紧急避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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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对象包括了哪些

紧急避险的对象包括了哪些

紧急避险的对象包括了哪些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

在面
临现实紧迫的危险时,采取的措施可能被认定为免责事由,即紧急避险,那么
紧急避险的对象是怎样的?很多人都有这个问题的困惑,接下来,小编将向您
介绍关于紧急避险的对象包括了哪些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紧急避险的对象包括了哪些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紧急避让行为。

紧急避险的对象就是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包括一切危险,如:犯罪行为、自然灾害、地质灾害、动物侵害等等)。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紧急避险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起因条件。

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

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

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
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

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

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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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紧急避险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以一起紧急避险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紧急避险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日,我国某城市发生一起火灾,火势迅速蔓延。

在火灾现场,某小区居民李某发现邻居张某家中冒出浓烟。

李某立即报警,同时想方设法救助张某。

在救助过程中,李某发现张某家中的煤气罐已经泄漏,如不及时处理,后果不堪设想。

为了防止煤气罐爆炸,李某不顾个人安危,用尽全身力气将煤气罐搬离张某家,避免了一场更大的灾难。

三、案例分析1.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危险正在发生:在本案中,火灾已经发生,煤气罐泄漏,危险正在发生。

(2)不得已采取避险行为:李某为了防止煤气罐爆炸,不得已采取搬离煤气罐的行为。

(3)损害另一较小权益:李某的行为虽然损害了张某家中的财产权益,但相较于避免煤气罐爆炸可能造成的更大损失,李某的行为属于损害较小权益。

(4)具有紧急避险的必要性: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具有紧急避险的必要性,因为如果不搬离煤气罐,后果不堪设想。

2. 紧急避险的免责问题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因此,李某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李某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张某,因此,张某应当承担李某搬离煤气罐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3. 紧急避险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李某应当承担因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民事责任。

对于李某搬离煤气罐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启示1. 紧急避险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简述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简述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简述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存在紧急情况:紧急避险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项措施,因此必须有紧急情况的存在,如天气恶劣、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

2. 危险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在紧急情况下,需要紧急避险的原因是危险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来避免或减轻危险。

3. 能够采取有效措施避险:在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必须有有效的措施可以采取,否则紧急避险就没有意义。

4. 采取紧急避险不会对他人造成危险: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时,必须考虑到周围的人员和环境,不能采取会对他人造成危险的措施,否则就会造成更大的风险。

总之,紧急避险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项措施,必须有危险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并且能够采取有效措施避险,同时不能对他人造成危险。

只有在这些条件下,紧急避险才是必要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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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Success is not about making everyone around you admire and praise you, but about making everyone around you need you and cannot do without you.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导读:1、采取紧急避险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危险。

2、危险正在发生,使上述合法权益受到威胁。

3、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避免的损害。

紧急避险同正当防卫一样,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认定一个行为主要是从构成要件上判断,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详情请看下文介绍。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这些条件是:避险意图避险刑法案例意图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因此,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例如,脱逃犯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的住宅,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仍应负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刑事责任。

避险的对象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

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明确这一点,对于区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具有重大的意义。

在行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危险的情况下,如果通过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利益,那就是正当防卫。

如果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利益来保护合法利益,那就是紧急避避险。

损害的对象不同,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

避险起因避险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范文最新推荐------------------------------------------------------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危险的来源:大自然的自发力量造成的危险;动物的袭击造成的危险;疾病、饥饿等特殊情况形成的危险;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等。

注意: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如警察、消防人员。

这些人在面临罪犯的不法侵害时,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紧急避险。

也即,对这类人员而言,基于其特定的职务、业务要求,其面临的危险不能认为是紧急避免的起因条件中的危险。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避险不适时,适用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原则。

一、活动主题:同窗数载,温馨如昨,依然常驻心头!青春岁月,依稀如梦,但愿常忆你我!二、同学聚会宗旨:共叙同学情谊,深化和拓展同学之间的友谊为第一宗旨,以提高同学之凝聚力为第一目标,以促进大家之间人生体验的经验交流与沟通为第一目的。

三、同学聚会原则:1 / 61、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勾引,不威胁,不逼迫)。

2、聚会费用aa制原则。

(大家量力而为)3、坚持财务公开原则(清晰记录每笔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4、坚持一切从俭原则(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四、同学会活动实施办法:1、调查了解。

先期对全班同学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分别与本班同学取得联系,征求本班同学意见和建议,了解对这次聚会的支持率和参与度,进一步确认这次同学聚会参加人数和同学心态。

(务必请大家相互转告,因为如果人数过少的话,本次同学会就没有效果了)2、根据情况按步实施:就餐地点及娱乐地点等,最后由大家讨论决定。

3、成立组织,明确责任。

为保证这次聚会完成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立如下组织。

a 成立00级8班同学聚会筹备组。

04.27职测知识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04.27职测知识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课外补充资料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一、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1.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1)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不法侵害”,一般指犯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一些侵犯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2)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不法侵害是真实存在的——“假想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的——事先防卫或事后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3)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不能通过给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子女在内)造成损害的方法来进行。

(4)主观条件: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防卫挑拨不构成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指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2.特别防卫(无过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指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情况。

(2)时间条件: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3)对象条件:避险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4)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5)限制条件: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采取紧急避险是惟一的途径。

(6)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应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

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段

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段

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段一、任务背景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的法律。

其中,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段是我国刑法中的一条重要规定,它涉及到特定情况下的刑事责任免除。

本文将围绕该条款展开讨论,探究其具体内容、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案例分析。

二、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段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段的规定:在紧急避险情况下,为了防止现行犯罪或者故意追求公共利益所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紧急避险情况和不负刑事责任。

1.紧急避险情况:指在面临即将发生严重危害自身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危害发生或扩大。

紧急避险情况要满足以下条件:–临时性:紧急避险情况是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即时产生的,不能提前预见;–不得已性:没有其他合理的手段可以采取,只能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来防止危害;–合理性: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必要、适度的。

2.不负刑事责任:在满足紧急避险情况条件下,为了防止现行犯罪或追求公共利益而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免除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对于紧急避险者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宽容和保护。

三、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段的适用范围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段仅在特定情况下适用。

具体适用范围包括:1.防止现行犯罪:当个人或群体目击到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犯罪行为,并且无法及时向执法机关求助或等待执法机关到达现场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阻止。

例如,目击到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

2.故意追求公共利益: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群体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行动。

例如,消防员在扑灭火灾时可能需要破坏他人财产或者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

四、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段的案例分析1.案例一:小偷被捉住 A先生在家中发现有人闯入,并正在搜寻贵重物品。

A先生拨打了报警电话,但警察还未到达现场。

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和家人的安全,A先生采取了必要措施将小偷制服并交给警方。

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案例

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案例

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案例摘要:一、紧急避险的定义和适用条件1.紧急避险的定义2.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二、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案例分析1.案例一:为救宠物而损害他人财产2.案例二:为保护非法利益而损害他人权益3.案例三:防卫过度导致他人伤害三、结论1.紧急避险的合理运用2.避免滥用紧急避险权利正文:紧急避险是一种法律上的免责事由,即在面临突发危险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的损害他人财产或权益的行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案例并不符合紧急避险的定义和适用条件,本文将分析三个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案例。

案例一:为救宠物而损害他人财产。

某居民家中的宠物猫被困在树上,该居民为了救猫,使用邻居的梯子,结果在取下猫的过程中,不慎将邻居的窗户砸坏。

在这个案例中,该居民为了救宠物而损害他人财产,虽然是在紧急情况下所为,但这种行为并非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不符合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

案例二:为保护非法利益而损害他人权益。

某商贩为了保护自己非法占有的摊位,与前来执法的城管发生冲突,导致城管受伤。

在这个案例中,商贩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并非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非法利益,因此不符合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

案例三:防卫过度导致他人伤害。

某居民在家中遭到窃贼入室抢劫,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该居民持刀刺伤了窃贼。

然而,在搏斗过程中,该居民并未受到实际威胁,却过度防卫导致窃贼重伤。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居民是在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但防卫行为过度,不符合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

综上所述,紧急避险是一种法律上的免责事由,但并非所有损害他人财产或权益的行为都可以享有紧急避险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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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紧急避险首先要求合法权益处于客观存在的危险的威胁之中,即合法权益处于可能遭受具体损害的危险之中。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实行紧急避险的需要。

危险的来源主要有: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导致的危险,动物的袭击带来的危险,疾病等特殊情况形成的危险,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

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参见刑法第21条第3款)。

例如,执勤的人民警察在面临罪犯的不法侵害时,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紧急避险;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不能为了避免火灾对本人的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

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对此,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二)危险正在发生
现实危险正在发生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生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

在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消除的情况下实行避险的,属于避险不适时,其处理原则与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原则相同。

(三)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这样要求是因为,合法权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轻易允许以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护另一合法权益。

因此,只有在不可能采取或者没有其他合理方法时,才允许紧急避险。

这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
的重要区别。

在可以或者具有其他合法方法避险危险的情况下,行为人采取避险行为的,应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与客观上所造成的损害分别认定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例如,在受到野兽袭击时,闯入他人住宅躲避的,属于紧急避险。

(四)具有避险意识
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

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合法行为。

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的目的。

故意引起危险后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属于故意犯罪,而非紧急避险。

根本没有避险意识,其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侵害行为巧合紧急避险客观要件的,属于偶然避险。

根据通说,偶然避险不是紧急避险,而是违法犯罪行为。

(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由于紧急避险是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故不允许通过对一种合法权益的无限制损害来保护另一合法权益,只能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

通说认为,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因为紧急避险是两种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紧急避险之所以不负刑事
责任,就在于该行为保护了更大的利益。

至于如何权衡权益的大小,则应当具体分析。

一般来说,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的生命权重于其他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大小应以财产价值的多少为标准来衡量,而不是以所有制性质来衡量。

由此可见,不允许牺牲他人生命来保护财产,也不允许损害他人重大财产以保护自己的较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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