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农讲堂(10) 郭亚军:新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你不可不知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制度与政策扶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制度与政策扶持近年来,农村经济发展迅速,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推动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扶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扶持,以期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一些借鉴和思考。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旨在提高农民的生产经营能力和经济收入。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
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必须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
根据该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合法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和经营资金,并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注册登记手续。
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还需要遵守相关的财务管理、税收政策和劳动用工等法律法规。
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市场竞争的规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经营,不得垄断市场、操纵价格,同时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应当遵守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最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其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保证成员的参与和民主管理,同时要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防止个别成员的侵权行为。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扶持措施。
首先,政府加大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支持。
政府通过设立专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等方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
此外,政府还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度。
其次,政府加强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政府通过组织培训班、开展技术指导等方式,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同时,政府还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科研院所、高校等合作,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最后,政府加大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推广和品牌建设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旨在规范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权益保护等方面提供法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建和退出:法律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程序和条件,以及退出合作社的程序和后果。
2.组织形式: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采用的组织形式,包括股份合作社、互助合作社等。
同时规定了各种形式合作社的组织标准和管理规定。
3.经营管理: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决策程序、财务管理等。
4.农民权益保护:法律强调了保护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入股权益、分红权益、知情权益等。
同时规定了农民合作社的监督机制和争议处理程序。
5.政策支持:法律明确了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政策和
扶持措施,包括财税优惠、信贷支持、培训指导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民组织能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农民合作社
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也需要依法经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作社的稳定运营和农民成员的利益最大化。
为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为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 年10 月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 年7 月1 日起施行。
为了广大农民更好的学好用好这部法律,现采用问答方式对这部法律作一些阐释。
1、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哪些原则?(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
实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债权债务是如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4、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有什么要求?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成员总数20 人以下的,可以有1 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 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农民专业合作社对选举、表决有哪些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合作社法解读

合作社法解读合作社法解读一、背景介绍合作社是一种组织形式,旨在通过集体合作的方式满足成员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等方面的需求。
为了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运行,中国国家制定了《合作社法》,旨在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二、合作社的定义和成立根据《合作社法》,合作社被定义为由多个自愿参加的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合作、共同经营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至少5个自然人作为初始成员;2. 执行自愿参加、共同经营的原则;3. 定期开展民主管理。
三、合作社的权利和义务合作社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合作社法》,合作社的权利包括:1. 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自己的事务;2. 决定财产的使用和分配;3. 自主选聘和解雇工作人员;4. 与其他合作社或组织建立合作关系。
合作社的义务包括:1. 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2. 公平合理地分配利益;3. 提供必要的管理和经营支持。
四、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包括以下几个层级:1. 大会:由合作社全体成员组成,是最高决策机构;2. 理事会:由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3. 监事会:由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对合作社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五、合作社的退出和解散根据《合作社法》,合作社的退出和解散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成员自愿退出或合作社解散;2. 经大会决定,并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程序;3. 退出或解散后,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和分配。
六、合作社的发展前景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具有自身的优势,并在我国农村地区得到广泛应用。
合作社在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未来,合作社还有很大发展的空间,可以通过创新合作模式和拓展经营范围,进一步提升农民收入水平和农业发展质量。
总结:《合作社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合作社的组织和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合作社才能稳定运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对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几点认识

过全体成员参加的成员大会表决,有利于把以少数核心 成员代替普通成员决策的情况排除在外。
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增加联合社一章, 这是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近几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 社联合社发展很快,数量达 7200 多家,14 个省份出台 的地方性法规对联合社注册登记作了规定,但由于缺 乏上位法依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联合社的发展。因 此,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增加联合社一章, 对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盈余 分配及其他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法律对社会各界讨论 的企业能否加入联合社没有明确规定,但提出“对农 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关于农民 专业合作社的规定”,笔者认为这意味着法律对企业 加入联合社是认可的,具体还需要工商部门在登记管 理条例中进行明确。
让农民抱团致富更有底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解读(上)

53政法广角ZHENGFAGUANGJIAO 编辑:赵昕(zhaoxin@)1日;往年最低价收购的启动条件是“当粮食市场收购价格下跌到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今年调整为“当粮食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最低收购价水平时”;另一个显著变化是,往年小麦最低价收购,包括1~5等的麦子,今年只收购3等及以上的,4等及以下的粮食,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
这些政策调整,目的是为了在最低价收购政策启动前,让市场充分博弈、由市场自身形成粮食主流价格。
江苏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6月12日,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江苏省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正式启动。
今年国家制定的最低价收购政策有变化。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的《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延后了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的起始时间,其中小麦从5月21日推迟到6月 江苏千名农机科技志愿者深入田间助“三夏”。
让农民抱团致富更有底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解读(上)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的首次修订。
合作社法实施11年来,为农民合作社规范和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有力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对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农民合作社进入提质创新发展阶段,也出现了市场地位低、服务范围窄、规范运行难、规模实力弱、服务成效小、联合发展缺乏法律认可等“成长的烦恼”。
为让广大农民抱团致富更有底气,迫切需要法律修订完善。
一、修订的总体思路农民合作社法修订,坚持大稳定与小调整相结合、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相结合、合作社基本原则与542018/13政法广角ZHENGFAGUANGJIAO编辑:赵昕(zhaoxin@)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
普通农民自主权相结合,修订思路主要体现在: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农业农村的决策部署 新法着力将党中央有关要求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制度。
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带来五大利好

8F聚焦FocusN政策要闻News 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开始施行,新法新规对合作社有哪些利好?明确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 新法规定,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这一规定意味着,合作社可以作为平等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将拥有与公司同等的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地位,使得合作社参与市场经济的行为活动有法可依。
比如,新法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这正是市场中一般企业市场特征的体现。
出资形式更加多元化 新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除了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章程规定、全体成员认可、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出资形式都可以。
这点明确了成员可以用土地经营权等财产作价出资,体现了出资的多样性。
土地经营权的作价出资,有利于农民充分利用土地的用益物权,把资产变成资本,提高农户投资的积极性。
合作社更规范 新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
成员的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新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这两条规定对合作社的规范运行意义重大。
对于不履行合作社章程规定、损害合作社整体利益的个别农户,以及少数人控制合作社、导致小农户的经济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象,能够依法对相关成员予以除名,以保护合作社其他成员的正当权利,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
对于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空壳”合作社现象,通过吊销其营业执照加以纠正,维护合作社在市场中的整体商誉。
增加了联合社 新法增加了一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规定“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
本文将对《合作社法》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制度。
根据《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成、以互助合作为主要目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明确社员权益,并依法履行注册手续。
《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管理、财务制度、经营规范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首先,合作社必须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通过选举方式产生。
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策和监督工作。
其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可靠。
合作社的经营行为应当以实现社员的利益为宗旨,不能追求个人利益。
《合作社法》还对合作社的退出、解散和清算等情况作出了相关规定。
社员可以自愿退出合作社,但不能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非社员。
对于违反合作社规定的社员,合作社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旦合作社决定解散,需通过法定程序,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
总的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农村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合作社法》为其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规范,有利于促进农民利益的实现,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营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注重规范管理,以确保其有效运作,为农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和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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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农讲堂(10)郭亚军:新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你不可不知的发展机遇和挑战2017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是在新的历史情况下,针对我国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指明了发展道路,提出了发展要求,提供了发展动力,它的顺利实施必将有利于我国新时期农业农村发展目标的实现。
对比阅读新旧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可以发现新版法在许多领域都做出了新的突破。
总结起来就是:发展方向更加明确;外部合作权利更加灵活;内部管理权利更加扩大;扶持更加精准给力;政府管理更加规范。
新版法的灵魂和关键词:规范、规范、还是规范。
发展方向要规范,外部合作要规范,内部管理要规范,扶持政策要规范,政府管理要规范。
不在规范中发展,便在不规范中灭亡。
一、发展方向更明确1、发展目标明确旧版《农民专业合作法》的重点是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此基础上予以规范提高,目标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新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点是规范,要求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实现规范化发展,在规范的基础上提高,目的是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目标更加明确和远大。
这一条对于现有的合作社既是机遇也是危机,合作社发展野蛮生长泥沙俱下的时期已经结束,整合规范的阶段已经来临,未来只有实现规范化管理的合作社才可以生存,并且可以获得更加强劲的支持,而那些无法实现规范化发展的合作社将不是国家支持的重点,最终结果是被淘汰。
2、合作对象和经营范围更加明确与旧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比,新版取消了取消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同类”的限制,扩大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对象,列举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再局限于经营同类农产品的经营户,可以进行更大范围的合作。
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可以向旅游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领域扩张。
这一修改的重大意义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渐渐突破专业的限制,向更大范围的合作扩张,无论是合作对象和事合作范围都更为广阔,那些专业合作社的能人们一定要善于利用。
二、外部合作权利更加灵活1、市场主体权利更加扩大新版与旧版对比,这一条在强调继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保护的前提下,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凡是其他市场主体享有的法律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可以根据这一规定要求同等享有,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更大的活动自由度。
2、自由合作权利更加扩大:读三遍根据新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突破,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摆脱小打小闹的家庭手工业经营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组建专业联合社的方式,快速进行外延式的扩张,实现产业化经营和规模化经营。
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打造成成一个既能实现农民之间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组织,有能适应市场竞争风险,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现代化经营组织,大大增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竞争力。
如果说规范性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走集约化的发展道路,准予组建联合社则是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外延式的发展道路,集约式与外延式相互作用,相互转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作用。
三、合作社内部权力更大扩大1、成员入股形式权利更加扩大根据新版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出资范围更加广泛和灵活,更加有利于于农户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股金,农民变股东,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
2、股权处置权利更加扩大根据新旧版对比,要求农民合作社章程增添(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十一)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的内容。
新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更加强调合作社资产的转让、继承和担保权利,丰富和明晰了合作社成员的资产权,成员拥有的合作社股权可以进行转让和在银行进行抵押贷款。
另外,新版合作社要求章程对合作社成员拥有的附加表决权进行更加准确的说明,规范了附加表决权的应用,既保护了特殊社员的应用权利,也保障了一般社员的知情权,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3、合作社投资权利更加扩大根据新版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增强了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的法人组织功能,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赋予了合作社作为市场法人更大的资产使用权、处置权和投资权。
4、合作社成员管理权更加扩大根据新版法,可以吸收符合条件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加入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不断吸纳新鲜血液,更加健康的成长,而不是受限于原有的组织,固步自封,无法通过外延式扩张实现发展;同时新版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对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成员可以予以除名,曾强了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权。
5、合作社成员大会的管理权更加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有权对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作出规定;并且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决定该合作社是否可以加入联合社。
新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的构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
6、合作社的财务处置权更加扩大新版法强调: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这一条增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可分配盈余的自有处置权,有利于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累能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扶持更加精准给力:必须读三遍1、资金扶持对象更加精准新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强调: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国家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与旧版相比,有三个方面发生改变,第一,在原有扶助对象不变的情况下,革命老区合作社被新增为优先辅助对象;第二,旧版的优先扶持被改为优先扶助,一字之差表明中央的合作社政策发生变化,原来的扶持是你站不起来,我帮助你站起来;现在的扶持是你跑不快,我帮助你跑快,如果你还是站不起来,那你就是永远都扶不起来的婴儿,也就自生自灭吧。
所以未来的专业合作社如果要想得到国家的扶持,必须首先证明自己是个潜在的优胜者才可以。
第三,新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这表明,国家的财政补助资金不是唐僧肉,必须要提高使用效率,加强管理,确保每一分钱都能用到该用的地方,实现四两拔千斤的杠杆作用,带动更大多数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去。
2、金融扶持更加给力与旧版相比,金融扶持方面最大的亮点是: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服务。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
这一段话应该是含金量最高的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依法开展互助保险打开金融合作的局面,彻底解决合作社发展的资金问题。
日本的农协之所以竞争力强大,关键的原因有两条:一是农协解决农户的生产资料供给和农产品营销,解决了小农户与市场的衔接问题;二是农协可以开展保险经营,解决了农户发展产业的资金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长们应该在此处多下功夫,提高经营才能和管理才能,抓住发展机遇,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3、税收扶持更加给力税收优惠方面,新旧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都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旧版里,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新版则取消了这个规定,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能会随着当地农业经济发展的可能性和迫切性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
这是有一个值得欣喜的大红包。
4、电力和土地政策更加给力新版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这一条提供了两个利好:第一,农产品初加工的用电成本将会降低;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用地政策将会更加灵活,这是一个非常大的礼包,一定要善于利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利用这两个政策吸引更多的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加工业和第三产业经营,促进农业农村的现代化。
五、政府管理更加规范1、管理机构更加规范根据新版修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强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统一管理和综合管理,彻底摆脱旧版法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分别对农民专业合作进行指导、扶持和服务的分散管理局面,管理更加有力,指导更加明确,更加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2、管理内容更加规范根据新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这意味着将将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提升合作社的规范度和透明度,增强合作社对农户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3. 管理标准更加规范与旧版相比,新版法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监管政策和日常经营管理政策。
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