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16章 票据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冲突。
其核心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民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些关系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通过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这些冲突,从而为涉外民商事争议提供法律指导。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间接调整则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称为冲突法,法国称为国际私法,德国称为国际私法,日本称为国际私法,而我国则称为国际私法。
五、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既是国际法又是国内法,既包含实体法规范又包含程序法规范,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六、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相关法律冲突的处理方法。
到了19世纪,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国际私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在1834年首次提出“国际私法”这一术语,用来指代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包括各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判例。
此外,一些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由简到繁,从早期的民法典到后来的单行法,反映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八、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这些领域涉及跨国法律问题,对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私法处理涉外法律冲突的方法是什么

国际私法处理涉外法律冲突的⽅法是什么
有两种,即间接调整⽅法和直接调整⽅法。
(1)间接调整⽅法,⼜称冲突法调整,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公约中规定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配,⽽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种⽅法。
(2)直接调整⽅法,⼜称实体法调整,指⽤直接规定当事⼈权利和义务“实体规范”来调整涉外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种⽅法。
在解决同⼀涉外民事关系时,只能使⽤其中⼀种,不能同时使⽤,有统⼀实体规范时,要适⽤统⼀实体规范,这时两者是互相排斥的,但就解决法律适⽤⽽⾔,两者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与冲突规则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亲属关系;法定继承;婚姻效力。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规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它是各国普遍适用于涉外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也是当今各国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最基本的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决定物 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
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
婚姻的效力问题,如是否有效、可否撤销等,通常适用婚姻当事人 的属人法。
离婚的法律适用
跨国婚姻的离婚问题一般适用法院地法,但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其 中一方的属人法。
跨国收养的法律适用与冲突规则
收养成立要件的法律适用
01
跨国收养的成立要件通常适用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的属人法。
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法院地法的适用范围
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公共秩序保留;不动产所有权;合同缔结形式;履行细节问题;侵权行为之债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03
冲突规则
识别与反致
识别
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 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援引哪 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反致
广义的反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直接反致(2)间接反致(3) 转致(4)双重反致(5)完全反致(6)狭义反致。
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
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 律,但选择应合理且与合同有实际 联系。
最密, 则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法律支配。
跨国侵权的法律适用与冲突规则
侵权行为地法
跨国侵权通常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
透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

起 离婚诉讼 。他们 的婚姻关系合法 成立了吗 ?如果 不考虑其他 因素 , 仅就法定 婚龄 而言 , 依据 中国婚姻 法和英 国婚姻法就 会得 出两种完全不 同的结论 。如
二、 法律 冲突产生的原 因
一
、
法律 冲突的定义
在 国际私法上 ,法律冲 突是指不 同国家 的民商 事法律在效 力上 的抵触 ,或是指对于 同一涉外 民事 法律关系 因所涉及 的各 国立法不 同且都有可 能对它
进行管辖而产 生的法律 适用上 的冲突 。 法 院在 审理一个含 有涉 外因素 的 民事案 件 时,
【 中 图分 类 号] D 9 9 【 文献 标 识码 】 A 【 文章 编 号] 1 6 7 3 -2 3 9 1 ( 2 0 1 3 ) 0 2 -0 1 1 6 一O 3
众所 周知, 国际私法作为一个独立 的法律 部 门, 其 调整对 象是涉外 民事法律关系 。涉外 民事法 律关
真正具有域外效力 , 还必须得到相应 国家 的承认 , 否
纠纷和争议 因为 “ 涉外” , 所 以涉及两个或两个 以上 不 同国家 的相关法律 ,当然也就 出现 了该适用何 国
法律作为依据解 决纠纷和争议 的问题 ,也 即法律冲
突 。于是 ,世界上最早 的国际私法 的成文规 范在 当
时 的中国应运而 生。唐朝 的 《 永徽律. 名例 篇》 规定 : “ 诸化外人 同类 自相犯者 , 各依本俗法 : 异类相犯者 , 以法律论 。 ” 【 2 ( 二) 所 涉各 国民法上 的规 定不 同, 是 法律 冲突
国际私法票据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贸易和金融活动的日益频繁,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国际私法票据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冲突与协调,对于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私法票据的法律适用原则、规则以及相关实践,以期为我国在处理国际私法票据法律适用问题提供参考。
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具有流通性和信用性的支付工具,其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国际私法研究的热点。
由于各国法律体系、票据种类、票据行为等方面的差异,导致票据法律适用问题复杂多样。
因此,明确国际私法票据的法律适用原则和规则,对于解决国际票据纠纷、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际私法票据的法律适用原则1.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票据法律适用的重要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票据法律适用应考虑与票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具体而言,应考虑以下因素:(1)票据出票地法:票据出票地法是指票据出票时所在地的法律。
由于票据出票地与票据的签发、流转等环节密切相关,因此,票据出票地法在票据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地位。
(2)票据行为地法:票据行为地法是指票据行为发生地所在地的法律。
票据行为地法在票据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地位,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票据行为的有效性。
(3)票据履行地法:票据履行地法是指票据到期时应履行支付义务的地点所在地的法律。
票据履行地法在票据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地位,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票据债务的履行。
2.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该法律违背我国公共秩序,则不予适用。
在国际私法票据的法律适用中,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有助于维护我国法律体系的权威性和尊严。
3. 票据法独立性原则票据法独立性原则是指,票据法律关系应独立于其他法律关系,不受其他法律关系的影响。
在国际私法票据的法律适用中,票据法独立性原则有助于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涉外票据适用法律的冲突是什么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涉外票据适用法律的冲突是什么(一)涉外票据的意义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又有发生在我国境外的票据。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涉外票据不是以持票人是外国人为标准而界定,而是以具有票据行为在我国境内和境外发生的事实来确定的。
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不同国家之间的票据往来成为普遍现象。
不同国家的票据制度有所不同,国际之间的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难免发生冲突。
解决冲突的办法是确定票据行为的准据法,即涉外票据的适用法律。
我国与外国的经济往来,不可避免地发生涉外票据和它的法律适用的问题。
即,在出票人行为能力,票据行为方式及效力,追索权的行使等方面,我国法律与有关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致时,该以何法为准的问题。
易言之,即票据法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准据法。
《票据法》第五章就此作了规定。
(二)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的原则《票据法》第96条规定了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的原则,具体是:(1)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凡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均采取“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规定在国内法与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不一致的条件下,除保留条款外,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
我国亦不例外。
《票据法》第96条第1款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参加专门性的票据国际条约。
当然,不排除将来参加的可能性。
(2)保留条款除外的原则我国对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某些规定,声明保留条款的,不适用“国际条约化先”原则,而以本国法为准。
(3)国际惯例补充适用原则《票据法》第96条第2款规定,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三)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我国《票据法》第97条至第102条,对涉外票据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记载事项,附属的票据行为,追索权行使期限和有关条件,票据丧失后的票据权利保全程序等,作了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定。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6、法律关系本座说:是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于1849年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第八卷中首次提出。该学说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该适用的法律,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这一学说使国际私法完全摆脱了法则区别说的缺陷,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新路子。
17、既得权说:是由19世纪英国法学家戴西创立的。他在18996年出版《法律冲突论》中,从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出发,强调指出,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
18、“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1942年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一书中提出的,该学说认为内国法院适用或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而且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亦即一个内国的权利,一个本地区的权利。。
40、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法律作准法,结果甲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判决案件的一种制度。
41、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他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此种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丙国法,最终甲国法院用丙国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判案的一种制度。对此,法国称为“二级反致”。
3、国际私法: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有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法律冲突的案例国际私法(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婚姻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是法律冲突问题。
在国际私法领域,如何解决法律冲突成为了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跨国婚姻法律冲突案例的分析,探讨国际私法在解决法律冲突中的作用。
二、案例背景甲国公民李某与乙国公民张某相识相爱,两人于2010年在甲国登记结婚。
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于甲国。
2015年,张某因工作原因调至乙国工作,夫妻双方遂决定将家庭居住地迁至乙国。
然而,在迁居过程中,夫妻双方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纠纷,张某向乙国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冲突问题在本案中,涉及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分割法律冲突:甲国和乙国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律规定不同。
甲国实行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乙国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夫妻财产各自独立。
2.子女抚养法律冲突:甲国和乙国对子女抚养问题的法律规定不同。
甲国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女方;而乙国则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由法院决定抚养权归属。
3.离婚法律冲突:甲国和乙国对离婚条件的规定不同。
甲国实行过错离婚制度,即一方有重大过错才能判决离婚;而乙国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即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即可判决离婚。
四、国际私法适用在国际私法领域,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本案中,夫妻双方未对适用的法律作出约定,因此不能适用意思自治原则。
2.最密切联系原则: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在甲国登记结婚,并在甲国共同生活多年,因此甲国法律与案件有最密切的联系。
3.法院地法原则:法院适用本国法律解决法律冲突。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因此乙国法律可以适用。
五、案例分析及判决根据以上分析,乙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可以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法院地法原则。
1.财产分割:乙国法院可以适用甲国法律,即实行法定财产制,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票据债务人义务的法律适用 票据债务人的义务包括票据主债务人的义务和票据从债 务人的义务。前者是指汇票承兑人及本票出票人对持票人 所负债务的义务。后者包括汇票出票人、背书人或参加承 兑人以及本票背书人、支票出票人、背书人等对持票人所 负债务的义务。 关于票据主债务人义务的准据法,按照日内瓦解决汇 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的规定,应为付款地法律。关于票据 从债务人义务的准据法,日内瓦公约规定,为签字地法律。 我国《票据法》对此未作规定。
(二)票据的法律冲突 1.票据法律体系冲突: 1930年日内瓦体系 和英美法系以及其他票据法律 制度,包括实体法律冲突和冲突法的冲突以及其他法域 的票据冲突。 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与票据法上的 非票据关系。前者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 权债务关系,后者是票据法所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 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 2.票据行为能力的冲突: 3.票据行为方式的冲突: 4.票据债务人义务的法律冲突 5.票据追索权的法律冲突 6.票据权利保全的法律冲突
二、 票据的法律适用
(一据法公约的规定: 当事人属人法、行为地法以及反致的适用。 《解决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冲突公约》对本国法与住所地 发的协调 2.我国《票据法》第97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 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依其本国法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者,适用行为地法。 本国法与行为地法
(二) 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付款及保证等,其中出票行 为为创造票据的原始行为,被称为基本票据行为,其余票据行为 称为附属票据行为。 确定某一票据行为方式要件的准据法,通常根据行为地法而决 定。但根据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行为地是指“契约的签名地”, 而根据英国法则反映“支付地”。 我国《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 当事人协议,也可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 为地法律。 1.出票地法律,既出票行为地法,关于出票地的确定问题。 书写、交付地 书写地 2.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应用。
思考题 1.票据一般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2.现代各国的票据法可分为英美法系和日内瓦体系两大体系。 3.对于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我国法律采纳了以本国法为主, 同时选择适用行为地法的折衷主义观点。 4.票据行为方式一般适用行为地法。 5.票据债务人的义务一般适用付款地法。 6.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追索权问题适用拒绝付款地法。 7.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 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四)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 追索权是指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其前手请求 偿还的权利。 各国对于行使追索权的期限规定不同。日内瓦统一法公约对这 一冲突的解决适用票据成立地法即出票地法,但英国票据法则规 定适用行为地法或拒绝付款地法。 我国《票据法》第99条: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 (五)票据权利保全与行使的法律适用 有关票据权利的保全与行使等行为如票据的提示、付款、拒绝 证书的作成及拒绝通知等细节问题,应依票据付款地法规定。 此外,有关票据遗失或被盗时,失票人应采取何种手段或程序 来保全其票据权利的问题,一般亦适用付款地法 我国票据法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书的方式、 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101条: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 款地法律。
第十六章 票据的法律冲突
一、票据的法律冲突 (一)票据与涉外票据 我国《票据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票据,是 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在票上 签章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在指定的日期或见票时, 在指定的地点支付给权利人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所谓涉外票据,是指票据当事人涉外或票据涉外或 是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票据行为既有发 生在中国境内又有发生在境外的票据。在我国,涉外 票据实际上也包括涉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票 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