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高龄津贴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高龄津贴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根据《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关于提高我市长寿补贴金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O 第一章范围及标准第一条高龄津贴资金发放范围为:具有户籍,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老年人。
第二条高龄津贴资金发放标准为:(一)80—89周岁老年人,50元/人/月;(二)90—99周岁老年人,200元/人/月;(三)IOo周岁以上老年人,800元/人/月。
本办法有效期之内,若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本办法所列相关内容按规定自动调整,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发文。
第三条高龄津贴资金采取市、区两级财政分担保障制度,其中:市级财政保障35%,区级财政保障65%。
第二章申请程序及资金发放第四条高龄津贴资金申请采取诚信承诺制度。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在初次申请领取高龄津贴时,要由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签订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一)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对因提供编造、伪造材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高龄津贴存在超期发放情况时,积极配合区民政部门办理超期发放部分的返还工作,将超期发放的高龄津贴退还区民政部门。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自愿申请领取高龄津贴。
老年人提交申请表后,由户籍所在社区(村)、街道(镇)和区民政部门自下而上进行逐级审核。
区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自老年人提交申请表当月开始,为其计算发放高龄津贴。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高龄津贴:(一)高龄老年人死亡的;(二)高龄老年人户籍迁出的;(S)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四)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七条高龄津贴由“一卡通”信息管理系统按月统一发放,由区民政部门通过指定银行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八条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跨年龄段需调整高龄津贴标准的,由户籍所在社区(村)利用其身份证号通过信息化手段核实后,予以调整,无需本人再申报。
第九条符合高龄津贴申领条件的老年人在初次向户籍所在社区(村)申请高龄津贴前已年满80周岁的,应补发其未享受的高龄津贴,补发部分不超过12个月。
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财政局关于下发《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财政局关于下发《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9.22•【字号】长民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下发《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民规〔2023〕8号各城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为落实《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机制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办发〔2023〕14号)规定,加快推进我市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高龄老年人津贴资金发放管理工作,使高龄老年人津贴的发放和领取更具有规范性、可操作性。
现将《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财政局2023年9月22日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机制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办发〔2023〕14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分档、分级负责、属地动态管理。
第三条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宣传、监督、数据采集工作;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发放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日常管理;社区(村)承办有关事务。
第四条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资金筹集和拨付工作。
第二章补贴范围及标准第五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双阳区、九台区),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以申请高龄津贴。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19•【字号】鄂府发〔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7〕54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19日鄂尔多斯市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鄂尔多斯市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鄂党发〔2011〕12号),切实做好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具有鄂尔多斯市户籍,年龄在75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
高龄津贴按年龄实行分档发放,75—7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80—99周岁每人每月150元;100周岁(含)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二、申报审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按照个人自愿申请、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旗区老龄工作部门审批的程序审批。
审批完成后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一)凡具有享受高龄津贴资格的老年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份)、近期免冠2寸照片(3张),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三份)。
除前款规定外,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还需出具经常居住地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居住证明及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还需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需提供本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遵循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
第三条我市高龄老人津贴按年龄实行分档发放,标准分别为: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XXX元高龄老人津贴;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XXX元高龄老人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XXX元高龄老人津贴(含上级补助每人每月XXX元)。
高龄老人津贴待遇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市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
(一)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须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须出具经常居住地村(居)委会开具的居住情况证明及有效的联系方式。
(三)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办理申请手续的,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高龄老人因精神状况等原因无法出具委托书的,须附书面说明并经其所在村(居)委会核实。
第五条村(居)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将审查结果在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7日,确认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送镇政府(区管委会)审核。
第六条镇政府(区管委会)自受理村(居)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材料的审核,审核无误后,登记、造册汇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批。
第七条市民政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XXX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统一登记造册,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XXX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的人员因死亡、下落不明、户口迁出本市等原因丧失享受条件的,自丧失享受条件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老人津贴待遇。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为做好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根据《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余政发〔201X〕17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凡具有余杭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80周岁(含)至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含)至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三、发放途径和申请办法(一)以下由区民政局发放的对象,应由本人申请,经核实、审核后,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高龄津贴。
①养老保险及退休工资关系不在余杭区的老年人;②以区级机关各部门公务员身份离退休(退职)、且其离退休(退职)工资由区财政发放的老年人。
1.申请。
符合享受条件的老年人,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市余杭区高龄津贴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滤布(1)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簿复印件;(3)养老保险及退休工资关系不在余杭区的老年人,提供由养老待遇或退休金发放部门出具的发放证明;2.初核。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核,初核通过的,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上报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审核。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核,并将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报区民政局审批。
4.核准。
区民政局对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自次月起计发高龄津贴。
(二)未享受退休(退职)以及《杭州市余杭区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区委[201X]115号)规定的各类保险(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工业滤布由区民政局结合基础养老金一并发放。
(三)已享受离退休(退职)以及《杭州市余杭区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区委[201X]115号)规定的各类保险(保障)待遇的老年人,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结合离退休(退职)金及保险保障金一并发放。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高龄老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高龄老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徐政规[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高龄老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徐州市高龄老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徐州市高龄老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高龄老人社会福利水平,保障他们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尊老金发放对象与标准(一)发放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80-89周岁老年人,鼓楼、云龙、泉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标准发放,其他各县(市)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标准发放;90-99周岁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标准发放;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标准发放。
鼓励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发放标准,扩大发放范围。
第二条尊老金经费实行分级负担(一)贾汪、鼓楼、云龙、泉山区80-99周岁老年人的尊老金,由市、区两级政府按3:7比例分担,其它各县(市)区由当地政府自行负担。
(二)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尊老金,由省人民政府负担。
市、县(市)区对本级财政所承担的尊老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尊老金的申请、审批与发放(一)申请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徐州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3份;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其复印件各3份;3.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张。
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制度

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人口老龄化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庞大,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超过2亿,占总人口的15%,而且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老年人口比例还将不断增加。
这意味着老年人口的经济和社会保障问题将日益严重,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课题。
高龄津贴作为一种抚养性津贴,可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减轻其经济负担,有利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因此,建立健全的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高龄津贴的发放对象和条件高龄津贴是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高龽老人发放的一种经济救助福利,发放对象和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年龄条件:一般规定发放对象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具体年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但应保证符合老龄化的定义。
2. 经济条件:一般规定发放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应属于低收入家庭,或者没有经济来源或者收入非常低,需要社会救助的情况。
3. 无劳动能力:一般要求发放对象应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劳动能力较低,无法自给自足,需要社会帮助才能维持基本生活。
4. 其他条件:一般还会规定发放对象应为户籍老年人,有固定居所,有子女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要求。
根据以上条件,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可以申请高龄津贴,具体发放标准和金额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需要而定,但是必须符合社会公平和效率原则,不应偏废任何一个群体。
三、高龄津贴的发放管理制度高龄津贴的发放管理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健全规范的组织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具体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收集信息: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信息系统,全面收集老年人的基本信息,确保发放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申请流程:建立简便快捷的申请流程,老年人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的方式申请高龄津贴,相关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审核,并依法作出处理。
桂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桂林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实施办法为提高我市高龄老人优待水平,保障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推动我市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发展,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市政〔2013〕95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是指持有我市行政区域户籍,年龄在8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属高龄生活津贴发放对象。
二、发放标准(一)80 至89 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 元;(二)90至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0 元;(三)100 周岁以上(含100 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200 元。
各县(区)人民政府已实施的高龄津贴发放政策继续执行,执行时参照桂林市老龄生活津贴发放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 的原则。
三、发放时间从2014 年1 月1 日起执行。
四、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老人均可自愿申请政府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老人可在年满80 周岁、90 周岁、100 周岁当月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
行动不便的老人可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敬老院、福利院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可委托所在敬老院、福利院代为申请。
申请时需填写《桂林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表》1 式3 份(见表1);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A4 幅面)各1 份,并验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 张。
受委托人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 幅面)1 份,并验原件;属敬老院或福利院代为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A4 幅面)1 份,并验原件和所在敬老院或福利院书面证明。
(二)受理社区(村)收到老年人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核实、公示工作。
核实工作由社区(村)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调查信函等形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社区(村)公示5 个工作日。
核实时申请人应予配合。
对证明材料齐全、核实情况属实的,社区(村)应及时签署调查意见,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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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遵循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
第三条我市高龄老人津贴按年龄实行分档发放,标准分别为: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20元高龄老人津贴;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220元高龄老人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620元高龄老人津贴(含上级补助每人每月300元)。
高龄老人津贴待遇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市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
(一)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须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须出具经常居住地村(居)委会开具的居住情况证明及有效的联系方式。
(三)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办理申请手续的,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高龄老人因精神状况等原因无法出具委托书的,须附书面说明并经其所在村(居)委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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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村(居)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将审查结果在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7日,确认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送镇政府(区管委会)审核。
第六条镇政府(区管委会)自受理村(居)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材料的审核,审核无误后,登记、造册汇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批。
第七条市民政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统一登记造册,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的人员因死亡、下落不明、户口迁出本市等原因丧失享受条件的,自丧失享受条件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老人津贴待遇。
享受高龄老人津贴人员的近亲属应当及时将其死亡、下落不明、户口迁出本市等情况告知所在村(居)委会。
下落不明的高龄老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的,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高龄老人津贴待遇,下落不明的时间不予补发。
第九条已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人员跨入100周岁需重新进行申报。
第十条符合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经市民政局核实的,自年满80周岁当月起计发津贴;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延误申报的,从提出申请的当月起计发津贴;跨年度未申请的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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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对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镇政府(区管委会)每月要对其进行健在情况确认,并将确认结果报送市民政局。
第十二条市民政局于每月15日前将高龄老人津贴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将所需资金划拨到经办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三条高龄老人津贴所需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民政局发放高龄老人津贴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工作经费,并对发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市民政局负责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人员的岗位调配、设备配置、信息平台建设。
第十六条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民政局应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媒体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定期对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工作进行检查,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三)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镇政府(区管委会)进行举报,镇政府(区管委会)应当自接到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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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
举报属实的,市民政局应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从事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行为。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老人津贴的行为。
(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老人津贴的行为。
第十八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或者冒领高龄老人津贴的,要严肃处理,依法追回高龄老人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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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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