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审查条例
电影审查规定

(五)专题片;
(六)其它电影片。
第二章 审查机构
第五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设立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 片的审查和复审工作。
第六条 电影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查送审的电影片;
(二)对送审的电影片提出修改、删剪意见;
(一)译制拷贝;
(二)经电影审查委员会同意的对电影片的修改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电影审查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标准拷贝或译制拷贝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应当签发审查通过令;经审查仍须修改的,由送审单位修改后依照本规定重新送审;审查不予通过的,应当将不予通过的理由书面通知送审单位。
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影审查包括电影片内容审查和电影片艺术、技术质量审查。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电影片是指各种形式、不同宽度的电影片,包括:
(一)故事片(含舞台、戏剧、艺术片);
(二)纪录片;
(三)科教片;
(一)情节变更;
(二)名称变更。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暂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送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审查费。
第十四条 国产电影片(包括合拍片)的审查分为混录双片审查和标准拷贝审查。进口电影片的审查分为原拷贝审查和译制拷贝审查。
2、鼓吹宗教万能、宗教至上和显示宗教狂热的情节;
(四)可能引起国际、民族、宗教纠纷的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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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影制片第八条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影管理条例最新版

电影管理条例最新版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了电影管理条例,下面是整理的关于电影管理条例最新版,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影制片第八条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第九条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

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正文:---------------------------------------------------------------------------------------------------------------------------------------------------- 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1995年1月25日广播电影电视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影市场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推动电影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办发〔1994〕19号),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电影发行、放映(含球幕、环幕、动感等新形式电影放映,下同)单位实行许可证及年检登记制度。
凡从事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都必须按本规定办理许可证及年度核检登记。
第三条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全国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发放和年检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其直属单位及跨省级发行单位电影发行许可证的发放和年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电影发行单位发放发行许可证并进行年检;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电影放映单位发放放映许可证并进行年检。
第四条各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申办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电影管理部门对1993年以前成立的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发给其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致的发行许可证;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对1993年以前成立的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电影放映单位,应发给其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致的放映许可证;申办跨地(州)、市、县(区)行政区划的区域性或全省性的电影发行许可证,由省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申办单位的商业信誉及经营能力决定许可证的发放,对1993年以后行业内部发行放映企业之间重新组合成立的或申办成立的发行机构,由省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及申办单位的商业信誉和经营能力决定其许可证的发放;对于1993年以后成立的或申办成立的放映单位,由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决定其许可证的发放;部队(含武警)系统的影片发行放映及电影行业以外的发行机构的成立仍按广播电影电视部〔1993〕3号和〔1993〕320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办理。
中国电影审查制度

中国电影审查制度电影片有下列情形,应删剪修改:(一)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二)恶意贬损 __、 __、公安和司法形象的;(三)夹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 __、 __、__、性变态等情节及男女 __等其他隐秘部位;夹杂肮脏低俗的台词、歌曲、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四)夹杂凶杀、暴力、恐怖内容,颠倒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取向,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性质;刻意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吸毒、赌博等情节;有虐待俘虏、刑讯 __罪犯或 __等情节;有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台词、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五)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六)鼓吹 __,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七)宣扬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八)过分表现酗酒、吸烟及其他陋习的;(九)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
-------------------华丽丽的分割线------------------制片单位必须在三十天内,针对电影局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正并回复结果,影片经复审后若无问题,即取得电影局颁发的“电影公映许可证”,复审未通过需继续修改,除非片商决定不上映,电审会委员掌握电影生杀大权,但审片时却毋须全部到齐,只要大多数到场即可。
一般来说,修改后的影片多能取得上映权,不过也有意外突槌现象,中国导演黄建中的《银饰》一片原已通过审查,但首映会时却意外播送充斥露点镜头的未删改版本,在舆论压力下首映即下档,无缘再跟观众见面。
不少未取得影院公映许可的电影,则改打擦边球另谋出路,由于音像制品的发行审查权是由文化部或各地方文化局负责。
中国电影审查制度

中国电影审查制度中国电影审查制度是指由中国电影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国内电影进行审查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道德规范,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国内电影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国家文化的独立性。
然而,这个制度也因为审查过于严格和缺乏透明度等问题而饱受争议。
中国电影审查制度建立在政府管理的基础上,所有电影在上映之前都必须通过审查程序。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审查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政治观点、意识形态、道德标准以及对国家利益的影响等。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及其下属的电影局都有权对电影剧本和最终成片进行审查。
审查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治、哲学、美学等多个方面的综合判断来决定是否通过审查。
电影审查制度的存在对于中国电影产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审查制度能够确保国内电影的内容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避免出现与国家利益相悖的电影作品;另一方面,审查制度也因为其严格和保守的特点,导致了许多优秀的电影作品无法通过审查,限制了创作的多样性和表现的自由度。
此外,由于审查流程繁琐和时间长,往往会导致电影制作方面临投资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与此同时,电影审查制度也受到了很多批评和争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审查制度过于严格,限制了导演和编剧的创作自由,影响了电影作品的质量和审美价值。
另一方面,审查制度的操作和决策过程缺乏透明度,容易被滥用和误导,并且很难针对大众的需求进行调整。
此外,审查制度的存在也影响了中国电影与国际电影的交流与合作,使得中国电影在全球范围内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不如其他国家。
总的来说,中国电影审查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
然而,由于其严格和保守的特点,以及缺乏透明度和灵活性,这个制度也导致了一些问题和争议。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众的需求的变化,中国电影审查制度也需要适时进行改革和调整,以促进中国电影艺术的发展和国际影响力的提升。
电影审查制度

鬼子来了
活着
十七岁的单车
被毙原因
鬼子来了因过于突出中国百姓在抗日战争时的愚 昧、麻木、奴性,因“立场有问题”而遭禁演。 电影局前副局长柳城:张艺谋的《活着》剧本是 没问题的,也通过了审查,最终被禁是没有经过 许可拿出去参赛了。 十七岁的单车这部被称为中国经典青春影片的电 影,因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就参加银熊奖展映而被 禁止公映,原因是“拍了太多胡同,没把北京现 代化的一面拍出来,有关方面认为不利于申奥”。
被毙之后的这些电影
鬼子来了获第53届戛纳国际电影节评委会 大奖及2002年日本“每日电影奖”最佳外 语片奖。 活着荣获第47届戛纳国际电影节评委会大 奖最佳男演员奖以及英国电影学院最佳外 语片等奖项 十七岁的单车获柏林国际电影节最佳故事 片评审团大奖即银熊奖
重新审视我们的审查制度
为何许多人抱怨中国缺乏好电影 荣获国外的电影奖项的电影说明了什么 审查制度下的中国影视为何穿越剧、雷人 剧 电影文化应该部分禁止还是进行分级限制
感悟
真正宣传文化的东西不应该限制文化的发 展。艺术本就是来源于生活,却又高于生 活,有些东西电影中不演不代表现实并不 存在。电影电视中的不断掩饰和现实中的 不断被揭示,只会导致更激烈的矛盾发生。 我们要阻止悲剧在现实中上演而不是电影 院。文化不是罪恶的,人们也不是没有主 观意识的。承蝶衣不会改变你的性取向, 苍井空也
电影审查制度是是依据国务院2001年12月 25日颁发的《电影管理条例》的标准执行, 条例严格规定电影所载有内容,并赋予电 影审查委员会删减电影片段的权力。而审 查的主要内容——思想。
思想内容审查包括:不能泄露国 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国 家荣誉和利益,不能煽动民族仇 恨,不能宣扬淫秽、赌博、暴力 或者教唆犯罪,不能宣扬迷信和 邪教等
电影审查制度

电影审查制度电影作为艺术媒介之一,可以为观众带去快乐,也可以引发社会热议,因而受到政府的重点关注。
电影审查制度是为了解决电影中所承载的政治、道德、宗教等不同元素,文化、审美、历史、社会环境等多重政策所设立的。
现今,世界范围内的各国均对电影审查制度持异议,有人认为它是可靠的,有人认为它是阻碍文化发展的政治组织。
电影审查制度作为全球电影窗口,贯彻着政府在宗教、政治、文化、思想等方面的倡导,严格控制着电影播出的内容,使电影在视觉上与社会道德和社会文化相统一,坚决抵制对宗教、政治、道德、文化等内容的冒犯和歪曲表述。
例如,由于宗教原因,某些国家电影制片方不允许在电影中把色情或影片中出现其他不符合他们宗教价值观的镜头放映出来;出于政治原因,某些国家在电影审查制度中特别加强对政治题材的审批,以控制电影对政治对象有害的报道;还有一些国家是出于文化审查,把影片中的僵化表述和老套故事改为现代主题和新颖桥段,以提升影片的素质和受众的文化知识。
电影审查制度的建立为电影窗口带曲现代文明思潮开了大门,它能够使电影的播放更规范,避免电影内容出现不当之处,以期维护公共道德和文化文明,为电影赋予更高的品质,同时也可以有效地把一些非文化内容从电影中滤除出去。
但是,电影审查制度也有其局限,有些国家的审查制度过于严格,甚至压制了电影创作和宣传,对电影行业、电影发行以及电影观众营造出较大的不利影响。
因此,世界各国政府和电影界都应发挥作用,积极推行电影审查制度,以维护电影的文化元素,关注电影的文化文明,促进电影行业的健康发展,把全球电影窗口打开,为世界文化共同发展做出贡献。
总之,电影审查制度是为了保护公共道德和维护文化文明所建立的,它可以滤除不适当的内容,但不能把美丽的文明画面扼杀在摇篮里,它的审查制度应该让人们有自由的自主权去自由地发展电影文化,让世界经历多元文化的碰撞,让多元文化更加绚丽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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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令
(第 22 号)
现发布《电影审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孙家正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影审查工作,保证影片质量,保护电影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电影管理条例》,修订《电影审查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影审查包括电影片内容审查和电影片艺术、技术质量审查。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电影片是指各种形式、不同宽度的电影片,包括:
(一)故事片(含舞台、戏剧、艺术片);
(二)纪录片;
(三)科教片;
(四)美术片(含动画、木偶、剪纸片等) ;
(五)专题片;
(六)其它电影片。
第二章审查机构
第五条广播电影电视部设立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和复审工作。
第六条电影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查送审的电影片;
(二)对送审的电影片提出修改、删剪意见;
(三)作出审查决定。
第七条电影复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指导电影审查委员会的工作;
(二)受理送审单位提出的复审申请,对电影片进行复审,作出复审决定。
第三章审查标准
第八条国家提倡创作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深受广大群众欢迎,具有强烈吸引力、感染力的优秀电影片。
第九条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宣扬不正当性关系,严重违反道德准则,或内容淫秽,具有强烈感官刺激,诱人堕落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蛊惑人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七)渲染凶杀暴力,唆使人们蔑视法律尊严,诱发犯罪,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
(八)诽谤、侮辱他人的;
(九)有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第十条电影片中个别情节、语言或画面有下列内容的,应当删剪、修改:
(一)夹杂有淫秽庸俗内容,不符合道德规范和观众欣赏习惯的:
1、不恰当地叙述和描写性及与性有关的情节,正面裸露男女躯体;
2、以肯定的态度描写婚外恋、未婚同居及其它不正当男女关系;
3、具体描写腐化堕落,可能诱发人们仿效;
4、造成强烈感观刺激的较长时间的接吻、爱抚镜头及床上、浴室内的画面;
5、具体描写淫乱、强奸、卖淫、嫖娼、同性恋等;
6、内容粗俗、趣味低下的对白;
7、庸俗、低级的背景音乐及动态、声音效果。
(二)夹杂有凶杀暴力内容的:
1、美化罪犯形象,引起人们对罪犯同情和赞赏;
2、具体描述犯罪手段及细节,有可能诱发和鼓动人们模仿犯罪行为;
3、刺激性较强的凶杀、吸毒、赌博等画面;
4、描述离奇荒诞,有悖人性的残酷的暴力行为。
(三)夹杂有宣扬封建迷信内容的:
1、细致描写看相算命、求神问卜,以及长时间的烧香、拜神、拜物等场面;
2、鼓吹宗教万能、宗教至上和显示宗教狂热的情节;
(四)可能引起国际、民族、宗教纠纷的情节的;
(五)破坏生态环境,肆虐捕杀珍稀野生动物的画面和情节的;
(六)其它应当删剪、修改的内容。
第十一条电影片技术质量按照国家标准审查。
第十二条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重新报审:
(一)情节变更;
(二)名称变更。
第四章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暂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送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审查费。
第十四条国产电影片(包括合拍片)的审查分为混录双片审查和标准拷贝审查。
进口电影片的审查分为原拷贝审查和译制拷贝审查。
第十五条送审国产电影混录双片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一)混录对白双片;
(二)审查申请书,内容包括:
1、电影片名称、原作内容、内容提要、主创人员;
2、送审单位初审意见;
3、送审单位所在地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三)影片完成台本,内容包括:影片长度、内容、对白、字幕、镜头号;
(四)改编作品的原作者版权授权书复印件。
中外合拍电影片,还应提交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审查意见、合拍电影片合同书复印件及筹资合同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送审进口电影原拷贝,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一)原拷贝;
(二)审查申请书,内容包括:
1、电影片名称、语种、片种;
2、出品厂家名称、国别或地区;
3、编剧、导演、主要演员、摄影等主创人员名单;
4、电影片内容简介;
5、送审单位初审意见。
第十七条电影审查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送审的混录双片或原拷贝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通知送审单位。
凡电影审查委员会提出修改的影片,送审单位应按要求提出修改实施方案,送经电影审查委员会同意后修改。
第十八条国产电影标准拷贝和进口电影译制拷贝制作完成后,应当报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十九条送审国产电影标准拷贝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一)标准拷贝;
(二)经电影审查委员会同意的对电影片的修改实施方案;
(三)拷贝制作单位签署合格的影片技术鉴定书。
第二十条送审进口电影译制拷贝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一)译制拷贝;
(二)经电影审查委员会同意的对电影片的修改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电影审查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标准拷贝或译制拷贝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审查合格的,应当签发审查通过令;经审查仍须修改的,由送审单位修改后依照本规定重新送审;审查不予通过的,应当将不予通过的理由书面通知送审单位。
第二十二条送审单位收到审查通过令后,应当送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一)国产电影片
1、一个标准拷贝;
2、三个大1/2声画清晰的录像带;
3、向中国电影资料馆送交一个标准拷贝的回执复印件。
(二)进口电影片
1、三个大1/2声画清晰的录像带;
2、中外双方签定的影片发行合同复印件。
本条手续完备后,广播电影电视部应当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影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电影复审委员会应当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和电影审查委员会。
复审合格的,应当核发该电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广播电影电视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放映或者删剪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进口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电影片,依照《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审批、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影审查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