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部关于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2002年9月28日发布)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为更好地保护、集成和发扬我国优秀建筑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建设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分期分批地评选命名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和全国历史文化名村。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及基本条件凡建筑遗产、文物古迹和传统文化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民族风情,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辖区内存有清朝末年以前建造或在中国革命历史中有重大影响的成片历史传统建筑群,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镇)或2500平方米以上(村)的镇(村),均可参加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评定。
二、审报及评选办法(一)申报及评选程序申报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县(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选,提出推荐意见报建设部。
建设部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评议,并通过实地抽查后,评选出符合条件的镇(村),授予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和全国历史文化名村称号。
(二)上报材料要求1.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表。
2.申请报告。
报告除概述申报镇(村)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村镇规模、水陆交通以及社会经济和建设等状况外,应着重说明其历史传统建筑群及其环境的原貌保存度、历史年代、现状规模、空间分布以及价值特色等情况。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转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转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公布日期】2020.09.04
•【字号】鲁建设字〔2020〕10号
•【施行日期】2020.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转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文化和旅游局,济南、烟台、潍坊、菏泽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制定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严格执行申报标准。
申报城市(县)要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
二、扎实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申报城市(县)在提出申请前,要完成保护对象测绘建档、建库、挂牌,编制并形成保护规划成果,完善保护管理规定,健全保护
管理机制。
同时,近年来未发生大拆大建、拆真建假等破坏历史文化价值的严重事件。
三、规范申报程序。
申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评估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研究提出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开展评估。
经评估,符合名城申报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9月4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情况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9.05.13•【文号】建科函〔2019〕95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情况的通报建科函〔2019〕9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文物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物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文物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体新广局: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并对成都、广州、武汉、青岛、太原、洛阳、荆州、佛山、赣州、咸阳、聊城、敦煌、武威、阆中等14个城市进行了重点抽查。
现将评估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保护内容不断丰富,大量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以保留。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众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抢救和保存下来。
截至目前,国务院已公布13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已公布799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其中,历史文化名镇312个,历史文化名村487个。
全国已划定历史文化街区875片,确定历史建筑2.47万处。
各地还探索将工业建筑、文化景观、文化线路等各种文化遗产类型纳入保护体系。
(二)保护机制不断完善,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各地以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础,积极制定地方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法规。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申请标准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标准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三)保护范围;(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08.10•【文号】建科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规〔2020〕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直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物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进一步规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2020年8月10日附件: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指定工作。
二、条件标准(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应具有下列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之一。
1.与中国悠久连续的文明历史有直接和重要关联。
在国家政权、制度文明、国家礼仪、农业手工业发展、商贸交流、社会组织、思想文化、宗教信仰、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城市与建筑、自然地理、人文地理、军事防御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2.与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经济生活、社会形态、科技文化发展有直接和重要关联。
突出反映近现代战争冲突与灾害应对、革命运动与政治体制变革、工商业发展、生活方式变迁、新思想新文化传播、科学技术发展、城市与建筑等方面的历史进程或杰出成就。
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标准

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标准一、历史价值丰富历史文化名城应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古代建筑、古迹、历史事件、传统文化等,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和学术价值。
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必须能够体现某一历史时期、某一地域的文化特色,具有代表性的历史意义和文化价值。
二、传统文化独特历史文化名城应具有独特的传统文化,这些文化包括习俗、信仰、艺术、音乐、戏剧等,能够反映该地区的文化特色和历史背景。
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必须能够传承和弘扬这些传统文化,并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和传承。
三、历史建筑保存良好历史文化名城应具有大量的历史建筑,这些建筑能够代表该地区的文化和历史特色,并能够为该地区的文化传承和发展提供支持。
申报的历史建筑必须保存良好,经过专业的修缮和保护,使其具有历史风貌和特色。
四、历史街区完整历史文化名城应具有完整的历史街区,这些街区能够体现该地区的文化特色和历史风貌,并能够为该地区的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支持。
申报的历史街区必须保持原有的历史风貌和文化氛围,并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五、保护管理得当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必须得当,有完善的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能够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和管理,并能够为该地区的文化传承和发展提供支持。
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必须具有健全的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的管理队伍,能够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六、宣传推广有力历史文化名城的宣传推广必须有力,能够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公众宣传该地区的文化和历史特色,提高公众对历史文化的认识和了解。
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必须具有有效的宣传推广计划和方案,能够向社会各界宣传其文化和历史价值。
七、社会参与度高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发展必须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参与,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
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必须具有较高的社会参与度,能够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历史文化保护和发展中来。
八、城市规划合理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合理,能够将文化保护和城市发展相结合,制定合理的城市规划和保护方案,确保城市发展和历史文化保护相互促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2.11.16•【文号】建规[2012]195号•【施行日期】2012.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的通知建规〔2012〕19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划委)、文物局:为贯彻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更好的指导保护工作开展,我们组织编制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2012年11月16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第六章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0.12.20•【文号】建规[2010]220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的通知建规〔2010〕22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直辖市建委(规划委、规划局)、文物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促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下分别简称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对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一)保护范围及数量变化。
根据申报名城材料,对照检查名城保护范围、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数量及保护范围的变化情况、原因。
(二)历史文化街区。
是否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公布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街区的数量、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范围的变化情况、原因。
(三)历史建筑。
名城城市(县)人民政府和名镇名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准公布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保护建筑、保护标志设立、档案建立情况。
(四)保护规划制定。
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批准情况。
(五)保护规划实施。
在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各项建设活动履行规划许可审批、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六)地方法规制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立法权的名城制定相关保护法规,名镇名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办法的情况。
(七)国家专项补助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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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指定工作。
二、条件标准
(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应具有下列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之一。
1.与中国悠久连续的文明历史有直接和重要关联。
在国家政权、制度文明、国家礼仪、农业手工业发展、商贸交流、社会组织、思想文化、宗教信仰、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城市与建筑、自然地理、人文地理、军事防御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2.与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经济生活、社会形态、科技文化发展有直接和重要关联。
突出反映近现代战争冲突与灾害应对、革命运动与政治体制变革、工商业发展、生活方式变迁、新思想新文化传播、科学技术发展、城市与建筑等方面的历史进程或杰出成就。
3.见证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懈奋斗的光辉历程。
突出反映中国共产党诞生、创建革命根据地、长征、
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夺取人民解放战争胜利、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等方面的伟大历史贡献。
4.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与发展历程。
突出反映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与发展、工业体系建立、科技进步、城市建设、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
5.见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征程。
突出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经济特区建设发展、沿海开放城市发展、科技创新和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的伟大成就。
6.突出体现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集中反映本地区文化特色、民族特色或见证多民族交流融合。
(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应具有能够体现上述历史文化价值的物质载体和空间环境。
1.体现特定历史时期的城市格局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存完好。
历史文化街区不少于2片,每片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小于1公顷、50米以上历史街巷不少于4条、历史建筑不少于10处。
2.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少于10处,保存状态良好,且能够体现城市历史文化核心价值。
三、工作要求
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县)应满足以下工作要求:
(一)完成保护对象测绘建档、建库、挂牌工作。
1.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进行测绘,建立数字化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基础信息、测绘成果、保存保护状况、修缮利用情况、产权变更情况、建设资料等。
2.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平台,平台包括各类保护对象的数字测绘成果和基础信息、保护修缮、产权变更、建设资料等数字档案。
3.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
4.依法完成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纳入相关规划。
5.依法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二)完善保护管理规定。
1.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评估历史文化价值、保护利用现状及存在问题,确定保护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展示利用策略建议,提出近期保护工作计划等。
2.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基础上,以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相关保护管理办法并实施,明确保护目标、保护对象、保护范围、保护利用和建设控制具体要求、各保护主体的权利责任、奖惩措施等。
(三)健全保护管理机制。
1.设立历史文化保护相关机构,统筹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工作,审议保护工作重大事项。
2.明确保护管理部门、职责分工,配备保护管理专门人员。
3.保障经费投入,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4.建立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意见反馈的公众参与机制。
(四)其他要求。
近3年未发生大拆大建、拆真建假、破坏保护对象等致使城市(县)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事件,未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重大文物违法事件。
四、工作程序
(一)申报程序。
1.准备阶段。
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县)应对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开展本市(县)历史文化价值研究,对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普查,积极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和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推动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认定公布工作。
2.评估阶段。
完成准备工作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开展评估。
收到评估申请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城市(县)进行评估,出具是否符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的评估意见。
3.审查阶段。
经评估符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的城市(县),在2年内达到本办法提出的工作要求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二)指定程序。
对符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而没有申报的城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向该城市(县)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督促该城市(县)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接到申报建议1年后仍未申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向国务院提出直接确定该城市(县)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对提醒、约谈、督促后仍不履行职责的相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党组织或部门提出开展问责的建议。
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文本和附件。
(一)申报文本。
1.申报城市(县)简介,包括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地方特色等。
2.条件标准符合情况。
对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阐述城市(县)的历史文化价值、相应的物质载体和空
间环境等情况。
3.保护管理工作情况。
对照工作要求,阐述保护对象数字档案和管理平台建设、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地方保护法规制定、保护管理机制完善等情况。
4.重要图表,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等各类保护对象清单,与保护清单相对应的保护对象空间分布图、保护规划相关重要图纸等。
(二)附件。
1.佐证材料,包括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若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公布文件,以及与不可移动文物、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文件等。
2.其他影像资料,包括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视频宣传片、各类保护对象的照片,以及其他能够展现城市(县)历史文化价值特色的图片或电子幻灯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