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
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草稿

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草稿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外进行法律行为的重要凭证,其使用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印章的种类与保管1.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不同种类的印章,每种印章应有明确使用范围。
2. 公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保管,其他专用章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保管。
3. 所有印章应当存放于指定的安全地点,严禁私自携带外出使用。
二、印章使用的审批流程1. 任何使用公司印章的行为必须经过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2. 用印申请需提交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送至有权批准人处审批。
3. 紧急情况下需临时使用印章时,应事后立即补交审批手续。
三、印章使用的登记备案1. 每次使用印章都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用印日期、文件名称、用印目的、批准人等信息。
2. 登记簿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检查以确保记录的完整和准确。
四、印章的遗失与损坏处理1. 一旦发现印章遗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公司高层,并启动应急预案。
2. 根据情况可能需要报警并向公众发布声明,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3. 对因印章遗失或损坏造成的后果,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违规使用的责任追究1. 对于未经批准或越权使用印章的员工,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2. 若违规使用印章导致公司遭受损失,违规者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注意事项1. 员工在使用印章时应保证清晰、规范,不得随意更改印章位置或形式。
2. 对于重要文件,建议加盖骑缝章以增加安全性。
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
每一位员工都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共同维护公司的利益。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印章管理制度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印章管理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银审服发〔2022〕57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印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印章管理和使用,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本着“严格管理、规范使用、有利工作”的原则,根据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印章系指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为履行职责,经批准使用的以下印章:1.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党组印章2.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印章3.中共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机关委员会印章4.中共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第一支部委员会、第二支部委员会、第三支部委员会、第四支部委员会印章5.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财务专用章6.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法人章7.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印章8.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工会工作委员会印章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除行政审批专用章之外的印章管理。
各科室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或更换印章。
第四条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规范按照《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印章种类及管理第五条局党组、行政印章管理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办公室主任为党组、行政印章使用第一责任人,印章由办公室印章管理员负责保管。
第六条机关党委印章实行机关党委书记负责制。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为机关党委印章使用第一责任人,机关党委印章由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负责管理。
各支部印章实行支部书记负责制。
各支部书记为各支部印章使用第一责任人,各支部印章由各支部书记负责管理。
第七条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管理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
办公室主任为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使用第一责任人,财务专用章应由会计人员专人保管,法人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会计人员保管。
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试行)

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方法〔试行〕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方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放管服效改革,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效劳管理局的审批事项,在事项办理和办结时所加盖的专用印章,不得挪作他用、异地挪用。
第三条**县行政审批效劳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与**县行政审批效劳管理局行政公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划转事项原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在审批事项的办理和办结中再加盖本部门印章。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效劳管理局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和印章管理制度使用印章,并建立使用登记台帐。
第五条**县行政审批效劳管理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对有特殊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须使用行政公章的,使用**县行政审批效劳管理局行政公章。
第六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具体使用范围:〔一〕行政审批事项;〔二〕核发证照等;〔三〕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接收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要求补正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等;〔四〕依法不需要颁发相关证照时的准予或不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五〕其他需要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事项。
第七条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启用 **县行政审批效劳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划转事项原审批主管部门的审批专用章。
各部门原审批专用印章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收缴并封存。
第八条**县行政审批效劳管理局应当同步建立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制度,切实标准对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仍保存局部审批事项的部门,事项的办理办结,由部门自行决定印章的使用。
第十条事项未划转部门入驻**县行政审批效劳管理局,办理办结审批事项,仍使用本部门印章。
第十一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章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三章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条行政审批专用章是用于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审批工作的专用印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必须跟踪国家标准,并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规定进行采用和使用。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制作、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制作、保管、使用、损失和封存等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五条行政审批专用章只能按照核准的事项开展有关行政审批工作,不得超越核准的权限和范围。
第二节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制作、印制和保管第六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制作和印制必须采用标准化的生产工艺和材料,以确保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质量和安全性。
行政审批专用章制作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和印制资质。
第七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制作单位和印制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制作和印制章面,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者篡改章面内容。
第八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保管必须落实专人管控,保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的管理。
行政审批专用章应当放置在专用的保险柜或者保险箱内,明确指定专用章的保管人员。
第九条行政审批专用章保管人员必须做到密封保存,严禁私自使用或擅自改变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内容或形式。
第三节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第十条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掌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方法,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事项进行审批工作,并在审批过程中妥善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时,应当确认章面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章面内容与核准的事项相符。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人员应当加强对章面内容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行政审批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对于超越核准权限和范围的行为,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人员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正。
公司印章使用的管理制度

公司印章使用的管理制度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作废等管理活动,确保公司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2. 公司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等。
3. 公司印章的使用应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二、印章刻制与登记1. 公司印章由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刻制,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2. 新刻制的印章应当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告,并做好印章样式、刻制时间、启用时间的记录。
3. 所有公司印章必须在公司印章管理台账中登记备案,由专人负责管理。
三、印章保管与使用1. 公司公章由行政部门负责人保管,其他专用章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保管。
2. 印章保管人必须对印章的安全负责,防止丢失、被盗等情况发生。
3. 使用公司印章时,使用人需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明确使用目的、文件内容及使用时间等信息,并由有权审批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4. 严禁在空白文件上盖章,任何形式的预盖印章行为均属违规。
四、印章使用范围与权限1. 公司公章用于公司对外的重要文件、证明、报告等正式文书。
2. 财务专用章用于财务报表、收据、支票等财务相关文件。
3. 合同专用章用于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
4. 法定代表人私章用于需要法定代表人身份认证的文件。
5. 各部门使用专用章时,必须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做好使用记录。
五、印章遗失或损坏处理1. 一旦发现印章遗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行政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
2. 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媒体上发布声明,宣布相关印章作废。
3. 如需重新刻制印章,应按照本制度第二条的规定程序办理。
六、监督与责任1. 行政部门负责对公司印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
2. 违反本制度使用印章的个人或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责任追究。
3.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印章丢失或被盗的情况,保管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

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使用管理规定专用行政审批卫生局南宁市为规范卫生行政审批行为,严格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确保卫生行政许可合法、高效,对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窗口(下称窗口)使用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做如下规定:一、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适用1、授权政务服务窗口发出的《卫生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和《卫生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2、授权政务服务窗口发出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
3、授权政务服务窗口发出的《注销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决定书》。
4、授权政务服务窗口在管辖范围内变更执业地点、科目的《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医师执业地点变更到辖区以外的《变更通知书》。
5、授权授权政务服务窗口出具的下列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文书(批件或凭证):(1)《建设项目职业防护设施预评价报告认可书》、《建设项目职业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职业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认可书》;(2)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工程验收认可书》;(3)《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备案凭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证明》等。
6、其他需要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文书和行政审批有关材料。
二、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一)以窗口名义出具统一规范的许可文书必须先按权限逐级审批后方可发放。
许可文书受理日期以实际日期为准,决定日期以最终审批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许可文书和证件(批件)复印件(或存根)必须留档存查。
(二)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由指定的窗口负责人管理。
行政审批专用章

华池县文化出版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细则第一条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按照优质、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根据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进驻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的文化出版局窗口,从事行政审批过程中使用的专用印章。
第三条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在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文化出版局窗口使用,不得异地挪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行政审批专用章具体使用范围:(一)文化出版局窗口在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告知补正申请材料的书面通知、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上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二)文化出版局窗口在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需要书面答复服务对象的告知书上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三)文化出版局窗口在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审批办结行政审批事项,作出准予行政决定的,在颁发的许可证件上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启用后,局机关行政公章不再行使行政审批职能,凡属于前款范围的事项,一律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审批项目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方可有效。
上报省或国家行政审批事项,依法撤消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其他非行政审批事项,应按规定加盖局行政公章。
第四条各类审批事项的完成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完结。
审批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承诺时限要求,以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第五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由派驻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的文化出版局首席代表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凭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用章,并做好使用登记和存档备查;局机关非派驻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出版局窗口的工作人员不得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六条行政审批专用章样式为“华池县文化广播影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七条局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对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市政府有关行政审批改革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主要领导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窗口分管领导负责审定工作,窗口负责人负责形式审查工作,业务科室负责人负责实质内容(合理性、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三条实施水行政审批,应当通过“市行政审批系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未经审批系统实施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所加盖公章,一律使用市水利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市水利局2号章),该公章效力等同于市水利局的行政公章。
第四条各业务科室要加强对审批权下放事项办理的指导监督,通过对备案材料的评查和专项检查,增强承接镇(区)的责任意识,及时发现、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实施程序第一节受理第五条本单位在市民大厅设办事窗口,大厅窗口是本单位面向社会公众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唯一场所。
第六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下列形式审查: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2、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审批;3、申请人是否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审批申请的情形;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第七条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经当场补充更正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2、补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3、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节审核第八条窗口人员对受理的审批事项应于当日告知相关科室,相关科室于第一时间到窗口取回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核实。
第九条业务科室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事项合法性、合理性等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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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
理规定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和《××市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保障××局行政审批专用章正确按规定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专用于市政务大厅安××局窗口,是在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时所使用的专用章。
第三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市政务大厅××局窗口,不得异地使用。
凡在市政务大厅办理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均应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对上报或特殊行政审批事项,应使用行政公章(此类审批项目需提出申请,报市政务中心备案),法律、法规、规章不得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四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与××局行政公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由进驻市政务大厅窗口的首席代表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局驻政务大厅窗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加盖××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予以受理并转交相关科室按照程序推进;资料条件不全
不予受理的或按程序办理过程中出现问题不予审批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和依据,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需妥善保管,若丢失或损坏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局机关和市政务服务中心主管领导,并按照《庆阳市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补做手续。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私自盖印章或盖空白印章的将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