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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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12个案例分析

招标投标12个案例分析

某单位设备公开招标。截至投标截止时间,代理机构共收到A、B、C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A公司因为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检验报告》,而被判做无效投标。经批准,该项目的采购转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继续进行。通过竞争性谈判,B公司胜出。成交结果公布后,A公司提出了质疑:此次采购表面上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的,实践上,根本没有竞争性可言。因为B、C两家公司属于同一品牌的代理商,很难形成有效竞争的局面。代理机构认为:此次采购并没有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但在这次采购中,B、C两家公司提供的虽然是同一品牌,但是他们提供的是“不同型号”的产品。因此,不应该受到限制,应允许他们以两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而在两家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情况下,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进行的。对此,A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如果必须列出“参考品牌”,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某单位设备招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招标人代表知道排名后,向本单位相关领导进行汇报,招标单位不同意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招标人代表反复做通每个评标专家的工作,评标专家重新进行了打分,向招标领导小组推荐招标单位满意的候选人,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该案例中,监督部门核实情况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同时要求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

招投标的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招投标的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市,项目总投资约5亿元人民币。

项目业主为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招标工作。

在招标过程中,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未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公示,导致原告未能及时获取招标信息。

2.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未按照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导致原告未能参与投标。

3. 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导致原告未能中标。

原告认为,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招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无效和侵权责任。

2. 相关法律规定(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未进行公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及时获取招标信息,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未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参与投标,侵犯了原告的投标权。

此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中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1)退还原告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2)赔偿原告因投标活动产生的合理费用;(3)支付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招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多个法律问题,以下进行具体分析:1. 招标公告公示问题招标公告公示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环节,有助于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和公平竞争。

招投标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招投标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1年3月发布了一项招标公告,招标内容为该市某新建住宅小区的园林绿化工程。

公告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0万元。

在招标过程中,某园林绿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对招标文件中部分条款提出质疑,认为部分条款限制了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甲公司遂向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二、案例争议焦点1.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是否合法?2.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是否合理?3. 招标文件中关于评标标准的设置是否公平、公正?三、法律法规分析1.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银行保函或者现金形式提交,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在本案中,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0万元,超过了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2. 关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四)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五)具备履行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

”在本案中,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较为合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3. 关于评标标准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在本案中,招标文件中关于评标标准的设置较为公平、公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四、案例分析结论1.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建筑工程招标法案例分析(3篇)

建筑工程招标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拟投资建设一栋商业综合体项目,该项目位于市中心,占地面积约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

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为规范招标程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开发商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综合体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案例分析1. 招标公告及投标报名(1)招标公告开发商在项目所在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公告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联系方式等。

(2)投标报名根据招标公告,开发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多家投标单位的报名申请。

经资格审查,共有5家投标单位具备投标资格。

2. 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1)投标文件编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5家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完整、规范,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投标文件递交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进行了形式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符合要求。

3. 开标、评标与中标(1)开标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召开了开标会议,对投标文件进行了公开开标。

开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符合要求。

(2)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了综合评审,最终确定了中标单位。

(3)中标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了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为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4. 合同签订与项目实施(1)合同签订中标单位与开发商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了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项目实施中标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队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对商业综合体项目进行了施工。

5. 案例评析(1)招标程序合法本案例中,开发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综合体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招标程序合法。

工程招标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程招标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项目,由某市住建局组织实施。

项目总投资约为10亿元,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在招标过程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等三家单位参加了投标。

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甲公司以最低投标报价中标。

然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乙公司提出异议,认为甲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要求重新招标。

随后,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中标无效,并判令重新招标。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存在虚假成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甲公司则辩称,其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

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存在以下问题:1. 资质证书上的印章与实际印章不符;2. 资质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实际签字不符;3. 资质证书上的注册资本与实际注册资本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投标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存在虚假成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中标无效,并判令重新招标。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工程招标投标法律问题,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分析:1. 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严格执行。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础性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要求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招标,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2.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招投标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招投标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0年5月发布了一项关于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该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住宅楼、商业配套、地下车库等,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在招标过程中,共有10家施工单位报名参加,其中包括A公司、B公司、C公司等知名企业。

经过激烈的角逐,最终C公司以最低投标报价中标。

然而,在合同签订后不久,A公司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称C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

经调查,发现C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C公司通过关系获取了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未正式发布前就开始进行投标报价的准备工作。

2. C公司在投标过程中与招标方进行了不正当沟通,试图影响招标结果。

3. C公司在投标报价中故意压低报价,以低于成本价中标。

二、案例分析1. 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中,C公司通过关系获取招标文件,与招标方进行不正当沟通,故意压低报价等行为,均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 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C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招标方进行不正当沟通。

(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低于成本价中标。

因此,C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撤销中标通知书,重新组织招标。

(2)对C公司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规程度确定。

(3)若C公司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招标案例分析(3篇)

公司招标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注于高科技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和市场需求的日益增长,公司决定在市区新建一座研发中心,以提升研发能力和企业形象。

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决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

二、招标过程1. 招标公告发布公司通过官方网站、行业媒体等多种渠道发布了招标公告,明确了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信息。

2. 资格审查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所有投标单位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相关业绩证明等。

经过资格审查,共有5家单位符合投标条件。

3. 投标文件递交5家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了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计划、项目预算、企业信誉报告等。

4. 开标与评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了公开的开标仪式。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

评审标准主要包括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项目实施计划的具体性、可行性,项目预算的合理性,企业信誉和业绩等方面。

5. 中标公示经过综合评审,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技术方案的科学合理、项目实施计划的具体可行、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和良好的企业信誉等优势,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单位。

三、案例分析1. 招标文件的重要性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对项目的具体要求、投标资格、投标文件格式、评审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招标过程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这有助于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同时也为投标单位提供了清晰的投标指南。

2. 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性评标委员会由公司相关领导、技术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其独立性和专业性保证了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确保了中标单位的综合实力。

3. 投标单位的技术实力与信誉本案例中,中标单位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计划、项目预算等方面表现出色,且具有丰富的类似项目经验,企业信誉良好。

招投标案例及分析

招投标案例及分析

案例一:(开标、评标、定标)某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16日上午9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C、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B企业于6月16日上午10时才送达。

原因是中途猪车。

6月17日上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由7人组成,其中D公司副经理1人,E公司总经理1人,业主代表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

评标委员会于6月20日提出了评标报告,C、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

招标人考虑C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价格标准将A 企业排名第一,C企业排名第二,6月3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8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1.B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3.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要之处,说明理由。

4.招标人要求按照价格标准评标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5.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分析]1.B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属无效标书,因为B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方送送,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拒收。

2.该项目的开标工作存在以下不妥之处:(1)在6月17日开标不妥。

《招标投标法》中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打开标,所以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6月16日上午9时开标;(2)由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开标的做法不妥当,按照有关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

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存在如下问题:(1)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本案例中D公司副经理、E 公司总经理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只有4人,不妥,因为按照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在由7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必须有5人或5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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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一)背景某市一服装厂接受一批外商订货,标的为纯棉睡衣5000件,交货日期为8月底。

为完成任务,7月1日,服装厂与棉纺厂签订了一份棉布供货合同,约定7月15日,棉纺厂向服装厂提供棉布1.8万米。

7月10日,棉纺厂表示15日交货有困难,请求将交货日期改为30日,服装厂要求必须按时交货。

7月15日,棉纺厂未按期交货,16日,服装厂通过其他渠道购得棉布1.5万米,但多支付了1.5万元。

同日,服装厂书面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棉纺厂也书面返回了拒绝接受解除合同的通知,7月25日,棉纺厂棉布到货,服装厂拒绝接收,遂发生纠纷,棉纺厂起诉要求服装厂收货付款,并赔偿损失5000元,服装厂反诉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差价损失1.5万元。

(二)此案应如何判决。

案例二:(时间型不平衡报价)某承包商参与某高层商用办公楼土建工程的投标。

为了既不影响中标,又能在中标后取得较好的收益,决定对报价进行调整,现假设各分部工程每月完成的工作量相同且能按月度及时收到工程款(不考虑工程款结算所需时间),贷款月利率为1%,调整前后的报价及工程工期情况见下表:以工程开工日期为折算点,以下为计算工程限值的2个公式: (1)一次支付现值公式P=F(P/F,i,n) (2)等额年金现值公式P=A(P/A,i,n) 其中,P —现值(万元); F —终值(万元); i —利率(%); n —工期(月)。

单价调整前的工程款现值:万元)(前46.132658528.06517.7900961.02551.11550902.3370)16%,1,/(8/7200)4%,1,/)(12%,1,/(12/66004%,1,/4/1480=⨯⨯+⨯⨯+⨯=⨯+⨯+⨯=A P F P A P A P PV单价调整后的工程款现值:万元)(后04.336138528.06517.7810961.02551.11600902.3400)16%,1,/(8/6480)4%,1,/)(12%,1,/(12/00724%,1,/4/1600=⨯⨯+⨯⨯+⨯=⨯+⨯+⨯=A P F P A P A P PV万元二者的差额前后58.7046.1326504.13336=-=-=PV PV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不平衡报价法在本工程中的采用是正确的。

承包商对早日结账收款的项目(如桩基围护工程等)报高一些,后期工程项目(如装饰工程等)适当降低,承包商较好地实现了“早收晚付”,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起到了工程资金风险地有效目的。

案例三:(工程量型不平衡报价)① 果承包商在报价过程中判断出标书工程数量明显不合理,这就是盈利的机会。

对于某分项工程,承包商的单价已定为100元/m 3 ,如果有绝对把握认为标书列明的10000m 3 ,工程量有误,应该是15000m 3 。

那么,就可以把B.Q.单里的单价报得高一些,例如,报到130元/ m 3。

承包商报价时是按照130元/m 3 ×10000m 3 写入合同金额里,而实际发生数是130元/ m 3 ×15000m 3实际多收:130 ×15000-100 ×15000=450000元② 如果认为标书的工程数量比实际的工程数量要少,实际施工时绝对干不到这个数量,那么就可以把单价报得低一些。

这样投标时好象是有损失,但由于实际上并没完成那么多工作量,承包商会赔很少的一部分。

在投标中,这种方法可以降低工程的总的报价,从而提高竞争力。

对于某一项分项工程,承包商的单价已定为100元/m 3 ,如果有绝对把握认为标书列明的20000m 3 ,工程量有误,应该是10000m 3 ,那么,就可以把B.Q.单里的单价报得低一些,报到85元/ m 3。

承包商报价时是按照85元/m 3 ×20000m 3 写入合同金额里,而实际发生数是85元/ m 3 ×10000m 3承包商在报价中,可以比其他承包商少报20×20000=400000元 。

结合上面提到的多报案例:承包商应该报价10000 ×100+20000 ×100=3000000元。

承包商实际报价10000 ×130+20000 ×85=3000000元。

承包商实际成本100 ×15000+100 ×10000=2500000元。

承包商获得收入130 ×15000+85 ×10000=2800000元。

通过以上比较,承包商在报价的时候总价不变,提高了竞争力。

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获得了300000元的额外收入。

案例四:(图纸不明确带来的不平衡报价)江苏某大型电厂一期主厂房桩基工程,此项目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苏源集团江苏发电有限公司、泰州市泰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五方共同出资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良好,属国家重点工程。

竞争对手主要为当地和上海的管桩施工队伍,这些队伍管桩施工经验丰富,投标报价水平偏低。

经过对项目状况、竞争对手的情况分析,从企业自身需求出发,为了能够在管桩施工领域占领阵地、开创局面、打开市场、建立信誉,决定采用竞争型策略,以成本加微利报价。

低价的投标策略确定后,在具体报价中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

桩基施工的工程项目相对较少,只有打桩和送桩两项,招标文件要求两种桩径的送桩长度分别为3 m 和5 m,补充通知将两种桩径的送桩深度均按5 m 报价,通过对招标文件技术条款和图纸分析,送桩深度可能不足5 m,送桩的结算工程量很可能小于招标工程量。

因此,报价中适当调低了送桩单价,也就是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调高打桩单价,以期在合同执行中为企业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

此后的实践证明:此次采取的投标策略是正确的。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例】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的两段互相衔接的公路施工招标。

由于两段公路施工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不同,一段需打通较长的隧道,另一段有大跨度桥梁施工,因此招标人在招标时将这两段公路分为甲、乙两个标段。

招标文件规定:同时投两个标段的投标人如果甲标段中标,乙标段有4%的评标扣减;投标工期以24~30个月内为合理工期,评标时两个标段都以24个月为基准,每增加1个月在评标时加上0.1百万元。

有A、B、C、D、E五个承包商的投标文件是合格的,其中A、B两个投标人同时对两个标段进行投标。

承包商的投标情况如下:(综合评估法)下面是五家投标单位投标书及技术标的评标情况:技术方案标:经专家对各投标单位所报方案比较,针对总平面布置、施工组织网络、施工方法及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机具设备配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应用等项综合评定打分为:A单位为95分、B单位为87分、C单位为93分、D单位为85分、E 单位为80分。

案例五:(违约责任)例:A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了一项花园工程。

由B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责施工,由C建材公司供D水泥厂生产的水泥。

1995年9月15日,建材公司提供20吨水泥进入工地,B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送检测试,结论为合格水泥。

之后,C建材公司陆续组织水泥进场,共计680吨。

同年10月11日,B公司从C公司供应的水泥中再次抽样送检,经检验确认为废品水泥。

此时水泥已用去613吨,分别浇筑在花园工程A楼的12层至15层。

经有关部门检测,第12层至15层的混凝土强度不合设计要求,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决定对第12层至15层推倒重浇。

A公司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B公司、C公司和D厂,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例:某海滨城市为发展游旅业,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星级龙宫大酒店,该项目以龙宫大酒店(甲方)与某市兴城建筑工程公司(乙方)、日本立成装饰工程公司(丙方)分别签订了主体建筑工程合同和装饰工程承包合同。

龙宫大酒店于1986年3月10日(农历二月初二龙抬头之日)剪彩开业。

1989年8月1日,原告(合同乙方)诉称:被告(合同甲方)于1986年3月8日签发了竣工验收报告,并已开张营业,至今已达两年有余,但在结算工程款时制造事端,本应付工程总价款1600万人民币,但只付1400万元人民币。

特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及拖期的利息。

1989年10月10日庭审中,被告答称:原告主体施工质量有问题,如:大堂、电梯间门洞、大厅墙面,游泳池等主体施工质量不合格。

因此,日本装修商进行返工,并提出索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报业主代表认可,共支付2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万元。

此项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另还有其它质量问题,并造成客房、机房设备、设施损失计人民币76万元。

共计损失200万元,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故支付主体工程款总额为1400万元。

业主与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对某项工程建设项目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未进行投保。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遭受暴风雨不可抗力的袭击,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并附索赔有关的资料和证据。

索赔报告的基本要求如下:1.遭暴风雨袭击是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损失,故应由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2.给已建分部工程造成破坏,损失计18万元人民币,应由业主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施工单位不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

3.施工单位人员因此灾害使数人受伤,处理伤病医疗费用和补偿金总计3万元人民币,业主应给予赔偿。

4.施工单位进场的在使用的机械、设备受到损坏,造成损失8万元人民币,由于现场停工造成台班费损失4.2万元人民币,业主应负担赔偿和修复的经济责任。

工人窝工费3.8万元人民币,业主应予支付。

5.因暴风雨造成现场停工8天,要求合同工期顺延8天。

6.由于工程破坏,清理现场需费用2.4万元人民币,业主应予支付。

案例六:(索赔)某建设单位(甲方)与某施工单位(乙方)订立了某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

合同规定采用单价合同,每一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增减超过10%时,超过部分的单价按原单价的90%结算。

合同工期为22天。

乙方在开工前及时提交了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如图所示(双线代表关键线路),并得到了甲方代表的批准。

工程施工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1:因甲方供应的材料有误造成A工作和B工作工效降低,作业时间分别拖延2天和3天,分别增加工日6个和8个,窝工20个工日,工作A使用的租用施工机械每天租赁费为400元,台班费为650元,工作B使用的自有机械台班费为500元/台班,其中台班折旧费为100元/台班:人工工日单价为30元/工日,窝工补偿标准为20元/工日事件2:为保证工程质量,乙方在施工中将工作C原设计尺寸扩大,增加工程量20m3,作业时间增加1天,该工作综合单价为90 元/ m3;事件3:因设计变更,工作E工程量由450 m3增至500 m3,该工作综合单价为70元/ m3;事件4:事件1结束后,A、B工作未结束前,在施工过程中,因供电中断造成全面停工2天,造成人员窝工16个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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