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合集下载

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是近年来四川省政府出台的一项重要法律条款,旨在加强对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维护,促进该流域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背景、主要内容、推行效果等多个方面对该条例进行探讨。

背景四川省是中国大陆内最西南的省份之一,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其中,沱江流域是四川省的一个重要水系,其流经范围广泛,地势复杂,是该省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人口和经济的发展,沱江流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威胁,许多河流已经被大规模污染污染,水资源减少,生态系统遭到破坏,人民生产和生活环境受到巨大的危害。

因此,四川省政府为了保护和维护该流域的水环境,出台了“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主要内容“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主要内容包括了八章五十七条,内容涵盖了流域的利用规划、水资源保护、水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保护区和重点管理区域、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等方面。

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

主要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及目的、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等。

第二章:利用规划。

主要要求对沱江流域的开发利用进行科学规划,并要求其中的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并将其发挥出来,并规定了有关单位的职责与义务。

第三章:水资源保护。

主要要求对沱江流域的水源地、水库等水资源进行科学合理利用,并保障水源地的安全性。

第四章:水环境保护。

主要要求对沱江流域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质量和用途进行保护,并规定了水环境质量方面的指标和要求,并明确规定了水环境质量的分类和标准。

第五章:水污染防治。

主要要求对沱江流域内各种污染物质进行监测、管控和处置,并规定了相应的限值和排污标准以及各个单位的监管责任。

第六章:保护区和重点管理区域。

主要要求对沱江流域内的重点保护区域进行划分和管约,并对其中的自然保护和预防等方面进行规定。

第七章:监管措施。

主要要求对各级监管部门进行科学组织和管理,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和实施效果,并规定了对监管部门的相关考核和处罚。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制定了《四川省环境保护》,下面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所辖的行政区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观念、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实行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领导,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保证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本地区的环境问题。

根据环境保护任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支持环境保护部门贪污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和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普及环境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科技术。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院的,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概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资源成为我国经济和民生的重要支撑。

然而,水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威胁到水资源的持续利用和人民的健康。

为了保护四川省沱江流域的水环境,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四川省制定了《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旨在加强沱江流域水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一、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背景和意义1.1 背景沱江流域是四川省重要的水资源供给地区,涵盖着众多重要城市和农田。

然而,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水环境遭受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水质得不到有效保护。

1.2 意义制定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重要意义在于:- 保护水资源:水是生命之源,保护水环境是保护水资源的关键。

- 促进经济发展:水环境保护能够提高沱江流域的生态环境,进而促进可持续的经济发展。

- 保护人民健康:水环境的恶化会直接威胁到人民的健康安全,制定相关条例能够减少水污染对人体的危害。

- 推动社会进步:一个良好的水环境意味着城市的美丽、农田的肥沃,也能够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二、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2.1 水污染防治- 加强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居民的污水处理- 禁止向沱江流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加强对工业企业和农业活动的排污监管2.2 水资源保护- 加强水资源调度,合理利用水资源- 严禁擅自占用沱江水域资源- 加强水源保护区的建设2.3 生态保护和修复- 加强对沱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推动湿地保护和恢复,保护珍稀濒危物种- 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监管,防止生态破坏2.4 监管和惩罚机制- 建立水环境监测体系,实行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测- 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使其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落实3.1 增加宣传和教育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宣传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公民意识和环保意识。

3.2 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评估体系,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约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近年来四川省围绕碧水保卫攻坚战出台的法规、标准、规划、方案有哪些?

近年来四川省围绕碧水保卫攻坚战出台的法规、标准、规划、方案有哪些?

近年来四川省围绕碧水保卫攻坚战出台的法规、标准、规划、方案有哪些?为坚决打赢碧水保卫攻坚战,我省先后出台了地方性法规2个,各项规划11个,方案45个,地方标准2个。

(1)地方性法规。

2019年分别出台《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9修正)》。

(2)规划。

2017年在出台《四川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的基础上,陆续出台《岷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7-2020年)》《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7-2020年)》等十大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3)方案。

一是针对重点工作,先后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实施方案》《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四川省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四川省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四川省打赢碧水保卫战实施方案》《四川省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实施方案》《四川省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四川省打好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攻坚战实施方案》《四川省长江流域劣Ⅴ类国省控断面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四川省“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四川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重点小流域挂牌督办整治工作方案》《2019年琼江流域攻坚方案》《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四川省推进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实施方案》《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推进方案》。

二是针对不达标水体,分别出台《四川省阳化河流域水体达标方案》《濑溪河流域水体达标方案》等16个达标方案。

三是针对重点河湖管控,分别出台《四川省泸沽湖一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四川省岷江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等11个管护方案。

(4)地方标准。

先后出台《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26-2019)。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约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2
污水 wastewater 受一定污染的生产和生活活动的排出水。污水主要有t volume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量。
3.4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市、区、县、乡、镇通过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 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包括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初期雨水和工业废水),其污水处理设施接纳 工业废水比例≤30%且处理规模≥1000 立方米/日的污水处理厂。
ICS 13.020.40 Z 04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 2311—2016
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6 - 12 - 20 发布
2017 - 01 - 01 实施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1/ 2311—2016
目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 6 6 实施与监督 ........................................................................ 7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岷江、沱江流域范围及区间划分 .................................... 8

沱江流域成都段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沱江流域成都段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沱江流域成都段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沱江是四川省的主要河流之一,流经成都市区,承载着大量的生态环境压力和生活用水需求。

为了保护沱江流域的水生态环境,提高水质,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需要制定一套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以下是一个大致的方案草稿,供参考。

一、水质监测与评估1.建立全面的水质监测网络,监测沱江流域各个重点区域的水质数据。

2.定期评估监测结果,制定水质改善目标,并逐步实现。

3.建立完善的污染物源跟踪与溯源技术体系,提高水质评估的准确性。

二、污水处理与排放控制1.完善污水管网系统,提高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的覆盖率。

2.推进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提高处理效率和出水水质。

3.严格控制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污水排放标准,加强监督检查。

4.鼓励居民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提高生活污水的处理率。

三、农业面源污染治理1.推广科学合理的农作物种植方式,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

2.加强农田防护体系建设,防止农田水土流失。

3.推进农田面源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四、工业与排污企业治理1.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环境准入审批,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标准。

2.加大对污染源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3.推进工业企业的“绿色生产”,鼓励采用清洁生产技术。

五、生态修复与保护1.加强沱江流域的生态修复工作,恢复湿地、林地和湖泊等生态系统。

2.保护重要生态区域,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监督。

3.推进生态景观带建设,提高河岸带绿化覆盖率。

4.加强对沱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六、跨部门合作与信息共享1.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加强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协调与合作。

2.推进相关数据和信息的共享共用,提高治理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以上是一个初步的工作方案,具体实施细节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调整。

此外,财政支持、技术支持和政策支持也是保障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

通过综合治理工作的落实,相信沱江流域的水生态环境将得到改善,为家乡人民提供更干净、更健康的生活环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沱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沱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水资源和水生态保护等活动。

沱江流域,是指沱江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以全流域水质稳定达到水环境质量标准为主要目标,实行源头控制、系统保护、流域共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沱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将政府投入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交通运输、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落实本辖区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措施。

本条例所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人民政府、沱江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人民政府)、沱江流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人民政府)。

第五条沱江流域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制。

省级河(湖)长负责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重大问题,协调明确对跨区域的河(湖)管理责任,推动建立流域共治机制。

市、县级河(湖)长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开展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推动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

乡级河(湖)长负责协调和督促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任务的落实,对责任水域进行日常巡查,并按照规定履行处理、报告职责。

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河(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上级河(湖)长应当对下一级河(湖)长履行职责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其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相关主管部门的考核评价应当征求同级河(湖)长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包含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内容。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破坏沱江流域水环境行为的,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投诉。

发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并依法核查处理举报事项。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或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水域巡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鼓励村(居)委会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水域保护做出约定。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相关技术规范,划定和调整沱江流域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沱江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确定各地区水环境质量目标,对国家和省规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本地区沱江流域水污染,确保水质达到水环境质量目标。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确定并严守本行政区域内沱江流域水资源利用上线。

跨市级、县级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等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等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域取水总量超过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审批新增取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确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的城乡发展、土地利用、产业发展等规划和拟定禁止、限制和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调整。

对不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行业、企业,应当采取限期淘汰、转产、搬迁等措施。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除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排放相应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域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二)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域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本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本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限期削减辖区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量。

工业集聚区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暂停审批该区内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一)水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二)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三)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四)未完成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市级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水环境保护重大事项,建立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一)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沱江流域保护规划;(二)开展重大涉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会商;(三)建立水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四)开展水污染防治联合执法;(五)建立水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和水污染事故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科学技术、气象等主管部门建设沱江流域信息化平台,建立完善沱江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体系,鼓励、支持总磷等重点水污染物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沱江流域实行总磷污染防治特别措施:(一)削减总磷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含磷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二)推动磷矿开采项目逐步搬迁或退出,禁止新建磷矿开采项目;(三)强化工业领域总磷污染防治,禁止在工业循环冷却水除垢、杀菌过程中加入含磷药剂;(四)实施涉磷企业磷石膏堆场规范化整治,加强资源化综合利用,逐步削减磷石膏堆放量。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开展本地区沱江流域的排污口调查,对排污口登记造册,实施规范化整治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建设覆盖城乡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及配套管网、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加强对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水的,应当将雨水、污水分别排入公共雨水、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现有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分流改造。

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居民小区、旅游宾馆、餐饮企业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建配套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确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体系,建立长效保洁机制,在农业人口集中居住区建设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确保城乡生活垃圾统一收集转运集中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黑臭水体总体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黑臭水体总体整治计划,编制实施本地区内黑臭水体整治方案,综合评估整治效果,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黑臭水体总体整治完成后,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臭水体长效管理机制,明确水体养护的职责分工及责任单位,开展水体日常维护与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黑臭水体及沿岸垃圾、水面漂浮物等的日常巡查和清理,采取措施保持水面及沿岸清洁。

第二十四条工业集聚区应当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严禁在沱江干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重化工工业集聚区和化工企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沱江流域水环境监测预警情况或者应急调控需要,组织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水污染物排放企业错峰生产方案并予以实施,保障沱江流域水生态安全。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农业等主管部门制定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控制和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进入水体,降低农业生产对流域水环境的危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和饲料添加剂,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绿色生态农业。

第二十七条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农业等主管部门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禁养区内不得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分散畜禽养殖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并鼓励实现零排放。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健康养殖、稻渔综合种养、流水养殖、生态养殖、循环水养殖等模式和技术,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减少水产养殖业污染。

水产养殖换水排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规划时,应当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沱江流域的旅游资源,加强对乡村旅游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水环境综合整治,防止旅游活动污染水环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