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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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1)投保人的告知
保险标的危险有关的实质性的事实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保险标的危险转移或合同有关事项变
动 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
(2)保险人的告知
投保人应有的权利:如人寿险的犹豫 期无条件退保权利, 产品特征:如分红保险红利分配的不确 定性,投资连接保险收益会有波动等 合同条款内容:如承担的主要责任, 主要的免除责任; 赔偿给付或拒赔;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 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 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 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 不应给予赔偿。 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 A公司 对印刷厂厂房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二) 履行保证
履行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 为。 保证是从属主要合同的承诺,是保 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保证形式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惯例准则
书面形式
附在保单上
标的的 合法性
保证的 内容
所告事实 的真实性
本人行为 的保证
案例分析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 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 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 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 赔偿责任?
所有权、经营权 使用权、抵押权 留置权等
案例:房屋索赔资格认定
2000年2月10日,张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及房内 财产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险,保险期限一 年。张某按合同交纳了全部保费,保险公司及时 签发了保单。房屋保险金额30万,其他财产的保 险金额10万。同年6月9日,张某购新房一套,并 拟将原住房卖给李某。 7 月 16 日,李某未付清全 部房款后入住,双方约定一星期后去政府部门办 理过户手续并付清所有房款。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a.
当投保人为自己买保险时,当然对保险标 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也 具有保险利益。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包括 以下几种情况: 配偶、子女、父母。依照一般原则,家庭 成员相互间具有保险利益。家庭成员相互 间有亲属血缘以及经济上利害关系,投保 人以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或者寿命为保险标 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通常情况下,财产保险对于保险利益要 求在合同成立到损失发生全过程中都必 须存在。但有时为了方便保险合同的订 立,保险利益不必再合同订立时存在, 只要求在损失发生时存在即可。 保险利益可以发生转移和变动。如继承、 转让、交易等。此外,如果保险标的消 失,则保险利益也同时消失。
案例:保险利益的认定



在英国《1745年海上保险法》颁布之前,普 通法下的赌博合同只要不干涉或违反公共政 策,合同的字面意思即可在法院得到强制执 行。这一规则同样也适用于日益盛行的以人 寿保单或海上保单为掩盖的赌博行为,导致 保险合同被不良目的所利用的现象层出不穷, 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英国《1774年人寿保险法案》要求被 保险人对被投保的生命具有可投保利益,限 制公众以他人生命为对象从事买卖保险单的 投机生意。 因此,保险利益理论的产生源于将保险和赌 博相区别的需要。
b.
c.
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投保人的其他家庭 成员、近亲属,主要有投保人的祖父母,外 祖父母,孙子女以及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 投保人的亲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 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旁系血亲。投保人对其 他家庭成员、近亲属有保险利益,必须以他 们之间存在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为前提 。 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不论投保人和被 保险人相互之间有无其他利害关系,经被保 险人书面同意,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视为投 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6. 代位追偿的对象及其限制 1) 保险代位追偿的对象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 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它可以是 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2) 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 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他们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 3)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三>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1.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 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
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 <一> 定义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签定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中,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 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定的保险合同无效;或 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 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二> 可保利益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法律上承认 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完好、健在而 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 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2. 重复保险必须具备的条件: (1) 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可保利益;(2)同一保险期 间;(3) 同一保险危险;(4)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 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3.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3)顺序责任保险分摊方式。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1.近因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 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 用的原因。 2.近因原则: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 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则不予赔偿。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 <一> 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二>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 <三>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四>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Chapter 3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1、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 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2、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 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会因 该保险标的的损毁(灭失)、伤害而遭受经济上 的损失。
Chapter 3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庄子·盗趾》里记载:"尾生与 女子期于梁下,女子不来,水至 不去,抱梁柱而死。"
Chapter 3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 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 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 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 求对方予以赔偿。
2、抵押权人对抵押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3、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对所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4、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
Chapter 3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案例分析
• 2002年10月,姚某以周某的名义通过银行按揭购买了 一辆轿车,该车登记车主为周某。同年10月20日,周某 就挂靠在其名下的汽车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等五个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73 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自 50 01年10月21日起至03年10月20日止。该车实际由姚某 使用,贷款也由姚某负责归还。03年6月28日,赵某驾 驶投保车辆,造成四人死亡(其中包括姚某),三人受 伤。周某随后通知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周 某对投保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 绝赔偿。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若在案发当日,由于银行在 进行某项公益活动,打电话告知 财险公司需要减少保安值班时间 ,财险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则保 险公司是否赔付?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理解) 1 、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已经讲过,见 课本73页) 2、关于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 3 、关于退还保险费或按比例减少保险金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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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期限内的告知——通知(理解) (1)保险期限内风险大量增加的通知 义务 (2)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案例
2008年上海郊县赵某因患高血压休息在 家,同年8月15日赵某该投保保险金额为20 万元、期限20年的定期寿险,投保时故意 隐瞒了病情。2009年9月12日该妇女病情发 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叶某作为 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按照我国 现行《保险法》的规定,问保险公司是否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为什么?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 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掌握)
一、保险利益及其构成要件
1、保险利益的含义(掌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要件(理解)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二)保证
1 概念 注意:保证约束的是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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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证的形式(了解)
(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分为: 确认保证 承诺保证
Hale Waihona Puke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分为: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默示保证常用于海上保险: 1)适航性;2)不改变航道; 3)业务合法性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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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
§4.3 损失补偿原则
❖ 2)代位原则
▪ 代位是指在保险赔偿过程中保险人取代投保人/被保险人 获得对造成其损失的第三人的追偿权或对所遭受损失保 险标的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行为。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 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 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 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当权益,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 ❖ 第二,坚持损失补偿原益,能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在客 观上可以起到防止被保险人通过故意制造损失而获 得额外赔偿的不良企图和行为的作用,促进良好的 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的形成及维持。
§4.3 损失补偿原则
❖4.3.2 损失补偿的补偿限制
§4.2 最大诚信原则
1
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 须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 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 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2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 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 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还 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 解释。我国的保险业务实 践中要求保险人采用明确 说明的告知方式。
§4.2 最大诚信原则
2
主观告知又称为询问回答 告知,即投保人对保险人 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 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 保人无须告知。
§4.2 最大诚信原则
❖ (2)保险人的告知。 ❖ 第一,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
人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 内容须明确说明; ❖ 第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 满足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赔偿或给 付义务,若拒赔条件存在,应发送拒赔通知书。
§4.1 保险利益原则
❖4.1.4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与意义 ❖
❖ 第一,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 第二,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 第三,保险利益原则界定了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课程大纲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的确定条件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一保险利益的概念及确立条件1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无保险利益,合同无效。

2 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合法的利益:凡是非法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确定的利益:非主观臆断,凭空想象的利益❖经济利益:能够用货币计算,衡量,估价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1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防范道德风险❖划清与赌博的界限❖限制损失补偿的程度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1 可保利益的来源:所有权,抵押权,委托关系,预期利益如房主对所有房屋具有保险利益财产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2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保险利益存在时间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至损失发生的全过程中必须存在保险利益,特别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看后面案例)案例小李将自己的私家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

在保险期间内,小李将自己的车转卖给了同事小王,并办妥了车辆的过户手续,车辆的保险单也随之转交给小王,但没有将车辆过户的情况通知保险公司。

小王获得该车后不久,就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

请问,小李和小王谁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案例分析:两人都无权,小李已丧失保险利益,而小王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四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1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确立:❖为自己投保❖为他人投保:亲密血缘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配偶或养父母与子女)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雇主与雇员)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提纲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提纲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的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3、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使保险区别于赌博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会因该标的损毁或灭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1、狭义财产保险2、责任保险3、信用与保证保险(二)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一般: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特殊:在海上保险中,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保险利益的认定1、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2、投保人对与其具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法律规定具有保险利益亲属血缘关系主要是指配偶、子女、父母3、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抚养等法定义务的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不论是否存在血缘关系4、投保人对与其具有经济利益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的人具有保险利益英美法系“利益主义原则”大陆法系“同意主义原则”我国“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二)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人身保险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以后则不要求。

(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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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人身保险中,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 同时对 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第四章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消除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赌博的可能性 • 保险与赌博的最大区别,就是保险有保险利益的要求, 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就是赌博。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为了使被保险人既能够得到足够的、充分的补偿,又不会由 于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就必须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 险标的上所具有的经济利益作为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
第四章
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某企业以价值20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贷款150 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厂房全损,保险人给银行的 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50万元 。若贷款已经收回, 则以银行投保的保险合同无效,银行无权索赔。
第四章
三、补偿原则的意义
(1) 保障保险职能的顺利实施。 (2) 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赢利。 (3) 减少道德风险。
第四章
(2)保险利益的消灭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消灭,保险利益即 消灭;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 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如自杀(两年内)、刑事 犯罪被处决等,均构成保险利益的消灭。
第四章
4、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1)在财产保险中,要求投保人在投保、保险合同存续期 内以及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它 也有例外,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并不要求在签 订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是在发生损失时,被保 险人对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予赔偿。
①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同时发生 ②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连续发生

各原因均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前因和后因均为不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任。 前因为不保风险,后因为承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任。 前因为保险风险,后因为不保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四章
③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间断发生

间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风险,没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 险介入,保险人对各个原因所致损失均负责赔偿。 间断发生的原因中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介入,若除外 风险和未保风险发行在承保风险前,保险人的责任自承 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开始负责;若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发 生在承保风险之后,保险人对损失的责任只负责到除外 风险和未保风险介入之前。

第四章
案例 1 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发作跌倒死亡,其生前投 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1万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 体人身险(既保意外又保疾病)保额5000元。这样他的 家属可领取多少保险金? 案例分析: 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发作,即疾病。意外 伤害保险只保意外伤害不保疾病,所以其受益人不能获 得意外伤害保险的10000元保险金,而只能获得团体人身
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
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个小时警卫不在岗。 不论警卫不在岗与盗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不承 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第三节 补偿原则
一、补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补偿原则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照保险 合同约定的条件,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补偿 的原则。
第四章 保险原则
第一节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第三节
第四节
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
第五节
第六节
代位原则
分摊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 的为财产、物资、责任和信用,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 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亦 称可保利益。
四、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用于一般财产保险,以下险种不能运用这一原则: (1) 定值保险:由于定值保险承保的财产在发生损失很难确定其 实际价值,因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就以保险单签发时的价值作为协议 价格。 (2) 重置成本保险:所谓重置成本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 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这样就可能出现保险赔款 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 (3) 人寿保险:人寿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定额保险合 同,一旦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将获得一定金额的给付,而不是补偿。
第四章
2.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某种事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允诺。 (2)保证的种类 保证根据存在的形式来划分,可以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又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第四章
3.禁止隐瞒和欺诈
隐瞒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故意不说明已知的事实,或 者对一部分事实加以说明,足以影响对方正确判断事实的 行为。
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第四章
案例分析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 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始终要有可保利益,若保 险合同订立时具有可保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可保 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 年,租期满后退房时,并没有办理火险保单转让手续,所以发 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无效,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 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 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若租户退租时,将 保单私下转让给户东,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则保单转让无效, 发生保险事故,房东虽然对房屋有经济利益,但没有有效的保险 合同而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相反,租房退租时,将保单转让房 东,并征得保险人同意,即保险合同有效,若发生保险事故,房 东可以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人索赔。
险的5000元。
第四章
案例 2 某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他在森林中打猎 时从树上跌下受伤。他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运行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必须具有保 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第四章
二、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 序要求,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补偿原则的实施方式
赔付现金
修复
换置
第四章

举例
1、以实际损失为限
一辆汽车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为9万 元,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场价为7万元,保险人 只赔偿7万元。
第四章
2、以保险金额为限 某一房屋投保时按市场价值确立保险金额 为2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全损,全损时的市场 价为25万元,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虽然为25万 元,但保险人只能按保险金额20万元赔偿。
第四章
案例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 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 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 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案例分析
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
不论这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 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
第四章
3、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
(1)保险利益的转移
• 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不存在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在财产保险中, 保险利益转移主要是由于财产保险标的物的转移引起的。具体说 来,保险标的转移有以下几种情况: 让与: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外的财产保险,通常都规定,如果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将标的物转让他人而未取得保险人的同意或批注,则 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继承: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法规定,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死亡,其继承人自动获得被继承财产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继续 有效,直至合同期满。 破产: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破产,保险利益转移给破产财产的管 理人和债权人。
–在经济合同中,因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
受到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投保信用、保证保险由保险人 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章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 险.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 险利益: 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 员、近亲属;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并同意为其投保的 人。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 保险信息不对称; (2)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第四章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
告知
所谓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有关情况如实地
向对方加以陈述或说明。 所谓“重要事实”是指足以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 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在 保险合同增加特别约定条款的情况,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的 情况,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风险因素及以往遭到其他保险 人拒保的事实。
第四章
案例 1
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 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 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 承保?
第四章
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 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在 本案例中,保险标的(东方明珠塔)的存在不会为 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意义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标的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 所以该游客对东方明珠塔没有经济利益,该游客出 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 投保,这属于无效的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公司应 该不予承保。
–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或估价的利益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第四章
2、保险利益的种类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所有权 –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财产的承运权、保管权
(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 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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