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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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试行)一、通用部分(一)不规范行为1.未携带入井证或不按规定进行入井前安全确认的。

2.工作服露絮、撕裂,纽扣不齐全裸露身体。

3.入井不穿胶靴或不围毛巾或安全帽不合格的。

4.升井不走刷鞋机或水池的。

5.锋利工具、配件等入井不装入包内。

6.携带、扛运长形工具,不注意行人安全或巷道两端设施。

7.乘座人员不听从乘人车管理人员指挥。

8.乘人车超员乘坐。

9.乘人车里躺倒或睡觉的。

10.乘座乘人车车门关闭不严的。

11.井口入井仪式或井下未按规定佩戴袖章的责任人。

12.乘人器上看报纸、双脚落地、荡秋千、睡觉。

13.行走时把工作服披在肩上或拿在手上,袒胸露背。

14.过往车辆频繁闲杂人员随意逗留的。

15.休息时坐在轨道上或把身体、工具材料放在有车辆通过的轨道上。

16.在顶板不完好、风门附近、主要行人通道处休息。

17.行走在主要运输巷道道档内。

18.井下嬉戏打闹。

19.井下随意丢弃塑料瓶、塑料袋等杂物。

20.大巷和风门前后随意大小便。

21.工序转换时,未按要求进行安全确认。

22.过风门用脚跺开。

23.皮带机司机不带铲子、扫把、棉纱。

24.链板机司机不及时清理回头煤。

25.抬运材料时,两人不顺肩同向。

26.支设液压支柱,未拴防倒绳。

27.堆放材料时,站在下料方向。

28.码放材料时,直接从肩上抛向料堆。

29.转载点喷雾装置损坏,无法正常喷雾仍继续开车作业。

30.有淋水地段打眼时未遮盖电钻。

31.井下巷道推车人员站在矿车侧面推车。

32.推车前未巡查车辆前方行人、障碍物情况。

33.链板机、皮带机司机操作不执行信号。

34.链板机开车前,未疏散人员离开机械转动危险部位。

35.在排水作业过程中,排水工未认真巡查水泵运转状态的,造成管路被堵或水泵损坏。

36.在排水作业过程中,无人看管水泵或因无人看管造成泵空转、水漫泵窝的。

37.井棚和车间内未戴安全帽的。

(二)一般“三违”1.上岗作业没有携带相应的岗位风险管理卡,或未掌握风险知识、操作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

“三违”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 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

1、违章指挥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2、违章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违反三大规程,不按安全和技术规定的要求作业或不听有关人员的劝阻,冒险蛮干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1、“三违”现象发生的主观因素侥幸心理。

有些职工盲目自信,自认为自己控制力强、有办法,对作业环境和条件变化能够掌握,偶尔违章不会出事。

麻痹心理。

在生产作业条件较好,安全生产形势长时间稳定的情况下,有些职工就会不自觉地松懈下来,把规程、措施、正规作业抛至脑后。

习惯心理。

由于工作内容和形式单一,有些职工看惯了、干惯了,靠惯性作业,凭经验施工,根本不去想是否违规,是否符合措施要求。

马虎心理。

部分职工在工作中一贯马马虎虎、粗枝大叶,作业时注意力不集中,应付了事。

蛮干心理。

有些职工,特别是基层班队级管理,摆不正安全与生产、与效益、与时间的关系,只想着要产量、要进尺、要速度,不顾作业场所有没有安全隐患,甚至有极少数人发现了隐患也不处理,野蛮操作。

取巧心理。

有的职工为了达到目的,投机取巧、我行我素,不充分估计行为的恶果,冒险违章违纪。

盲目心理。

一些进矿时间不长的新工人和部分文化程度较低的老工人,由于缺乏安全知识或文化技术素质低,作业中糊里糊涂违章,糊里糊涂出事。

厌倦心理。

少数职工因长年累月地高强度劳动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堪重负,生产热情不高,工作完全处于应付状态,使安全缺乏可靠性。

三违界定标准1

三违界定标准1

三、机电运输专业
▪ 一般“三违〞行为
▪ 1、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 ▪ 2、擅自启动机电设备; ▪ 3、在停顿运转的带式输送机上行走或作业
时未将启动开关闭锁或留人看管;
▪ 4、输送带运转时更换托辊;
三、机电运输专业
▪ 5、煤电钻、信号综保不按规定试验; ▪ 6、操作高压电气时不使用绝缘工具; ▪ 7、检修机械时没将启动开关闭锁或闭锁后
不按操作规程操作;
▪ 2、停风后不及时撤到平安地点的; ▪ 3、临时停工地点不设置临时栅栏; ▪ 4、瓦检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
风流中校正仪器和携带仪器仪表损坏后不 及时汇报、更换仍然坚持工作;
四、通防专业
▪ 5、瓦检员不及时认真填写瓦斯记录表、牌板; ▪ 6、掘进耙装或爆破时掐风筒距迎头超规定; ▪ 7、维修一道风门时,另一道未挂警示牌的或无专
材料箱放在不平安地点或戒备线以内;
▪ 12、未按爆破说明书布置炮眼、装药、封孔、联
线进展爆破作业;
▪ 13、爆破工未随身携带爆破钥匙,或爆破后未立
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的;
▪ 14、每次爆破前,未进展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 ▪ 15、炮采工作面未执行一组装药一次起爆;
五、火工品专业
▪ 16、采煤工作面规定爆破时留煤垛而没留; ▪ 17、爆破母线未悬挂的或与电缆、信号线未保持
管箱侧放、立放;炸药装车高度超过车厢上缘;
▪ 2、火工品管理帐、卡物不符; ▪ 3、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先通知绞
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罐笼运送速度超过规 定;
▪ 4、将爆破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井上、下口,井底车
场或其他巷道内;
五、火工品专业
▪ 5、爆破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操作; ▪ 6、雷管未按规定进展一次、二次导通或无导通记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一、“三违”十八条红线1.有瓦斯突出预兆、透水预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2.斜巷运输蹬勾头的。

3.电机车(电瓶车、皮带)运行中,爬电机车(电瓶车、皮带)的责任者。

4.因个人违章造成他人重伤以上的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事故的责任者。

5.破坏、盗窃、盗用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材料者。

6.瓦斯超限作业或隐瞒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7.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责任者。

8.严重违章放炮(放明炮、糊炮,不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不按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9.临时停风的高瓦斯掘进工作面停风后,无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措施排放的责任者。

10.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者。

11.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者;人为挪移、破坏瓦斯传感器、风门等通风安全设施者。

12.瓦检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者。

13.不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的责任者。

14.井下随意拆卸矿灯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

15.造成井下电器失爆的责任者,或带电搬迁电器设备的责任者。

16.斜巷超挂车或不带电松车的责任者。

17.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或煤巷锚杆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者。

18.带班区(队、班)长、安监员、瓦检员、放炮员班中睡觉者。

二、严重“三违”行为(一)共性部分1.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上岗的。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

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5.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7.特殊工种未取得上岗资格证安排上岗的。

8.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10.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掘进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冻结工程处“三违”行为界定标准1、未建立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网络。

2、无规程措施或未按规程措施组织施工的。

3、对重大危险源未制定预防措施和事故应预案。

4、安全设施不全或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组织或强令职工施工的。

5、违反集团安全指令强行组织施工的。

6、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岗位作业的。

7、安排未通过岗前培训及未通过规程措施贯彻学习并考试合格的职工上岗作业的。

8、发生安全事故不立即组织抢险或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

9、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殴打恐吓的10、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的。

11、因措施贯彻不力,执行落实不到位而造成重大质量及非人身事故的。

12、作业时个人防范不到位(如:保险带未按规定佩戴生根,习惯性不按规定穿戴安全帽、手套、工作服、劳保鞋等)造成人身事故的。

13、酗酒后上班或作业的。

14、禁止范围内擅自无措施烧焊、使用明火、或私自拆卸矿灯、携带烟火、吸烟的。

15、垂直交叉作业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16、重点放火部位、设施,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的。

17、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8、爆破,起重,吊装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9、未按停送电制度停送电作业、私自接电、带电维修、带电移动电器设备的。

20、提升系统未按规定检测、试验就投入使用的。

21、电器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22、机电设备不按规定安装保护装置或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或发现保护装置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23、电器设备失爆、设备带病运转或使用报废淘汰、“三无”设备器材的。

24、随意拆除、挪用、损坏安全防护装置的。

25、重要施工设备、站房,特种设备及压力管路系统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的。

26、在带压的管路、设备、容器等设施上处理焊缝、敲打或拆除法兰盘及阀门的。

27、对有害、有毒、易燃易爆残液气体未处理的设备、容器、管路等设施进行维修的。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第一条在生产工作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反行业安全规程,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措施,违反上级和本单位有关安全文件、规定、制度,违反劳动纪律等均属于“三违”行为。

第二条存在下列较大安全隐患或严重问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整改。

可对单位记停止作业,每项次罚款1000元:一、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无设计(措施)或不落实。

二、设计、作业规程、措施违反上级有关规定。

三、无规程、措施施工或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符,有明显漏洞。

四、突出危险工作面不制定或不落实防突措施。

五、瓦斯超限。

六、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七、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八、局部通风机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风机自动切换、风筒自动分风”。

九、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

十、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断电功能不起作用。

十一、无计划停风。

十二、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不稳定、不可靠。

十三、排放瓦斯、巷道贯通、过老空等没有制定或不落实专门措施。

十四、开采自然发火煤层,未建立防灭火系统或不完善。

十五、对受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制定或不落实防治水措施。

十六、对老空(窑)水患漏排。

十七、排放老空(窑)水时未制定或不落实措施。

十八、防尘系统不完善。

十九、工程质量低劣,危及安全生产。

二十、无规程、措施施工。

二十一、工作面超采超掘。

二十二、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少于20米,上下安全出口不畅通。

二十三、工作面面后浮煤超规定(2㎡内平均厚度不超过30mm)。

二十四、提升、运输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齐全、灵敏、可靠。

二十五、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二十六、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保护装臵、设施不齐全、有效。

二十七、其他较大安全隐患或严重问题。

第三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章指挥,责令整改,可对有关干部、班组长等现场管理人员记违章指挥,每项次罚款300元:一、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

二、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或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符,有明显漏洞安排施工。

三违界定全

(一)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52.井下脱帽休息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截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二)一般“违章”14.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点燃火源的。

15.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6.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7.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18.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19.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0.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1.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2.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

(开、停工牌)23.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4.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5.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6.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27.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

28.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29.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30.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31.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32.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32.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

不安全行为(三违)界定标准

不安全行为(三违)界定标准“三违”范围界定(具体表现)(一)井下共性“三违”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或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向公司、矿安全部门或调度室、主管领导汇报的。

2.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后不落实整改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3.无作业规程或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干部对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跟班矿长、副总、科队长)和安全员、瓦检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点火物品、香烟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空岗、脱岗、在异地坐着休息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 .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的或带电子设备等非防爆电气入井的。

12.损坏安全设备设施,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带运输机和溜子的。

3.提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在斜巷中途,而司机脱离岗位的。

4.斜巷运输过程中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

5.运送物料时捆绑不牢固造成坠物或跑车的。

6.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放飞车的。

7.非司机操作、乘坐电瓶车,乘坐矿车的。

8.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9.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严禁送电”警示牌的。

10.斜井提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11.电瓶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取下控制手把、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的。

12.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未查明消除前擅自动车的。

13.变电站操作工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票制度的。

14.检修电气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

15.私自调整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

16.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的。

17 .隔爆型电气设备失爆的。

“三违”界定标准

5
无论采用何种支护,永久支护到迎头的距离要符合作业规程要求。采用架棚支护的巷道,炮掘工作面在距迎头10m内的棚子必须有防倒装置。
6
工作面爆破不得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工作面爆破不完,与爆破无关的人员进入工作面的责任者。
7
煤电钻、电缆必须保持完好,造成漏电失爆的责任者。
8
擅自操作非本单位管理的电机(瓶)车的责任者。
5
施工地点(迎头)探梁不使用安全链或安全链不合格的责任者;
6
耙装机绳、钩头断丝超限或钩头插接不合格,仍然使用的责任者;
7
使用铁丝代替U型销或使用单腿销的责任者;
8
工作面端头支架少支密集支柱的责任者;超前、拖后回撤切顶柱的责任者;
9
用单体进行撑顶推压等工作时,单体未安全绳或安全绳未拴牢固的责任者;除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躲至5m以外安全地点的责任者;操作人员未采取安全可靠保护措施的责任者;
井下摘掉安全帽的;
10
破坏通防、安全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的;
11
放裸炮、糊炮的;
12
当班未使用完的雷管和炸药未及时退库的;
13
强行进入放炮警戒区域的;
14
进入无风或微风地点的;
15
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带或使用不正确的;
16
在架空线附近作业必须停架线而未停电作业的;
17
设备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煤、矸等杂物的;
10
检维修现场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未履行管理职责的;
11
甩掉机电设备保护装置不用的;
12
用起重设备无施工措施提升人员的;
13
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的,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带或使用不正确的;
14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作业票证进行作业的;

严重三违、特别严重三违界定标准

附件4严重“三违”界定标准一、通用部分1、在仓库、油库、木料场等危险区域或井口20米范围内无措施使用明火或吸烟的。

2、酒后上岗或入井的。

3、井筒坠物的责任人。

4、特殊工种﹙关键岗位﹚班中睡觉的。

5、井下打架斗殴的。

6、因工作原因谩骂、侮辱、威胁、殴打管理人员或检查人员的。

7、无措施施工的现场负责人。

8、井下烧焊摄影﹙像﹚未按规定制定、审批安全措施的。

9、蹬高作业(2 米以上)、井筒、煤仓作业时,不按要求佩戴保险带的。

10、“三空”现象较严重,不处理继续作业的。

11、作业地点挂停止作业牌后继续生产的责任者。

12、非专职人员擅自调试电气设备的。

13、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14、开关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的。

15、未经运输调度同意,电瓶车擅自进入主运大巷的。

16、不听从警戒人员指令,强行进入放炮警戒区域的。

17、管技人员下井、跟班干部开工前安全确认的汇报或调度员的记录,弄虚作假的。

18、事故追查中作伪证的。

19、科区干部跟带班未现场交接班的。

二、采煤部分1、工作面移机头、机尾时,未停止链板机运转的。

2、用机巷链扳机拉工作面运输机机头或缩机尾时用本身拉机尾的。

3、移动设备列车前,未切断电源的。

4、转载机运行时,在溜槽未封闭段未采取措施进行作业的。

5、采高超过2m,进入煤壁作业未采取措施的。

6、煤壁有人作业时,上下10m范围内操作支架的。

7、采煤机上、下5m范围内有人作业时,开启采煤机或未停机闭锁的;采煤机割煤时进入滚筒前、后5m范围内的。

8、检修采煤机时,不护帮护顶的;不切断电源的;不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的;工作面运输机不闭锁的。

9、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正常生产的现场负责人。

10、未经集团公司验收,擅自进行综采工作面拆除、安装的。

11、带压拆除液压管路的。

12、拆除液压支架时,人员站位不当的。

三、掘进(修护)部分1、维修独头巷道时不执行由外向里的。

2、倾斜巷道掘进(修复)未采取防止倒架措施的,倾角大于25度未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滚落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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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的界定“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凡违反煤矿三大规程、行(企)业标准、规章制度、措施、行为规范、标准化、指示要求的不良行为与非标准都属于“三违”行为。

可分为: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特别严重“三违”行为。

在“三违”行为界定中没有具体提出的,但其行为已危及人身安全和安全生产的,视情节按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特别严重“三违”界定标准认定,并予以处罚。

一、轻微“三违”:不良的习惯做法,行为不规范、操作不标准,能够给安全生产带来潜在危害的行为。

(罚款50元)1.入井后、升井前不按规定佩戴矿灯,罚款50元。

2.井口、井棚、候车厅内打闹,罚款50元。

3.毛巾保持清洁整齐,按规定配戴,否则,罚款50元。

4.工作服穿戴整齐、清洁,不破损,否则,罚款50元。

5.按要求佩戴帽带、反光标识齐全的安全帽,并且正确使用帽带方可入井,否则,罚款50元。

6.在产尘地点作业时,不戴防尘口罩,罚款50元。

7.光膀子作业,罚款50元。

8.坐、靠在电气设备上及风水管线上、坐铁道休息,罚款50元。

9.候罐时靠在瓷砖或白墙上,罚款50元。

10.在井上大厅、走廊、井下候罐室随地吐痰,罚款50元。

11.升井不刷靴子或靴筒卷起不打开,罚款50元。

12.员工在行走上下山时,不按设置的行人阶梯行走,罚款50元。

13.人车内乱扔杂物,罚款50元。

14.人车内摘安全帽、脱靴子,罚款50元。

15.井下不随身携带矿灯、理研、自救器,罚款50元。

16.乘罐时坐在罐内,罚款50元。

17.工作时间不穿反光作业服,棉袄穿在反光工作服外,罚款50元。

18.乘坐猴车时,矿灯不戴在安全帽上,罚款50元。

19.升入井违反打旗规定,罚款50元。

20.在巡查记录本上,岗位签字不是在岗人员本人签,由别人代签,罚款50元。

21.人车运行时车门不挂链,罚款50元。

22.进入井棚内、选煤厂、机修厂等厂房、车间的作业场所不戴安全帽,罚款50元。

23.扛圆木、铁道、铁棚时不同肩,手搭在物料上沿或前端,罚款50元。

24.必须使用标准、完好的火药箱,箱内不得随意乱放物件,否则,罚款50元。

25.用电缆或铁线代替起重机小链起吊作业,罚款50元。

26.码放皮带下的物料,距下层皮带小于200MM,罚款50元。

27.物料不码放在定置区域内,罚款50元。

28.作业现场不设专用旧料回收箱,罚款50元。

29.不按标准配制乳化液的,罚款50元。

30.用铁线代替“U”型销或“U”型销插单撇使用,罚款50元。

31.风筒、皮带拆除后,吊挂线不回收,罚款50元。

32.单体放液不使用专用工具,罚款50元。

33.单体受侧压大,不及时松帮,罚款50元。

34.锚杆司机用单手开机操作,罚款50元。

35.安装锚索时,用锚杆或钎具顶起锚索机,罚款50元。

36.综掘机司机采用强拉硬拽的办法处理运输机内大块,罚款50元。

37.水坑不符合有关规定,水泵不悬吊,吸水笼头不包网,罚款50元。

38.物料、设备距铁道、管线、电缆等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罚款50元。

39.物品挂在电缆钩上,罚款50元。

40.副井上、下使用小绞车时,传递信号不使用口笛,罚款50元41.钢丝绳在泥水中浸泡,罚款50元。

42.不使用专用提油工具、设备加油不使用过滤网、油桶不盖盖,罚款50元。

43.使用单股铁线吊挂管线,罚款50元。

44.钩头不挂在帮上,罚款50元。

45.耙斗机护栏高度不足1.8米,继续使用的,罚司机50元。

46.风线连接无二次保护,罚责任者50元。

47.打带帽点柱时防倒链绑在大拌上,罚责任者50元。

48.使用风煤钻时用铁管或铁棍顶在风煤钻尾部起助力作用,罚款50元。

49.兜皮不牢或露在车体外的,空叉车上的捆绑设施不收起在地上拖拉,罚款50元。

50.井下作业现场矿灯不亮继续作业,罚作业人员50元。

安排无灯人员作业,罚责任者50元。

51.高压配电点绝缘台、防火锹移做他用,罚责任者50元。

52.损坏井下宣传牌板,除按价赔偿外,并处50元罚款。

53.把钩工不向绞车司机交待挂车数,罚款50元。

54.绞车司机开车前不仔细询问挂车数、阻车器状态、钩头连接情况,罚款50元。

55.打完帮顶锚杆后,不将风线挂在帮上,罚责任者50元。

56.皮带急停开关拉线必须延至皮带尾,否则,罚款50元。

57.开关装车时必须使用起重机,接线腔朝上,否则,罚款50元。

二、一般“三违”:能够引发或造成人身轻微伤害,使设备损坏、材料损失浪费等安全生产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

(罚款100元)1.乘车、候车不遵守秩序,罚款100元。

2.二人及以上人员作业不指定安全负责人,对班组长罚款100元。

3.井下坐安全帽、不戴安全帽,罚款100元。

4.戴电子表入井,罚款100元。

5.打眼时戴手套,毛巾不解扣、不放在衣领内,罚款100元。

6.穿化纤衣服入井者,罚款100元。

7.安全确认、整理牌板填写与作业现场实际不相符或避重就轻、或他人代填内容,罚款100元。

8.车工、焊工等作业时,不按规定着装,安全防护用品佩带不齐,罚款100元。

9.坐在火药箱上休息,罚款100元。

10.井下油布乱扔乱放,不存放在铁制的密闭容器内,不及时回收升井,罚款100元。

11.管理部门检查劳动纪律时,为他人通风报信,罚款100元。

12.在井下禁行区行走,罚款100元。

13.工作时间躺卧、打盹,罚款100元。

14.非工作人员到重要机械厂房、峒室等要害部位逗留者,罚款100元。

15.站在锚杆机上送药卷,罚款100元。

16.背对工作面上帮拉架子,罚款100元。

17.登高作业时跳板担在水管、电缆、皮带杠、矿车上或用人力代替马凳,不使用安全带,罚款100元。

18.作业时,作业平台宽度、厚度不符合规定,无行人梯子,两侧无护绳,罚款100元。

19.起重机超负荷吊重物,罚款100元。

20.警戒点不挂警戒旗、不设警戒栏,罚款100元。

21.综采工作面两顺超前支护处缺单体或单体不挂防倒链,罚款100元。

22.劈帮铺网时,在网与煤壁间联网者,罚款100元。

23.破碎机前后无防飞石装置,罚款100元。

24.综采工作面片帮宽度达0.6m时,不超前拉架,罚款100元。

25.放炮前工作面10米范围内的棚子不加固或加固后不符合规定,罚款100元。

26.掘进班组长或综掘机司机不按标准悬挂“瓦斯便携仪”,罚款100元。

27.回收的单体立靠帮上,不采取防倒措施,罚款100元。

28.用起重机长时间悬吊需防脱落部件或吊挂重物,罚款100元。

29.综采工作面没有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在运输机尾悬挂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罚款100元。

30.采煤机无故停在距前后三角点30米以内,罚款100元。

31.放炮母线同电缆不分挂在巷道两侧或挂在一侧间距小于0.3米,罚款100元。

32.翻拆棚工作地点不使用防坠棕绳或防坠棕绳不合格,罚款100元。

33.综采工作面清理支架推拉缸货时,踏板不采取防倒措施,罚款100元。

34.绞车收绳时,钩头缠到滚筒上,无余绳,罚款100元。

35.绞车滚筒缠绳不符合排列标准,不处理,继续使用,罚款100元。

36.存车用非标准件掩车,罚款100元。

37.爆破工不携带网络全电阻测试仪或携带不使用,罚款100元。

38.地面电机车过弯道、公路岔口不减速、不鸣笛示警、道口红绿灯不亮,罚款100元。

39.电机车司机进弯道时不鸣笛,罚款100元。

40.绞车司机在开机作业时,不集中精力与现场旁边人闲聊,罚款100元。

41.推车时手搭在车沿上及在车两侧推车或在车前拽车,罚款100元。

42.安装或换皮带减速机时,不按要求采取二次保护(垫大柈或道木),罚款100元。

43.回柱绞车拖拽大件时,使用起重机链子捆绑或连接大件,罚款100元。

44.皮带运转时,处理皮带辊跑偏,罚款100元。

45.捆绑车辆使用非标准件,罚款100元。

46.绞车作业完毕,控制开关没打到零位和上机械锁、开关锁,罚款100元。

47.回柱绞车前不设防护网或不设防护栏,罚款100元。

48.捡旧锚杆、杂物或其它物料时不停运输机,罚款100元。

49.耙斗机不设挡绳杆、防护拦、卸载槽不设支撑腿,罚款100元。

50.耙斗机不使用卡轨器或不打压顶子,罚款100元。

51.施工结束后耙斗机操作手把不卸下,罚款100元。

52.不按规定而提前打开阻车器、挡车栏,罚款100元。

53.矿车通过后阻车器、挡车栏不立即复位,罚款100元。

54.锁车大环封口螺丝不拧满扣,或钢丝绳扣锁车不按要求在铁轨上绕一圈后再与车销连接锁紧,罚款100元。

55.端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拉架,罚款100元。

56.支架前梁未接顶或护帮板未打到位,罚款100元。

57.使用不完好起重机起吊者,罚款100元。

58.运车时用它物将车轮别住起制动作用,罚款100元。

59.所有动用的火焊工具,不在施工后24小时内升井,罚款100元。

60.使用斗车、斜巷使用平板车装运铁管、轻轨、工字钢、U型钢、圆木等长材(长度超过2.2m以上的),罚款100元。

61.信号把钩工让他人代替挂车、搬道岔或发信号,罚款100元。

62.电机车不挂链或无司旗工顶车,罚款100元。

63.使用滑轮时不使用二次保险绳,罚款100元。

64.反滑子挂在棚腿上、管路上,罚款100元。

65.用H架自制小推车,罚款100元。

66.用地轮代替返滑子拉放车,罚款100元。

67.使用40T刮板机链子及联接环延皮带机尾,罚款100元。

68.急停开关安设不及时,急停开关线接设不到位,罚款100元。

69.铁道末端无阻车装置,罚款100元。

70.风门无闭锁装置,罚款100元。

71.掘进工作面拉皮带尾时用皮带杠支皮带尾罚责任者100元。

72.采煤超前支护圆木梁打在铰接顶梁接头处,罚责任者100元。

73.处理综掘机溜子卡劲时使用道木、圆木及其它材料支溜子刮板,罚责任者100元。

74.掘进铲车出货不设人员看护电缆,罚现场负责人100元。

75.掘进铲车出货不设警戒绳,罚班长100元。

76.安检员发现隐患及标准化不合格安排不处理,罚责任者100元。

77.输送机司机运转设备前,必须电话通知下部设备司机,否则对司机罚款100元。

78.司机清理前部皮带机尾浮货时,必须将急停开关打到零位。

否则罚款100元。

79.放炮前必须对风筒进行有效防护,否则罚班长100元。

80.爆破工爆破前,必须检查确认风筒防护状况,否则罚爆破工100元。

81.搬动阻车器风阀后没有确认阻车器是否处于打开状态就打点开车,罚把钩工100元。

82.长件车不上兜皮,罚款100元。

83.存车场阻车器以外存车,罚款100元。

84.综掘机进车、退车时,人员进入综掘机两侧,罚款100元。

85.在禁乘区域上下架空人车的,罚款100元。

86.下山放车使用大兜绳长度与所放车辆长度不符,罚责任者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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