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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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2•【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2号•【施行日期】2009.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0日起施行。

局长王勇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以下简称隔离场)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隔离场是指专用于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的场所。

包括两类,一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以下简称国家隔离场),二是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动物隔离场所(以下简称指定隔离场)。

第三条申请使用隔离场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和国家隔离场或者指定隔离场的所有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所有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境动物隔离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境动物隔离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隔离场的选址、布局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相关标准与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文明确。

第六条使用国家隔离场,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使用指定隔离场,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批准。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隔离检疫,当国家隔离场不能满足需求,需要在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时,应当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或者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

第七条进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其他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

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

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

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4.25•【文号】总检动字[1992]10号•【施行日期】199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总检动字[1992]10号1992年4月25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动物产品见《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物种类表(动物检疫部分)》。

第三条国家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境动物产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实施检疫及检疫处理;对进境动物产品的装卸、运输、加工、存放等环节实施检疫监督制度;对加工、存放进境的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蜂蜜、蚕蛹、蚕茧、蚕卵等动物产品的工厂、公司、饭店、宾馆、专用仓库等,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第四条输入动物产品,货主或代理人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在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时,要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

第五条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动物产品进境前提前3-7天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预报其重量、运输工具种类、启运时间、启运港口、途径国家或地区、进境时间等,并提供有关和约、协议副本等资料,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据此做好有关检疫、消毒器械的准备工作。

动物产品到达口岸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填具报检单,并持《进境动物产品检疫审批单》、和约或协议、货运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及过境国家或地区兽医官签发的检疫证书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第六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上述单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接受报检。

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或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动物产品卸离运输工具。

第七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据下属规定进行现场检疫:1.查询动物产品的启运时间、港口、途径国家或地区,查看运行日志等。

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
四 出入境检验检疫旳主管机关
四 出入境检验检疫旳主管机 关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旳主管机关 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全称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
第二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程序
检验检疫程序:出入境货品,运送工 具,集装箱,人员及其携带物,从报 检/申报,采购/抽样,检验检疫, 卫生除坏处理,计/收费到签证放行 旳全过程.
一 报验 二 抽样及制样 三 检验检疫 四 卫生除坏处理 五 收费 六 签证放与放行
一 报验
1.报验 报验:是指申请人按照法律,法
规或规章旳要求向检验检疫机构 报请检验检疫工作旳手续.及 检验检疫机构接 受申请人报验是 检验检疫工作旳开始。
2 报验单位
检验检疫机构接受申请人报验是 检验检疫工作旳开始.
六 签证与放行
签证,放行是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 工作旳最终一种环节。
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际公约 要求需经过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旳 出境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旳,签发 “出境货品通关单”,作为海关放行 货品旳根据,同步,国外有要求签发 有关检验检疫证书旳,检验检疫机构 根据对外贸关系人旳申请,经检验检 疫合格旳,签发相应旳检验检疫证书。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旳,签发“出境货 品不合格告知单”。
五 收费
收费方法和原则是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联合制定旳
收费对象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 检验检疫,鉴定等业务旳货主及其代 理人。
收费内容: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 费, 考核费,注册,认可认证,签证,审 批费,查验费,出入境动植物试验室 检疫项目费,鉴定业务费,检验处理 费等。
收费方式,一般有预收费和月底结算 量种。
四 卫生除坏处理
运载过程中发生流行病学上有主要意义事件旳;经卫生检 验鉴定原卫生处理没有实际效果旳.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11.23•【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人类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以及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携带物,是指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物品,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二)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三)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四)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五)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六)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七)其他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72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境、出境及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和贸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风险管理第五条海关总署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风险管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实施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检疫准入、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第六条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风险,确定产品风险级别。

产品风险级别及检疫监督模式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第七条海关根据企业诚信程度、质量安全控制能力等,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分类管理,采取相应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第八条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检验检疫中发现的问题、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的通报以及国内外发生的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问题,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发布风险警示信息并决定采取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限制进出境和暂停进出境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一节检疫准入第九条海关总署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

第十条海关总署对首次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

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检疫监督管理



注册饲养场应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时, 必须及时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并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检验检 疫机构报告。 注册饲养场不得饲喂和存放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动物促生 长剂。对国家允许使用的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要遵守国家 有关药物使用规定,特别是停药期的规定,并须将所使用药 物和动物促生长剂的名称、种类,使用时间、剂量、给药方 式等填入《管理手册》。 注册饲养场须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切实做好日常防疫消毒 工作,定期消毒饲养场地和饲养用具,定期杀虫、灭鼠、灭 蚊蝇。进出注册饲养场的人员、车辆和笼具必须严格消毒。
隔离检疫和抽样检验
1、隔离场所
2、动物挑选
3、临床检查
4、采样
5、实验室检验
6、加施标志
7、出证
隔离检疫
出境动物的隔离检疫场所一般由货主自行提供,使 用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并接受其监督检 查; 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挑选 健康无临床症状、符合相关要求的动物进入隔离场 集中饲养 ; 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场的动物进行临床检查和观察, 按规定进行采样和实验室检验; 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动物签发《动物卫生证书》, 并根据需要加施检验检疫封识。
动物检验检疫处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概述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 出境动物检验检疫 过境动物检验检疫 检疫结果判定 检疫处理


动物检疫的起源 动物检疫的目的和任务
动物检疫的法律框架
动物的分类及其实施检疫的范围
动物检疫的起源

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疫要求,强制性检疫标准或 其他必须执行的检疫要求或标准。 中国与动物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疫协

进境活动物的检验检疫流程

进境活动物的检验检疫流程

进境活动物的检验检疫流程
进境活动物的检验检疫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申报与检疫审批:进境活动物必须在检验检疫部门进行申报,并且需要经过检疫审批手续。

检验检疫部门会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对活动物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

2. 隔离检疫:经检验检疫部门审核通过的活动物需要进入隔离场进行隔离检疫。

在隔离期间,检验检疫部门会对活动物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确保它们没有携带病虫害等有害生物。

3. 卫生处理:对于需要进行卫生处理的进境活动物,检验检疫部门会对其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以确保活动物体内的有害生物得到清除或消灭。

4. 放行:在隔离检疫期间一切正常的情况下,进境活动物会被放行,持有者可以携带它们入境。

同时,检验检疫部门也会向持有者提供相关的检疫证书,以保证活动物的安全。

海关检验检疫制度与实施—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

海关检验检疫制度与实施—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
(1)抽采样品
(2)实验室检测
01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与报检 (二)报检及检疫程序
3.检疫处置
经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后,需根据疫病情 况、有害生物情况及国家检疫法规、我国与输出国 签订的双边检疫议定书或协议和贸易合同条款中的 检疫要求,参考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做出正确的 检疫结论,决定是否进行检疫处理,根据检疫结果 出具相应的检疫证书。对不符合议定书或协议规定 的进口动物按规定实施检疫处理,出具相应的检疫 证书,货主可凭此证书对外要求索赔。
01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与报检
(二)报检及检疫程序
4.检疫监督管理 进境后检疫监督管理包括进境动物隔离检疫
及指定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监管。隔离检疫 是将进境动物限定在指定的隔离场内饲养,在其 饲养期进行检疫、观察、检测和处理的一项强制 性措施。指定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监管是指 对高风险的动物产品限定生产、加工企业,确保 产品加工目的和安全流向。从事进境动物隔离检 疫工作的隔离检疫场须通过海关总署的考核批准。
(二)报检及检疫程序
1.检疫申报
(3)申报受理:海关核查相关材料后, 会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根据单证核 查的情况并结合中国动植物检疫规定及输 出国家或地区疫情发生情况确定检疫查验 方案。此外,还会检查所提供的单证材料 与货物是否相符,核对集装箱号和封志与 所附单证是否一致,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 称、数重量、产地、包装、唛头标志是否 相符。
(1)申报时间:根据进口种类而不同。 进口种畜禽动物(含遗传物质):入境 前30日;其他动物:入境前15日;实验 动物和繁殖材料:入境前7日。
(2)申报地点:根据不同的进口种类。 应向入境口岸和隔离场所在地或目的地 海关申报。
01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与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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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疫要求,强制性检疫标准或 其他必须执行的检疫要求或标准。 中国与动物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疫协

议、议定书、合作备忘录。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定明的检疫要求。
进境动物检疫的程序

(一)动物隔离检疫场许可


(二)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的申请
的规定; 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 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 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 前办妥。
应具备的条件及密钥的申领
⒈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⒉可直接对外签约,即具有进出口资格; ⒊具备上述资格的申请单位向北京信城通数码科技 有限公司申请并取得数字证书(电子智能密钥 IKEY),安装申请平台。(办理方式与流程请登录信 城通网站查询) ⒋申请单位持数字证书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 理审核注册。

检疫审批名录



活动物: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胚胎、精液、受 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动物产品:除蓝湿(干)皮、已鞣制皮毛、洗净羽绒、洗净 毛、碳化毛、毛条、贝壳类、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不 含鲜蛋)、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 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以外的动物产品, 如肉类、鲜蛋、鲜奶、原皮、原毛、生的骨、蹄、角及其产 品、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饲料用乳清 粉、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 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部分动物源性食品:羊结石、蛤蚧干、地龙干(蚯蚓干)、 海豹肉、海豹油、鳄鱼肉以及食用鲜乌龟蛋、鲜甲鱼蛋等。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
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
防疫法》及有关的配套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 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 品及其他检疫物名录》等。
动物的分类
●大中动物是指黄牛、水牛、牦牛、犀牛、马、骡、驴、骆驼、 猪、绵羊、山羊、羚羊、鹿、狮、虎、豹、猴、豺、狼、象、 斑马、河马、海豚、海豹、海狮、平胸鸟(包括鸵鸟和美洲 鸵)等动物; ●小动物是指犬、猫、兔、貂、狐狸、獾、水獭、海狸鼠、鼬、 实验用鼠和鸡、鸭、鹅等禽类、鸟类、鱼、虾、蟹等水生动 物、两栖爬行动物以及蜂、蚕等动物。 ●演艺动物特指入境用于表演、展览、竞技,而后,须复出境 的动物。进境伴侣动物特指由旅客携带入境的伴侣犬、猫。


动物检疫源于300多年前的欧洲。
中国动物检疫始于1903年,目前已形成了较
完善的动物检疫体系。

国家质检总局和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 机构承担着进出境动物的检验检疫工作。
动物检疫的目的和任务
保护农、牧、渔业生产安全。
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
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动物检疫的法律框架

目前涉及动物检疫方面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⒈可对我国经济和政治造成严重损失的疫病; ⒉ 国外发生而在我国没有,或者国内虽有发 生但分布在极小范围内的疫病; ⒊ 无法消灭或难以消灭的疫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 寄生虫病名录》规定了97种检疫对象。
进境动物风险分析
风险分析的概念
风险分析的目的
中国风险分析的概况
进境动物检疫依据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申请
允许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的先决条件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及密钥的申领 进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名录 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需提交材料目录 入境伴侣动物无须办理审批手续
允许办理的先决条件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
需提交材料目录
办理过境动物检疫审批: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网上); 2.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 书(复印件); 3.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 境的证明文件。 4.书面申请,说明拟过境的路线。
需提交材料目录
办理特许审批: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引 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等。 4. 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 明文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进口许可证(农业部)
实施检疫的范围
⑴通过贸易、科技合作、赠送、援
助等方式进出口的动物; ⑵旅客携带和邮寄进境的动物; ⑶过境动物 。
进境检疫
进境动物检疫对象疫病的分类
进境动物风险分析 进境动物检疫的依据
进境动物检疫的程序
进境动物检疫对象疫病的分类
检疫对象指禁止进出境的病虫害的种类。 制定名录的原则:
动物检验检疫处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概述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 出境动物检验检疫 过境动物检验检疫 检疫结果判定 检疫处理


动物检疫的起源 动物检疫的目的和任务
动物检疫的法律框架
动物的分类及其实施检疫的范围
动物检疫的起源
需提交材料目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办理进境动物或遗传物质检疫审批: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网上); 2、进口猪、牛、羊等大中动物,须提交国家质检总 局签发的《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3 、进口其他动物,须提交直属检验检疫局签发的 《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4、进口动物遗传物质,须提交直属检验检疫局批准 的登记备案文件。 5、代理进口的,提供与货主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或 协议复印件。
(三)境外产地检疫


(四)进境报检
(五)进境现场检疫


(六)隔离检验检疫
(七)检疫出证和资料归档
动物隔离检疫场许可
进口大中种用家畜(猪、马、牛、羊等)的应在国 家级隔离场隔离检疫,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国家质 检总局提交使用隔离场的申请。 因特殊原因不能安排使用国家隔离场时,须由直属 检验检疫机构报请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按照有关 规定对临时隔离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 家质检总局,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后批准使用。 进境其它动物,须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按照 《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及其它相 关要求进行考核,并出具临时隔离场使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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