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本位,利益]浅谈环境法的本位与环境保障利益研究
浅议环境资源法的立法目的及价值定位

浅议环境资源法的立法目的及价值定位浅议环境资源法的立法目的及价值定位王雪(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绵阳 621000)【摘要】近现代由于城市化进程过快和工业化迅速发展,环境资源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凸现,环境资源法学的兴起预示着环境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重视,但是,如何立法,立怎样的法是我们必须明确的问题。
本文从环境资源法的产生背景和发展趋势等角度提出了立法目的与价值定位,为促进我国环境资源的立法的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环境资源法立法目的价值定位一、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及研究现状环境资源法,是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资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门新兴的绿色学科。
环境资源法理念的提出虽然较新颖,但是它的发展却有着一定的历史。
二战之后,随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紧缺等问题日趋明显,“老三论”(控制论、系统论和信息论)发展为“新三论耗散结构论、协同论和突变论”,紧接着,一系列的环境学、生态伦理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逐步形成,都为环境资源法的基本理念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1969年美国通过制定《国家环境政策法》来提倡防止或者减少人类对环境与自然生命物的伤害;1993年,《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也强调“使现在的国民能够享受环境的恩泽,同时让后代能够继承”;1993年11月,日本修订颁布的《环境资源法》将环境资源法理念提升到另一个高度,它明确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事业者及国民的责任和义务;确定构成环境保护政策的根本事项;推进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确保现在和未来的国民享有健康的文化生活的同时,为造福人类做贡献。
我国1978年和1982年颁布的宪法也涉及到环境保护的规范。
18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期,环境资源法不仅对有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作规定而且逐步开始把环境资源作为一种公共利益。
自然资源具有除了作为资源应具有经济性的功利性的价值外还有其自身存在的重要性与正当性。
从20世纪初期开始,直到20世纪中期,西方发达国家国内环境法的发展与进程的相似和步伐的一致才促使了国际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
环境法律保障环境权益

环境法律保障环境权益现代社会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等都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保护环境并维护人民的环境权益,各国普遍制定了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以便约束和管理环境保护工作。
本文就环境法律是如何保障环境权益进行探讨。
一、环境法律的意义环境法律是国家立法机构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环境法律的制定有助于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操作指南和维权渠道。
同时,环境法律的制定还可以约束企业和个人的行为,推动其承担环境责任,从而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
二、环境法律的体系1. 建立环境标准体系。
环境标准是环境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明确了环境质量的要求和限制。
通过制定环境标准,可以规定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质量的标准,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定量的指标和依据。
2. 设立环境监管机构。
环境监管机构是负责实施环境管理和保护的行政机关,其职责包括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环境执法和环境检验等方面。
环境监管机构的建立可以保证环境法律的有效执行和落实。
3. 制定环境管理措施。
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环境法律中通常也会规定一些具体的管理措施,如排污许可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等。
这些管理措施可以为环境监管提供科学的依据和方法,确保环境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环境法律的保障机制1. 环境立法的重要性。
环境法律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到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同时,环境立法还需要与其他相关法律相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2. 环境法律的执法力度。
环境执法是环境法律保障环境权益的关键环节。
对于环境违法行为,需要及时、准确地查处和惩处。
同时,环境执法机构还要积极开展公众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3. 环境法律的维权渠道。
对于环境权益的侵害,公众应当有权利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环境法对环境利益保护及反思

环境法对环境利益保护及反思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逐渐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大规模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化等活动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导致自然生态系统的破坏和生态环境的恶化。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政府纷纷制定了环境法,旨在保护环境、保障人类的健康和生存。
本文将就环境法对环境利益保护及反思进行探讨。
环境法的基本概念环境法是指以环境问题为核心内容,规定保护环境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是国家管理环境保护事务以及处理环境争端的基本法律规范,目的在于协调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是一种不断发展的法律,它涉及很多领域,例如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生态平衡、气候变化、环境效益、环境法律程序等。
环境法的内容环境法的具体内容包括:环境质量标准、环保行政许可、环境保护罚款、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与监管、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公众参与、环境友好技术、跨国环境污染等。
这些法律规定的内容,保护了人类生活所依赖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了全球生态安全,保护了人类健康和生存的基本权益。
环境法的目的环境法的首要目的是保护环境、保障人类的健康和生存。
环境法的实施可以使环境污染减少、生态环境改善,避免由于环境破坏造成的灾害和疾病,保护人类生活所依赖的自然资源。
环境法对环境利益保护的贡献环境法的实施对环境利益保护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环境法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和达标标准,明确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保护了生态环境的基本权益。
其次,环保行政许可和环保执法制度,强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环保排污的治理工作。
再者,环境法还规定了环保组织和人民的环保参与,积极调动了全社会保护环境的积极性。
此外,环境法还规定了环保知识的宣传和未成年人环保教育,推动环保观念的普及和青少年环保意识的增强,使更多的人参与到环境保护中。
环境法存在的问题尽管环境法中的某些条款对环境保护至关重要,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环境监管难度大,环保设施评估和审批的标准、周期、质量、公平性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环境法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

环境法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给人类社会和自然生态系统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障人类的生存环境和生态平衡,各国纷纷制定并实施了环境法,旨在加强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本文将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法律执行等几个方面来探讨环境法对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一、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法是环境治理的法律基础,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公益性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预防原则和综合治理原则。
公益性原则强调环境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拥有和共同享有的利益,在环境法中,环境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所有。
可持续发展原则强调经济发展必须以保护环境为前提,不能牺牲环境利益来追求一时的经济利益。
预防原则强调要采取积极措施预防环境污染的发生,环境法的主要工作重点是寻找环境污染源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的扩散和恶化。
综合治理原则强调要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两方面的因素,通过综合治理来达到双重目标。
二、污染防治环境法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对各种污染行为进行防治,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
对于大气污染,环境法规定了排放标准和控制措施,要求工业企业、交通运输和能源行业等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对于水污染,环境法规定了废水排放标准和限制,鼓励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对于土壤污染,环境法规定了土壤保护的措施,包括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的安全使用、工业废弃物和特定土壤污染物的处理等。
三、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是环境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等。
环境法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办法,鼓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此外,环境法还规定了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非法采集、繁殖和贸易珍稀濒危物种,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科学研究和保护工作。
四、法律执行环境法的实施需要依赖有效的法律执行机制和监督体系。
环境权益保护法解析

环境权益保护法解析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各国共同面临的挑战。
因此,为了保护环境并确保人民的环境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
本文将深入解析环境权益保护法,探讨其法律原理、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一、环境权益保护法的法律原理与作用环境权益保护法旨在确保人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健康环境的权利、生活质量的权利等得到充分的保护。
其法律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环境公益原则:环境权益保护法强调环境是公共资源,每个人都有权享有良好的环境。
根据这一原则,相关法律规定了对环境的保护和修复责任,确保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全面保护原则:法律规定了对环境各个方面的全面保护措施,包括空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的保护,以及生态系统的保护。
这一原则确保了人民享有良好的生态环境。
3. 国际合作原则:环境问题具有全球性和跨国性特点,需要各国共同合作解决。
因此,环境权益保护法强调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全球环境挑战。
环境权益保护法具有以下几个重要作用:1. 强化环境保护意识:通过法律的约束力,宣传和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意识。
2. 规范环境行为:环境权益保护法为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3. 维护环境权益:环境权益保护法确保人民的环境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为环境受害者提供救济措施。
二、环境权益保护法的存在问题与挑战尽管环境权益保护法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问题与挑战。
1. 法律执行不到位:在某些地区,环境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环境保护效果不明显。
2. 惩罚力度不足:一些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造成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3. 管理体制不完善:环境权益保护法在管理机构和行政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环境监管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4. 缺乏全球合作:环境问题具有全球性特点,需要各国合作共同解决。
环境法本位论

环境法的本位论环境法的产生是随着经济和生产的加剧,污染严重,一部分的人意识到再这样无节制的消耗下去将带给自然乃至人类自己巨大的灾难,于是出现了生态主义论者,在生态主义论者出现的同时,有一些资本家或者说会在生态主义论调下损失巨大利益的人们,不管其内心如何,都会奋起反抗,这样势必会形成保护环境和自由索取派双方的论战和不相上下,这会形成一种是社会秩序上的不稳定,作为法律制定者的统治阶级也意识到了这一点,那么支持哪一方呢?如果支持环境保护者,将势必因为资源的节约、清洁生产的引入、污染后果的处理等一系列需要花钱的地方,甚至还会使得经济的增长速度减慢;但是如果不支持环境保护者的话,英国著名的生态学家爱德华把这场全球性的环境危机称为“第三次世界战”。
事实上,环境危机的后果比世界大战要更为危险,也更具灾难性,因为它涉及的对象包括整个地球和地球上的全部生命。
并且一个国家有可能从战争的创伤中恢复并重整,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德国和日本,但是,没有一个国家可以从被破坏的自然环境中重新崛起,就像那湮灭在万顷流沙中的楼兰古国和消逝在气候骤变下的玛雅文明。
在这种矛盾心理的不断运作下,全球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从18世纪的点状式到20世界以后的片状、区域化、到全球模式,20世纪的60年代的八大公害事件是代表。
于是各国掀起了一股保护环境的热潮,甚至原先主张自由索取的人们也因为自身健康或者生命可能会受到迫害,而转向支持环境保护的一方,作为统治阶级政府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如果还只是担心环境保护会拖经济的后退,那么势必会导致整个政权的颠覆,于是环境立法如雨后春笋,竞相开放。
在这个过程中,笔者认为作为制定者的统治阶级的目的是:一,禁止某些危害环境的行为,以达到安抚保护环境人潮的情绪,同时也达到保护健康的目的;二,可能是以主张自由索取人潮为借口或者以经济发展为借口,禁止过分的环境立法,比如说对资源的利用,借此达到平复主张保护环境和自由索取双方的论战,达到社会稳定的效果。
环境法律保护维护环境权益的重要保障

环境法律保护维护环境权益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也越来越重视。
环境法律作为维护环境权益的重要保障,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环境法律的定义、功能和实践等角度,探讨环境法律对于保护和维护环境权益的重要性。
一、环境法律的定义及功能环境法律是指国家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和环境权益,规定的以法律形式规范环境行为、管理环境资源的法律制度。
环境法律的核心是维护公众权益和生态平衡的原则,旨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环境法律具有以下功能:1. 约束力强。
环境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对各种环境行为具有强制性规范,保障权益的有效实施。
2. 规范环境行为。
环境法律对于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进行明确规定,规范各方行为,确保环境保护工作有序进行。
3. 建立责任制度。
环境法律明确环境责任的承担主体和责任范围,对污染者实行追究责任的制度,保障权益的得到赔偿和修复。
4. 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律中注重提倡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要求在保护环境的基础上,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法律在实践中的作用环境法律在实践中体现出的作用不可忽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生态环境。
环境法律通过规定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限值等措施,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
2. 预防环境污染与破坏。
环境法律通过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测与监管等手段,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生活环境。
3. 促进环境治理。
环境法律要求建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推动环境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提升治理效果。
4. 保障公众权益。
环境法律强调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公众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三、环境法律的挑战与改进尽管环境法律在环境保护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存在着一些挑战和问题:1. 法律执行不力。
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权与环境利益

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权与环境利益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环境保护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具,旨在保护和维护环境权和环境利益。
本文将探讨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权与环境利益,并就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首先,环境权是指公民和组织依法享有的生存环境质量适宜、健康、安全的权利。
环境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是一个国家社会的共同责任。
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化的进程,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人们对环境权的意识也不断增强。
环境权的保护以法律为基础,而环境保护法则是实现环境权保护的主要法律工具之一。
作为环境保护法的核心内容,环境权在环境保护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和体现。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的环境权利,并明确了环境权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机制。
然而,环境权的保障并不仅仅是一个单方面的权利,同时也涉及到环境利益的平衡。
环境利益是指一切有利于环境、有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事物和利益。
环境利益的保护是环境保护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只有平衡好环境权和环境利益的关系,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在环境保护法中,环境权与环境利益之间的平衡常常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例如,某些环境保护措施可能会对一部分人的经济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但这样的措施又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环境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矛盾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环境保护法通常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平衡环境权与环境利益之间的关系。
例如,一方面,环境保护法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决策,以确保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平衡。
另一方面,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以评估环境保护措施对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影响。
此外,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环境责任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调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性。
这些制度的建立旨在强化环境权与环境利益的保护,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环境争议和纠纷,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尽管环境保护法在环境权与环境利益的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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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环境法的本位与环境保障利益研究环境法的本位是我国环境法学者的原创性命题,其主要关注环境法产生的根源、存在的基础以及环境法律制度设置和运行的逻辑起点的问题。
据现有文献显示,目前国外环境法学者并未关注此主题;而我国环境法学界在20世纪中后期便展开了对此命题的研究。
然而,我国学界现有研究成果并没有很好地解读环境法本位问题的实质,这也是造成目前学界对环境法认识不清、环境法学相关基础理论争议较大的根本原因。
本文对环境法的本位进行了再思考,并对一直以来被学界视为环境法本位的环境权和环境义务进行再定位。
一、环境法本位的再分析环境法的本位是环境法学中最为核心的根本性问题,是一切具体环境法律制度设置的出发点和归宿,体现了环境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的终极关怀。
准确认识环境法的本位是正确认识环境法,明晰环境法中诸多理论之模糊和争议的关键。
笔者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为视角展开对环境法本位的再分析,以求推动认识的深化。
(一)法律利益是法的本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科学方法论出发,明确指出法根植于作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有机统一的生产方式,其中生产关系(经济基础) 对作为上层建筑的法的存在和发展起着直接决定性作用,法的内容和性质、法的存在和发展、法的功能与价值的实现都取决于生产关系,此便是法的本原或实质渊源。
而生产关系究其实质无非是人们在追求各种利益的实践过程中所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利益关系是人格化了的社会关系。
从此种层面来看,社会利益才是生产方式对法发生根源性作用的桥梁和纽带。
①只有以利益为视角,方能深刻地解释法产生和存续的实质性根源以及法律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
从此层面,我们可以将法律所保障的利益(法律利益)视为法的本位。
首先,利益是法律产生的根源。
利益先于法而客观存在,利益从一般利益转化为法律利益以寻求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根本性原因,在于人类的社会利益出现了原有制度无法调和的分化、冲突,法律就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调节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而产生的。
其次,利益是法律存续和发展的基础。
法律存在的价值在于保障经法律确认的合法利益的充分、公平、有序的实现。
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客观存在的各类利益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对利益进行选择确认、平衡取舍,以实现对利益的协调分配并保障利益的最终实现是法律核心职能。
再次,利益是法律实施的动力和归宿。
法律创制和实施的主要目的便在于保障合法利益的实现,因此一切法律制度的构建、运行都必须以其所旨在保障的合法利益为逻辑起点。
可见,利益是法律产生、运行和发展的基础,利益关系是法律调整对象,对法学的解释不应仅仅停留在法律的文字或者立法者的主观观念上,而是应追溯到作为法的本位的利益上。
(二)环境利益的界定如上文所述,法律所确认、保障的利益是法的本位。
想要对环境法的本位进行深入了解就必须从作为其物质基础的特有的利益形态环境利益着手。
利益并非实体性的范畴,而是表示客体所客观具有的功能、属性与主体之间的需要与被需要、满足与被满足的功利关系的哲学范畴。
要对利益进行全面的把握就必须从主体的需要和客体所客观具有的功能、属性两个要素入手,对环境利益的界定也不例外。
人的生态需要是人类环境利益产生的根源。
生态需要是在20世纪中后期由生态学家在环境危机的背景下提出的理论范畴,具体是指人为了维持其作为自然生命物种的正常的生存、繁衍而对外部环境系统所具有的生态功能的摄取状态。
环境所客观具有的生态功能是环境利益形成的客观基础。
长期以来,人们只关注各类环境要素所对应的物质实体的使用价值及其通过交换而形成的经济价值。
随着环境危机的日益深化,人们逐渐认识到各类环境要素按照特定的客观规律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所组成的环境系统更为关键的效用在于支持地球整个生命系统的维持、演变和进化并保持其动态平衡的价值,此种价值可具化为生物多样性的产生和维持、气候气象的调节和稳定、旱涝灾害的减缓、土壤的保持及其肥力的更新、空气和水的净化、废弃物的解毒与分解、物质循环的保持等不同的功能,笔者将之称为环境生态功能。
环境生态功能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人类维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就是充分利用生态功能的过程。
只有保证环境生态功能的正常发挥,才能保证整个环境系统的正常运转,实现人与环境系统的物流、能流、信息流的良性循环,从而使人类的生态需要得到充分满足,并最终促成环境利益的实现。
基于此,我们可以将环境利益界定为各环境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律构成的环境系统所客观具有的特定的生态功能对人的生态需要的满足。
(三)环境利益是环境法的本位客观来说,人类环境利益的实现有赖于各类环境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律所构成的环境所客观具有的生态功能的正常的发挥。
然而自人类产生以来,人类基于社会实践所取得的各类的进步都影响着环境生态功能,甚至以侵害、牺牲环境生态功能为代价。
人类文明早期,人们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多仅是局部的,人类的影响尚未超过生态环境的负载限额和忍受阈值。
然而,进入工业文明后,人类社会科技及生产力飞跃式的发展助燃了人类对物质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极端不合理的盲目追求,人类对自然过度的索取及伴随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已经超越了环境本身所具有的环境容量和负载阈限,对环境生态功能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并危及到人类的正常生存、繁衍及可持续发展,此又使人的生态需要得不到正常、充分的满足,并使得原本具有共同性、公益性环境生态功能成了稀缺性资源。
资源稀缺性的产生使得不同社会集团、不同阶层根据自身实力对其进行争夺,此必将引发环境利益的分化、冲突,此种冲突既包括环境利益之间的冲突,也包括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等其他利益形态之间的冲突。
当原有社会制度(包括原有的法律制度)无法应对激烈的环境利益冲突以保障社会有序运转的时候,便催生了旨在能有效调控环境利益冲突的新的社会制度,而环境法便作为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新制度应运而生。
由此可见,环境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利益形态自人类产生便先于法而客观存在,当人的环境利益可以得到充分满足时,则无需为法律所调整;而只有当环境利益的实现产生竞争、出现冲突的情况下,才需要法律这类权威性的社会制度对之进行调节。
环境法起源于环境利益的分化、竞争,对存在冲突的环境利益关系进行有效调控以保证主体的环境利益充分、公平、有序的实现是立法者制定和实施环境法的根本动因。
从本体层面上看,环境法是统治阶级通过立法对环境利益获取方式的设定、许可,即通过环境立法为主体设定正当的行为模式以促成法律所确认的环境利益的实现。
环境利益是环境法存续和有效运行的本质性基础,是确定环境法的价值、目的、作用等基本问题的根本性导向,是一切具体的环境法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必须以环境利益为基点出发,方能全面、清晰认识环境法。
综上,环境法是以保障环境利益为其根本性追求的独立的部门法,环境利益是环境法的本位。
环境利益具体是指环境所客观具有的生态功能对人的生态需求的满足。
可见,环境法的内容并不是无所不包的,而是仅以确保人的生态需求得到充分、正常的满足(即环境利益充分、公平、有序的实现)为根本追求,并进而致力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生态功能,以确保人类正常生存、繁衍及可持续发展。
与环境有关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精神利益均不是环境法本位利益形态,并不为环境法所直接、积极的调控、保障,学界对环境法所做出的综合性的定性是不恰当的。
当然,法律利益体系内的各类利益形态并不是毫无关联的,在很多情况下也存在交叠,因此环境法在保障环境利益的过程中可能会同时对人身利益、财产利益等其他利益形态进行间接、附带的保障。
但当环境利益与财产利益等其他利益形态发生冲突时,环境法作为以环境利益为本位的部门法,应该优先、侧重保障环境利益。
目前环境法学界所普遍认可的环境立法目的二元论的观点(即认为环境法除了保护环境外,还应以保护人体健康和经济发展为目的) 是不恰当的。
对环境法的定性、定位、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等核心基本问题的研究,也应立足于环境利益这一根基,方能清晰认知、定纷止争。
二、环境法本位错解原因分析如上文所述,受泛权利主义思潮的深刻影响,我国环境法学界不少学者想当然的直接将环境权视为环境法的本位,此是造成学界环境法本位错解的原因之一。
通过对现有文献分析可以发现,在持环境权是环境法的本位主流观点的学者中,也有不少学者在其论证中肯定了环境法所保障的利益对环境法本身的基础性作用,但其得出的结论却仍然是环境权是环境法的本体。
如有的学者在前文肯定了环境法所保障的利益对环境法以及环境权的基础性意义,并将环境权界定为人们对其生存环境享有特定的生态性环境利益的权利,而后文却直接将各国环境基本法的目的条款、原则条款中的重要内容视为是对环境权的肯定。
而事实上,这些条款并没有过多的提及环境权的内容,而仅是对环境利益合法性、重要性的肯定。
笔者认为,此种怪象源于环境法学界学者对法益理论的误读,致使学者们直接将环境权与环境利益同质化,导致观点的错误表达。
法益理论起源于德国,并在19世纪逐步兴起并获得欧陆刑法学界的核心地位。
20世纪中叶,为了解决传统犯罪社会危害性理论空洞性的问题,我国刑法学界逐渐引入了该理论。
近年来,我国民法、行政法、环境法等其他部门法学者也开始对法益理论展开探索。
从研究成果分析,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是将法益理解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虽然目前刑法学界也有学者做出了不同的界定,但从总体上看均是从法律与利益的关系角度展开的。
但当法益概念被引入其他部门法后却出现了异化,除部分学者延续了刑法学界的原有思路外,多数学者以权利为视角对法益展开研究:如有的学者将法益界定为权利之外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有的学者提出法益是权利和弱保护法益的综合;还有的学者将法益直接等同于权利。
可见,与刑法学者从法律与利益的关系角度展开界定不同,我国其他部门法学者对法益的理解多与权利挂钩,即将权利与利益进行同质化释义,他们对法益界定的差别仅在于法律所保障利益=法益权利、法律所保障利益=法益+权利、法律所保障利益=法益=权利等不同范围的定量上。
环境法学者也深受此种理论解读的影响,大多数学者直接将环境法保障的利益与环境法益以及环境权做了同质化的理解。
而延续此种研究思路,即使是肯定了利益基础性地位的学者也很容易得出环境权是环境法本位的观点。
事实上,利益是法律存在、运转的根源,而权利、权力以及义务是法进行利益调控的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
法律利益与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权力则是完全不同层面、不同质的事物。
可以说,法益理论误读是造成学界环境法本位错解的另一原因。
三、环境权、环境义务的再定位上文中,笔者提出环境利益才是环境法的应然本位。
延续此思路,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对历来被学界视为环境法本位的环境权和环境义务进行再定位。
法律是人类社会利益保障的重要工具,而立法者主要通过赋予相应的主体以权利、权力以及相应的义务,从而为主体设定行为模式以引导、调控主体的行为,并进而保障合法利益公平、有序、充分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