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

合集下载

婚丧嫁娶报备制度

婚丧嫁娶报备制度

婚丧嫁娶报备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 __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婚丧嫁娶事宜包括:机关工作人员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在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范围内进行。

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本单位、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第五条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7天报告。

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7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

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二)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三)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四)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五)严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迎宾,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婚礼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6辆;(六)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机关单位婚礼报备制度范本

机关单位婚礼报备制度范本

机关单位婚礼报备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婚礼报备工作,加强婚礼报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婚礼的报备工作。

第三条婚礼报备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依法依规、便于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婚礼报备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报备范围和内容第五条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结婚、再婚、复婚应当向所在单位报备。

第六条报备内容包括:(一)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级等;(二)配偶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等;(三)婚礼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模等;(四)婚礼主持人、主要宾客、邀请单位等;(五)其他需要报备的事项。

第七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报备婚礼相关情况,不得编造、隐瞒、谎报。

第三章报备程序和时间第八条工作人员应当在婚礼前30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备婚礼相关情况。

第九条报备程序如下:(一)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报备申请;(二)所在单位对报备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所在单位在婚礼前15日内将报备情况报上级机关单位备案;(四)上级机关单位对报备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一)未按规定报备婚礼相关情况的;(二)编造、隐瞒、谎报婚礼相关情况的;(三)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婚礼的;(四)其他违反婚礼报备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一)未按规定审查、报备婚礼相关情况的;(二)对违反婚礼报备规定的行为不及时纠正的;(三)其他违反婚礼报备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上级机关单位。

公务员婚丧嫁娶报告

公务员婚丧嫁娶报告

公务员婚丧嫁娶报告篇一: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婚丧嫁娶事宜包括:机关工作人员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在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范围内进行。

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本单位、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第五条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7天报告。

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7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

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二)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三)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四)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五)严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迎宾,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婚礼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6辆;(六)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机关单位婚丧喜庆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婚丧喜庆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婚丧喜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机关单位内部婚丧喜庆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办公室工作的凝聚力和团队性,特制定本《机关单位婚丧喜庆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内部婚丧喜庆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婚礼、葬礼、生日聚会等。

三、组织和安排1.机关单位应设立婚丧喜庆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和协调婚丧喜庆活动的组织工作。

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代表组成,由单位领导任命。

2.管理委员会制定年度婚丧喜庆活动计划,并报单位领导审批后执行。

3.婚丧喜庆活动的安排应提前合理规划,确保各项准备工作有序进行,对于大型的婚丧喜庆活动,应提前召开筹备会议,明确责任人和工作内容。

4.在组织婚丧喜庆活动时,单位应尊重员工个人意愿,充分考虑工作和生活的平衡,尽量避免对员工造成过大的工作压力。

四、经费管理1.机关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预留一定经费用于婚丧喜庆活动的组织和支出,经费来源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2.婚丧喜庆活动的经费应公开透明,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偏袒个别个人或小团体。

3.婚丧喜庆活动的经费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超支。

4.活动结束后,管理委员会应及时总结婚丧喜庆活动的经费使用情况,并报单位领导审核。

五、丧假制度1.员工遇到直系亲属或配偶的离世,可享受丧假,丧假的具体天数由单位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员工享受丧假期间,单位应发放正常工资,并按规定向员工送去慰问和慰问金。

3.员工需要请假参加其他亲属的丧礼时,可事先向单位申请,单位应予以审批并安排相应的假期。

六、节日福利1.机关单位应重视员工的生日和重大节日,组织相应的庆祝活动,增强员工之间的归属感和荣誉感。

2.对于员工生日,单位应向员工赠送生日礼物或发放生日红包,表达单位的关怀和祝福。

3.对于重大节日,单位可组织聚餐、文艺演出等形式的庆祝活动,以增强员工的集体荣誉感和凝聚力。

七、违纪处分1.对于利用婚丧喜庆活动谋取私利或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单位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

机关婚丧嫁娶规定

机关婚丧嫁娶规定

机关婚丧嫁娶规定篇一: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婚丧嫁娶事宜包括:机关工作人员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在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范围内进行。

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本单位、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第五条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7天报告。

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7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

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二)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三)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四)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五)严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迎宾,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婚礼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6辆;(六)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1. 引言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是一种社交活动,但其过度浪费和奢靡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党风廉政建设, 需要加强管理。

为了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婚丧嫁娶宴请的行为,制定并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2. 目的和范围该制度主要目的在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婚丧嫁娶宴请的行为;•防止和遏制婚丧嫁娶宴请中的浪费和奢靡现象;•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机关工作人员。

3. 报告备案流程3.1 报告时间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婚丧嫁娶宴请,在参加宴请前需提前向上级领导报告备案。

报告的时间为宴请活动举办前至少3个工作日。

3.2 报告内容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举办时间、地点、规模等基本信息;•参与人员名单及职务;•宴请等级及标准。

3.3 报告方式报告可以采用口头报告、书面报告或电子邮件报告的方式进行。

报告需留下正式记录,以备后续审核和监督。

3.4 上级审批领导收到下属的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可以是批准、不批准或审批需修改。

4. 监督管理4.1 审核制度上级领导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婚丧嫁娶宴请报告进行核实,并确保其真实性。

4.2 奖惩机制对于未履行报告备案义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3 公示制度机关工作人员的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信息应予公示,以实现阳光监督。

公示内容包括举办时间、参与人员名单、宴请等级及标准。

5. 效果评估和监督5.1 评估指标评估指标应包括宴请活动的节俭性、参与人员的合理性和宴请等级的合理性。

5.2 监督机制领导及纪检部门应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婚丧嫁娶宴请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以确保报告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

6. 备案记录和归档机关工作人员的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应形成档案记录,并保存一定时间,以备查阅和日后的审计需要。

7. 结论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遏制奢靡浪费,促进廉洁从政。

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分析报告备案制度流程优选稿

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分析报告备案制度流程优选稿

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分析报告备案制度流程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婚丧嫁娶事宜包括:机关工作人员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在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范围内进行。

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本单位、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第五条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7天报告。

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7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

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二)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三)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四)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五)严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迎宾,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婚礼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6辆;(六)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婚丧嫁娶报备

婚丧嫁娶报备

婚丧嫁娶报备篇一: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婚丧嫁娶事宜包括:机关工作人员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在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范围内进行。

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本单位、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第五条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7天报告。

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7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

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二)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三)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四)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五)严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迎宾,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婚礼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6辆;(六)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
请报告备案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报告备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婚丧嫁娶事宜包括:机关工作人员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在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范围内进行。

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本单位、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第五条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7天报告。

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7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

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
(二)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
(三)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四)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五)严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迎宾,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婚礼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6辆;
(六)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将进行调查核实: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收到干部群众实名举报的;
(五)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对违反制度,在婚丧嫁娶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机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嫁娶宴请等事宜报告表
报告人签名:报告日期:年月日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签:
审签日期: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