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中的法律语用学
法院工作中的常见法律术语解释与用法

法院工作中的常见法律术语解释与用法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审判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在法院工作中,法官、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经常会使用一些特定的法律术语。
本文将解释和介绍一些常见的法律术语及其用法,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院工作。
1. 原告与被告原告是指提起诉讼的一方,即起诉人。
被告则是被原告诉讼的一方。
在法院工作中,原告和被告是指诉讼的当事人,他们在法庭上通过律师或自己直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2. 证人证人是法庭上提供证词的人。
他们通常是与案件有关的人,可以是目击者、受害人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
证人的证词对案件的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力,法官和陪审团会根据证人的证词来判断案件的事实真相。
3. 证据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文件或其他信息。
法庭上的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照片、录音、视频等。
法官和陪审团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来做出判断和决定。
4. 判决判决是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做出的最终决定。
判决通常包括对原告和被告的权利和义务的确定,以及对案件相关事项的处理。
判决是法院工作的核心,它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直接影响。
5. 上诉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满意,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一审判决进行复审或改判的行为。
上诉程序通常需要符合特定的法定条件,例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上诉、提供充分的理由等。
6. 仲裁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与诉讼不同,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由仲裁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7. 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判决或裁定,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法律义务或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强制执行通常包括查封、扣押财产、拍卖等手段,以保证判决的有效执行。
8.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财产保全可以包括查封、冻结财产、禁止转移财产等,以确保当事人在诉讼结束后能够获得应有的权益。
法律语用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生产的某型号产品,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产品交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产品后一个月内支付货款。
合同中还约定了产品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8年7月,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甲方。
然而,在甲方收到产品后,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使用要求。
甲方多次与乙方协商解决,但乙方拒绝承担责任,认为产品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不存在质量问题。
双方协商无果,甲方遂将乙方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产品质量问题是否构成违约?2. 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语用学分析1. 产品质量问题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
本案中,甲方收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使用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可知,乙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2. 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从法律语用学的角度来看,本案中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以下语用失误:(1)模糊语言的使用。
合同中部分条款使用了模糊语言,如“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正常使用”等,导致双方对质量标准、使用范围等存在不同理解。
(2)语境缺失。
合同中部分条款缺乏具体的语境,使得条款含义不明确,容易引发争议。
(3)语言逻辑错误。
合同中部分条款存在逻辑错误,如“乙方在收到货款后,一个月内将产品交付给甲方”,按照逻辑顺序,应先交付产品,再收取货款。
法学研究中必备的法律语言与术语解释技巧

1 2
定义
根据法律条文所追求的目的和意图进行解释。
适用范围
适用于需要探究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意图和目的 的情况。
3
注意事项
要充分了解相关立法背景和目的,确保解释符合 立法意图和目的。同时,要避免将个人主观意图 强加给法律条文。
CHAPTER 04
法律语言与术语在法学研究 中的应用
文献综述中的法律语言与术语运用
积累案例分析经验
通过大量阅读和分析案 例,了解法律语言在实 际案例中的运用和解释 方法。
关注法律实务动态
关注最新法律法规、司 法解释等实务动态,了 解法律语言的最新发展 和变化。
提高逻辑思维能力
培养抽象思维能力
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住法律问题的核心和关键,从而准确运用法律语言和术语进行表 达。
提高分析推理能力
注意事项
要充分了解相关历史背景和社会 环境,避免主观臆断。
体系解释法
定义
将法律条文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通过联系相关 法律规范、法律原则等因素进行解释。
适用范围
适用于需要理解法律条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 位和作用的情况。
注意事项
要熟悉整个法律体系和相关法律规范,确保解释 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目的解释法
消除歧义
在表达中要注意消除可能产生歧义的词汇和句式,如使用 明确的指代、避免一词多义等,确保表达的准确性和一致 性。
精确描述事实和法律关系
法律语言需要精确描述事实和法律关系,避免过于抽象或 笼统的表达,以便读者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事实和法 律关系的本质。
CHAPTER 03
法律术语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法
学习逻辑学知识
逻辑学是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掌握逻辑学知识有助于提 高法律语言表达的严密性和准确性。
法律语言学法律用语的语义与语用分析

法律语言学法律用语的语义与语用分析法律语言学是研究法律语言在法律领域中的特定用途和功能的学科。
它关注法律用语的语义以及语用特点的分析,旨在理解法律文本的含义和表达方式。
本文将从语义和语用两个角度来分析法律语言学中法律用语的特点,并通过几个案例来说明其实际运用。
一、语义分析在法律语言学中,语义分析是研究法律用语的字面意义和词汇含义的过程。
法律用语是一种专门的技术语言,为了保证法律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法律用语的语义必须十分精确。
例如,合同中的“甲方”和“乙方”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这个词语通常用来表达合同中双方的关系,具有明确的含义。
在语义分析中,还需要考虑词语的扩展意义和限制意义。
在法律用语中,有些词语具有相对宽泛的含义,例如“合理”和“不可抗力”,这些词语的具体含义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环境和背景来解释。
另外,还要注意到法律用语中的限制含义,即某些词语仅适用于特定的法律领域或特定的司法实践。
二、语用分析语用分析是研究语言使用的目的和效果的过程。
在法律语言学中,语用分析帮助我们理解法律用语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和影响。
法律用语的语用特点往往与法律体系和法律行为密切相关。
首先,法律用语的言外之意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文件和合同中常常使用一些术语和条款,这些术语和条款的表面意义通常不足以完整地解释其含义和效果。
因此,解读法律用语时需要考虑到言外之意,即含蓄、暗示和间接表达的意思。
其次,法律用语需要考虑到目标受众和沟通效果。
法律文件通常是为特定的受众编写的,例如法官、律师和合同当事人等。
因此,法律用语需要考虑到目标受众的法律常识和专业背景,以确保有效的沟通和理解。
最后,法律用语的法律后果和效力是需要严格遵守的。
在法律行为中,法律用语的选择和使用直接关系到法律关系的产生和解释。
因此,法律用语必须准确、明确并且符合法律规定,以确保其法律后果和效力能够得到认可和保障。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法律语言学中法律用语的语义和语用特点,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在规范与经验之间——法律解释语言的语用学指向研究

在规范与经验之间——法律解释语言的语用学指向研究在规范与经验之间——法律解释语言的语用学指向研究内容摘要:语言源自于人的需要,在语言的语义学、语形学和语用学三重功能中,语用学更能呈现语言的功效。
法律解释依语用为中介在规范与经验之间进行目光流转,不仅需要语义学和语形学的逻辑保障,更需要语用学的意义和有效性保障。
建立在人类生活世界共同背景下的理解,为此提供了普遍一致性的基础。
关键词:规范,经验,法律解释,语言,语用学随着人类社会知识的增长,人通过将主体—客体相分离的视阈来获取科学和真理显得日益重要,而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人类经验的传承。
立基于这种认知模式,虽然可以获得客观知识的增长,却在无形中将以人类共同认知为基础的规范形成和适用过程给忽略了,确立了以客观规律取代主体间的共同认知规律。
笔者在此将重点探讨如何将以语言为中介的法律解释活动在规范与经验之间予以还原。
一、语言的语用学指向立基于主体间性的认同人之所以创造语言,是为了满足人自身表达的需要和人与人之间交流的需要。
[1] 在此首先应该将言语和语言予以区分。
言语作为一种更宽泛的意指方式,可以包括语言及其他传情达意的方式,诸如眼神、手势等;而语言则主要与声音和文字相联系。
语言在最初阶段,需要确定每一个不同的发声与某个词的对应关系,同时赋予这个词内在的涵义。
这可以从孩子学习语言的实践中获得佐证。
父母或老师往往指着对象,将孩子的注意力与具体形象相对应,同时说出一个词——这就是维特根斯坦所谓的“指物定义”。
[2] 就这种学习方式,至少可以得出如下推断:一是语言是习得性的;二是语言首要的任务是物与词的意义关联。
语言实际上拥有三种功能指向,即语义学的、语形学的和语用学的,其中后者长期以来为人们所忽视。
[3] 语义学所指称的对象、语形学所指称的语言逻辑是作为习得性的语言的显相,而语用学所指称的指号与指号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则是隐相,是需要人通过认知与意志活动去挖掘的,这或许也是卢梭认为语言非起源于需要的原因所在。
法律法规的解释与适用方法基本知识

法律法规的解释与适用方法基本知识法律法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依据,对于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的解释方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介绍法律法规解释的基本原则和适用方法,帮助读者对法律法规有更深入的理解。
一、法律法规解释的基本原则法律法规解释的基本原则包括文字表达原则、最有利原则、最严格解释原则和一般表述原则。
1. 文字表达原则:法律法规的解释应以其文字表达的含义为准,追求其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
在解释过程中,应注意理解每个词语的内涵和外延,确保理解准确。
2. 最有利原则:法律法规解释应以最有利于实现法律目的的方式来解释。
这就要求在解释法律法规时,首先要考虑其目的和宗旨,以确保法律的实现效果最大化。
3. 最严格解释原则:法律法规存在不确定性时,应采取最严格解释原则。
这意味着对于法律法规的解释,应尽量避免含糊不清的概念和词语,以确保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
4. 一般表述原则:对于法律法规中的一般表述,应遵循其一般性规定,而不须过分追求细节。
这是为了避免过度解释或过度扩大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
二、法律法规适用方法1. 文字适用方法:文字适用方法是法律法规适用的基本方法之一。
它要求对法律法规中的文字和词语进行精确理解和解释,以确定其具体适用范围和含义。
2. 比较适用方法:比较适用方法是通过对比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法律问题来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
通过对比不同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释法律法规的含义。
3. 解释适用方法:解释适用方法要求运用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对于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模糊、含糊不清的概念进行解释。
通过查阅相关法律解释文件和法律理论,可以更准确地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
4. 具体情况适用方法:具体情况适用方法是将法律法规的适用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相结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法律的适用。
这种方法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全面了解和准确分析,以确定最适合的法律适用。
5. 类推适用方法:类推适用方法是将某一具体规定应用于其他类似情况的方法。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原则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原则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原则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原则是指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进行界定和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它们是司法判决的依据,对于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解释和适用原则的基本概念、分类和具体应用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解释的基本概念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明确和解释的行为。
由于法律的表述不可能面面俱到,存在一定的歧义和模糊之处,因此需要进行解释,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在法律解释中,最重要的原则是法律的内在精神和目的,即以法律的宗旨和目标为依据,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1. 文字解释:文字解释是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即依据法律规定的措辞和表述来理解和适用法律。
这种解释方法适用于法律规定明确、无歧义的情况。
2. 意旨解释:意旨解释是从法律的目的和宗旨出发,对法律进行解释。
当法律条文存在歧义或无法明确适用时,可以借助法律的目的和宗旨来进行解释,以实现法律的初衷。
3. 系统解释:系统解释是从法律体系中的相关法条和相关规定出发,对法律进行解释。
法律是一个系统,各个法条之间是相互关联的,不能孤立地进行解释。
因此,需要考虑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来解释和适用一条法律。
三、法律适用原则1. 全面适用原则:全面适用原则是指法律在解释和适用时,应考虑该法律的全貌和完整体系。
在解释一条法律时,不能片面地理解和适用,必须结合整个法律的精神和目的进行综合判断。
2. 适用最有利原则:适用最有利原则是指在法律解释和适用时,应尽量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当法律条文有多个解释和适用方法时,应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解释和适用方法。
3. 必要限制原则:必要限制原则是指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应避免任意和过度的限制个人自由和权益。
在法律的适用中,应对权益进行必要的限制,但不能过度侵犯个人的自由和权益。
四、法律解释和适用的具体应用1. 案例分析法:借鉴历史的法律判断和司法实践,通过分析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可以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进行参考和借鉴。
语用学视域下的法律推理:以我国现有庭审模式为切入点

语用学视域下的法律推理:以我国现有庭审模式为切入点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现有的庭审模式下,法官居于能动的主导地位,各方主体难以进行有效的言语行为,单一独白式的话语往往导致最后的结果难以为各方所接受,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基于此,本文以庭审模式为切入点,将其视为一个各主体参与的对话场域,探讨如何在庭审中融入语用因素,形成理想对话情境,并尝试运用法律语用推理的相关原理来找到有效的克服路径,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现有庭审模式能够得到优化,各诉讼参与主体都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从而在各方都交流互动的基础上,达成最大限度的共识,生成具备合理可接受性的判决。
二、庭审现场中语用因素的分析在司法进程的链条当中,审判是各主体最为集中,对抗最为激烈的一环。
现有的诉讼法大都从程序方面对庭审进程加以规定,各个角色按部就班,共同推进诉讼的进行,整体而言,这些步骤方面的规定大都是静态的、固定的、僵化的,未考虑语言情境的动态特征,但庭审现场是多主体直接进行对话,因而静态的诉讼程序难以实现交互式的对话效果。
当我们从语用学的视角来看时,便会发现整个庭审过程实质上是多主体在一定语境下,通过“交互式的言语行为”,遵守一定的言说规则,相互论辩,最后达成共识的对话过程,因而它是动态的、流动的、气氛活跃的。
在此前提之下,法律语用推理以使用中的语言为核心,考量说话主体、说话语境、说话行为等诸多因素,客服传统形式推理的局限,无疑对法律推理实践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主体间性传统的主客二分范式意味着主体对客体的单向度输出,一方往往将对方作为言说的对象看待,双方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一方只是被动配合另一方的言说活动,最后的结果并不能让各方满意。
基于此,主体间性强调多主体的共同参与,通过听者与说者角色的互换来实现交往行为,形成交往共同体。
在法律语用推理的过程中,各个推理主体有着平等言说的权利。
不论是国家机关,还是各诉讼参与人,都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法官不是独白式的表演,也不拥有绝对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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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中的法律语用学本文通过对法律解释的含义特征分析下得出传统的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方法的固有缺陷,从而引出当代更具合理性的法律解释方法——语用学解释方法,并从语境和有效性两个方面对语用学下的法律解释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法学法律解释方法还在进步,仍需我们不断完善,法律解释任重而道远。
一、法律解释概述(一)法律解释的含义和特征法律经过解释才能适用,对于法律解释的具体含义一直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无数的学者对其做出过界定。
梁慧星认为法律解释分为三种:裁判的解释、学说的解释、当事人的解释,其中,学说解释和裁判解释是典型的法律解释。
裁判的解释,对案件当事人来说,具有法律的效力;而学说解释,不具法律效力。
德沃金则认为法律解释是法官在特定的宪政传统中进行的整体性、创造性、建构性的解释活动。
张志铭认为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文本的意思的理解和说明。
我认为,此处探讨的法律解释应是法官运用法律思维方式,按照法律的规范意旨,在具体的案件中对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所做的阐明。
总结下来,法律解释主要有三个特征:第一,合法性,这主要基于法律解释和解释法律的区分而得出。
法律解释应当是一种体现法律的规范意旨和法律价值的活动,而解释法律则是任何人在任何情况都可做出,不具有法律价值和效力。
法律解释是一个严肃的活动,首先应该解决的即是其有效性问题,因而正确解释的获得需要考虑多方面的问题,如解释主体,对象,历史时间等因素,而不仅是对法条的文义解释。
第二,循环性。
解释和理解必须首先理解整体,而解释与理解又必须先由部分开始。
从逻辑上推导,在理解整体以前,解释者无法理解部分;而解释者离开对部分的理解,又无法把握整体的意义。
所以法律解释主体在解释法律文本时应把个别法律置于整体中,在部分和整体的关系中把握法律的意蕴。
第三,创造性。
法律解释因为把一般的法律特别化而具有创造性,法律解释中的特别化一般是指法官在适用案件时对法律规范所做的解释,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在解释中融入了自己的价值观念;一类是把社会流行的价值及法律的目的、精神融入到解释中,使法律灵活地适用具体案件。
对前一种创造,我们用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原则加以羁束,而对后一种创造性则应提倡。
(二)法律解释的主要学说在法律解释的发展历程中,有许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试图为法律解释创造一个可靠的依据,其中主要有两种解释理论: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
主观解释论以查找立法者制定规范目的为取向,分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
文义解释是在法律规范文本中寻找立法者原意,侧重于法条的语法逻辑,但这种解释并不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无争议的解释。
体系解释是将法条置于法律体系中探讨法规的立法目的,而体系解释建立在法律秩序统一性的假设之上,我们却并不能保证法律秩序的统一。
历史解释基于上述两种解释的缺点而出现,主要是指在解释法律时全面考察法律制度的历史,思想史,社会史等内容。
客观解释论是指脱离立法者原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将法律作出符合现在目的需要的法律解释。
客观解释论认为法律一经颁布即与立法者无关,使用则根据“客观性”来决定如何解释法律。
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在解释法律上都存在明显的缺陷,主观解释论忽略了历史和事实的发展,立法者的目的也许并不能简单的通过文义、体系、历史解释表达出来。
而客观解释论则动摇了法的安定性和目的性,可能会造成解释法律者肆意解释,影响法律的权威。
二、语用学视角下的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急需我们提供一个相对有效的法律解释依据,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都有其固有缺陷,所以一种新的语用学视角下的法律解释出现在了我们面前。
语用学是从微观的、语言的层面分析和把握法律推理的新视角,是对语言的理解和运用,它强调对话语研究的情境性。
语用学视角下的法律解释有两个层次:一是单个的解释者在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时需考虑的具体语境;二是不同的解释者在交流各自的法律解释时的有效性问题。
下面我将从这两个层次来分别介绍:(一) 解释法律时应考虑的语境法律规范主要是以语法逻辑和概念组成,然而不同的逻辑词和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中表示的含义却大不相同,例如“我爱中华!”和“他更喜欢抽中华”,前一个“中华”是指“中国”,而后一个“中华”则指一种香烟。
所以我们可看出,在解释法律规范时结合具体的语境尤为重要,有些词语概念需要我们用“语境定义”的方法才可以明确其内涵,如果脱离语境也就不知道它们表达什么样的概念了。
因此总结看来,在解释法律时我们应该考虑如下语境:1.历史语境: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当初法律中的概念或许在现在有了新的含义,这是在解释法律时单单考虑法律的文义所不能涵盖的。
例如许霆案中,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的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单从字面上看,金融机构包括了银行,而给许霆提供犯罪机会的ATM机也属于银行工具一种,因而得出许霆犯了此罪。
但是,制定这条法律时,立法者并没有遇见到会有ATM 机这种新型取款方式的出现,而这种取款方式由于机器的智能性,难免会出现故障给取款人制造这种机会。
所以当我们在解释法律时,应该多考察制定法律时的语境和适用时的语境,也即需要我们对此作出相应的合理解释,以符合现实的需要。
同时,也就体现了语境解释的合法性。
2.文化语境:不同的文化会产生不同的法律规范,而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的法律规范也有差别。
比如西方国家出于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需要和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更看重个人人权,而忽视集体人权,所以他们的法律规范更看重对公民个人权利的重视。
而东方则更重视集体人权,所以在法律规范的制定上会倾向于牺牲一些个人利益,而维护集体的权益。
“北雁云依”姓名登记的案件就体现了我国与西方国家截然不同的自由主义观念,判决书上写到“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明显的看出我们对于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的区别看重。
所以,在解释法律时,考虑不同的文化语境非常重要。
3.具体案件语境:在具体案件发生后,法官首先要对整个案件事实做全方面理解,并从诸多法律中找寻能够适用于此案件的法律条文,将法律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对比分析。
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结合案情事实阐明法律意义,并根据法律规范阐述事实意义,此外,还包括对整体理解和局部理解的一种循环关系,理解永远是在整体和局部中循环进行。
例如“冰岛罂粟花是不是毒品”案,岳某将冰岛罂粟花种在家对面的山上,被邻居举报到派出所,岳某被拘。
一审法院认为岳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 6 年,而二审时,法官结合具体的案件判断出此处的花并非我们平常理解的罂粟,农妇所种的罂粟花是一种具有观赏价值的植物,并没有毒性。
所以,在解释相关法律时,还需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来进行理解,将法律规范置于法律事实中进行解释。
(二) 法律解释的有效性问题我们知道法律解释并不仅仅是解释者与立法者之间的对话,更多的是解释者就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产生的一种交往过程,因此这里的有效性是指法律解释者就法律与他者达成共识的过程中涉及的问题。
虽然我们在解释法律时尽量避免按照个人非法的先见对文本断章取义、任意裁剪,而是充分认识到法律文本的客观性,尽量客观地理解法律文本,但是,我们在解释法律时不同的人也难免因为不同的方法和价值取向而有不同的观点。
为了解决这种逻辑冲突,我们或许可以考虑一下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方法。
在哈贝马斯的普遍的语用学看来,交往是由两个以上的主体产生的涉及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而交往行为首先就是以符号或语言为媒介和建立、改善人际关系服务的根本手段,它关注于指导人们实现“交往行为”合理化的“普遍的伦理规则”——主体间的相互尊重、相互承认的达成及其一般条件或可能性的探讨,所以交往行为中最基本的部分就是语言的交往。
进一步看来,“普遍的伦理规则”中的“普遍”是指人们在语言使用进行交往时,会不可避免地遵守和接受一些语用规则,这些规则让人际的相互承认和相互理解成为可能。
普遍语用学着重分析的是人的语言交往能力和言说者的任何一个句子,并与对话者建立彼此认同的人际关系。
所以可见普遍语用学就是研究人们以理解为目的的交往行为的学说,它的任务就是“确立和重建关于理解成为可能的普遍条件”。
普遍语用学有三个基本的语用学功能:1. 真实性——陈述某种事实的功能。
2.恰当性——即互动的功能,要满足恰当性的要求。
3.真诚性——即表意功能。
表明言说者的真诚性意向。
因此,基于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原来基于解释方法和价值区别造成的逻辑和价值冲突就转换成了有效性冲突。
单个的法律解释者就某个法律规范做出自己的解释,并将其论证理由和理解与对方进行沟通,而同作为解释者的对方也对同一法律规范做出自己的解释,也将其论证理由和理解与对方进行交流,最后双方达成共识,即进行了有效的交流,做出了有效的法律解释。
至此有效性的三个层次,命题的真实性、规范的正确性、表达的真诚性,都在这里得到了体现:法律解释能否体现法律文本的真实含义;解释者的理由是否忠于解释者的意图;法律解释是否符合特定语境下的价值共识。
通过这些沟通,最终所有人达成共识,有效的法律解释即可做出。
由上可知,第一层次的解释是第二层次的基础,第一层次的法律解释是解释者在面对具体的法律规范时所作出的自己的理解,其对作出的解释的理解是解释者在做第二层次的交流时的依据。
两个层次解决的是不同的问题,第一层次是从语境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是一种平面的角度,而第二层次解决的是解释的有效性问题,从主体间交往的角度来看,它是一种立体的角度。
总之,两个层次在法律解释的整个体系中缺一不可,相辅相成,为法律解释的正确有效性做出自己的贡献。
三、结语历史在不断的发展,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但是不管法律如何完善也总有模糊的界限,而法律修改的脚步也赶不上社会的变化速度;而且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等缺点,法律解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法律解释不仅可以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还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
因此,法学界也一直对法律解释的问题做了很多研究,法律解释方法也在不断的进步,但是这些方法仍需我们不断完善,法律解释仍然任重而道远。
作者:杨雨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