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三章孕产期保健第四章婴儿保健第五章技术鉴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四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课件尊敬的各位同学,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呈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保障我国婴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法律法规。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这部法律的内容和影响。
第一章: 总则1.1 法律目的- 保障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基本权益- 提高婴幼儿的生育率和健康水平1.2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母婴保健活动1.3 保障原则- 合理安排生育- 给予特殊保护第二章: 孕产妇保健2.1 孕前保健- 提供孕前健康检查及指导- 加强孕前营养指导,改善孕前身体状况2.2 孕期保健- 提供全程孕期护理- 监测孕期并发症的发生情况,并及时干预2.3 产后保健- 提供产后健康评估和康复指导- 鼓励母乳喂养,提供相关支持和指导第三章: 婴幼儿保健3.1 出生登记- 规定婴儿出生需办理出生登记手续3.2 健康管理- 提供婴幼儿健康体检和疫苗接种服务- 对有残疾的婴幼儿给予康复服务和社会支持3.3 营养指导- 促进科学喂养,提供合理的膳食指导- 定期监测婴幼儿生长发育情况,并提供相应干预措施第四章: 促进婴幼儿发展4.1 早期干预- 提供早期干预服务,促进婴幼儿的智力、语言、社交和运动发展4.2 保育服务- 促进婴幼儿的早期教育和保育,提供安全、卫生、有利于婴幼儿全面发展的环境4.3 家庭教养指导- 向家长提供科学育儿知识和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家庭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第五章: 法律责任5.1 机构及人员职责- 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履行妇幼保健职责,确保法律的贯彻执行5.2 措施及处罚- 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罚,保护妇幼权益第六章: 附则6.1 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6.2 推广宣传- 进行宣传教育,普及婴幼儿保健知识和法律法规6.3 法律效力- 本法作为基本法律,具有法律效力通过这部法律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基本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内容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内容讲解
首先,母婴保健法规定了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基本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孕产妇和婴幼儿有权获得医疗、预防、护理和康复等服务,享有生育、户籍登记、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权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尊重和保护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侵犯他们的权益。
其次,母婴保健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医疗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工作。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母婴健康事业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健康权益。
再次,母婴保健法规定了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健康服务和保健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孕产妇和婴幼儿应当接受相关的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疗疾病,确保母婴健康。
医疗机构和护理人员要加强对孕产妇和婴幼儿的护理和指导,提供必要的预防保健服务,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
此外,母婴保健法规定了生育服务和家庭规划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生育服务和家庭规划宣传,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推动生育保健和家庭规划工作的开展。
同时,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夫妇生育优质后代,提供相应的生育奖励和保健服务。
综上所述,母婴保健法是我国在促进母婴健康事业发展方面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通过全面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可以增强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健康意识,提高生育率和人口素质,促进全民健康事业的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努力,切实保护和促进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健康,为我国建设健康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三章孕产期保健第四章技术鉴定第五章行政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扶持"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第三条!政府领导"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第五条!教育%科研"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第六条!奖励"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七条!婚前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第八条’疾病检查(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第九条’暂缓结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十条’不宜生育(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第十一条’医学技术鉴定(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证明!第十二条"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第十三条"实施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第三章孕产期保健第十四条"孕产期服务内容#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第十五条"医学指导#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第十六条#医学意见$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十七条#胎儿异常$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第十八条#终止妊娠$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第十九条#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第二十条#医学检查$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第二十一条#产伤预防$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第二十二条#不住院分娩$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第二十三条#家庭接生$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育儿指导%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第四章技术鉴定第二十五条$鉴定组织和对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第二十六条$鉴定人员%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第二十七条$回避%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第五章行政管理第二十八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第二十九条#管理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第三十条#监测和技术指导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职责$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第三十二条#技术标准$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第三十三条#合格证书制度$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第三十四条#保密$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无证从业行为$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第三十六条#刑事责任对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执业人员违法$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专门用语含义$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第三十九条$生效日期%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母婴保健法-

• 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 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 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 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 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 术指导。
•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 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 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 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 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 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 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章 技术鉴定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 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 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 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国家对边远贫困地 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 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 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 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内容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内容讲解《母婴保健法》就像是母婴健康的超级保镖。
它守护着妈妈和宝宝的世界,那阵仗就像在母婴健康的城堡周围筑起了铜墙铁壁。
想象一下,妈妈们就像娇嫩的花朵,而宝宝则是花朵里孕育着的最娇弱的花蕊。
《母婴保健法》呢,就是那为花朵遮风挡雨、为花蕊保驾护航的园丁。
它从婚前保健就开始操心了,婚前检查就像是对即将踏上婚姻旅程的两人进行的一场健康大阅兵。
看看有没有隐藏的健康小怪兽,把可能影响未来宝宝健康的因素提前揪出来,这可比在黑暗中摸索着前行要靠谱多了,就像你出门前先检查一下有没有带钥匙,不然到时候进不了家门可就惨了。
怀孕的时候,那更是全方位保护。
就像给孕妇和宝宝穿上了一层又一层的铠甲。
孕期的保健指导,就像是一个贴心的导航,告诉孕妇哪条路是健康之路,该怎么吃、怎么动。
要是把孕妇比作一艘载着宝宝的船,那保健法就是那海上的灯塔,指引着方向,让船稳稳地驶向健康的港湾。
而且,这个法律对于那些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要求也很高。
他们得像超级英雄一样专业、负责。
如果不按照规定来,那可就像厨师做菜不看菜谱,胡乱发挥,最后可能就搞出个“健康灾难”。
生产的时候,医院得提供安全的环境。
这就好比是给妈妈和宝宝准备了一个最舒适、最安全的战斗堡垒。
医生和护士们就是堡垒里的卫士,严阵以待。
产后的保健也没落下。
妈妈刚打完一场“生娃大战”,身体虚弱得像个刚跑完马拉松的选手。
这时候保健法就像个温柔的教练,指导着妈妈如何恢复体力,重新变得活力满满。
对于宝宝的保健更是细致入微。
宝宝就像一个刚出厂的小精密仪器,要一点点检查、调试。
新生儿疾病筛查就像是给这个小仪器做个全面的检测,可不能让任何小毛病发展成大问题,这就像要把小火苗及时扑灭,不然就可能引发一场大火。
总之,《母婴保健法》把妈妈和宝宝的健康从各个角度、各个阶段都照顾得妥妥当当。
它是母婴健康的守护星,让每一个家庭都能在健康的轨道上幸福地前行,要是没有它,那母婴健康的世界可就像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乱成一团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017年11月4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母婴保健法知识点总结

母婴保健法知识点总结母婴保健是为了保障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健康,在实践中,国家也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法就是其中之一,是为了规范母婴保健工作的法律法规。
下面将从母婴保健法的相关内容和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母婴保健法的基本内容母婴保健法共分为六章,分别为总则、婚前保健与婚姻保健、孕产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婴幼儿保健和法律责任。
下面将对这六章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1.总则总则中阐明了母婴保健的基本原则和政策,确立了以国家制定的婴儿保健指标和孕妇保健指标为基准,实行母婴保健服务的目标和原则。
同时规定了母婴保健工作的指导思想、程序和原则,为后续内容的实施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2.婚前保健与婚姻保健这一章规定了预婚保健的内容和程序,对未婚夫妇进行身体检查和咨询,明确了已婚妇女的婚姻保健内容和程序,为婚姻生活打下了基础,保障了孕产妇的健康。
3.孕产期保健这一章规定了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内容、程序和保障孕产妇权益的相关法律。
明确了孕产妇的保健服务范围和内容,保障了孕产妇权益。
4.新生儿保健这一章规定了新生儿保健的内容和程序,明确了新生儿的保健服务范围和内容,保障了新生儿的健康。
5.婴幼儿保健这一章规定了婴幼儿的保健内容和程序,明确了婴幼儿的保健服务范围和内容,保障了婴幼儿的健康。
6.法律责任这一章规定了违反母婴保健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处罚措施,保障了母婴保健法的实施。
以上是母婴保健法的基本内容,它保障了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健康权益,在母婴保健工作中起到了基本的法律保护作用。
二、母婴保健法的相关知识点总结除了以上的基本内容外,母婴保健法还包括了一些相关知识点,下面对这些知识点进行总结。
1.母婴保健服务的基本内容母婴保健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和婴幼儿保健。
婚前保健主要是为了了解未婚夫妇身体状况,婚姻生活和生育问题的咨询指导。
孕产期保健主要是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咨询和孕产期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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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母婴的特点 《母婴保健法》的颁布 二、母婴保健法的概念 三、母婴保健的内容 1.婚前保健 2.孕产期保健 四、医疗保健机构及母婴保健人员管理 五、母婴保健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责任
《母婴保健法》94年颁布,95年6月实施 《婚姻法》1980年 《妇女权益保障法》94年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修订
孕妇的健康生育选择权是这样构成的:一、孕妇 应当通过医院的产前检查知道自己所怀的宝宝是 否健康。二、如果是不健康、有缺陷的,孕妇和 他的丈夫有权利终止妊娠。根据目前的医疗技术 发展水平,大部分缺陷是完全可以通过B超检查 等产前检查手段发现问题的,当然,我们必须承 认,并非所有的缺陷都可以被检查出来,但有一 个前提是:《母婴保健法》第18条规定的三种范 围,却是医院必须检查出来的法定义务,医院没 有检查出,就是医院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 第3章 第17节 17.[3-17]产前诊断 标题:产前诊断 法条内容: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 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释义: 本条是对 医师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的规定。 产前诊断:指对 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产前诊 断的对象:有可能出生严重遗传性疾病和先天性畸 形的孕妇;夫妇一方为某种遗传病患者或曾出生过 某种遗传病患儿,或有x一连锁隐性遗传病家族史 的孕妇;夫妇任何一方为染色体异常、染色体平衡 移位和倒位携带者;早孕阶段曾服用致畸药物或曾 有病毒感染史等致畸情况;羊水过多或过少;原因 不明的多次流产、死胎、死产的孕妇;胎儿发育迟 缓;未触到正常胎体;年龄超过三十五岁的孕妇。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时,应通知孕妇进行产 前胎儿宫内诊断,确定胎儿患病情况。
市三院的产前保健医生没有按照《母婴保健法实施 办法》第20条:“孕妇有羊水过多的,医师应当 对其进行产前诊断去办。更让智女士夫妇气愤的是, 面对B超显示羊水过多的异常情况,诊治医生虽然 有多次机会采取进一步的检查手段,实施产前诊断 进行确诊,但都没有尽到执业医生所负有的特殊注 意义务,主观上存在疏忽或懈怠。根据母婴保健法 的规定,医院没有尽到其应尽的职责,导致残疾胎 儿得以生产,给智女士夫妇造成严重的精神和经济 负担,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本案不属医疗事故。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承 认,智女士确于2005年6月21日、9月20日共2次 到这家医院做B超检查,为智女士进行产前B超检 查的医生张强没有执业医师证书。 2002年5月31日, 智女士因过期妊娠在盐城市盐城慈航医院行剖腹产 术,分娩出一残缺右上肢的女婴。但是,对于智女 士和陈先生夫妇所说的“医院侵害健康生育选择权” 的观点,医院则认为,这一指责是错误的,原告提 出医院“面对羊水过多异常这一情况,未采取进一 步的检查手段,实施产前诊断进行确诊”,但不能 据此认为“其健康生育选择权被侵权”。三院认为, 医院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行为没有违法,与女婴 残缺左上肢没有因果关系,显然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母婴保健法的概念
母婴保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运用医学科学 技术,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 和婴儿保健服务,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 生人口素质。 母婴保健法是调整在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泛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与其相配套实施的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孕妇选择权的法律依据: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应终止妊娠《中 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3章 第18节 标题:医学意见 法条 内容: 经产前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 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 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 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释义: 本条 是对医师有权向夫妻双方提出医学意见的规定。 一、胎儿所患 严重的遗传病指:1.染色体病:如先天愚型,18--三体病,13-三体病;2.单基因病:苯丙酮尿症,成人型多囊肾病,肝豆状 核变性,强直性肌营养不良等;3.伴性遗传病:如血友病甲乙 型,x连锁性遗传智力低下,社氏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二、可 检测的胎儿畸形有:1.神经系统疾病:无脑畸形、脑积水、脊 柱裂、脑脊膜膨出等;2.内脏膨出或内脏外翻;3.胸水及腹水; 4.泌尿系统:巨大膀胱、肾积水、多囊肾等;5.胃肠道闭锁; 6.四肢短小畸形:如成骨不全、软骨发育不全;7.联体畸形; 8.心脏和大血管畸形等;9.其它严重的胎儿畸形。或许有的同 行会狡辩说:这里并没有提到右上肢残缺是严重的畸形。
智女士认为,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一、医院存在违反 法定义务的行为,《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办法》第十五条 孕产期保健服务的主要内容是:对高危孕妇实 行重点监护。第十八条:“发现孕妇有原因不明多次流产或羊 水过多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并进行医学指导 ,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20条:“孕妇有羊水过多的,医师 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二、有侵害结果的发生,使智女士、 陈先生夫妇未能生出一个肢体健全的婴儿;三、医院的行为与 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正是由于该医院在有两次不明原因 的人工流产史被确定为高危孕妇,市三院未告知智殷进行产前 诊断,也未进行医学指导,在羊水过多后也没有作进一步的产 前诊断,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最终导致肢体残缺女婴的 出生; 四、医院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具有胎儿保健专业知识的 医院,医生应当知道胎儿出现异常不作进一步产前诊断,可能 导致出生的婴儿肢体残缺,却没有预见到,或者其已经预见到 这个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因此,该医院的行为符合侵权责 任构成四要件,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由于该医院行为导 致的结果,致使智女士、陈先生夫妇及其女儿遭受长期的痛苦, 被上诉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在亲友们的眼中,智女士和陈先生虽然工作不 稳定,收入又没有固定的,但小两口婚后恩恩 爱爱,很快就怀上了下一代。然而就在智女士 在江苏省盐城市慈航医院医院剖腹产下一名女 婴的时候,全家人一看孩子全傻了——这孩子 缺了右上肢! 2006年5月,智女士和陈先 生以侵害“健康生育选择权”为由,把盐城市 第三人民医院告上了法庭。
三、母婴保健的内容
1.婚前保健: 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咨询 婚前医学检查 2.孕产期保健:母婴、孕产妇、胎儿、新生儿保 健 终止妊娠:A严重遗传性疾病;B严重缺陷;C严 重疾病危及孕妇生命 严禁进行医学需要外的胎儿性别鉴定
案例:二级甲等医院6次医检查不出女婴肢残, 医院该不该赔偿?
据悉,这是江苏省盐城市首例状告医院侵害“健康生 育选择权”的案件。 原告:医院本可避免悲剧发生智 女士从怀孕后直到生出肢残儿,一直由盐城市第三人 民医院提供产前保健服务。服务的内容主要是定期进 行产前检查,主要手段是B超。因智女士有两次不明 原因的人工流产史被确定为高危孕妇,市三院未告知 智殷进行产前诊断,也未进行医学指导。在智女士怀 孕期间进行的2次B超检查中,医院的检查报告第一次 产前超声检查羊水暗区为4.5cm、第二次的产前超声 检查4个象限内羊水量之和羊水暗区18.1cm为羊水过 多,市三院的超声报告单均未提示异常,也未告知孕 妇进行产前诊断。为智女士进行产前B超检查的医生 张强没有执业医师证书,产前B超检查操作过程也由 张强一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