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其实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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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三章孕产期保健第四章婴儿保健第五章技术鉴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四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1996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保障母亲和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母婴保健工作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母婴保健实行国家指导与自我保健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以国家为主,集体、个人共同参与。

第四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及母婴康复;(八)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并设立母婴保健专项资金,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在本省行区域内推行母婴保健保偿制度。

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制定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对母婴保健工作实行分级分类指导,并实施监督管理。

母婴保健法律法规

母婴保健法律法规
有效性。
03
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实施
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如讲座、培训班、宣传册等,提高公 众对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 。
媒体传播
利用媒体资源,如电视、广播、报纸 等,广泛传播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相 关知识和信息,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 。
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
案例分析
此案例突显了母婴保健法律法规 对于保障母婴权益的重要性。对 于医疗机构未能履行相关职责的 行为,法律需予以严惩,以维护
母婴健康权益。
案例二
01
案例概述
某市开展母婴保健专项行动,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
,有效提高了母婴保健服务质量和覆盖率。
02
实施效果
该市母婴保健服务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均有所下降
露和滥用。
违法惩处
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律法 规的行为,应依法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母婴保健的法律救济
01
02
03
权利救济途径
当母婴的合法权益受到侵 害时,可通过行政复议、 诉讼等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
赔偿机制
对因违反母婴保健法律法 规造成来自婴损害的,应依 法给予赔偿。法律援助
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情况的 母婴提供法律援助,帮助 他们维护合法权益。
05
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未来 展望
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发展趋势
立法完善
随着社会对母婴健康问题的关注加深 ,未来将有更多相关法律法规出台, 覆盖更广泛的内容,以保障母婴权益 。
国际化接轨
我国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将进一步与国 际接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高立 法质量和水平。

母婴保健法1

母婴保健法1

构成要件


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未取得 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而从事相关工作的人)。 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无权为 他人实施相关的手术,但为了牟取不法利益或 出于其它私利而实施这种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的医疗卫生管理 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 妊娠手术等行为,构成本罪要求具备的“情节 严重”的要件。
母婴保健法指由各级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在保障和促进 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属 性 : 公 共 卫 生
第一层面:疾病预防控制
主要包括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伤害
第二层面:健康保护
食品安全、职业安全、环境安全、妇幼保健
第三层面:健康促进
创造和维护促进人群健康的环境和条件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一、未取得国家Biblioteka 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二、经考核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从事母婴保健的工作 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违反母婴保 健法的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相关情形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 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二、取得相应合格证书而从事母婴保健的工作人员,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就 诊人身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335条,以医疗事故罪 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 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335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 凡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 施行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等技术服务的医疗保 健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获得《母 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条件: 第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第二、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服务基本标准》; 第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017年11月4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母婴保健法(医疗卫生法规课件)

母婴保健法(医疗卫生法规课件)

国家 推行母乳喂养
2.4
技术鉴定
Technical appraisal
2.4 技术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母婴保健法
严禁进行医学需要外的胎儿性别鉴定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 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 需要的除外。
2.5
法律责任
legal responsibility
2.5.1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母婴保健法
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2 孕产期保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母婴保健法
第十八条 Article 18
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 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2.3
婴幼儿保健
Infant health care
2.3 婴幼儿保健
建立儿童 保健手册
对婴儿进行 预防接种
进行 新生儿访视
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5.2 民事责任
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
相关规定 Relevant regulations
母婴保健工作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 诊疗护理过失,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 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承 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5.3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母婴保健法
相关规定 Relevant regulations
取得相应合格证书从事母婴保健的工作人 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 355条医疗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避孕 节育
育龄夫妻

母婴室法律规定(3篇)

母婴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母婴室是指为哺乳期妇女提供哺乳、休息的场所,是保障哺乳期妇女权益、维护母婴健康的重要设施。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母婴室的建设和完善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为了规范母婴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哺乳期妇女和婴儿的合法权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母婴室法律规定。

二、母婴室法律规定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我国母婴保健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母婴室的建设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规定,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为哺乳期妇女提供哺乳、休息的场所。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作出了规定,其中包括母婴室的建设和管理。

该条例要求公共场所的母婴室应当符合卫生条件,确保哺乳期妇女和婴儿的健康。

3.《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与管理规范》《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与管理规范》对母婴室的配置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母婴室的面积、设施、卫生条件等。

4.《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提高母婴室的覆盖率和服务水平。

三、母婴室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母婴室设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1)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2)大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3)医院、妇幼保健院;(4)文化、体育、娱乐场所;(5)旅游景点;(6)其他需要设置母婴室的公共场所。

2. 母婴室设施母婴室应配备以下设施:(1)哺乳台或哺乳椅;(2)婴儿护理台;(3)婴儿尿布台;(4)消毒设施;(5)母婴用品储存柜;(6)卫生间;(7)休息区。

3. 母婴室管理母婴室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免费使用;(2)卫生、安全、舒适;(3)方便哺乳期妇女和婴儿使用;(4)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

4. 违规处罚对于未按规定设置母婴室或者设置不合格母婴室的公共场所,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四、母婴室法律规定实施现状及问题1. 实施现状近年来,我国母婴室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公共场所母婴室的覆盖率逐渐提高。

母婴保健法

母婴保健法

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是指一系列为了保护母亲和婴儿健康、促进婴幼儿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该法律体系的目标是确保妇女在怀孕、分娩和育儿过程中的权益和健康,同时关注婴幼儿的成长和全面发展。

母婴保健法对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国内外母婴保健法的概述、主要内容、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概述母婴保健法在国内外都有相应的立法和政策进行保障。

国际上,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等机构已经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母婴保健的国际公约和指导方针。

国内,我国政府也已经多次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保障妇女和婴儿的权益和健康。

二、主要内容1. 妇女权益保障:母婴保健法重视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和身体健康权。

禁止歧视妇女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的权益。

规定雇主不能因为妇女怀孕而解雇或歧视她们的职业机会。

2. 婴儿健康保护:母婴保健法强调婴幼儿的健康保护。

规定了婴儿的营养需求、疫苗接种、合理喂养和合适的生活环境等内容。

同时,对于婴幼儿的疾病预防和控制也有相应的规定。

3. 安全保障措施:母婴保健法还包括了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孕产妇保护、出生登记、确保正规医疗服务等方面。

同时,对于妇女和儿童的虐待和暴力行为也有专门的保护措施。

三、实施效果母婴保健法的实施效果是可观的。

通过有关政策和措施的实施,我国妇女和婴儿的健康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妇女和婴儿的死亡率显著下降,孕产妇的健康状况得到有效保障,婴幼儿的生长和发展也得到了关注和促进。

同时,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也积极宣传和推动母婴保健法的落地实施。

四、存在问题虽然母婴保健法的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地区和群体的实施力度不够,法律的普及率有待提高。

其次,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制定母婴保健法时存在差异,对比国际上的权威指导标准,仍然存在一些差距。

此外,一些地方实际工作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法律的落地难度较大。

在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法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提升各地区的法律意识;加强国际合作,了解并学习国际母婴保健法的最新进展;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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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 型精神病以及其它重型精神病。 •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 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9.法律责任(1)
• 《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 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 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 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孕产妇保健的实施与管理(4)
• • • • • 3、对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①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分级住院分娩的规定。 ②相关人员新生儿窒息复苏人人过关。 新生儿科医生、麻醉师、产科医生、助产士 ③严格控制剖宫产率。《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剖宫产手 术管理的通知》湘卫基妇发[2013]12号 • 严格手术审批:择期剖宫产术必须经科主任批准。 • 要准确把握剖宫产指针:徐急诊剖宫产手术外,超出手术 指针的剖宫产须报医务科或主管院长批准。 • 重点减少非医学指征的剖宫产。
5.明确了医疗保健机构在母婴保健服 务中的法律责任(1)
5.明确了医疗保健机构在母婴保健服 务中的法律责任(2)
②公民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 产筛、新筛、听筛告知同意书等等。 ③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的母婴保健服的权 利。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等。
6.医疗保健机构法定报告的妇幼卫生 信息的内容
婴儿保健服务(2)
• 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 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不得向孕产妇 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 • 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保健机 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 设备、资金和资料。 • 有不满1周风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 间内其安排一定哺乳时间。动时间内其安排一定 哺乳时间。
4.依法规范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②规定对“母婴保健”机构和人员要实行二次准入 《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 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 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许可 须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务人员执业许可 的前提下。
8.母婴保健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 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 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 其他传染病。
•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 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失自主生活能力, 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 遗传性疾病。
8.母婴保健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9.法律责任(2)
• 《法》第三十六条 •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 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 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 能力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法律责任(3)
《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 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 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 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母婴保健工作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法》第4、29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管全国的母婴保健工作。 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法》第30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 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实施办法》第7条: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 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 • (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 划和实施步骤; • (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 • (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4.依法规范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④要远距离母婴保健工作者要有高尚的职业 道德 《法》31条: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 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 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法》34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我们倡导要突出一个“爱”字,以“爱婴儿、 爱母亲”作为职业道德的标准。
9.法律责任(4)
• 《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 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 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 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 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其实施
提纲
一、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实施与管理。
一、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法》共7章39条。1994年10月27 日公布,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总则有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技术鉴定行政管 理法律责任附则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共8章45条,2011 年6月20日公布,同日开始实施。 较《法》增加了“婴儿保健”一章。
5.明确了医疗保健机构在母婴保健服 务中的法律责任(1)
《法》7、14-24条,以及《实施办法》第2、 3、4、多个条款中提到服务内容与具体要 求 ①应当为公民提供以下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略) 孕产期保健服务 婴儿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1)
• 《实施办法》第18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 健服务: • (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 (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 (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 (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 《法》第21条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 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 《实施办法》第24条 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 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 死亡率。
3.新时代母婴保健工作方针
《实施办法》“总则”第5条母婴保健工作以 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 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 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4.依法规范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①明确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内容。 • 《实施办法》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 项: •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 (二)婚前医学检查; •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 (四)助产技术; •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立法宗旨: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 生人口素质。 • 法律适应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基本内容
1、政府对母婴保健工作的责任《法》第2、3、28条,《实 施办法》第6条规定: 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 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 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 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 业的发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 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 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4.依法规范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 ③明确了考核许可的权限《实施办法》第 35条规定: •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省卫生厅 •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设区的市卫生局 •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 手术、家庭接生——县卫生局 • 前提:符合《母妇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 标准》 • 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孕产期保健服务(2)
• (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 喂养婴儿; • (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 (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 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 (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婴儿保健服务(1)
《法》第二十四条,《实施办法》第四章 婴 儿保健: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 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 治疗和监测。 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 (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 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 有产妇和婴儿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 的,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有关妇幼卫生上报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 作者的法定责任。
7.相关部门在母婴保健工作中的职责。
公安:部门要参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民政: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当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 第11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 教育:部门要协助培养母婴保健专门人才; 劳动保障:部门实行生育保险,保障母婴获 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等。
(一)孕产妇保健的实施与管理(2)
• 1、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 2009年4月1日起凡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全省统一 使用《湖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简称《保健手 册》)。 • 《保健手册》的运送。 • 孕妇到乡级卫生机构领取,自行保管,产检、分 娩时出示给医生填写和查阅。 • 产后,由家属及时将手册送至发放机构,建立儿 童保健手册(医院也免费发放)、进行产后访视。 • 产后42天检查后,由手册发放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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