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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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申请、变更、注销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申请、变更、注销

区人社局用户操作指南一、注册用户(通常为单位管理员)第一步:打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页(/)。

第二步:点击“进入内网”进入。

第三步:在“业务系统”栏目,按服务类型分类选择“其他”,点击“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与管理系统”。

第四步:用户注册。

注册前请认真阅读用户服务协议,按照注册步骤完成用户注册。

注意:本系统采取实名注册方式,请正确填写公民身份号码,每个公民身份号码只能注册一个账户,登陆账号只能由字母开头。

二.单位权限申请第一步:点击“单位用户申请(申请前请先注册为用户)”进入。

第二步:输入管理员个人账号及密码。

第三步:补充填写其他信息。

第四步:选择“申请业务管理员权限”。

第五步:选择需要申请的业务系统。

第六步:选择需要申请的用户类型。

第七步:在“请选择申请权限的区县人事部门”中填入区人社局名称,关键字请输入“某某区人事主管部门”搜索。

第八步:提示申请成功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区人社局即可以登陆系统开展相关业务。

三、设置浏览器的兼容性如果用户使用IE8.0或以上的IE浏览器版本进行操作,请先按以下步骤设置浏览器的兼容性,低版本浏览器的用户可忽略此环节。

第一步:选择“工具”---“兼容性视图设置”。

第二步:点击“添加”按钮,把当前显示的网站添加到“已添加到兼容性视图中的网站”里面,然后关闭。

第三步:选择“工具”---“Internet选项”,选择“安全”---“受信任的站点”。

点击“站点”:取消“对该区域中的所有站点要求服务器验证(https:)(S)”的打钩,并点击“添加”按钮,把当前显示的网站添加到“网站”里面,然后关闭。

四、审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权限申请第一步:区人社局管理员登录系统,选择“业务管理员审核”。

第二步:点击“审核”,选择“审核意见(通过或不通过)”后,点击“确定”。

区人社局用户如果需要多个业务人员的,点击“用户管理”,并“添加业务用户”,输入新增加人员的身份证号码(之前已经在本系统注册),添加成功后,按单位职责分别授权审批相应步骤内容。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9.16•【字号】穗人社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39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和《关于委托下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权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50号)等精神,为规范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工作,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推进行政许可的公开公正,切实保障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迳向我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9月16日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前言根据《广州市人才市场条例》、《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执法主体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编办登记注册,或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原则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也可按照自愿、就近、便民原则,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到经营地所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许可。

中外合资、港澳独资和省直、中央单位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余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地所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科室、统一窗口”的原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依据业务范围分送市人才交流协会或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进行材料和场地等资格初审,再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80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80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80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加强我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规范管理,现将《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7月29日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招(聘)用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需进行就业登记的,依照本法执行。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城镇劳动者、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市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进行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用人单位招(聘)用境外劳动者(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9.10•【字号】穗人社发[2013]97号•【施行日期】201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97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现将《广州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9月10日广州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的管理,规范我市职称评审工作,建立公平公正、高效有序的职称评审工作机制,根据《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粤人职〔1998〕16号)、《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粤人职〔1996〕2号)及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在我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委办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受委托承担我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评委办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评委办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直接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五条组建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对应设立评委办;在同一个单位或部门组建的两个及以上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可设立一个评委办。

第六条评委办一般设于相应的市直或区(县级市)有关单位、部门或行业协会等合法的社会组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穗人社函[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4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省政府《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123号),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执行。

二、生育保险缴费率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85%缴纳。

三、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的;(二)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但在当年转业、复员、退伍的人员及当年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已按规定及时参加生育保险者,不受累计满1年的限定。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或流产时,享受下列待遇的标准为:(一)生育津贴。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发放生育津贴。

计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按自然天数。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含原领取非全额工资者)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二)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按生育津贴的规定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7.12•【字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职能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7月12日(承办处室:局监督支队,联系电话:83327081)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府令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依法受委托的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穗发改人口[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1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之《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规范引进人才办理程序和流程,提高引进人才工作效率,特制定《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相关工作请照此执行。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6月10日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进人才的范围本细则所称引进人才包括:(一)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指在毕业后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接收手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指广州地区用人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和技能类在职人才)。

二、责任分工本市市属、区属单位引进人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开展引进人才相关工作。

中央驻穗、省属及在省登记、注册单位引进人才按省组织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教育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开展。

三、办理程序(一)注册及立户1. 注册登记在本市依法成立并具有用人自主权的用人单位均可申办引进人才入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和《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程序》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2]60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2.07.16【实施日期】2012.07.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和《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程序》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60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11〕52号)的精神,加大对本市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扶持力度,特制定《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和《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程序》,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在执行本通知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本级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扩大补贴项目和提高补贴标准。

二、本通知从签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15日,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11〕52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就业专项资金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项目、对象、标准、申领程序等,特制定如下标准。

一、用人单位招用工补贴(一)补贴对象:广州地区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以实际招用人数计算,给予用人单位1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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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4]3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09.16【实施日期】2014.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39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和《关于委托下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权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50号)等精神,为规范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工作,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推进行政许可的公开公正,切实保障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迳向我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9月16日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前言根据《广州市人才市场条例》、《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执法主体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编办登记注册,或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原则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也可按照自愿、就近、便民原则,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到经营地所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许可。

中外合资、港澳独资和省直、中央单位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余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地所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科室、统一窗口”的原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依据业务范围分送市人才交流协会或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进行材料和场地等资格初审,再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由各区(县级市)指定一个窗口受理、一个主管部门审核和一个分管领导审批。

二、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业务范围经许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从事以下业务: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人才推荐;人才招聘;人才租赁;人才培训;人才测评;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人才择业咨询指导;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咨询;职业介绍;职业信息服务;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三、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条件申请设立、变更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机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机构经营特点的用语,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机构经营范围一致,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人力资源机构除外),再向市或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许可。

(一)设立许可的申请条件1. 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设施。

具体要求:从事属人才服务业务的机构场所实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从事属职业介绍服务的机构场所实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属从事人才租赁业务的,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同时从事人才服务和职业介绍服务业务的机构,实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2. 有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

具体要求:从事属人才服务的机构不少于5名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属职业介绍服务的机构不少于3名取得广东省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法定代表人须是机构股东。

3. 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4.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 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业务的,除满足上述五项条件外,还需具备如下条件:具有3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程序设计师资格的专职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网站使用注册域名,具有合法的ICP经营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部门备案;自有或租用服务器1台以上,租用IDC机房的共享带宽不低于100M,自建机房的独享带宽不低于5M。

申请从事人才培训业务的,除满足上述五项条件外,还需具备如下条件: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与培训业务相对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专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5名;每个培训专业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教师,并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应有专用或租用、面积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符合国家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的培训场所。

有健全的培训规章制度。

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符合政府制定的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发展规划。

申请从事人才测评业务,除满足上述五项条件外,还需具备如下条件:不少于2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人力资源测评技术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先进的人力资源测评软件和相应的设备条件。

(二)变更许可的申请条件申请变更机构名称的,机构名称表述的内容应当与机构经营范围一致;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须与申请条件的场地标准一致;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的法定代表人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股东;需变更业务范围的,须提供相应业务证明。

(三)注销许可的申请条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提出注销申请或由市、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给予强制注销:未参加年检、许可证失效的,主动歇业的,法院裁定破产的等。

四、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对申请设立许可的,市、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自受理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申请变更或注销许可的,市、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自受理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办理方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应把书面申报资料送至市或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的服务窗口,同时通过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行业协会管理系统http:///vsgzhr/Login_RC2.aspx进行注册登录并填报、上传有关申请资料。

许可申请原则上应由申办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办理,如果委托代办,需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公证书》。

六、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公告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下一月的10日前,以表格形式在相应网站公告当月的行政许可情况。

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许可证编号、机构地址、法人代表或机构负责人、联系电话、行政许可情况(新设立、变更、注销)。

并在下一季的10日前,以表格形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当季的行政许可情况,内容与公告一致。

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专用章制作市、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行制作“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专用章”,内容为“广州市或广州市XX区或XX市(县级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专用章”。

其标准按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一、设立许可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同时提交纸质申报资料和网上申报,具体内容包括:(一)《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设立许可申请表》(文本1)。

(二)许可申请报告(原件)。

内容主要包括:申请理由、申请业务范围、具备相应的条件、筹备情况、应公开的服务内容、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三)机构服务章程。

内容主要包括:服务宗旨、服务对象、业务范围、组织架构、业务运作、收费情况等。

(四)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五)提交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属从事人才租赁业务的,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的验资报告,兼营机构提交上一年的财务报表(原件、复印件)。

(六)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的提交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属临时商业用途的提交街道办事处开具不少于1年的商业使用证明)(原件、复印件)。

(七)不少于3名(属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5名专职从业人员身份证、学历证、《广东省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复印件)。

申请从事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人才培训、人才测评业务的,除提供上述七项材料外,还须提供与相应业务有关的材料。

二、资料受理市或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的服务窗口在受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料时,应当场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一)申请资料齐全完整并符合条件的,现场出具《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设立许可书面材料受理通知书》(文本2)给申办人,并在《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设立许可审批表》“初审意见”栏填写意见,及时将相关资料送市人才交流协会、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市场主管部门。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不规范或不符合申办条件的,现场出具《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设立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文本3),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如果不属于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范畴的,现场出具《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设立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文本4)。

三、资料审核市人才交流协会、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市场主管部门在收到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并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实机构经营场地的面积、办公设备等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是否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审核完后,在《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设立许可审批表》(文本5)“主管部门意见”栏填写意见,报主管部门领导、局分管领导审批。

四、送达行政许可审核通过的,市或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核发《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设立许可决定书》(文本6),制作《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交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填写《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送达回证》(文本7)并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

同时,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穗人社发〔2012〕14号)的要求,签订《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承诺书》(文本8),同步建立《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档案》。

人力资源服务设立许可没有通过的,市或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出具《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不予设立许可决定书》(文本9),填写《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送达回证》并由申办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

网上审核同步完成,所有材料和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按要求归档。

一、变更许可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同时提交纸质申报资料和网上申报,具体内容包括:(一)《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许可申请表》(文本10);(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三)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属变更企业名称的,机构名称中的表述应当是反映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或者机构经营特点的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机构经营范围一致。

属变更经营场地的,除需提供上述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供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的提交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属临时商业用途的提交街道办事处开具不少于1年的商业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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