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动态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研究制定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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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定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
口 宋国君 何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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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

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1. 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空气质量成为了公众关注的重要问题。
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工业化进程加快,导致大量的污染物排放,使得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下降。
为了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保护环境健康,制定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势在必行。
2. 目标和原则2.1 目标制定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的主要目标是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使之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以保护居民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2 原则•科学合理:制定规划需要密切结合城市实际情况,依据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综合治理:通过综合治理措施,全面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包括减少污染源、提高环境治理效率等。
•公众参与:充分发挥公众的参与作用,促进城市居民对于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的关注和参与度。
•持续改善:规划建设后,不断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措施,保持城市空气环境的持续改善。
3. 规划内容3.1 污染源控制措施•工业污染源:加强对工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严格控制工业废气排放,并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
•交通污染源:推广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加强对老旧车辆的淘汰和限行管理,完善公共交通网络,鼓励居民减少使用私家车。
•建筑施工污染源:加强对建筑施工污染源的管理,推广绿色建筑,推动施工工地粉尘、噪音等污染物的减排。
•农村污染源:加强农村环境管理,推广农业非点源污染治理技术,减少农村废弃物的焚烧行为。
3.2 环境监测与评估建立城市空气环境监测网络,对主要污染物进行实时监测,利用大数据和技术分析监测数据,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源。
定期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进行评估,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向公众公开。
3.3 环境治理设施建设加大对城市环境治理设施的建设力度,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设施、废气治理设备等。
优化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规划,提高环境治理设施的覆盖率,确保城市环境污染物得到有效治理。
3.4 公众教育与参与开展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
环保部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

范 运 行 ,确 保 环 境 空 气 监 测 数 据 客 观 、 准 确 、真 实 ,环 境 保 护 部 3月 1日发 布 了 《国 程 序 、 内容 、 时 限 和 其 他 要 求 ,适 用 于 标 家环 境空 气质 量监测 网城 市站 运行 管理 实 施细则 ( 试行 ) 》和 《国家环境 空气质 量监 准制修订工作全过程的管理 。 测 网 城 市 站 自 动 监 测 仪 器 关 键 技 术 参 数 管 试行 ) 》 。《 细 则 》明确 了环境保 护 环境保 护部 印发 《 国家 环境保 护 “ 十三 理规 定 ( 部负 责组 织 及管理 国 家城市 站 ,国家城 市 五”环境 与健康工作规划 》 站 点位 的增加 、变更 和 撤销 等需 经环境 保 2月 2 3日,环境 保 护部 印 发 《 国家 环 护部 审批 ;监测 总站 负 责国 家城市 站 的技 境保 护 “ 十 三 五”环 境与 健康 工作 规 划 》 。 术 管理和 运 行考核 ;地 方环 境保 护部 门负 《 规 划 》坚 持 问题 导 向 , 突 出 战 略 性 、实 用 责 国家城 市站 运行所 必 需 的基础 条件 保 障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规 划 目标 为 : 掌 握 我 国 重 工 作 ,不 再 参 与 数 据 的 生 产 和 审 核 。 国 家 点 地 区 、重 点 行 业 主 要 污 染 物 人 群 暴 露 水 城 市站 环境 质量 监测 系统仪 器设 备关 键技 平 和健 康影 响基 本情 况 ,建 立 环境 与健康 术 参数 的 管理 遵循 《 规 定 》要求 ,由监测 监 测 、调 查和 风 险 评 估制 度 及 标准 体 系 , 总 站组织验 收。《 细则 》明确规定 未经 中国 增 强 科 技 支 撑 能 力 ,创 新 管 理 体 制 机 制 , 环境 监测总站 同意 , 不得 将国家城市站数据 提 升 环 境 决 策 水 平 , 壮 大 工 作 队 伍 , 推 动 提 供 给任 何第 三 方 , 不 得利 用 国家 城 市站 公 众积极参与 并支持 环境与健 康工作 。《 规 数 据 、档 案 或 有 关 资 料 对 外 开 展 技 术 交 流 、 划 》规 定 了 5个 方 面 的重 点任 务 ,包 括 推进 科学研究 、业 务联系 、数据交换 等。 调 查和 监测 ,强化 技 术支 撑 ,加 大科 研力 度 ,加快 制 度建 设 ,加 强 宣传 教育 等 。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印发 《 关于 加强生态修 保 障规划 目标的 实现 ,《 规划 》从加 强组织 境 基 础 类 标 准 和 环 境 管 理 规 范 类 标 准 。 办 法 规 定 了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的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篇一: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方法-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方法1. 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本评价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评价,包括小时、日、月、季度和年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修改单HJ/T 193-2005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05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2007-04)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技术规定(修订中)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和定义3.1 达标与超标污染物浓度小于(或等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中相应各项污染物浓度限值的二级标准,即为达标;污染物浓度大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中相应各项污染物浓度限值的二级标准,即为超标;3.2 超标率超标率=超标日(小时)数/参与评价的有效日(小时)数3.3 超标倍数超标倍数=(污染物浓度-相应的国家二级标准)/相应的国家二级标准4. 评价因子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臭氧(O3)、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X)、总悬浮颗粒物(TSP )、铅(Pb)、苯并【a】芘、氟化物共10项。
4.1自动监测因子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臭氧(O3)、一氧化碳(CO)和氮氧化物(NOX)。
4.2手动监测监测因子总悬浮颗粒物(TSP)、铅(Pb)、苯并【a】芘和氟化物。
5、监测点位所有国家认证的点位必须监测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三项污染物,每个城市在现有国家认证点位中至少选择两个点位监测其它七项指标,臭氧点位选取原则另行规定。
臭氧点位选取原则:(1)上风向和背景监测点。
这种监测点用来确定上风向O3及前体物的传输对本地区的影响,监测本地区的背景浓度。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6〕1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4日榆林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70号)精神,推动全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为重点领域,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着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培育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着力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着力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
加快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推进生态榆林建设步伐。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排污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制与第三方具体治污连带责任相结合。
排污者要按照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承担污染治理费用。
第三方治理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预定的具体污染治理责任。
排污者与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经济合同约定,建立相互制约、共同负责的市场运行机制。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202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202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26•【字号】榆政办发〔2022〕31号•【施行日期】202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202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榆林市蓝天保卫战2022年工作方案》《榆林市碧水保卫战2022年工作方案》《榆林市净土保卫战2022年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26日榆林市蓝天保卫战2022年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和《陕西省蓝天保卫战2022年工作方案》(陕政办发〔2022〕8号),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2年,持续巩固“十三五”空气质量改善成果;榆林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区完成省、市下达的优良天数比率、PM2.5平均浓度、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任务;力争各县市区、园区空气质量指标全面达标;做好省十七运期间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二、重点工作(一)突出重点,着力打好三场攻坚战。
1.全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
聚焦颗粒物(PM10和PM2.5)污染,以春季(3月-5月)和秋冬季(10月-次年3月)为重点时段,持续开展大气污染攻坚行动,减少污染天气发生频次、降低污染程度;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开展传统产业聚集区综合整治;加快实施工业污染排放深度治理,强化脱硫脱硝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加快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优化能源供给结构,严控煤炭消费增长,扎实做好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深入开展锅炉综合整治;坚持联防联控,强化区域协作机制,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建立健全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体系,科学应对污染天气;建立省十七运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
榆林市部分环境规划

目录第一节第1条.榆林地区生态环境的现状特点1.1 自然生态环境脆弱1.2荒漠化与水土流失第二节中心城区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第1条总体目标第2条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第3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第4条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第5条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第6条大气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措施第7条水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措施第8条声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措施第9条固体废弃物污染综合治理措施第10条污水工程第11条雨水工程第12条再生水利用第一节第一条.榆林地区生态环境的现状特点1.1 自然生态环境脆弱榆林地区位于我国东部季风气候区和西北干旱气候区的过渡带, 黄土高源与毛乌素沙漠的过渡带, 草原与荒漠的过渡带, 生态环境脆弱, 属于典型的生态脆弱带。
表现在地表组成物质上, 以松散物质为主, 北部沙质荒漠化区地表是砂及粉沙, 南部黄土丘陵沟壑区为黄土, 无论是砂及粉沙, 还是黄土, 地表结构疏松易遭受风蚀和水蚀, 易引起水土流失。
表现在气候上, 气温低, 降水少而集中,大风、沙暴多, 冬季少雪而干燥, 春季多大风。
表现在植被上, 该地区从南向北, 由草原植被向荒漠植被过渡。
植被稀疏低矮, 植物群落结构简单, 种群贫乏, 野生动物减少, 生物多样性降低。
1.2荒漠化与水土流失该区沙质荒漠化地区占区内面积的3617 % , 以沙丘为主, 分布着固定、半固定和流动沙丘。
近150 年来, 沙质荒漠化土地向长城以南扩展了35km , 流沙越过榆林城南40km 的鱼河堡和上盐湾。
荒漠化是榆林市最主要的环境问题。
在黄土丘陵沟壑区水土流失严重, 沟道密度超过4kmPkm2 。
第二节中心城区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第1条总体目标规划2015 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十五”末减少10%以上,建成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破坏得到有效控制,循环经济系统建设初见成效,初步实现生态良性循环的目标。
规划2020 年,建成国家生态市,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工业污染得到全面控制,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清洁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的目标。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5.11•【字号】榆政办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榆林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全市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对各县区政府和承担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市直部门及重点企事业单位的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下达的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污染物总量减排规划、年度削减计划和完成措施,落实考核奖惩。
第五条市直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履行污染减排工作责任。
环保部门负责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污染减排办公室日常工作,对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统一管理,拟定污染减排规划、计划,建立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并抓好监督实施。
发改部门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产能,严格项目准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水平,为经济发展腾出环境容量。
加快推进两厂(场)建设,按期完成重点镇及工业园区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任务。
住建部门负责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生活污染减排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削减生活污染物排放。
工信部门负责落后产能、工艺的淘汰,按年度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快粘土砖厂、小石灰窑、小水泥、小冶炼、小化工、小电厂等高污染、高排放企业的淘汰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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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动态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榆林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动态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第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榆林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
动态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协同共进,根据《榆林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8-2025)》(以下简称达标规划)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拟纳入达标规划的项目评估和规划实施、项目调整和效果评估。
第三条达标规划是我市实施项目建设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依据,未经批准,严禁修改。
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规划实施动态评估工作,按有关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达标规划动态评估工作,市发改委、市高端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各自职能开展配合工作。
第五条动态评估周期为12个月,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完成规划动态调整项目清单编制,3月底前完成动态评估工作。
第六条经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的咨询机构,可承担达标规划动态评估工作,动态评估应采用符合榆林市实际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的各类空气质量模型开展。
第七条项目有下列情形的,需纳入动态考核评估:
(一)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规定,大气环境预测为一级评价的;
(二)项目实施对榆林市环境空气质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第八条项目有下列情形的,优先纳入达标规划:
(一)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榆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产业发展规划和促进政策中明确的重点项目;
(二)属于国家、省、市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
(三)属于榆林市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
(四)本企业、本系统已按最严格环保措施完成改造,实现最少排放的;
(五)执行最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且工艺可行的;
(六)具备当年开工条件的。
第九条项目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纳入达标规划:
(一)属于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中限制类的;
(二)未采纳最严格环保措施,本企业、本系统具备削减潜力,未进行改造的;
(三)环保管理滞后,多次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十条动态评估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草局、市高端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等单位,在市级重点项目中筛选形成拟纳入达标规划项目清单。
拟纳入清单项目应当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稿编制,工艺和产品路线确定,基本具备开工条件。
(二)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高端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是否满足榆林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是否满足榆林市环境空气质量需要,是否采用最先进环保技术,是否执行最严格排放要求为原则,组织编制项目评审标准和规则。
(三)各相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评审标准和规则提供申报文件,由市生态环境局汇总进入项目筛选库。
入库项目经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高端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规划动态调整项目清单。
(四)达标规划评估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评估规划动态调整项目清单实施对达标规划实施的影响,出具动态评估报告。
动态评估报告应当包括: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新纳入规划项目环境空气影响,规划项目实施对榆林市环境改善的影响,下一步管控要求和建议。
(五)达标规划动态评估报告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并征求市发改委、市高端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等单位意见后,上报市政府发布实施。
第十一条市发改委、市高端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编制的项目建设规划应当与达标规划及其评估报告衔接,各县市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部门应当将达标规划及其评估报告作为项目审批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市生态环境局可以组织专家对完成的达标规划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评估的过程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改委、市高端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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