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员工,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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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1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题库1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题库 1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一、单选题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下列哪项不属于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______(D)A.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B.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C.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D.违反规定超标准配备小汽车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下列哪项不属于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______(C)A.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B.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C.纵容配偶、子女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D.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______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D)A. 半年B.一年C.二年D.三年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 ______,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B)A. 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B.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C. 监事会D.董事会5.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______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

在我国,企业法人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同类型。

其中,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出资或者参股控股的企业,是我国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将对其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出资或参股控股的企业。

其中,控股是指该公司的股份控制权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而参股则是指该公司的股份控制权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持有的股份。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

当时,国家开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大量私营企业被国有化,国家开始出资或参股控股企业来推动社会主义建设。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成为中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工作人员认定标准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工作,对于许多人来说是一份稳定的工作,但是在企业管理中,工作人员认定问题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工作人员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企业性质首先,工作人员认定标准与企业的所有权结构有关。

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由于国家或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持有控制权,因此归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员工才能够享受国有企业的待遇。

2.用工形式其次,工作人员认定标准与用工形式有关。

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采用正式合同工、非正式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不同用工形式。

仅正式合同工和非正式合同工才有机会获得国有企业员工的身份和待遇。

3.任职资格最后,工作人员认定标准与个人职业能力有关。

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要求员工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能力,所以个人的资质和能力也是认定标准之一。

以上三个方面都是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工作人员认定的主要标准,而具体的认定流程和标准则要根据不同公司制定具体的标准和规定,同时,也要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及职务犯罪认定问题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及职务犯罪认定问题
不 属 于 国有 公 司 。
依 照 法 律从 事公 务 的 人员 .以 国家 工作
人 员论 。 ” 国有 控 股 、 参股 公 司 中 的人 员

有 企 业
就 属第 二 款 所 说 的 国家 工 作 人 员 , 即 国 有公 司 、 业 、 业 单 位 委 派 到 国有 资 本 企 事
院 审判 委 员 会 在 对 重 庆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认 定 委 派 关 系 的 性 质 和 委 派 形 式 的 存 在 。 者认为 , 一 , 笔 其 委派 主 体 特 定 。 须 必
是 国家 机 关 、 国有 公 司 、 企业 、 业 单 位 , 事
请 示 的 批 复 中 , 出 :在 国有 资 本 控 股 、 指 “ 参 股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从 事 管 理 工作 的人 员, 除受 国家 机 关 、 有公 司 、 业 、 国 企 事业
有 公 司 依 照 现 代 企 业 制 度要 求 改制 成 为 国有 控 股 公 司 、 有参 股公 司 国 对 于 改 为
的 企业 , 疑 属 于 国有 企 业 , 国家 工 作 无 其
人 员 范 围 应 按 国 有公 司 、 企业 的范 围认
新 《 法 》 9 条 对 国 家工 作 人 员 作 刑 第 3 了 界 定 :本 法所 称 国 家工 作 人 员 。 是指 “
国 家 机关 中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 国有 公 司 、 企 业 、 业 单 位 、 民 团体 中从 事 公 务 的 事 人 人 员 和 国 家 机 关 、 有 公 司 、 业 、 业 国 企 事 单 位委 派 到非 国有 公 J 1'企 业 、事 业 单 位 、 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 社 以及 其 他

非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界定

非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界定

非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界定《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一款具体规定了所谓“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即:1、国有单位(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1、3种范围的内涵是相对清晰的,比较容易认定。

而第二项即“受委派”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分歧主要集中在非国有企业中哪些人员是具有“受委派”和“从事公务”特征之“准国家工作人员”。

本文试对此展开阐述:一、受委派的含义“受委派”的含义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主体方面,包括委派者和受委派者。

根据刑法的规定,委派者应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而受委派者有何条件,刑法并未进行限制性规定。

二是内容方面,即受委派者的权利和义务,刑法将其限制为“从事公务”,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公务”的内容来确定。

何为受国有单位委派?受委派是与依法定、受委托相对应、相并列的概念。

依法定是指行为人取得从事公务的资格是来自于依据全国性或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而进行的选举、任命、考核等,如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受委托是指行为人取得从事公务的资格是基于有关单位的委托而产生。

受委派是基于委任或派遣。

委托与委派之间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含义不同。

委派是委任、派遣,是一个单位任命某人到另一个单位担任一定职务,它实际上是任命,不过不是向本单位任命,而是基于某种合法缘由向外单位任命。

被委派者担任一定的职务,获得一定的授权在职权范围内独立从事公务。

委托则是基于协商将一定事务交给他人管理,被委托者以协议为依据独立从事活动,活动的结果按照协议由委托者和受委托者双方承担。

在现行《刑法》第九十三条中规定了受委派从事公务,而未规定受委托从事公务。

2023年辽宁省铁岭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预测试题(含答案)

2023年辽宁省铁岭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预测试题(含答案)

2023年辽宁省铁岭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预测试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多选题(10题)1.下列属于长江经济带的四大战略定位的是( )。

A.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示范带B.引领全国转型发展的创新驱动带C.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内河经济带D.东中西互动合作的协调发展带2.优化国土空间格局的基本思路包括()。

A.因地制宜,不同区域采用不同的开发模式B.人口与GDP相匹配,产业集中和人口集中相同步C.集中发展,多极化协同集聚D.集约发展,高效利用国土空间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体系。

A.毛泽东思想B.邓小平理论C.“三个代表”重要思想D.科学发展观4. 生产力的决定作用在于( )。

A.生产力是生产关系变革的前提和基础B.生产关系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建立的C.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D.生产力的变化发展决定着生产关系的变化和发展5. 网上爆料某公司,因从2013年1月份开始业务一直下滑,公司领导请来一位道长在公司院内做法事,认为业务发展上不去是办公大楼存在风水问题。

从哲学的角度看,上述做法()。

A.违背了物质是世界的本原的道理B.是主观唯心主义的表现C.否认了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D.是客观唯心主义的表现6.马克思主义科学性与革命性可以概括为()A.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最根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B.致力于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政治立场C.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是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理论品质D.实现共产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最崇高的社会理想7.要把()作为基本任务,把()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作为根本目标,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深化改革,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烟草行业行为规范

烟草行业行为规范

中国烟草行业行为规范(工业)TOBACCO INDUSTRY’SCODE OF CONDUCT国家烟草专卖局Array中国烟草总公司版权敬告使用本手册前,请认真阅读以下文字内容:《中国烟草行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手册)是中国烟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烟草总公司拥有其全部知识产权,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和使用手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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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共同价值观-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行为信条-潜心做事低调做人-行为要求-谦虚诚信务实奉献I目录导读 (i)总则 (1)第一章公共道德规范 (2)第二章职业行为规范 (7)综合管理 (7)领导干部类 (7)专业管理 (8)办公政务类 (8)人事劳资类 (10)党群政工类 (11)纪检监察类 (12)企业管理类 (13)信息管理类 (14)财务管理类 (15)审计监督类 (17)政策法规类 (18)安全保卫类 (19)后勤服务类 (20)科技管理类 (21)生产管理类 (22)营销管理类 (24)物资保障类 (25)业务职系 (26)技术研究类 (26)II品牌管理类 (27)市场销售类 (29)原料采购类 (30)原料供应类 (31)生产操作类 (32)生产维护类 (33)工艺质量类 (33)第三章窗口岗位行为规范 (35)品牌管理员 (35)卷烟调拨管理员 (38)出口业务管理员 (39)原料采购员 (42)物资采购员 (44)第四章礼仪行为规范 (47)一、拜访礼仪 (47)二、会议礼仪 (50)三、参观接待礼仪 (52)四、外事礼仪 (54)五、通讯礼仪 (56)六、交通礼仪 (58)附录一:仪容仪表及着装参考 (61)附录二:行为举止通则 (64)附录三:言谈礼仪及常用文明用语 (66)附录四:中西餐就餐规范 (68)附录五:特殊场所礼仪 (72)III导读《中国烟草行业行为规范》是中国烟草的行为识别标准手册,是中国烟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烟草法规、践行“两个至上”行业共同价值观的体现,是“潜心做事、低调做人”行业行为信条,“讲责任、讲诚信、讲效率、讲奉献”行业行为准则的分解和细化。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的理解和适用——监察委管辖88个罪名之一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的理解和适用——监察委管辖88个罪名之一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的理解和适用——监察委管辖88个罪名之一为准确把握监察委管辖的88个罪名,现结合有关办案实践,将88个罪名认定过程中的疑难点归纳总结如下。

其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

【条文原文】《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依据情形可能构成六个罪名。

即可以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在选择罪名适用过程中要依照主体身份和客观行为不同,选择其中之一或多个罪名。

需要注意的是,有同志曾问事业单位前还需要加“国有”吗?依据该条第二款明确的“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可以看出,且不论事业单位本身就是国有的,也应当在事业单位前加上国有二字,属法律规定自无争辩。

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内涵界定。

《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与《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最为重要的区别就是行为主体的不同,其他客观行为的认定几与后者无所差别。

那么到底如何准备把握该罪的行为主体呢?(一)“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中不限于完全由国家出资的或者全部资产归国有的公司、企业中的人员,还应包括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的情形,其实质属《刑法》第93条“准国家工作人员”内涵范畴(除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外)。

如何认定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何认定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何认定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型经济犯罪疑难问题对话录(2)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熊选国苗有水来源:2004-11-15 中国法院网—刑事研究熊选国(以下简称熊):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类人员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实务中争议颇大。

苗有水(以下简称苗):从实际发生的案例看,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是指一些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派驻到其参与的具有国有资产成分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中的管理人员。

在特定情况下,这类人员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为了加强指导、监督,而委派到没有国家资产投入的非国有单位中的人员。

依我看,认定委派人员应以其是否从事公务为标准,而不论其所在单位是否具有国有资产成分。

这里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委派”一词的含义?熊:我认为,所谓委派,基本含义是委任和派遣。

委派的本质是要求被委派人员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

委派具有多种多样的形式。

实践中,委派可以采取任命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指派、提名、批准等方法。

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要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如果某国有公司委派其工作人员到国有资本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经理,就不能直接采取任命的方式,只能向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要求该董事会聘任该工作人员担任经理。

可见,委派采取何种形式并不重要,认定委派人员关键是要考察其是否具有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本质特征。

苗:那么,被委派人在接受委派以前的身份,是否影响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的认定呢?熊:不应当有影响。

受委派的人员是由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直接派出并代表该单位在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他们可能原来就是在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类被委派人员在原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通常仍保留其原有身份、级别或待遇等;也可能是为了委派需要而由上述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临时聘用之后加以委派,代表受聘单位在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活动,即先受聘后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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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员工,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近日,笔者胡忠义、宋建忠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郑某某受贿、为亲友非法牟利案件的二审辩护人。

在该案中,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为由,向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认定被告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一审宣判后,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也提出上诉,认为自己无罪。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分公司普通员工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出庭支持公诉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官认为被告人所在单位系国有企业,其工作人员系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系上市公司普通员工,与被告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分公司系上市公司的分公司,虽然该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发起设立,但其属于面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并非国有公司,被告人也非“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其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不具备受贿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体资格,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受贿罪均不能成立。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规定,被告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1被告人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被告人不属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法律常识,无须论证。

现仅就其是否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分析:1、被告人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被告人系“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是错误的根据卷内相关证据材料和控辩双方二审时新调取、搜集到的相关材料以及原审法院的判决,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时间段,与被告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分公司。

该分公司系于2000年4月25日在原国有公司的基础上改制而组建的上市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则是一家于2000年2月25日设立的在境内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其167.8亿股H股股票于2000年10月18、19日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三地交易所成功发行上市,2001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28亿股A股,截至2010年底,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总股本867亿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股占75.84%,外资股占19.35%,社会公众股占4.81%。

从股权比例上看,其属于国有控股公司,虽然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系其独家发起人,但作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不是国有独资公司,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企业,与被告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分公司系上市公司的分公司,其企业性质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作为分公司,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总公司是上市公司,分公司也当然是上市公司的组成部分,也当然不属于国有公司,被告人也就当然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被告人不属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被告人的《干部履历表》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于1988年8月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属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国有独资企业,根据当时的企业性质,被告人属于干部身份,系国有企业员工。

但随着石化企业的整体改制,被告人与上市公司的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职位属于普通员工,由于其不属于代表国家或者原国有企业履行从事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权的公务的人员(实践中,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是指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通常为董事长、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参见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第810页),故随着新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其不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意见,被告人仅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分公司物资装备中心下属部门的员工,虽然其被口头宣布为了某某组组长,也不属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2被告人虽然系国有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但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颁布后出现了一个新的概念“国家出资企业”,其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就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的企业是否属于国有企业曾产生过争议。

但现已形成通识,即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属于“国家出资企业”,但均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有企业,主要理由为:1、从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与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分别进行并列表达的词意来看,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公司、企业,应认定为非国有公司、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国有公司、企业,只有凭借其投入的资本才能委派人员到作为与其具有平等民事主体地位的其他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否则,其委派即没有法律根据。

如果将国有资本占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公司、企业认为是国有公司、企业,那么,如果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组建一家公司并向其中委派人员,岂不成了国有公司、企业向国有公司、企业委派人员?岂不成了只有向国有资本不占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的公司委派人员才叫向非国有公司、企业委派人员?如果外国资本与国有资本组建一家由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的公司,外国资本向其中委派工作人员管理公司,岂不成为外国资本委派了国家工作人员。

从中可以看出,从刑法的角度看,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企业并不是刑法中所称的国有企业。

2、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推论出有其他经济成份参与的公司、企业不应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2日在《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即使是国有资本占有相当多的份额,在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并不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只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而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都是国家工作人员。

因此,可以推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国有资本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

相应地,有其他经济成份参加的其他公司、企业,也都不应认为是刑法中所称的国有公司、企业。

可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认了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公司、企业不能认为是国有公司、企业。

3被告人不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而被告人并非“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其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系在原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分公司物资装备中心于2015年6月1日出具的《关于被告人担任化工采购部炼化某某组组长的说明》,其职务系“经部门班子成员征询部门部分职工意见后决定由被告人担任业务合并后的某某组组长”、“2013年1月被告人调到供应商管理部从事供应商管理员的工作。

2014年7月调回化工采购部继续担任化工某某组组长”。

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分公司物资装备中心的“化工采购部”和“供应商管理部”显然不是“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被告人也没有权力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应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

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该司法解释的起草者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刘为波法官撰写的解读文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中指出,在具体适用本款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关于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

这里所谓的“组织”,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之外,主要是指上级或者本级国有出资企业内部的党委、党政联席会。

(2)关于代表性。

有无代表性是认定委派来源的一个内含要件。

虽经有关组织研究决定,但任职与该组织没有必然联系,被委派人对该组织亦无职责义务关系的,不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3)关于公务性。

国家出资企业的公务活动主要体现为国有资产的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活动,企业中的具体事务活动一般不应当认定为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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