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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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4.09•【字号】浙司〔2020〕45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发文立项制度,严控发文数量。

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定依据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发文统筹,制定务实管用举措,从严控制发文数量,严禁以文件“落实”文件。

起草单位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事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报请立项并经同意;未经立项审批同意,不得擅自提请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落实全覆盖要求,明确制定主体和范围。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管理范围,确保全覆盖。

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省政府于2019年5月底前公布省级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各市、县(市、区)政府于2019年7月底前公布本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22•【字号】珠府〔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及基本规范(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一般不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情形。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职责分工、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规划、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技术规范等。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为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体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为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9〕3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9〕3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9〕37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进一步完善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增强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的责任感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研究出台了《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1号)等规章和文件,切实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水平逐步提升。

但必须清醒看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还存在机制不够健全、程序不够规范、方式方法单一、能力建设有待提高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合法性审核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

国办发〔2018〕115号文件中提出了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并从明确审核范围、确定审核主体、规范审核程序、明确审核职责、强化审核责任五个方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内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是我们今后工作的根本遵循。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准确查找存在的差距和突出问题,抓紧完善工作措施,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实效。

二、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核工作的各项措施(一)明确制定主体,准确界定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问题与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问题与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问题与对策□申来津,邹逸(武汉理工大学,湖北武汉430070)摘要: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不仅能够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而且对行政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防范行政腐败、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都起着重要作用。

由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时间不长,经验相对不足,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因而需要从思想认识、审核机制、审核方式、审核标准以及保障条件等方面,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效率和质量。

关键词: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法治政府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9)03-0054-07收稿时间:2019-01-16作者简介:申来津(1965—),男,河南郑州人,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邹逸(1991—),男,湖北汉川人,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相继颁发的《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重要意义,提出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具体要求,这既是对党的十九大精神的贯彻落实,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然而,在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试点和推广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必要性(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缺乏合法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随时可能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在行政管理实践中,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时并非是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为出发点,其制发文件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追求行政效率或规避行政风险甚至为了追求所谓“政绩”,这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极有可能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20〕1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20〕1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20〕1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1日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63号)等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和区(市)县司法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以及本级政府机构改革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见 》 ) 有 关要求 , 进一步做好 全省规范性
文 件合法 性审 核工作 , 经 省政 府 同 意 , 现
将有关事 项 通知 如 下 。
一 、
严 格规范性文 件 制 发主 体
县级 以 上政府要认真 梳理统计本地 规
范 性 文件制 发主体 , 编 制 清单并及 时向 社
法性 审 核程序 。 审 核机构严格按照 规定时
限对送 审 稿进行合 法性审 核 。 起草部 门 报
送需 紧 急 审核 的送 审 稿时 , 应对文件的 紧
急 情况作 出 说 明 。
六 、 提高 合 法 性审 核能 力
会公 布 。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要 在 2 0 19 年 3 月
底前 , 将 本部 门 规范性 文件制 发 主体清 单
以 及 作司 法厅 审 核 , 由 省 司 法厅汇 总 后报 省 政
府统 一公布 。
各市 、

市 (

区 ) 政府 要
审 核机构应认真履行审核 职责 , 从规
范性 文件制 定 主 体 、 权 限 、 程 序 、 内 容 、
形 式 等方面 , 严格 审 核 《 指导意 见 》 中 规
定 的 审 核 内 容 。 同 时 , 制 定涉及市 场主 体
经济 活动 的规范性 文件时 , 要对其是 否有
设置 不合 理 或者 歧 视 性 的 准入 和 退 出 条
件 、 影响 商 品 和 要 素 自 由 流动 以 及滥 用行
政权力排 除 、 限制 市场竞 争行为 等妨碍全
国 统一市 场 和 公 平竞 争 的 规 定 进 行 审 核 。
制定有关或 者影响 货物 贸 易 、 服务贸 易 以

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自xxxx年x月xx日成立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x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中共x市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实际,我局认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主要做情况(一)高度重视抓好三项制度工作把贯彻落实三项制度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列入局工作议程,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局主要领导既是行政问责的重要对象,又是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执行三项制度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总责;局分管领导为承担具体分管责任;各科室负责人是具体业务第一责任人,具体承担本部门推行本业务具体工作。

成立了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办公室,负责完成或牵头落实实施项制度会议安排部署的具体工作事项。

收到市司法局相关文件后及时研究部署,就实施三项制度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提出了要求,切实确保三项制度执行力、落实到位、抓出成效,落实工作人员承办具体事项,迅速启动我局实施三项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工作,抓紧制定相应的工作和实施,全面贯彻到工作中、落实到实际行动上,切实提升工作作风、服务意识、办事效率上取得显著成效。

(二)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一是强化三项制度学习宣传。

进一步巩固现行的宣传教育形式和效果,继续深入组织学习项制度,切实做到对项制度人人皆知、个个熟知。

积极安排局机关干部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门教育培训,增强干部职工遵守三项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求进一步明确各职能岗位和工作岗位职责,切实推进三项制度工作的落实。

二是制定x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制定了《x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等,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西政办发〔2019〕15号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西政办发〔2019〕15号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正文:----------------------------------------------------------------------------------------------------------------------------------------------------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5号)和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8号),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任务以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为目标,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程序,避免出现不合法问题,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二、完善基本管理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原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府法发〔2016〕23号)、《莱西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西政发〔2017〕40号)和《莱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西政发〔2017〕41号)等要求,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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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各级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的责任感
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提出了明确要求,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有效促进了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的提高。

但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不清,合法性审核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不明晰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和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所有规
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强化制度建设,细化合法性审核各项措施
(一)明确审核范围。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制定的文件,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以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二)确定审核主体。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

以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起草、经本级政府批准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审核;政府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起草的,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应当先行进行审核。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由本单位审核机构或者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未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统一由县级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三)规范审核程序。

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前,应当由制定机关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含经本级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批准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的,起草部门或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
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及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征求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报送本级政府办公机构,由政府办公机构负责对是否有制定必要性以及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没有必要制发的直接退回起草单位;对材料不完备或不规范的,退回起草部门重新办理或者要求起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重新报送。

政府办公机构对符合报送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批转至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报送材料和程序由制定部门参照上述规定作出具体规范。

(四)细化审核内容。

审核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

起草单位应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起草单位对合法性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并商审核机构处理。

特殊情况下,
起草单位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严控审核时限。

合法性审核时间从审核机构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机构应在制定机关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审核。

(六)强化审核责任。

充分发挥审核机构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审核机构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创新方式方法,完善合法性审核工作机制
(一)运用信息手段。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探索建立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制定建设标准,统一文书格式等,做好与公文管理系统和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衔接,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平台互联互通。

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推动信息共享和整合提高审核实效。

(二)创新审核方式。

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可以采取补充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论证、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提高合法性审核
的质量和效率。

(三)建立审核台账。

审核机构要对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台账,台账内容包括收文承办单、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起草部门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及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征求意见的汇总和协调处理情况、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合法性审核意见等,实现对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提升合法性审核质量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领导,编制制定主体清单,明确审核机构,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规定,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加强业务培训。

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各级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的机构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每年至少举办一期业务培训班;健全工作交流制度,通过召开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加强从事合法性审核人员的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

(三)加强指导监督。

各级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要加强指导监督,对因合法性审核机制不健全导致文件违法的要及时纠正。

各地各部门要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情况通
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

审核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单位通报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合法性审核人员的业务能力。

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省司法厅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及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督促检查指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总结交流推广工作经验,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报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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