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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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审理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一)

最高法发布审理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一)

60专题报道Topic为正确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0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制定的背景“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刚刚闭幕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强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要求提高食品药品等关系人民健康产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水平。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在享受日益丰富的食品时,也面临着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各种风险。

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仍屡禁不止,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信心,也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2019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指出,我国食品安全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形势依然复杂严峻;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法制不够健全;这些问题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明显短板。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多次召开专家学者、政府部门、企业、消费者代表以及法院系统座谈会,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解释。

《解释》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有力举措。

贯彻“四个最严”的要求,把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放在首位,是党中央的基本精神,司法解释始终贯彻和秉持这一精神,切实促进食品安全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不断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思维导图PPT模板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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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第十一条 〖做虚假 广告的责 任〗
01
第十二条 〖食品、 药品检验 机构的责 任〗
02
第十三条 〖食品认 证机构的 责任〗
03
第十四条 〖民事责 任优先〗
04
第十五条 〖食品价 款十倍赔 偿责任〗
05
第十六条 〖霸王条 款无效〗
06
第十七条 〖参照适 用范围〗
【第四部分·相关案例】
01
1.食品存 在质量问 题造成消 费者损害, 消费...
国民事诉讼法 (节录)
国 务 院关于 加强食品等产品 安全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实施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认证认可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食品药品 纠纷司法解释理...

【第一部分·条文全本】
中华人民共 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 食品药品纠 纷案件适用...
【第二部分·新闻发布】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 理食品药品 纠纷案件适...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 理食品药品 纠纷案件适...
一、《规定》 出台的背景
04
第三条 〖知假买 假〗
06
第五条 〖举证责 任〗
05
第四条 〖赠品〗
01
第六条 〖适用食 品质量标 准的依据〗
02
第七条 〖食品药 品合格证 明效力的 认定〗
03
第八条 〖集中交 易市场的 开办者、 柜台出租 者...

高法指导性案例心得体会

高法指导性案例心得体会

高法指导性案例心得体会
今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

该司法解释共涉及十一个方面内容,其中第五条、第六条涉及到医疗损害责任。

结合高法指导性案例的精神,我将自己在工作当中的经验教训进行了梳理,并就如何区分和处理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等问题谈点体会,供同仁们参考。

高法指导性案例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它所涵盖的问题多为目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对提升各级领导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起着积极推动作用;对规范相关部门的执法活动也发挥着重要的指引作用。

因此,学习好运用好这些案例,能够很好地帮助我们树立良好形象,促使各项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障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研读指导性案例,我深刻认识到学习案例必须先吃透原文精髓。

一般而言,每篇指导性案例都有一句或者几句点睛之笔。

只有准确把握其中的核心思想,才可以迅速掌握案情主旨,从而不被复杂繁琐的材料所迷惑,做出客观评判。

总之,指导性案例学习既要抓住灵魂又要吃透皮毛。

就如本文所述的两个方面:第一、“三步走”模式,即通过回顾发展历史—查找成功经验—深入剖析现状来获得启示。

第二、四大板块,即标题解读、争议焦点、专家意见、指导价值。

我们必须通过系统性、整体性地阅读,明晰案例背景,了解国家新近的改革措施,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锐意进取。

但由于时间仓促,加上本身知识层次还比较低,对本案例的
把握仅限于粗浅的层面,希望在座的领导和同志们能批评指正。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

因此规范食品市场,保证食品质量是司法实践的重点之一。

那么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请阅读下面这篇文章进行了解。

▲▲一、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补偿性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的是惩罚性赔偿责任。

两个条款是补充关系,即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必须以有实际损失为前提条件,否则不应支持。

首先,从体系解释角度,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应是补充关系,将该条款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符合法条内在逻辑。

惩罚性赔偿应以补偿性赔偿的存在为前提,只有符合补偿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其次,从法理角度分析,将该条款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有利于理顺法律关系和保障认定法律责任的公正性。

分析一下,如果将此条款定性为合同领域的赔偿责任,那么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有买卖合同,主张补偿性赔偿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自不难理解。

可此时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此时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呢?很显然,消费者此时不享有对生产者的合同债权,也就不享有“次生请求权”,即不享有对其合同债权的保护请求权,也就缺乏向生产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础。

但若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那么该法律困境就不复存在了。

此外,公正是规则的道德基础和价值基础。

法律责任认定的公正原则要求侵害者应在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与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轻重、性质、种类间相持平。

2024年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三十)

2024年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三十)

2024年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三十)单选题(共80个,分值共:)1、新修改的《商标法》取消了对商标注册的可视性要求,明确规定(B)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P72A、气味B、声音C、立体形状D、外观设计2、构建城镇内涝灾害防治体系的内容不包括(B)。

P83A、城市雨水径流控制系统B、社会资本进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系统C、排水管网系统D、超标雨水排放系统3、发生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医疗纠纷,公安机关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出警,开展教育疏导,及时(D)。

P168A.做好有关工作B.协调C.处理医疗纠纷D.制止违法行为4、新生婴儿被认定具有缺陷,需要履行医院正常手续,经过相关医疗检查,由(D)出具正规的婴儿缺陷报告及相应的检查报告原始文件。

P139A、新生婴儿出生医院B、卫生行政主管部门C、主治医生D、主治医生和相关体检医护人员5、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包括(C)。

P59A.工业产权B.非专利技术C.劳务D.土地使用权6、下列与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政治领导相背离的是(B)。

P7A、把党的各项政治主张和要求及时地反映到立法之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时俱进和不断完善B、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冤假错案C、加强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的统筹协调D、为政法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不断改善政法机关的执法条件7、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在(A)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P96A.户籍所在地B.居住地C.父母所在地D.栖息所在8、“明管辖、重程序”是着力解决(A)问题的核心举措。

P117A.“越级访、重复访”B.“集体上访”C.“信访不信法”D.“法人上访”9、党政机关应当遵循(D)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P77A.不得高于上一年的支出经费B.先有支出、后有预算C.按单位实际需要随用随支D.先有预算、后有支出10、2013年8月底,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在“乌龙指”事件中的违规行为,作出(C)的严厉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18•【文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和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消费者因食品、药品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

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何计算食品过期赔偿额度

如何计算食品过期赔偿额度一、如何计算食品过期赔偿额度1、是销售者在进货过程中是否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者采购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2、是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

销售者在销售的过程中,还“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食品安全法》第96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应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而新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对此加以明确,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只要食品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就可以要求十倍赔偿,这将对食品维权造成根本性颠覆,以后判决十倍赔偿的情况将成为新常态。

4、十倍赔偿的终极目的不是赔偿,而是防患于未然,构建消费者友好型的消费环境,这也是法院对消费者即使是职业打假人也给予支持的原因,就是要督促超市把好食品质量关。

举例说,国家权威部门监测或抽查并对社会公示的不合格产品,而超市不及时下架仍在销售;或者已经明显超过了包装上写明的食品保质期,而超市还在销售;或者超市销售食品外观已经明显腐烂变质的食品,这些都是“明知”,消费者可以向超市提出十倍赔偿金。

5、《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规定体现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惩罚的严厉性。

但正是由于十倍赔偿的惩罚较为严格,《食品安全法》为销售者进行十倍赔偿规定了一个主观要件:明知,即只有在销售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却仍然销售的情形下,消费者才有权要求十倍赔偿。

二、过期食品处罚标准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最高法: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才能 主 张权 利 。 ( 据 中新 网 )
发 垃圾 邮件 十大 省 广 东1 0 . 2 9 %居首上 海 占7 . 9 5 %
记者从 “ 网络 安 全 宣 传 周 ”上 海 站 活动 启 动 仪式 上 获悉 ,市 民收 到 垃圾 不 良短 信 ,可 向 1 2 3 2 1 网络
不 良与垃 圾 信 息 上海 市 举 报 受 理 中心 举 报 。仅 2 0 1 3 f 上 半年 该 中心 已收 到举 报 信 息2 1 0 6 5 条 。活动 上 ,
相 比增 加 1 9 万 人 ,上海 互联 网普及 率 为6 9 . 2 %。与全 国相 比 , 上 海 网 民商 务 类应 用使 用 水平 明显 较 高 ,其 中 网络 购物 、网上 支付 和 旅 游预 订 率分 别 为5 8 . 7 %、5 4 %和 3 5 . 3 %。同 时 ,上 海 互联 网的安 全形 势也 不 容 乐 观 ,2 0 1 3 年 上半 年 , “ 上海1 2 3 2 1 举 报受 理 中心 ”共 收到举 报信 息 2 1 0 6 5 件 ,其 中欺 诈 类 1 8 5 4 件 、违 法
l 2 3 2 1 网站 还 首次 披 露2 0 1 3 年 网 民举 报 的 “ 2 0 1 3 网民举报 的十大 涉嫌 违 法短 信类 别 ” 、 “ 十大 恶意 移动 应 用名 单 ”及 “ 十大 垃圾 短信 广 告 主名单 ”。 记 者从 上 海 市互 联 网协会 获悉 ,截 至2 0 1 3 年6 月底 ,上 海市 网 民规模 已经 达 到 1 6 2 5 万人 ,与 2 0 1 2 年 底
《E海 法制 报 》 )

孙 军 工 指 出 ,食 品 、药 品事 关 消费 者 的人 身安 全 ,即使 是赠 品 ,也 必须 保证 质 量安 全 。消费者 对赠 品 虽 未支 付对 价 ,但是 赠 品 的成本 实 际上 已经 分 摊到 付费 商品 中。赠 送 的食 品 、药 品 因质 量问题 造成 消 费者 权 益损 害 的 ,生 产者 与销 售 者亦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孙军 工 还强 调 ,但 考 虑 到消费 者获 赠 食 品 、药 品在实质 上属 于 商家 让利 性质 ,故对 于 生产 者 、销售 者 承 担 责任 的条 件 , 《 规 定 》作 了限定 ,即该 赠 品必 须实 际 出现 了质 量 安 全问题 ,造 成 消费 者损 害 ,消 费者

2024年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四十七)

2024年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四十七)单选题(共80个,分值共:)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C)。

P85A、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B、责令停产停业C、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D、由地方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治理决定2、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C)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P67A.十日内B.三日内C.七日内D.五日内3、关于李某某案的司法公开,不宜采取的方式是(B)。

p151A.法院及时召开发布会释疑B.坚持公开审判C.坚持公开宣判D.对案件宣判情况进行微博播报4、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A)发布。

P112A、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B、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C、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D、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5、新《商标法》首先规定商标异议的主体必须是(D)或者利害关系人。

P72A、权利人B、使用人C、商标权人D、在先权利人6、《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C)以上。

P121A、15%B、25%C、10%D、20%7、按照我国《母婴保健法》规定,若有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缺陷的情况,应当向(C)报告。

P139A、该婴儿或新生儿出生医院B、地方人民政府C、卫生行政主管部门D、产妇家属8、某公司由甲、乙、丙三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丙以一项专利技术出资。

丙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

下列观点正确的是(B)。

P59A.乙认为,大家都是某公司的股东,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随意使用该专利技术B.甲认为,丙无权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如果丙要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经公司同意并向公司支付使用费C.丙认为,该专利技术本来就是自己的,自己当然可以不经公司同意继续使用D.丙认为,甲和乙若要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应征得自己的书面同意9、下列与党对法治事业的组织领导相背离的是(B)。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现就阳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提出如下答复意见,供参考。

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

我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

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出发,明确了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

因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而该司法解释亦产生于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胶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繁曝出,群众对食药安全问题反映强烈的大背景之下,是给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

应该说,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

但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

基于以下考虑,我们认为不宜将食药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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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3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消费者因食品、药品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

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

第六条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

食品的生产者采用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

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第七条食品、药品虽在销售前取得检验合格证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时尚在保质期内,但经检验确认产品不合格,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该食品、药品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审查、检查、管理等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消费者请求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与销售资质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者与销售者,生产、销售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仅起诉挂靠者或者被挂靠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与销售者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食
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首先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规定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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