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大全
民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系邻居,甲有一套闲置的房屋,乙计划租用该房屋用于经营一家小商店。
双方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乙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满后,乙有权优先续租。
2019年3月,乙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房屋的墙壁出现了严重的裂缝,且存在漏水现象。
乙立即通知甲,要求甲进行维修。
甲以房屋为老旧房屋,维修费用过高为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乙遂停止支付租金,并提出解除合同。
甲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2. 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租赁合同解除后,乙应否退还部分租金?三、案例分析(一)甲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应当保证其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
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约定目的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作为出租人,其提供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裂缝和漏水现象,已影响乙的正常经营。
因此,甲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二)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约定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未能履行维修义务,导致乙无法实现租赁合同约定的经营目的。
因此,乙有权解除合同。
(三)租赁合同解除后,乙应否退还部分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应当退还承租人已经支付的租金。
”在本案中,乙已经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由于合同解除,乙有权要求甲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作为出租人,未能保证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构成违约。
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据此,法院判决:1. 甲承担房屋维修责任,立即对房屋进行维修;2. 乙有权解除合同;3. 甲退还乙已支付的租金9000元。
民法的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市居民,张三,男,45岁,某市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员工。
被告(乙):某市某房地产公司。
案件事实:2018年5月,原告张三在乙公司担任销售经理。
某日,乙公司经理李某向张三透露,公司即将推出一套位于市中心的精装住宅,价格为每平方米1.2万元。
李某表示,由于这套住宅地处市中心,地理位置优越,且房屋装修精美,预计会受到市场欢迎。
张三听后,对这套住宅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2018年6月,乙公司正式推出该套住宅,并向张三出示了房屋的销售合同。
张三认为该套住宅符合自己的需求,遂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套住宅,总价为144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按月向乙公司支付了剩余房款。
2019年1月,张三入住该套住宅。
入住后不久,张三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包括墙壁裂缝、地板翘起、门窗密封不严等。
张三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乙公司以房屋质量问题为施工方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019年4月,张三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房屋质量问题责任,并赔偿因其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二、法律关系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张三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出卖人,张三作为买受人,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2. 侵权法律关系原告张三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房屋质量保证义务,导致张三遭受了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张三遭受房屋质量问题,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关系原告张三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房屋过程中,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各项权益。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原告)与王某(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王某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若李某在租赁期间违反合同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2019年3月,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张某,并收取了张某的租金。
王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要求李某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李某则辩称,其转租行为是为了解决家庭住房困难,且已提前告知了王某,王某不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转租。
”本案中,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张某,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出租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三)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或者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擅自转租房屋,符合上述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王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据此,法院判决:1. 解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 李某支付王某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五、案例启示1. 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2.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3.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转租、改变租赁物用途等,以免造成违约。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甲在自家的院落内种植了一片果树,果实累累,吸引了周围居民的喜爱。
然而,在果实成熟之际,乙却以影响其采光为由,要求甲砍伐果树。
甲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因其影响采光所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在自家院落内种植果树,果树位于甲的北面,乙的南面。
2. 甲种植的果树高度约为5米,树冠直径约为4米。
3. 乙居住在甲的东侧,其房屋的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
4. 乙称,甲的果树严重影响了其采光,尤其在白天,阳光无法照进其家中。
5. 甲称,其已尽到管理义务,且果树种植位置合法,并未侵犯乙的权益。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对其使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甲在其院落内种植果树,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甲种植果树的行为合法。
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相互妨碍。
一方因使用自己的土地、建筑物等设施,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排除。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对乙的采光造成实质性损害,乙的房屋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且甲的果树高度和树冠直径并未超过合理范围。
因此,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
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因此乙无权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
法律民法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李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人民币5,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用途、押金金额及退还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租赁期间,李某某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但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在使用房屋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擅自装修,严重影响了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
张某某多次与李某某协商,要求其恢复房屋原状,但李某某置之不理。
张某某遂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因其擅自装修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某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2. 张某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某恢复房屋原状?3. 李某某是否应承担因其擅自装修造成的损失?三、法律分析1. 关于李某某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人不得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造、翻修或者变更用途。
”在本案中,租赁合同中并未对房屋的装修进行特别约定,因此,李某某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
2. 关于张某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某恢复房屋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在本案中,李某某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还可能对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造成损害。
因此,张某某有权要求李某某恢复房屋原状。
3. 关于李某某是否应承担因其擅自装修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某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可能对房屋造成损害,因此,李某某应承担因其擅自装修造成的损失。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民法法律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乙,男,45岁,某市居民。
甲与乙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租赁乙位于某市的一套住房,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
租金为每月3000元,一次性支付全年租金。
合同签订后,甲按时支付了全年租金,并于2019年5月1日入住该房屋。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有权将房屋出租给甲?2.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乙是否有权将房屋出租给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物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将租赁物出租给他人。
”乙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将房屋出租给甲。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乙应当确保房屋不存在法律禁止出租的情形,如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等。
在本案中,乙在签订租赁合同前,未告知甲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且在甲入住后,房屋确实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是否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甲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行为的,对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甲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赔偿损失。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解除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 乙退还甲已支付的租金;3. 乙赔偿甲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
五、案例启示1. 房屋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损失。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小区业主李某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案由:物业服务纠纷基本案情:李某是某小区的业主,自从入住小区以来,李某一直与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物业服务纠纷。
物业管理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小区绿化带养护不到位、公共设施损坏无人维修、物业服务费收取不规范等。
李某多次与物业管理公司沟通协商,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2. 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是否合理?3. 原告李某的损失如何认定?三、案例分析(一)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合理利用物业,维护物业的安全、整洁、有序。
”第九百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物业的安全、卫生和舒适。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绿化带养护不到位、公共设施损坏无人维修等问题,明显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履行其义务。
(二)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方式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是否合理,需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 物业服务项目的种类和内容: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项目是否齐全,服务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2. 物业服务费的计算方式:物业服务费的计算方式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是否存在乱收费、重复收费等问题。
3. 同类物业的收费标准:同类物业的收费标准是否与本小区的收费标准相当。
综合以上因素,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存在不合理之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原告李某的损失如何认定原告李某在诉讼中提出其因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不到位而遭受的损失,包括:1. 因绿化带养护不到位导致其居住环境恶化的损失;2. 因公共设施损坏无人维修导致其生活不便的损失;3. 因物业服务费收取不规范而遭受的损失。
民法法律行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甲方)和李四(乙方)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出售给乙方,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在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余款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还约定,若乙方未按时支付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内,乙方未能按时支付余款。
甲方多次催促乙方支付余款,但乙方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方遂于2018年8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2. 甲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3. 若乙方违约,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上述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1. 关于乙方是否构成违约乙方辩称,其未能按时支付余款是因为家庭突发变故,导致其资金周转困难,并非故意违约。
乙方还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家庭突发变故的真实性。
甲方认为,乙方未能按时支付余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未能按时支付余款,确实违反了合同约定。
但考虑到乙方家庭突发变故的情况,法院认为乙方在支付余款方面存在一定困难。
因此,法院判决乙方支付剩余房款,但对其违约金部分予以酌情减免。
2. 关于甲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甲方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未按时支付余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辩称,甲方无权解除合同,因为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法院判决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 关于乙方违约责任法院认为,乙方未能按时支付余款,构成违约。
民法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价值100万元的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发出了货物,但乙公司收到货物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3. 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一)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是判断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的关键。
首先,甲公司应当提供货物质量的相关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甲公司应当提供货物质量的相关证明,如质量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等。
其次,乙公司应当对货物进行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
买受人怠于检验的,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买受人,在收到货物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对货物进行检验。
综上所述,若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且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进行了检验,且检验结果显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则可以认定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二)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作为买受人,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货、更换、减少价款或者赔偿损失等。
法律经典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王某某(原告)与李某某(被告)之间的财产分割纠纷。
王某某与李某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登记在李某某名下。
2015年,王某某发现李某某有外遇,并携带家中贵重物品离家出走。
2018年,王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某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王某某与李某某的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共同购买的房产如何进行分割?三、案件事实1. 王某某与李某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
2015年,王某某发现李某某有外遇,并携带家中贵重物品离家出走。
2. 王某某与李某某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登记在李某某名下。
购房时,王某某支付了部分首付款,并承担了大部分贷款。
3. 王某某与李某某育有一子一女,子女均由王某某抚养。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院判决1.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法院认为,李某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王某某有权请求离婚。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
2. 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认为,王某某与李某某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
考虑到王某某在购房时支付了部分首付款,并承担了大部分贷款,法院判决房产归李某某所有,王某某可获得相应的补偿。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法院判决准予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是基于李某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
这体现了婚姻法对于夫妻忠诚义务的重视,以及对婚姻家庭稳定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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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精选案例
民法案例1------案例14
【导读】
民法学案例答题要领
1确定法律关系
对于民法的案例分析题, 很多考生往往觉得看完案例的题干以后, 一团雾水, 不知该从何处下手。
首先应当明确题干中涉及的法律关系, 在具体答题时, 为了节省时间, 避免出错, 能够在稿纸上画出一个法律关系结构图, 将题干中涉及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都画在结构图上。
无论这些法律关系在问题中是否体现, 最好都在法律关系结构图中一一体现。
这样答题时, 内容一目了然, 既能够节省时间, 也能够避免忙中出错。
对于如何确定法律关系, 我们认为, 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 确定当事人
民事案件的特点是当事人多, 因此分析案件的第一步就是确定当事人, 将其中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剔除, 从而简化分析内容。
在确定当事人以后, 应当分析当事人的状况, 确定这些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 2) 确定客观事实及当事人的行为性质
各个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往往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 这个法律事实既能够是一个自然事实,
也能够是当事人之间的行为。
其中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又能够有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分。
( 3) 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在确定客观事实及当事人的行为性质以后, 法律关系的性质也就明确了。
但要注意两个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多个法律关系。
其中既可能是多个行为导致的不同的法律关系, 也可能是一个行为导致的多个法律关系。
在一个行为导致的多个法律关系中, 要注意分清两个以上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是责任聚合还是责任竞合。
2根据问题确定涉案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
对于涉案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 主要是根据案例中提供的事实, 确定其具体的法律后果, 因为同一类型的法律关系, 根据案例事实的不同, 能够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如: 不当得利之债产生的返还后果, 要根据不当得利占有人的主观状态的不同, 确定不同的返还责任。
效力待定的合同, 要根据追认权人是否行使追认权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而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 必然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确定。
而且要特别注意案例问题中的假设性问题。
当前的考试中, 往往在问题中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这要求将新的内容在法律关系的分析中体现出来。
3答题的具体要点:
( 1) 一定要就题答题, 不能随意发挥。
( 2) 先写结论, 后写理由。
案例一中学生南宫琴购买洗发水中奖及利用奖金购买钻戒案(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HT〗南宫琴是某中学学生, 15岁。
一天, 在放学回家的路上, 南宫琴看到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 每消费20元可领取奖券一张, 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 便买了一瓶价值为20元的洗发水, 领到一张奖券。
几天后, 抽奖结果公布, 南宫琴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 南宫琴非常高兴, 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萧雨, 母女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 萧雨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里的柜子中。
第二天, 南宫琴与萧雨发生争执, 南宫琴一气之下, 便偷偷将柜子中的5000元钱出, 到商场中购物消气, 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钻戒, 便花了4800元买了一只钻戒。
几天后, 萧雨要购买股票, 想用柜中的钱, 却发现柜中的钱已不见, 于是质问南宫琴, 南宫琴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
但南宫琴认为钱是自己中奖所得, 自己有权决定想买什么就买什么。
萧雨则认为南宫琴还小, 钱应当由自己和南宫琴的父亲支配。
于是马上拉着南宫琴到商场, 说南宫琴购买钻戒未征得父母同意, 要求退货。
售货员说钻戒售出无法退货。
【问题】
1南宫琴购买洗发水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 奖金究竟属谁所有? 为什么?
2南宫琴购买钻戒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 萧雨能否要求退货? 为什么?
3萧雨是否有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 请说明理由。
4假设南宫琴没有告诉萧雨, 直接到商场领奖, 商场能否以南宫琴是未成年人拒绝兑奖?
【答案】
1南宫琴购买洗发水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故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单独获得奖励, 因此奖金应归南宫琴所有。
理由是: 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的规定,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故南宫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下列两类民事行为有效: 一是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是接受奖励、赠与、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
2南宫琴购买钻戒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
萧雨有权要求退掉钻戒。
理由是: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 该合同有效。
而该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 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如果父母拒绝追认, 则合同归于无效。
南宫琴用4800元购买钻戒, 属于标的数额较大的民事行为, 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 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认。
既然其母亲萧
雨拒绝追认该合同, 则合同归于无效。
既然合同归于无效, 则其母
亲萧雨有权要求退掉钻戒。
3萧雨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
理由是: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的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 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 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萧雨购买股票并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 故其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
4商场不能以南宫琴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民通意见》) 第6条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 她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 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在本案例中, 南宫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购买洗发水获得奖券中奖的行为, 是一种纯获利益的行为, 根据法律的规定, 她人不得主张无效。
因此, 商场不能以南宫琴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
【解析】本案例中, 涉及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监护人的职责等问
题。
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南宫琴与商场的附赠与奖券的买卖合同关系、南宫琴与萧雨之间的监护关系。
对于该题要重点掌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为的行为, 包括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和纯获利益的行为。
案例二精神病人甲某打伤她人及购买电视机案( 精神病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