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方式方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方式方法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在城市内部固定路线上运行的,由电力驱动的地下或高架铁路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具有速度快、运行稳定、安全可靠等优点,因此在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是城市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营管理方式方法应当与城市发展战略和市政规划相协调,以便更好地满足城市居民的出行需求。
1. 运营管理方式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最基本的方式是分时段、定班次地进行列车的调度和运行。
具体来说,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分时段出行:按照早、中、晚高峰时段和非高峰时段进行列车发车,根据需求合理安排车次间隔时间,以保证列车的运行效率和运力利用率。
(2)定班次运行:在每个时段内,根据目的地和客流量的不同,分别设置不同的班次,让乘客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相应的列车班次。
(3)多元化运营:在特定的时段和客流量较大的区域,可以采用多元化的运营方式,如普通列车、快车、特快列车、增挂车厢等,以满足不同出行需求的乘客。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方法主要包括车辆维修与保养、乘客安全监管、服务水平管理等方面。
具体来说,可以采用以下方法:(1)车辆维修与保养:要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工作,提高车辆的使用寿命和可靠性。
在车辆使用年限过长时,要及时更新更换车辆,以保障列车的稳定运行。
(2)乘客安全监管:要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体制,加强对机车、车辆、线路等方面的安全监管,预防和处理各类安全事故,保障乘客出行的安全。
(3)服务水平管理:要注重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的服务水平,建立完善的客服服务机制,提供方便、舒适、优质、高效的出行服务,为乘客提供更加贴心的服务。
综上所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方式方法,要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和居民的需求,进行合理设定和科学管理,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稳定高效运营,为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出行提供有力支持。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0•【字号】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业经2020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十六届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肖亚非2021年1月10日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系统、轻轨系统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协调机制,解决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市轨道交通局是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实施运营监督管理。
市公安机关应当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区域的巡逻查控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通报、预警工作,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做好进站安检、治安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保护、应急抢险救援、综合开发保障及公众安全文明宣传教育等工作。
电力、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是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提供安全、有序、高效的运营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营和乘客的安全出行,制定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一、安全管理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安全管理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为了确保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
例如,在建设轨道交通线路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来设计和施工。
在运营过程中,必须由专门的安全人员负责监督和检查,确保车辆、信号系统以及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同时,要加强乘客的安全意识,不得随意越过安全门或在站台上奔跑。
二、乘客服务乘客服务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的另一个关键内容。
乘客的满意度直接影响到轨道交通系统的形象和声誉。
因此,在车站和列车内部,必须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和设施。
例如,在车站内设置导向标志,以方便乘客找到所需的出口或换乘线路;在列车内设置广播系统,及时向乘客传递相关信息;在高峰期增加列车的班次,以减少乘客的等待时间。
同时,轨道交通系统还应该提供便捷的票务服务,采用智能卡或移动支付等方式,方便乘客购票和检票。
三、运营调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还要求进行合理的运营调度,以确保运输能力和运营效率的最大化。
运营调度包括车辆的调度、乘客流量的控制以及列车排班等。
例如,在高峰期和节假日,需要增加列车的运行频率,以满足大量乘客的出行需求。
而在低峰期,则可以适当减少列车的班次,以节约能源和运营成本。
此外,运营调度还需要考虑到不同线路之间的运输衔接,以保证乘客的换乘便利。
四、设备维护与管理为了保障轨道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营,设备维护与管理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规定了设备的维护周期和维护标准。
例如,对于列车,必须进行定期的保养和检修,确保车辆的运行安全和乘客的舒适度。
而对于信号设备和轨道系统,也需要进行定期的巡查和维修,确保这些关键设备的正常运行。
总结起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涵盖了安全管理、乘客服务、运营调度以及设备维护与管理等多个方面。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一、引言城市轨道交通作为现代城市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出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高效运营,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运营管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运营管理机构1. 建立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该机构应设立运营部、安全监控部、客户服务部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 运营管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人员配置要求,包括具备相关经验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安全监控人员等。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运营管理制度1. 制定运营计划,包括列车运行时刻表、站点服务计划等。
运营计划应根据城市的交通需求和人口流动情况进行合理调整,确保乘客的出行需求得到满足。
2. 建立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安全检查、设备维护保养、应急预案等。
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应严格执行,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3. 设立车辆调度制度,合理安排车辆的运行和停靠,保证运营的高效性和稳定性。
车辆调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以应对突发情况和客流高峰。
4. 建立票务管理制度,包括票价制定、售票渠道、票款管理等。
票务管理制度应公开透明,确保票价合理、售票便利,并防止票款的滥用和损失。
5. 设立客户服务制度,包括乘客投诉处理、服务质量监督等。
客户服务制度应建立健全,确保乘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及时解决乘客的问题和困难。
四、安全管理1. 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包括车辆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故障排除等。
车辆安全管理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乘客的安全。
2. 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包括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等。
安全监控系统应覆盖整个轨道交通网络,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
3. 建立应急预案,包括突发事件处理、乘客疏散等。
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定期进行演练,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轨道交通安全管理

2.对发生的安全事故,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七、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轨道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2.争取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为轨道交通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十八、持续改进与优化
1.定期评估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效果,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持续改进。
四十一、安全风险预警与应对策略
1.建立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进行预测和预警。
2.制定针对性的应对策略,快速响应安全风险,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四十二、安全质量保障体系
1.建立健全安全质量保障体系,强化对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全过程的监管。
2.定期对安全质量保障体系进行评审和改进,确保其有效运行。
2.定期分析安全信息,为安全生产决策提供依据。
十、考核与奖惩
1.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2.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技术革新与应用
1.鼓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提高运营安全性能。
3.建立健全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组织架构
1.设立轨道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设立轨道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具体管理工作。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
1.明确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维修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十四、信息安全与保密
1.加强轨道交通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确保信息数据安全。
2.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统筹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安全前期防控第五条【规划衔接】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应当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架构、换乘枢纽规划、线路建设时序、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安全专篇】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运营安全专篇。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
第七条【配套设施】在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消防、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无障碍交通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划设计相关设施。
相关设施的布局、规模等应当与需求相适应,并与车站统一规划、同期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设施设备选型】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应当统筹考虑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相互兼容和统一,以降低安全风险,确保运营可靠,提高运营效率效益。
第九条【运营单位条件】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健全的行车管理、客运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三)具有土建结构、车辆、供电、信号、通信、轨道、运营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简称“城轨”)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轨运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城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城轨的所有运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列车运行、车站管理、设备维护、人员培训等。
第三条城轨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城轨安全管理体系,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面协调、监督和检查城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和修订城轨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3. 监督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4. 处理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5. 负责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第六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明确安全职责,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七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定期组织专项安全培训,针对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进行培训。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条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车站、列车、设备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一条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第五章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城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安全技术措施第十八条列车运行安全:1. 列车司机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资格,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 列车运行时,应保持车距,严禁超速、超员。
3. 定期对列车进行检修,确保列车运行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发展和交通需求的增长,城市轨道交通成为现代都市重要的运输工具之一。
为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车辆运营要求1. 安全性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过安全性评估合格方可投入运营。
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应具备相应的安全保障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2. 运营时间要求:城市轨道交通根据当地的交通需求和运营成本,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供运营服务。
运营时间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市民的出行需求和线路的运力状况。
3. 运营间隔要求:为了缩短乘客等待时间和提高出行效率,城市轨道交通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运营间隔,确保乘客能够方便快捷地乘坐。
二、乘客安全保障1. 乘客乘车要求:乘客进入车站和车辆前,应遵守车站和车辆的相关规定,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验票。
同时,乘客在车内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从事任何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2. 紧急救援措施:城市轨道交通应建立完善的紧急救援机制,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应对。
同时,车辆和车站应配备必要的紧急设备和急救药品,方便乘客在紧急情况下得到帮助。
三、工作人员管理1. 基础培训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技能考核,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工作人员在投入运营前还需要进行实际操作和技能考核。
2. 安全意识培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要求工作人员要时刻保持警觉,提高自身安全意识。
同时,要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四、票务管理1. 票价制度: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应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运营成本合理确定,确保运营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可以根据不同的时间段和乘车距离制定不同的票价策略。
2. 电子支付:为方便乘客乘车,城市轨道交通可推行电子支付系统,实现刷卡乘车和多种支付方式的应用,提供更加便捷的票务服务。
总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是确保轨道交通安全、高效运营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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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铁、有轨电车、自动导向轨道系统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指导全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具体工作,建立省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工作机制,监督相关运营安全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实施。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等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衔接、安全保护区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负总责,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确定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执行运营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检查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和牵头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参与运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等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巡逻查控城市轨道交通区域,依法查处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扰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侵犯人身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搜集、分析、研判、通报和预警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涉恐等情报信息,指导、监督运营单位做好进站安检、治安防范等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财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协助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保护、安全保护区管理、应急抢险救援及公众安全文明乘车宣传教育等工作。
为城市轨道交通提供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需要,并承担相应的安全应急保障责任。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是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运营安全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运营安全资金投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制定运营安全、从业人员培训与考核、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安全保护区作业管理等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针对运营安全各要素和环节开展运营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三)建立企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实施企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信息,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及周边城市轨道交通的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涉及的运营安全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安全专篇,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听取同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意见。
运营安全设施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九条地级以上市之间城市轨道交通实现对接的,鼓励站内快速、便捷换乘。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地级以上市之间城市轨道交通对接情况,制定安检等事项的统一标准,推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实现一体化。
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建设标准。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在“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框架下,统筹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信息化平台,并通过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实现数据共享交换。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应当设立安全保护区。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初期运营前划定安全保护区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安全保护区巡查并提供便利条件。
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作业,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应急措施,并在作业前征得运营单位同意。
运营单位有权进入作业现场查看,发现作业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有权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专家库及突发事件案例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提升计划。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运营安全提升计划,制定年度运营安全管理目标并监督实施。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年度运营安全管理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初期运营前、正式运营前以及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评估结果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安全评估发现存在影响运营安全问题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运营单位及时整改,并持续开展安全隐患整改监督工作。
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事故及故障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项安全评估。
第十五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制定违禁物品、限带物品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更新。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对携带违禁物品的乘客,应当妥善处置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携带限带物品或者拒绝检查的乘客,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站乘车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实现安检互认,提高安检通行效率。
第十六条运营单位应当推动交通出行卡互认,推广应用互联网购票、移动支付进出站等智慧服务,减少在售票处购票的乘客数量。
鼓励运营单位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打造“智慧车站”,提供综合信息发布、客流智能引导、智慧安防等智能安全服务。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内的广播、视频设备及其他媒体,应当优先满足发布运营安全信息、灾害预警信息、应急指引及安全文明乘车宣传等需要。
发布城市轨道交通应急信息,需要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单位支持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地震、气象、公安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的因素进行监测,并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信息通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告知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应当为相关监测活动的开展提供便利条件。
运营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开展风险分析,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日常检查,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信息通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应当设置具体场景,实战演练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
第二十条跨地级以上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以下称跨市线路)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由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协商确定运营单位和牵头负责运营安全监督管理的地级以上市(以下称牵头市);协商不一致的,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一条牵头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沿线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立跨市线路协调决策机制,对安检、安全评估、设施设备更新、经费保障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统一相关的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和执行标准。
第二十二条跨市线路的站点、区间、设施设备、安全保护区等,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段负责运营安全监督管理。
跨市线路的运营单位,由牵头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会同沿线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对其运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跨市线路运营单位应当向牵头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送运营安全信息,并同时将相关信息抄送沿线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牵头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牵头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沿线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建立跨市线路应急联动机制,制定协同处置应急预案,并每3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联合应急预案演练。
跨市线路发生运营突发事件时,由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运营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先期处置,并按照规定报告。
影响跨地级以上市的,应当及时启动协同处置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公众监督机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公众对运营安全的投诉和建议。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六条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一)拒不配合安全保护区巡查的;(二)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应急措施的;(三)未在作业前征得运营单位同意的;(四)拒绝运营单位进入作业现场查看的;(五)拒不执行停止作业要求或者采取安全措施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对其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