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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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克思主义视角审视税收法定原则

从马克思主义视角审视税收法定原则

Business Management马克思指出:“捐税体现着经济上的国家存在”。

我国税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在经济法治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

税收法定原则作为现代税法的基本原则,对税收法治的建构和推进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除了扎实、完善的理论基础作支撑,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还必须有正确的方向做指引,要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既不可浮于表面,也不可操之过急。

本文拟从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等视角来探讨税收法定原则的几个基本问题,以期进一步对该原则进行把握。

1 税收法定原则的顶层设计现在,落实税收的法定原则已深入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我国的每个纳税人都对其有一定的认识并具有一定程度的责任意识。

我国的国民愿意为了国家的健康发展进行纳税。

2013年,“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提法被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

制定和完善“财政税收”法律法规,于2014 年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视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任务。

其后,税收法定原则被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初步确立。

“十三五”期间,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先后提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和优化政府财政税收职能。

我国税收法治建设在这些顶层设计的指引下于“十三五”期间加快了节奏和步伐,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肯定了“十三五”期间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成就,并提出“十四五”时期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的战略安排。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进将现行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2 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论形态形态是指事物在一定条件下的表现样式和状况。

理论形态则是指理论在一定条件下的表现样式和状况。

目前,国内法学界对于税收法定原则理论尚未达成高度共识,税收法定原则在当代中国的理论形态呈现出多元化状态。

我国宪法中的税收法定主义和现实考量

我国宪法中的税收法定主义和现实考量
c n u i n o a a in l gsain, s c ¥p ma y o e nme tfn n i ldi c te , u g twa t nd o f so ft to e ilto x uh a r i r g v r n a ca f ul s b d e se a i i f i o h r p a tc lis s t e r ci a sue . Ke r s h rn il ftx r v n e l g ls ;Co si to lu e;tx l gsai e a t rz to y wo d :t e p cp e o a e e u e a im i n tuinca s t a e iltv u ho a in;t i x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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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学思考

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学思考

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学思考税收法定是财税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许多国家一般都会在宪法或基本法律中对这一原则加以确认。

在我国《立法法》修改过程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亮点之一无疑是在第八条的法律保留条款中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方面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在《立法法》这部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中,将有关税收的事项单独加以强调并位置前移,不仅凸显了税收立法的特殊重要性,更彰显了税收法定原则所蕴含的宪法精神与实质。

这一规定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彰显人民宪法主体地位的制度保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和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基于这一时代背景,本文试图从宪法学的角度对税收法定原则加以梳理和探讨。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与构成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人的重要来源,不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和重要手段,也是国家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保障。

同时,税收直接关系着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和全体人民的福祉,应当来之于民、用之于民。

为此,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税收的使用等事项,都应由人民代表机关以明确的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则国家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义务纳税,征税和纳税均需依据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而进行。

可以说,税收法定原则既是税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更是很多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依照法律规定设税、征税、治税,是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标志。

税收法定原则又被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曰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有时将其说成是“租税法律主义”或者“税捐法定主义”等。

该原则可以说是宪法上的人权原则、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基本原则在财税法领域的综合体现,是税法的最高原则和“帝王条款”,或者说是税法领域的宪法性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税定于法,无论国家征税权的来源、配置和具体行使,也无论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构成,或者是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都必须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

税收法制存在问题及建议

税收法制存在问题及建议

税收法制存在问题及建议【摘要】税收对国家经济调控起着重要作用,健全税收法制是税收施行的基本要求。

本文从税收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对税收法制完善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税收;税收法制;问题1概述税收法定主义起源于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确立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之后随着各国民主宪政的发展,税收法定主义逐步成为各国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最早进入我国是作为西方国家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通过国内众多学者对其深入研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基本确立了我国税收基本原则。

2当前我国税收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税收法治建设严重滞后,税收法定主义无从体现。

改革开放后,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我国逐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法体系,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有了一定程度的体现,但是,由于诸多原因,其效力与效益均深受局限,在实践中引发许多问题。

2.1我国《宪法》中未明确规定税收法定主义。

西方的税收法定主义来源于“无代表,则无课税”的议会政治,它不仅促进了宪法的诞生,而且其本身亦是宪法原则之一。

“各国宪法在确立税收法定主义时,大都从征税主体的征税权与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两方面加以规定,并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税法构成要素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力或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规定,从而使当代通行的税收法定主义具有了宪法原则的位阶。

”税收法定主义的实质是国家要依照法律征税,公民要依照法律纳税,公民依法律纳税的义务与政府依法律征税的权责是“一体两面”的关系。

我国宪法第56条仅强调“公民的纳税义务要依照法律产生和履行”,并未说明更为重要的“征税主体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

因此,我国宪法没能全面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宪法的缺失。

2.2以税收行政法规为主的立法结构不够合理。

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要求课税要素必须而且只能由立法机关在法律(狭义)中加以规定,并依此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我国税法中税收法定原则的欠缺与完善

我国税法中税收法定原则的欠缺与完善

我国税法中税收法定原则的欠缺与完善作者:谢甜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中下旬刊》 2016年第3期谢甜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1191摘要在税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便是税收法定原则,不仅如此,它更是我国现代国家税收立法的最高原则。

可是,我国目前的税法中,还没有真正的制定税收法定原则,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现在税收立法工作,在这个一直在呼吁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今社会,我们一定要完全意识到税收在执法、立法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必须在很大程度上真正贯彻执行税收法定的原则,利用切实可用的方法来充实我国的税法。

本文就将根据我国目前税法中,税收原则的缺陷和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税法;税收法定原则;税收通则法在我国,随着税制改革特别是1994 年的税制改革,建立起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体系,并随之颁布了一些税收法律法规,税法体系得到初步确立。

但是,依据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衡量标准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完整的税法体系也尚未完全建立。

而对中国税法基础理论研究重视不够、研究方法尚显单一、研究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等为解决这一问题增加了困难。

并且,在税法的执行过程当中,也存在地方行政干预过多,纳税人纳税意识差,法制观念仍较淡薄等问题。

为此,应当加强税法学界的研究合作,发挥中国税法学研究会的主体作用;其次应当重点培养税法学教学和科研的高级专门人才,重视基础理论的研究和运用,为税法学的发展壮大夯实必要的基础;税法执行方面应当采取强化依法治税,确保税务机关独立执法;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法制观念等措施。

1 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含义我们所说的“税收法定原则”实际上就是指:由法律所规定的税法当做主体的权利、义务、税收的要素,在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下,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可以得到确定,只能是法律出了相关的制度,在征税主体才可以做到征税、减税。

这样做最主要是起到了能够保证居民生活稳定的作用,进而可以使公民的财产不受到侵犯。

落实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困境和对策

落实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困境和对策

落实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困境和对策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对纳税人征税的范围和标准应当由法律规定,而非由行政机关自行确定。

这一原则是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确保税收公平、合理和规范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税收实践中,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却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对策来加以解决。

一、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困境1. 税收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庞大,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数十部税法,另外还有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和税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等。

这一众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对于普通纳税人来说,难以及时了解和遵守,也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在税收征纳的过程中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 行政裁量权过大我国税收征管体制中,税务机关具有相当大的行政裁量权。

这意味着,在税收的具体征收过程中,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裁量,对具体的纳税行为进行判定和规范,这容易导致税收执法的不稳定和不可预期性,也容易导致一些税收执法主体对纳税人进行滥用和打压。

3. 税收征管数据不畅通在我国税收征管中,税收征纳的数据相对封闭,很难对外公开和透明。

这容易导致税收征纳的过程中出现一些违规违法现象,也容易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4. 纳税人信用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的纳税人信用体系相对不够完善,这就意味着在税收征纳的过程中,一些不守信用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种种手段规避甚至逃避纳税义务,这将对正常的税收秩序造成一定的冲击。

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对策1. 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保障。

可以通过简化税收法律体系、加强各级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普及、建立统一的法律法规信息查询平台等一系列措施来实现。

2. 限制行政裁量权限制税务机关的行政裁量权,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可以通过加强税收执法的规范性和可预期性、提高税收执法主体的专业化水平、建立纳税人利益保护的维权机制等方式来实现。

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的理论前提之反思

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的理论前提之反思

第34卷第2期2021年3月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Yanta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Vol.34No.2Mar.2021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的理论前提之反思郭昌盛(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摘要]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的前提在于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和外延、价值追求、立法确立现状形成共识。

税收法定原则应当包括税收收入法定和税收支出法定两个环节,才能实现对纳税人权利的完整保障。

税收法定原则的“法”不应作狭义的解释,而应从我国立法实践及本国国情出发,将税收法定的“法”的范围扩展到行政法规。

税收法定原则的价值追求经历了从一元的民主到“民主+分配正义”的二元结构的转变。

我国近代宪法史曾确立过税收法定原则,遗憾的是,该原则在我国现行宪法中仍然处于空白状态。

《立法法》修订仅明确税率这一课税要素的法定,意味着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仅仅得到了初步确立。

只有全面提升税收立法的整体立法层级,才能实现真正的税收法定。

[关键词]税收法定;分配理论;宏观调控;课税要件;法治国[中图分类号]D92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194(2021)02X)046-15[国际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D0I]10.13951/kt.issnl002-3194.2021.02.005自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来,我国税收法治建设逐渐步入了快车道。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制定和完善“财政税收”法律法规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经济的重要内容纳4“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任务,作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2015年《立法法》修订将“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单独列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绝对保留事项,成为我国税收法治史上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里程碑事件之一。

论我国税收法定的缺失及其实现

论我国税收法定的缺失及其实现

作者 简 介 :安 晨 曦 ( J 9 8 2 一) , 男 ,河 北 张 家 口人 ,海 南 大 学法 学院 教 师 ,法 学硕 士 ,研 究 方 向 为 行 政 法 学 、 行政 诉 讼
法学, 、
在现代 法 治 国家 .税 收必 须获得 国家强 制力 的 支
持. 而 国家强 制力仅 仅 只能 以法律 的形 式存 在 . 因而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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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 莹行 政藩 研究
懒 噼 啪 榭 躺 旗 蛹 嘶 蝴鼢 封 勰赚 ∞獬 懈 帮 珊 憾
论 我 厚 税 收 法 定 的 劬 失 其 实 理
口 安晨 曦
( 海 南 大学 。海 南 海口 5 7 0 2 2 8 )
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要 :在 现 代 法 治社 会 中 .税 收 法 定作 为一 项 重要 的 完 法 原 则 和 税 法基 本 原 则 ,其 本 质 在 于 对 纳 税 人 权 利 之 保

② 学者胡微波 、 袁胜华认为 , 《 宪法》 第5 6 条 即是对税收法定原 则的
明确规定 : 张松认为 , 虽 然 税 收 法 定 原 则 在 我 国税 法 甚 至有 关 的政 策 文
件 中 都 没 有 明 确 地 提 出 .但 其 基 本 精 神 在 税 法 的 不 同层 次 上 都 有 所 体
护及 对 国 家征 税 权 力之 限制 。 目前 .我 国税 收 法律 体 系及 税 收 实 践 中存 在 的 诸 多 问题 ,折 射 出税 收 法 定 及 其 基 本 精 神 在 我 国的 缺 失 。 因税 收 法 定 之 缺 失 而 产 生的 危 害 , 需 遵循 税 收 法 定 之 基 本 精 神 与 要 求 ,从 宪 法 中 明 确 规 定 税 收 法 定 、 确 立 最 高立 法 机 关 对税 收基 本 制 度 的 专 属 立 法权 、规 范与 监督 税 收 授 权 立法 等 方 面 予 以 消解 ,进 而 实现税 收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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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 摘要 税法作 税的高则为界 大数 家确 入法然,国法于种因将 完确 成 为宪法上的一大缺失。本文通过对这一缺 失的表现 、成 因等分析 ,进一 我 宪由种原未其 全立 收定为法最原 己世上 多国明写宪。而 步提 出完善建 议。 :
上的正当性的基础 , 它必须 通过 宪法的权 威表达出来 , “ 以确保对税 收的其他原则如 , 收公平原则 、 收效率原则 税 税 的支配作用一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大都将这一原则在本 国宪法中 明确 规定 。 国由 于种 种原 因 ,宪法上这 一原则 我 规定的不够明确 ,不仅没有全面准确地确立这 一原则 ,而且仅有的规定大有与税 收法定原则相背离之势 。

第四 , 从条文的措辞上看 ,公 民” “
词 与实践中负有纳 税义务的 主体 范
第二 ,宪法 第 5 条规定的内容上 围不 一致 ,从而 造成 税 收实践 与该条 6
在 我国 宪法上的规定 并不明确 … …因 看 ,它所规定 的仅仅是公 民要依法纳 的冲突 。 为该规定 仅能说明公 民纳税义务 要依 税 。只明确 了税 的来源而未 涉及到立 宪法第 5 条在设定税收条款时用 6 照法律产 生和履行 ,并未说明 更重要 法 者要依法设税 、执法者要依 法征税 的是 “ 民” 公 一词 , 这就意味着公 民是 的方面 ,即征税主体应 依照法律 的规 的相 关内容 。从世 界各 国的 立法例来 纳税 义务承担的 唯一主体 。根 据我国 定征税 ,因而该规定 无法全面体 现税 看 ,大 多数 国家将 税收法定 原则在宪 宪法有 关规定 ,依 法取得中华 人民共 收法定主义 的精 神。 [] 者赞同后一 法上表 述为征税 依据法定 、明确以及 和 国国籍的 自然人 才是中华人 民共和 ” 笔 4 种观点 ,宪法第 5 条的规定 ,不 能表 税 收程序法 定等 。例 如 ,英国在 1 2 国的公 民。而实 践中负有纳税 义务的 6 69 明我国 己经确立 了税 收法定原则 ,而 年的 《 权利请愿书》和 18 年的 《 69 权 主体 远远超于公 民的范畴 。既有 取得 且深人考 察 ,这一规 定更与税 收法定 利法案》中 , 重申 “ 无代议则无税”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国籍的自然人 ,也有

关键词 :税收 法定原则; 纳税人; 宪法; 税收权 【 中图分类 号:D 42 F 5
【 献 标 识 码 :A 文
【 文章编 号:10 -1 1 (0 6 3 4 0 9 4 6 2 0 )0-2 - 3 0 【 收稿 日期 :2 0 - 6 2 0 6 0 -1 【 作者 简介 :王 野 (9 1 ) 男 ( 18 一 , 汉族) ,辽 宁大连人 ,辽宁大学法学院经济法 O 4级研 究生 ,主要 从事 宪法研 究。


我目宪法税收法定曩 喇的解读
王 野
( 辽宁大学 ,辽宁 沈 阳 10 3 ) 10 8
论税收法定原则的 宪法缺失
辽宁公 安 司法管理干部 学院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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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宪法有 关税 收方面的规 定 , 2 .内容上 ,该条规定亦不符合税 只有 宪法第 5 条的规定: 中华人 民共 收法定主义的精神同 6 “ 和 国公 民有 依照 法律 纳税的义务” 这 。 第一 , 从宪法第 5 条所 处的章 节 6 条文是否体现 了税 收法 定原则 ,学 结 构来看 , 它处于 第二章即 “ 民的基 公 术 界有 两种不 同的看法 。 一种认 为 , 由 本权利与义务” 一章 。 这样 , 其规 范的
系 ,因此这 一规定隐含 或揭示了税 收 位 。这 与税 收法定 主义限制规范 政府 情绻 另一方面 , 缺乏对国家征 税权 的 法 定主义的意旨 。代表性观点如 :“ 虽 权 力以保障公 民财产权的意旨相违背。 义务性 设定 ,使得征 纳双方严重 的力
然 我国 宪法 未就税 收法 定原 则从征税 而且在 宪法 其他章 节也未对 国家机 关 量失衡 。 如上所述 , 公民未被赋予任何 权 的角 度作正面的规定 ,但其第 5 条 税收权作出限制性规定 , “ 6 从 权力—— 权利就 无法监督 、抗 衡政府强大 的征 的规定应该 作为税 收法 定原则的 宪法 义务” 权 力一 责任 ”相平衡 的角度 税权 , ,“ 这是其一;其二 , 政府征 税权 本 依 据。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 该规定 仅 看 , 该规 定只为公 民设定义务 , 未对征 身又缺乏 必要的 宪法 性约束 ,更加容 说 明了公 民依照法律纳 税的义务 ,并 税权力 设定义务 ,使 得原本力量 就不 易滥用 , 达不到税 收法定主义的初衷 。 未 说明 更重 要的方面 ,即征税主体 依 对称 的公权力与私权 利的对 比更加失 照法律征税 ,因而无法 全面体现税 收 衡 。 法 定主义的精神 。如 ,“ 税收法定主义

的两 大权利之一的财产权 的一种处置 , 是公 民与 国家达成的 一种契约 。公 民 通过 让渡 自 己的财 产所 有权 给国 家 , 从国家那 里换来公共产 品以及对税 收
的监督权 ,而不应该 仅仅理解成 一种 于 社会成 员依照法律纳税 的义务与 政 对象是公 民 ,而非 享有 征税权的 国家 义务性 的强制 。这样容 易使公 民对税 府 依照法律征 税的权责是 一体两面 关 机 关 ( 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 ,对象错 收产生 错误的认识 以及与政府 的对立
税收法定原则 , 指税 收的征 收和缴纳必须基于法律Ⅲ 是 的规定进行 , 没有法律依 据 , 国家就不能征税 , 任何人也 不得被要求纳税 。税 收法定原则是税法 至关重要的原 则或称税 法的最高原则 ,它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
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同时,税收法定原则是一切税收制度获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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