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方面看宪法的本质
2025考研法学宪法重点知识点精讲

2025考研法学宪法重点知识点精讲宪法作为法学考研中的重要科目,涵盖了众多关键知识点。
以下将为您详细梳理其中的重点内容。
一、宪法的概念与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基本的问题。
其特征主要包括: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这体现在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效力具有最高性,制定和修改程序具有严格性。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是对民主事实的确认和保障,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
二、宪法的历史发展了解宪法的历史发展,对于深入理解宪法的本质和特点具有重要意义。
1、世界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近代宪法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背景。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宪法性文件的国家,其《大宪章》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对后来各国宪法的制定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国宪法则以其丰富的人权保障内容和鲜明的政治色彩而著称。
2、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即 1954 年宪法、1975 年宪法、1978 年宪法和 1982 年宪法。
1982 年宪法是我国现行宪法,经过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宪法始终,对宪法的制定、修改、实施等具有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1、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通过选举等方式行使国家权力。
2、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一系列基本权利和自由,如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3、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权力的正常行使和公民权利的实现。
在我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行政监督制度等实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西方行政制度作业

宪法的功能是什么?一、确认功能二、护权功能三、限制功能四、协调功能如何评价西方国家的人权原则。
外国特别是西方国家在人权概念的使用上简历了一个不断丰富、完善和发展的过程。
一般认为,人权(HUMAN RIGHTS)这个概念是西方文化的产物。
有关人权的主张最早产生于古代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观念之中。
“…人权‟这个字眼早在公元前400多年的古希腊作家索福克勒(前496-约前406年)的作品中就出现了。
”只不过早期的人权概念主要是以自然正义为基础的通常表述为公平、正义和法的词语,其权利内容的具体特征并不突显。
欧洲文艺复兴的初期,一些西方人文主义思想家从历史文库中挖掘出了人权思想武器,加以适当改造后用来向封建的意识形态发起进攻。
例如,意大利文艺复兴初期的伟大先驱阿利格里·但丁(1265-1321)指出,人类的目的是要建立统一的世界帝国来实现普天下的幸福,而“帝国的基石是人权”。
这里所说的“人权”是以抽象的幸福为内容的,在概念的使用上尚缺乏具体指代对象。
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所宣布的主要人权也仅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的权利和起义权(抵抗权)。
法国1789年公布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内容基本是如今所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而且很显然,《人权宣言》中所使用的“人权”概念,主要指人身权利和基本自由,并且把“人权”与“公民权”作为两个不同的概念加以区别运用。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很长一段时期内,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思想主导着西方人对人权概念的看法和运用,他们中的一些人把“作为人的权利”与“作为公民的权利”予以区别,前者以“人权”这个概念来表述,泛指一切人,只要他是人,就享有的人身人格权;后者用“公民权”(CIVIL RIGHTS)这个概念来表达,常指“每一个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⑤]另外一些西方学者则把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统归入人权这个概念。
即使到如今,还有一部分西方人权学者仍坚持认为,人权概念的外延只能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属于社会福利或者利益,不能认定为人权。
宪法知识点整理(1-6单元)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与本质一、宪法的概念1、宪法两种意义上定义形式意义上,专指以宪法名称命名的规范性文件,与内容无关。
实质意义上是从内容上来界定的。
(1)分成固有意义上的指规定国家统治之基本的法或者是根本法,任何涉及国家统治权力的基础和构造的法我们都可以看作固有意义上的宪法。
(2)立宪意义上的专指通过限制专断权力,以广泛保障基本人权的国家基本法。
两个要点:产生的时间是近代意义上的;把个人看作是最重要的,国家必须为个人而存在,保护个人应有的尊严和自由。
二、宪法姓公还是姓私-宪法的属性五种标准:按规范性质按照权力关系按照利益性质按照主体按照法律关系:就是按照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划分公法。
处理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或者公权力与私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就是公法。
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就是私法。
宪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主要是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即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宪法还处理国家权力内部的关系,主要是处理国家公共权力。
所以依据法律关系来看,宪法是公法。
三、宪法是母法——宪法的地位宪法地位的三特点: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具有根本性的问题。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3、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
(1)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2)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四、宪法究竟是什么——宪法的本质1、宪法是赋予国家存在以基础的基本法。
2、宪法是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基础法。
3、宪法既是一种授权规范,也是一种限权规范的统一体。
五、宪法的特征宪法除了具有普通法律的规范性、普适性、公共性等基本特征之外,宪法还有着与普通法律不同的特征。
1.宪法是授权性的宪法首先是一部保障权利的法,这是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最大的区别。
普通法律的特点是其义务性。
宪法就是为了防止法律对公民自由的过分控制,宪法就是控制法律的法律。
2.宪法是一部保障每个人权利的基本法宪法不是保护一般的公民权利,而是保护对公民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关系到人性本质的基本权利(关于公民的人身、财产与精神方面的权利)3、在政治体制和国家设置方面也是最基本的4、宪法的出发点和一般法律不一样六、宪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两者法律效力的等级是不同的。
宪法本质的论述

宪法本质的论述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它确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范国家机构的权力行使,并为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法律保障。
宪法的本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论述:
1. 法律性:宪法是一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力。
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权力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是其他法律的依据和保障。
2. 目的性:宪法的制定和修订旨在确立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价值观,引导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促进国家的繁荣和人民的福祉。
3. 稳定性: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础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和长期性。
它不容易轻易修改,以确保国家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防止过度集权和滥用权力。
4. 人权保障: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等,保障了公民的平等和尊严。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义务,确保公民享有这些权利。
5. 法治原则:宪法是法治的基石,它规定了国家机构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方式,明确了法律的适用程序和司法保障机制。
宪法通过建立法律体系和法治机制,保障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总之,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性、目的性、
稳定性,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体现了法治原则和国家制度的基本要求。
宪法在国家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国家和公民共同生活的基础依据。
宪法的基本内容

宪法的基本内容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现代成文的宪法有着独具的特征:(一)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一个国家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
如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等。
(二)从法律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普通法律立法的基础;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三)从规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各国制定宪法时,通常都要成立专门的制宪机构。
二、宪法的本质在宪法发展史上,曾有过关于宪法本质的各种观点,主要有神志论、全民意志论、意志调和论和阶级意志论。
阶级意志论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对宪法本质的基本看法,符合近代宪法发展的事实和规律。
三宪法的分类(一)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二)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三)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四)平时宪法战时宪法(五)联邦宪法与州宪法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宪法”一词的起源古罗马帝国时代,宪法一词用来表示皇帝的各种建制和皇帝发布的诏令、谕旨等。
中世纪欧洲,宪法专指那些确认封建主和教会特权的法律。
二、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一)、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1、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第一,西方国家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第二,近代西方国家宪法是建立在摧毁封建专制制度、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
第三,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为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社会基础。
第四,近代西方国家的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为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
2、英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近代西方国家最先出现的宪法就是英国宪法。
英国宪法有两个特点:第一,妥协性。
第二,不成文性。
英国宪法性法律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法律:1628年《权利请愿书》;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1998年《人权法》。
除了宪法性法律之外,在国家的政治实践中,还逐步形成了许多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
宪法学第一章宪法总论笔记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一、宪法的概念(1)词源西方→日本→清末中国(2)原始意义上的宪法: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指的是国家组织法,国家是人类社会在特定的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
(3)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立宪主义的实质是要通过制定宪法来限制国家权力而保障人权。
(4)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以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规律的规范总和,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
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包括: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代表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国籍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国徽法。
(5)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1. 所为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指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2. 我国现行的宪法,是世界宪法史上最为全面和明确的。
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宪法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宪法与法的其他组成部分有共同性;另一方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高级法,是法律的法律。
(一)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内容:确认了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
宪法基于制宪的基本理念,从根本上体现人民民主的原则、国家权力制约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和法治原则。
(二)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过程1.制定方面(1)有一个专门的制宪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
(2)宪法草案通过程序比普通法严格2.修改方面:(1)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的主体才可以提出修改宪法而有效议案。
(2)修改宪法程序比普通法更严格(3)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宪法通过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
(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宪法是普通法的制定基础和依据2.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三、宪法的本质1.人民是一个概括性、总体性的概念,它包含了组成这个具体国家的所有社会成员的总称2.有特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宪法反映了一国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宪法第一章总结

宪法第一章总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之法,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宪法第一章总结,希望大家喜欢!宪法第一章总结(一)第一节宪法概述宪法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确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
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世界上最早出现的宪法是英国宪法。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
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91年的法国宪法。
我国先后颁布过四部正式成文宪法,分别是: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的1982年宪法。
第二节国家性质(国体)国家性质、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一般地说,在经济上处于统治或领导阶级的地位,掌握着国家的权力。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
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核心。
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有:保障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组织经济和文化建设、抵抗外来侵略,保卫国家主权的独立和安全。
人民民主专政的特征:1、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2、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民主与敌人专政的结合第四节我国的经济制度我国的经济形式主要有:全民所有制经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在我国多种经济形式中居于主导地位。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特点: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宪法第一章总结(二)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含义:注意中外古代都有“宪法”这个词,但与近现代宪法涵义有根本的不同。
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内容。
部分学者的重要评价:“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论宪法的本质

论宪法的本质法学1102李成1111010217 在通过学习了一个学期的宪法之后,我忽然想要探索一下宪法的本质,想看一下宪法究竟是什么,我通过网上的一些资料加上自己的看法,归纳了以下几点。
1.宪法是调整特定宪法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其产生、存在和变更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这就是宪法的本质问题。
2.从宪法内容的角度看宪法的本质从宪法内容的角度看,关于宪法的本质,曾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1)神志论此观点认为宪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在一些国家的成文宪法典中就有明确规定宪法是上帝意志的产物。
如瑞士宪法前言规定:“谨以全能上帝的名义,制定联邦宪法。
”(2)全民意志论此观点主要形成于17世纪、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宪法学说。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肯定了公共意志说,将宪法本质特征表述为“民有、民治和民享”。
(3)意志调和论它强调宪法是各种意志相互调和的产物。
如有学者认为:“宪法有双重功能,即授予权力并限制权力。
”(4)阶级意志论此观点从宪法所反映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角度来认识宪法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本质的基本看法。
从关于宪法本质的各种学说和观点看,应该说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本质的揭露比较符合近代宪法发展的基本规律。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集中体现了宪法制定者的意志。
在阶级社会尚存的历史阶段,宪法制定者的意志必然具有反映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的功能。
除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外,还包括同一阶级内各阶层、各派别的力量对比关系。
宪法在具体内容的规定上,必须考虑不同政治力量的利益。
只有到阶级社会消灭后的共产主义社会,宪法才真正地能够反映全民的意志,成为全社会所有成员共同意志的产物。
3.从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方面看宪法的本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是在国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后,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了资本主义国家后,由资产阶级最早制定的。
宪法的产生还必须有一定的条件:(1)经济因素。
宪法的政治内容是民主制度,是对民主制度的法律确认,而只有到了市场经济发展时期.要求社会成员具有最基本的人身自由;有统一的市场;要求平等,反对特权;有统一而公平的规则,这样才可能产生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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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方面看宪法的本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是在国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后,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了资本主义国家后,由资产阶级最早制定的。
宪法的产生还必须有一定的条件:(1)经济因素。
宪法的政治内容是民主制度,是对民主制度的法律确认,而只有到了市场经济发展时期.要求社会成员具有最基本的人身自由;有统一的市场;要求平等,反对特权;有统一而公平的规则,这样才可能产生宪法。
要注意的是,市场经济是宪法存在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德国希特勒法西斯政权也建立了市场经济制度,却恰恰是破坏宪政的典型,实施独裁Zhuanzhi。
(2)法律因素。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必须要求有一部居于一般法律之上的起统帅作用的特别法,而宪法能够保证法律体系内部的统一化.故应运而生。
(3)思想因素。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资产阶级新思想、新理论的产生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卢梭为代表提出了“人民主权、公平、正义、宪政”等代表资产阶级利益,反对封建Zhuanzhi的思想体系,这些观念一经提出即能深人人心,唤起了人们的权利和民主意识,为宪法的产生准备了思想条件。
(4)政治因素。
将规定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法律奉为根本法,形成统一的宪法秩序,一切组织和个人在宪法之下进行活动,是资产阶级实行政治统治的需要。
所有这些因素的存在可以也必须要求宪法的产生。
4.从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来看宪法的本质可以发现,宪法的产生要晚于法律的产生。
因为在封建Zhuanzhi社会中主要是人治,而在人治状态下是不可能产生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制度的。
近代宪法是适应限制封建王权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要求而产生的,宪法是对人治统治形式的一种法律限制。
现代宪法除了肯定近代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外,还突出强调了宪法通过保障人权在实现人民利益中的重要作用。
宪法作为根本法,它处于一个国家统一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是依宪治国。
在不突出宪法的权威,不真正地通过宪法来反映人民的意志,不很好地保障宪法的实施情况下,是很难依法治国的。
总之,综上所述,在一定条件和背景下产生的宪法,体现了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而且集中体现了对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同时又有别于普通法律而居于根本法的地位我国是刚性宪法国家。
因此宪法是根本大法,最高大法,一切法律皆不可抵触或者违宪,否则无效。
在柔性宪法国家(如:英国),宪法只是一般普通法而已。
回答者:珷の玞- 神法师十六级发消息加为好友12-16 13:43 宪法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一国政治力量(其中主要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的集中的体现,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
宪法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只有在社会的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了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才能以国家的名义制定宪法,所以说是斗争结果。
这个新生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这种斗争成果,为了维护本阶级利益,确保在未来的阶级斗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所以宪法必将反映这种斗争的经验教训,因此又是一种总结。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
统治阶级制定宪法的首要任务就是把统治阶级关系法律化。
即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同盟者,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合法化,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时,必然会导致不同类型宪法的出现;当以前处于支配地位的阶层或阶级被其它阶级或阶层及其联盟取而代之,这时往往要制定同一类型的新宪法;统治阶级力量的加强或减弱,若不足以改变社会内部的阶级结构,这时宪法的变化往往以修改宪法的方式进行。
回答者:zytobewithyou- 神法师十六级发消息加为好友12-16 13:43 宪法的本质1.宪法是调整特定宪法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其产生、存在和变更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这就是宪法的本质问题。
2.从宪法内容的角度看宪法的本质从宪法内容的角度看,关于宪法的本质,曾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1)神志论此观点认为宪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在一些国家的成文宪法典中就有明确规定宪法是上帝意志的产物。
如瑞士宪法前言规定:“谨以全能上帝的名义,制定联邦宪法。
”(2)全民意志论此观点主要形成于17世纪、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宪法学说。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肯定了公共意志说,将宪法本质特征表述为“民有、民治和民享”。
(3)意志调和论它强调宪法是各种意志相互调和的产物。
如有学者认为:“宪法有双重功能,即授予权力并限制权力。
”(4)阶级意志论此观点从宪法所反映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角度来认识宪法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本质的基本看法。
从关于宪法本质的各种学说和观点看,应该说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本质的揭露比较符合近代宪法发展的基本规律。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集中体现了宪法制定者的意志。
在阶级社会尚存的历史阶段,宪法制定者的意志必然具有反映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的功能。
除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外,还包括同一阶级内各阶层、各派别的力量对比关系。
宪法在具体内容的规定上,必须考虑不同政治力量的利益。
只有到阶级社会消灭后的共产主义社会,宪法才真正地能够反映全民的意志,成为全社会所有成员共同意志的产物。
3.从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方面看宪法的本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是在国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后,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了资本主义国家后,由资产阶级最早制定的。
宪法的产生还必须有一定的条件:(1)经济因素。
宪法的政治内容是民主制度,是对民主制度的法律确认,而只有到了市场经济发展时期.要求社会成员具有最基本的人身自由;有统一的市场;要求平等,反对特权;有统一而公平的规则,这样才可能产生宪法。
要注意的是,市场经济是宪法存在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德国希特勒法西斯政权也建立了市场经济制度,却恰恰是破坏宪政的典型,实施独裁Zhuanzhi。
(2)法律因素。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必须要求有一部居于一般法律之上的起统帅作用的特别法,而宪法能够保证法律体系内部的统一化.故应运而生。
(3)思想因素。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资产阶级新思想、新理论的产生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卢梭为代表提出了“人民主权、公平、正义、宪政”等代表资产阶级利益,反对封建Zhuanzhi的思想体系,这些观念一经提出即能深人人心,唤起了人们的权利和民主意识,为宪法的产生准备了思想条件。
(4)政治因素。
将规定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法律奉为根本法,形成统一的宪法秩序,一切组织和个人在宪法之下进行活动,是资产阶级实行政治统治的需要。
所有这些因素的存在可以也必须要求宪法的产生。
4.从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来看宪法的本质可以发现,宪法的产生要晚于法律的产生。
因为在封建Zhuanzhi社会中主要是人治,而在人治状态下是不可能产生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制度的。
近代宪法是适应限制封建王权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要求而产生的,宪法是对人治统治形式的一种法律限制。
现代宪法除了肯定近代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外,还突出强调了宪法通过保障人权在实现人民利益中的重要作用。
宪法作为根本法,它处于一个国家统一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是依宪治国。
在不突出宪法的权威,不真正地通过宪法来反映人民的意志,不很好地保障宪法的实施情况下,是很难依法治国的。
总之,综上所述,在一定条件和背景下产生的宪法,体现了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而且集中体现了对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同时又有别于普通法律而居于根本法的地位。
由宪法的本质所联想到的宪法课上,讲到了关于宪法本质的问题,关于宪法的本质,我不敢妄言,不仅因为我对此才疏学浅,更深层次的我的理解是人的思维对于一个概念的认识是有局限性的,也就是人的大脑并不是完美无缺的。
从逻辑学的角度上看,人类认知事物是通过其外在属性作为了解依据,也就是说,人永不能说宪法是什么,只能说宪法像什么,怎么样。
即使人对某一概念的外在属性有了全面的了解,充其量也不过是为其标记一个符号,既“宪法”二字本身。
宪法出自思维,它的本质也应是意识的,而非物质的,物质世界不过是一件工具,它不断地打磨着人类对于宪法的思考。
我想要说明的,并非人类不可知论,而是关于宪法本质理解的问题。
我认为宪法的本质的研究应该是分阶段的,并且是具有双向性的,而不是局限于宪法的本质是“某某意志论”这种让上帝发笑的人类哲学命题。
(一)阶段性正如我之前提到的,关于宪法是什么的问题,人类回答起来是很让自己局促的,有的人会说宪法是一种维持当下时空人类社会状态稳定平衡的工具;有的人说宪法是无神论者为宗教盖上的人类烙印,是人类妄图自我超越创造出的“永恒之神”;有的人说,宪法是一部人类的百科全书,是人类解决问题的“公式”。
但是究其意义,以上几种说法都是由纰漏的,即使各有其道理,也会被轻易驳斥掉。
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它太过于概括化,导致它定义的不全面。
也就是说,宪法的本质的公式并非“宪法是什么” 而是“宪法当下是什么”,也就是说,宪法是具有“阶段性”的意味。
关于宪法当下是什么,我想首先要说的问题是宪法的出现。
正如人类的成长,随着年龄的增加,每个人都经历着不同的人生境遇,从而塑造出完全不同的一个个“个体”。
或许是一阵风,一粒沙就决定了两个人截然不同的差异。
也就是说,宪法的形成就像地球孕育出生命一样复杂,偶然和庞杂。
况且宪法是出自人类思维与现实的适应性碰撞,人类要定义一个自己创造出的定义,恐怕要使用成千上万的定义来说明,或许也不能说明。
正如鸡与蛋的辩论。
无论鸡与蛋都是自然自然而然形成的,其中的许多证据人类已无法搜集探查,也就无从谈起答案孰是孰非了。
宪法具有阶段性,首先是它的起源,我认为宪法的起源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的需要自然而然,水到渠成的,无须说明什么,反而是其后人们又赋予它“意义,使命与用途”。
宪法具有阶段性,其次是它的发展,这就涉及到它的双向性的问题了,即宪法是对历史的总结与对未来的希望。
(二)双向性人类具有意识,具有主观能动性,可以用来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
宪法的发展与此也是紧密相连的。
又如鸡与蛋的问题,讨论鸡先蛋后,蛋先鸡后是无谓的,因为它否定了世界的发展具有连贯性,但是可以肯定地是,所谓的“鸡”与“蛋”是人创造的。
自然制造出来鸟类,而人类改造了鸟类,从而出现概念的“鸡”与“蛋”。
宪法也同此理,它的本质对于我们如同认知“鸡”与“蛋”的概念一样模糊不清,它出于自然,同时又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担任不同的角色,它的表象在不断的变化,不断地进化或者退化,旋转如舞蹈令人眼花缭乱,又如鸟进化成鸡一样,逐渐停止飞翔,为人所饲养而成为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