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照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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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标准

路灯照明质量标准:1.1 道路照明标准✧道路照明标准应根据城市的-规模、性质、道路分类按下表选用。

中、小城市可视其道路分类降低一级使用,但路面平均照度应大于或等于1 1x(相应亮度约为0.1cd/m²)。

1.2道路照明设施✧保证路面亮度(照度)均匀度和将眩光限制在容许范围内,灯具的纵向间距s1、安装高度hi和路面有效宽度ωe之间的关系,应符合下表:✧灯具悬挑长度lc与种植在路侧带或分隔带上树木的树形、道路横断面布置有关,悬挑长度不宜超过灯具安装高度的1/4。

灯具的仰角θ1宜小于或等于15°。

1.3 特殊地点的照明✧曲线路段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1)圆曲线半径大于或等于1000m的曲线路段,照明可按直线段处理。

在半径小于1000m的曲线路段上,路面较窄时应沿曲线外侧布置一排灯具。

在反向曲线路段上可将灯具安装在固定一侧。

发生视线障碍时,可在曲线外侧增设附加灯具。

路面较宽时可采用双侧对称布置。

平曲线路段上灯具的间距应适当减小,可为直线路段灯具间距的0.5~0.75倍。

圆曲线半径小时用小值;圆曲线半径大时用大值。

2)道路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以免使司机误认为是道路向前延伸而导致事故。

3)在急转弯处的灯具应使驾驶员能看清缘石、护栏以及周围环境。

✧平面交叉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1)平面交叉的照明应使驾驶员在停车视距处看清交叉口,可采用与通向该交叉口的道路光色不同的光源,主、次干路采用不同形式的灯具或采用不同的布灯方式等。

必要时可另行安装偏离规则排列的附加灯具。

2)平面交叉的亮度(照度)应高于每一条通向该交叉口道路的亮度(照度)。

交叉口的车辆、行人、交通岛、分隔带、缘石等应有一定的垂直照度。

3)为使驾驶员看清交叉口,应由设置在交叉口对面的灯具加以照明。

4)环形交叉设灯时,应将灯具设在环道外侧。

若中心岛直径较大可采用高杆照明,但应使车行道的亮度(照度)高于中心岛内的亮度(照度)。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第一条总则本标准规定了中国城市道路的照明设计原则及要求,为建设安全、节能、美观的能照明系统而予以指导。

第二条道路照明的定义道路照明是指将日光或人工光源反射到道路表面上,使车辆及行人及物容易辨别、观察和识别的设施。

第三条照明要求1. 照明等级:根据道路类别及其使用要求,应合理制定照明等级要求,保证行人及物可以安全、舒适地使用和行驶。

2. 照度要求:照明亮度应达到0.8—2.0lux的视觉要求,节能照明宜采用蓝色或高效色温照明,允许准蓝白光LED灯替代高压钠灯或高压钨钡灯。

3. 光强要求:光强分布曲线应满足国家行车照明产品、仪器技术要求,最大光强距离大于20m;透射窗格面积应大于350x400mm;照明系统控制信号应符合国家标准。

4. 寿命电流要求:应满足国家电线电缆额定电流要求,保证电线电缆能安全长期工作,对城市道路灯具应要求其符合额定电流范围内按额定寿命叶键做正常使用;5. 节能要求:照明系统应符合国家节能降耗要求,应采用低能耗节能照明系统,合理布置照明系统以改善灯具的能耗,并合理设计气象控制、节能调光系统。

1. 照明设施应采用防雷、抗冲击、防水、防爆、耐腐蚀、耐紫外线等特种设施。

2. 照明系统供电电源应采用封闭式变压器,外壳应采用环保型材料,应配备过流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

3. 光源灯具应分类选用,灯聚集原则在悬挂高度25米以上的路灯聚光灯筒中可采用两块以上的灯具,悬挂高度小于25米的灯具只能采用单块灯具;4. 供电系统应采用铜线或者按规定的使用率采用铝线,保证安全不发生火灾;5. 控制系统应采用完整、稳定可靠的控制系统,灯具应采用多功能技术,对于有定时开关功能的灯具,应配备中央控制系统,灯光容许偏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执行规定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由国家照明产业协会所有。

cjj45-2024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2024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2024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根据《CJJ45-2024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我将详细阐述城市道路照明设计的标准和要求。

城市道路照明是对城市道路进行照明设计,以提供安全、舒适、高效的交通照明条件,并满足行人和车辆的视觉需求。

首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照明布置应合理,以确保整个道路范围都得到适当照明;照明设施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设计应避免对驾驶员和行人眩光的产生;能够适应夜晚的交通需求,提高交通安全性,并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率。

其次,城市道路照明设计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高效节能:照明设备应选用高效节能的光源和灯具,并采用光学设计,以实现最佳的光功率比和能源利用率。

同时,在照明设计中应采用自动节能控制策略,根据道路的使用情况和环境变化自动调整照明亮度和照明时间。

2.视觉舒适:照明设计应提供清晰、均匀的照明,避免强烈的光影变化和反射,减少驾驶员的视觉疲劳和眩光对行人和车辆造成的影响。

此外,在夜晚照明中,应考虑到人眼对不同颜色的感知差异,选择合适的光源和灯具以增强道路的视觉效果。

3.安全性:照明设计应保证道路上的障碍物和交通标志清晰可见,提供足够的照明强度和均匀度,确保行人和驾驶员能够看清道路、车辆和行人,并做出正确的反应。

此外,照明设施应具备防水、防雷、防腐蚀等安全性能。

4.美观性:照明设施应在满足交通照明要求的基础上,考虑到城市道路的整体规划和建筑风格,通过合理的照明布置和灯光效果,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品位。

最后,城市道路照明设计的具体标准包括:道路照明亮度和均匀度要求、照明设备选型和布置、照明计算方法、照明控制和管理等方面。

道路照明亮度和均匀度要求一般按照道路等级、路段功能和周边环境的不同来确定。

对于城市主干道和重要交叉口,照明亮度要求较高,而对于次干道和住宅区的辅道,照明亮度要求可以适当降低。

同时,照明亮度的均匀度也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以避免光照强度的不均匀对驾驶员和行人造成不适。

城市道路照明照度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照度标准

最新城市道路照明照度标准一、道路照明分类1、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机动彻与行人使用的人行道路照明两类;2、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二、道路照明评价指标1、机动车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2、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三、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1、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下表的规定;2、在设计道路照明时,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3、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应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中小城市可选择下标准表中的低档值;4、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的道路,宜选下表中的低档值,反之宜选择高档值;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注:1、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2、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3、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四、交汇区照明标准值1、交汇区照明宜采用照度作为评价指标;交汇区的照明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交汇区照明标准值注:1、灯具的高度角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2、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汇区的路面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2、当各级道路选取低档照度值时,相应的交汇区应选用以上述标准中的低档照度值时,反之则应选取高档照度值;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1、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辆混合使用的商业区、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下表的规定;人行道路照明值注:最小垂直照度为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高度处,垂直与路轴的平面的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2、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没有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与机动车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机动车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动车交通道路的照度值得1/2;3、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人行道路照明,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与非机动车道路相同;当人行道路与非机动车道路的分设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路的照度值得1/2,但不得小于51x;。

我国道路照明标准简介

我国道路照明标准简介

我国道路照明标准简介我国有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内容很多,下面将着重从道路照明标准部分介绍。

一、道路照明标准(1)城市道路照明按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居住区道路分为5级。

(2)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或照度)、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和诱导性4项评价指标。

主要供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道路应满足平均照度评价指标。

(3)各级道路的照明标准应符合表5-1的规定。

(4)三幅路、四幅路的非机动车道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应机动车道的1/2。

(5)主要供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居住区道路和人行道的平均照度应不低于1 lx.(6)新安装光源、灯具的道路,应考虑灯具的维护系数,要求其路面的初始亮度(或照度)值相应提高30%—50%。

(7)人行地道的平均水平照度,夜间以15 lx,白天以50—100 lx为宜。

(8)选定机动车道照明标准时,要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

一般中小城市可视其道路类型采用相应低1级的标准。

二、道路照明标准的若干说明(1)从道路照明角度来讲,迎宾路、通向政府机关建筑物和大型公共建筑(如体育场、馆、展览馆、大型剧院等)的主要道路、市中心或商业区中心的道路等尚可执行主干路的照明标准。

(2)国家标准给出了亮度值和照度值2套标准是,一方面考虑到以亮度为依据比以照度为依据制订标准要科学合理,因驾驶员直接感受到的是路面亮度而不是照度。

同时,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标准也都是以亮度为依据的。

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一下子全面推行亮度标准还有困难,故同时提出2套标准并不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如亮度均匀度为0。

4时,其照度均匀度并不一定就是0。

4。

在有条件进行亮度计算和测量的地方,应以亮度标准为准。

(3)居住区道路(即弄巷)的照明标准只规定了照度值,是因为这种道路的使用者主要是行人,其视觉作业特点与机动车驾驶员不同,而且又不能规定统一的观察位置,路面的反光特性也极为不同,因而这时采用亮度指标没有意义。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一、适用范围与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旨在保障夜间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美化城市环境。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性原则:确保夜间行车、行人安全,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

经济性原则:在满足照明需求的前提下,提高能效,降低能耗,实现可持续发展。

美观性原则:与城市景观相协调,提升城市形象。

二、道路分类与照明要求根据城市道路功能、交通流量及行车速度等因素,将道路分为以下几类,并分别制定相应的照明要求: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照明设计应满足高速行车要求,确保行车安全。

主干道:照明设计应保障行车安全,提高通行效率,同时兼顾城市景观。

次干道及支路:照明设计应注重行人与非机动车的照明需求,营造舒适的出行环境。

三、照明亮度与均匀度照明亮度:根据道路分类及交通流量,确定合适的照明亮度,以满足夜间行车安全要求。

均匀度:确保道路照明范围内亮度分布均匀,减少明暗交替对视觉的影响。

四、灯具类型与选型灯具类型:根据道路特点和照明需求,选用合适的灯具类型,如LED路灯、高压钠灯等。

选型要求:灯具应具有良好的光学性能、散热性能和防护等级,确保照明质量和使用寿命。

五、照明布局与间距照明布局:根据道路线形、交通流量及建筑物分布等因素,合理规划照明布局,确保照明范围覆盖道路及周边区域。

间距设置:根据灯具类型、功率及照明需求,合理设置灯具间距,避免光照不足或浪费。

六、眩光限制与诱导性眩光限制:选用防眩光设计的灯具,减少眩光对驾驶者视线的干扰。

诱导性:通过设置合适的照明导向设施,提高驾驶者对道路走向和交通信息的识别能力。

七、节能与环保措施节能措施:采用高效节能灯具和合理的照明控制系统,降低能耗,提高能效。

环保措施:选择环保型灯具及附件,减少光污染和电磁辐射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

八、维护管理与安全维护管理:建立健全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安全措施:在照明设施安装、维修过程中,遵循安全操作规程,保障人员安全。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1.照明标准的基本原则(1)保证安全:城市道路照明的首要原则是确保行人和车辆在夜间可以清晰地识别道路、交通标志和设施,确保交通安全。

(2)节约能源:在满足照明需求的前提下,要尽量减少能源消耗,通过合理的光源选择、照明方案和控制系统优化来实现能源节约。

(3)保护环境: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光源,避免对夜间生态环境和野生动植物的干扰。

2.照明级别根据道路的等级和功能,将道路的照明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

高级别适用于快速干道、主干道和重要的交通节点;中级别适用于次干道、连接干道、过街道和商业区域;低级别适用于次要道路、小区内道路和步行道。

3.照明设施的设计要求(1)光源选择:根据照明需求和节能要求,选择合适的光源,如白炽灯、荧光灯、高压钠灯、LED灯等。

(2)灯具布置:合理布置灯杆和灯具的数量和间距,确保道路的整体照明均匀,防止出现黑暗区域。

(3)照明亮度:按照设计要求,不同照明级别的道路应达到相应的照度水平,如快速干道应达到30lx以上。

(4)照明角度和灯具控制:根据道路类型和情况,合理设置灯具的照明角度,避免光线向上散射,减少光污染。

(5)照明装置的维护:选择高质量的照明设备,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保证照明设施的工作正常,缩短维修时间。

4.照明技术现代照明技术的发展使得道路照明更加智能化和高效化。

常用的照明技术包括智能亮度调节、定时开关、光电传感和遥控等。

通过光电传感技术,可以根据外部光线的变化自动调控照明亮度,实现节能的同时保证安全。

遥控技术可以实现远程监控和管理,减少人力资源的投入。

总结起来,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包括照明标准的基本原则,照明级别的划分,照明设施的设计要求以及照明技术的运用。

这些标准的遵守和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城市道路照明的效果,保障交通安全和市民生活质量。

同时,随着照明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创新,城市道路照明标准也需要持续更新,适应新的技术和环保要求。

中国道路照明标准介绍

中国道路照明标准介绍

中国道路照明标准介绍我国有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内容很多,下面将着重从道路照明标准部分介绍。

一、道路照明标准(1)城市道路照明按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居住区道路分为5级。

(2)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或照度)、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和诱导性4项评价指标。

主要供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道路应满足平均照度评价指标。

(3)各级道路的照明标准应符合规定。

(4)三幅路、四幅路的非机动车道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应机动车道的1/2。

(5)主要供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居住区道路和人行道的平均照度应不低于1 lx.(6)新安装光源、灯具的道路,应考虑灯具的维护系数,要求其路面的初始亮度(或照度)值相应提高30%—50%。

(7)人行地道的平均水平照度,夜间以15 lx,白天以50—100 lx为宜。

(8)选定机动车道照明标准时,要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

一般中小城市可视其道路类型采用相应低1级的标准。

二、道路照明标准的若干说明(1)从道路照明角度来讲,迎宾路、通向政府机关建筑物和大型公共建筑(如体育场、馆、展览馆、大型剧院等)的主要道路、市中心或商业区中心的道路等尚可执行主干路的照明标准。

(2)亮度值和照度值2套标准是,一方面考虑到以亮度为依据比以照度为依据制订标准要科学合理,因驾驶员直接感受到的是路面亮度而不是照度。

同时,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标准也都是以亮度为依据的。

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一下子全面推行亮度标准还有困难,故同时提出2套标准并不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如亮度均匀度为0。

4时,其照度均匀度并不一定就是0。

4。

在有条件进行亮度计算和测量的地方,应以亮度标准为准。

(3)居住区道路(即弄巷)的照明标准只规定了照度值,是因为这种道路的使用者主要是行人,其视觉作业特点与机动车驾驶员不同,而且又不能规定统一的观察位置,路面的反光特性也极为不同,因而这时采用亮度指标没有意义。

(4)亮度(或照度)均匀度是指总均匀度,即均匀布点的路面测量区域内,最小亮度(或照度)和平均亮度(或照度)值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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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光型灯具--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0°~65°之间,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10cd/1000lm和30cd/1000lm 的灯具。

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

2.0.11 半截光型灯具--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0°~75°之间,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50cd/1000lm和
100cd/1000lm的灯具。

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

2.0.12 非截光型灯具--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不受限制,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的灯具。

2.0.13 泛光灯--光束扩散角(光强为峰值光强的1/10的两个方向之间的夹角)大于10°、作泛光照明用的投光器。

通常可转动并指向任意方向。

灯具效率---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2.0.15 维护系数---照明装置使用一定时期之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安装时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路面平均亮度---按照国际照明委员会(简称CIE)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亮度的平均值。

2.0.23 路面亮度总均匀度---路面上最小亮度与平均亮度的比值。

2.0.24 路面亮度纵向均匀度---同一条车道中心线上最小亮度与最大亮度的比值。

2.0.25 路面平均照度---按照CIE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照度的平均值。

2.0.26 路面照度均匀度---路面上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的比值。

2.0.27 路面维持平均亮度(照度)---即路面平均亮度(照度)维持值。

它是在计入光源计划更换时光通量的衰减以及灯具因污染造成效率下降等因素(即维护系数)后设计计算时所采用的平均亮度(照度)值。

2.0.28 灯具的上射光通比---灯具安装就位时,其发出的位于水平方向及以上的光通量占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的百分比。

2.0.29 眩光---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者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目标或细部的能力的视觉现象。

2.0.30 失能眩光---降低视觉对象的可见度,但不一定产生不舒适感觉的眩光。

2.0.31 阈值增量
266
---失能眩光的度量。

表示为存在眩光源时,为了达到同样看清物体的目的,在物体及其背景之间的亮度对比所需要增加的百分比。

2.0.32 环境比---车行道外边5m宽状区域内的平均水平照度与相邻的5m宽车行道上平均水平照度之比。

3.1.1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机动车与行人使用的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3.1.2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

3.2.1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

3.2.2 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

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

根据本标准附录A给出的平均亮度系数可求出相同的路面平均亮度,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别需要的平均照度。

2 计算路面的维持平均亮度或维持平均照度时应根据光源种类、灯具防护等级和擦拭周期,按照本标准附录B确定维护系数。

3 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4 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3.4.1 交会区照明宜采用照度作为评价指标。

交会区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表3.4.1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注: 1 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

2 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

3.4.2 当各级道路选取低档照度值时,相应的交会区应选取本标准表3.4.1中的低档照度值,反之则应选取高档照度值。

3.5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3.5.1 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混合使用的商业区、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表3.5.1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注: 最小垂直照度为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5m高度处,垂直于路轴的平面的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3.5.2 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没有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与机动车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机动车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度值的1/2。

3.5.3 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人行道路照明,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与非机动车道路相同。

当人行道路与飞机动车道路的分设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路的照度值的1/2,但不得小于5lx。

光源选择
4.1.1 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应采用高压钠灯;
2 居住区机动车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
3 市中心、商业中心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机动车交通道路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
4 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人行道可采用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细管径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

4.1.2 道路照明不应采用自镇流高压汞灯和白炽灯。

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4.2.1 机动车道照明应采用符合下列规定的功能性灯具:
1 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
2 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3 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4.2.2 商业区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具。

当采用装饰性灯具时,其上射光通比不应大于25%,且机械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的规定。

4.2.3 采用高杆照明时,应根据场所的特点,选择具有合适功率和光分布的泛光灯或截光型灯具。

4.2.4 采用密闭式道路照明灯具时,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场所,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灯具电器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3。

4.2.5 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或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能好的灯具。

4.2.6 通行机动车的大型桥梁等易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所规定的防振要求。

4.2.7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宜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功率较小的光源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4.2.8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镇流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照明方式
5.1.1 道路照明设计应根据道路和场所的特点及照明要求,选择常规照明方式或高杆照明方式。

5.1.2 常规照明灯具的布置可分为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中心对称布置和横向悬
索布置五种基本方式(图5.1.2)。

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形式、宽度及照明要求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图5.1.2 常规照明灯具布置的五种基本方式
(a)单侧布置;(b)双侧交错布置;(c)双侧对称布置;(d)中心对称布置;(e)横向悬索布置
1 灯具的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1/4,灯具的仰角不宜超过15°;
2 灯具的布置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可按表5.1.2经计算后确定。

表5.1.2 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置方式与灯具的安装高度、间距的关系
注: Weff为路面有效宽度(m)。

5.1.3 采用高杆照明方式时,灯具及其配置方式,灯杆安装位置、高度、间距以及灯具最大光强的投射方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按不同条件选择平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三种灯具配置方式(图5.1.3)。

布置在宽阔道路及大面积场地周边的高杆灯宜采用平面对称配置方式;布置在场地内部或车道布局紧凑的立体交叉的高杆灯宜采用径向对称配置方式;布置在多层大型立体交叉或车道布局分散的立体交叉的高杆灯宜采用非对称配置方式。

无论采取何种灯具配置方式,灯杆间距与灯杆高度之比均应根据灯具的光度参数通过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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