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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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灌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153139

大中型灌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153139

附件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相关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

第二章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第三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渠首工程改建、加固,骨干输水渠道、排水沟开挖、疏浚、衬砌及其建筑物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等。

同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安排灌区量测水设施、管理信息化、灌溉试验站等建设任务。

第四条实施大中型灌区改造的主要目标是完善灌排工程设施,提高灌区输水、配水效率和灌排保证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健全灌区管理体制机制,增强灌区运行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农民增收。

第三章前期工作第五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分为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各地要按照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符合要求,合理安排各项工程建设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各地要加强项目储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组织编制全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规划或总体实施方案。

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或实施方案,按灌区整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个别工程建设及投资规模较大的灌区,可分期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除工程建设内容外,还应包括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保障灌区长期良性运行的内容。

第八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

项目建设涉及占地和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的,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完成后,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按要求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审查批准。

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管理制度

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管理制度

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管理制度一、项目管理概述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管理是为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管理工作。

该项目需要规范化的管理制度来保证实施的顺利进行。

二、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由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所在的县水利局统一负责。

县水利局将委托专业水利单位具体实施。

三、项目实施流程1. 立项阶段(1)组建项目管理小组:由县水利局成立,负责项目管理的规划、组织协调及后续监督工作。

(2)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管理小组将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细化和具体化,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明确投资规模和用于建设的投资资金来源,对项目进行初步的预算和经济效益分析。

(3)会议审批:由县水利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批,决定是否通过项目的立项。

(4)立项:决定通过立项的项目,具体的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开始下一阶段的项目实施。

2. 施工阶段(1)招标采购: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工程招标采购,由专业水利单位负责。

招标采购过程需要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相关规则。

(2)合同签订:由招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

(3)实施:由企业开始具体的施工工作。

(4)监督检查:由县水利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企业按照施工方案实施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5)验收:水利部门对工程实施的验收和评估,包括前期实施、中期实施和各项数据等都需要进行考核。

3. 项目后期阶段(1)方案结算:由施工企业进行结算,由县水利局进行审批和支付。

(2)经济效益分析:由县水利局对项目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分析。

(3)环境影响评估:对项目实施过程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

(4)监测现场数据:由县水利局建立数据库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测和数据录入。

四、风险管理措施1. 采购差错的管理措施:政府采购流程管控,防止采购流程中出现差错和不收拾买账,采取多人制度进行审批和核实。

2. 建设成本的管理措施:在立项阶段,制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面向建设成本进行分析,特别是从施工阶段实施的资金成本控制、人员成本的管理、材料成本控制等方面进行细致分析。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291号)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291号)

附件1: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大力发展节水灌溉,促进灌区良性运行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抗灾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家从中央水利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以节水为中心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

为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灌区是指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的灌区。

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所做的前期工作、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目标第三条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渠首工程、干支渠(流量在1立方米每秒以上)及其建筑物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

支渠以下渠道及建筑物由地方安排投资建设。

第四条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和水分生产率,改善和适度扩大有效灌溉面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第三章前期工作第五条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管理。

第六条按照经批准的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总体规划,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的有关要求,灌区管理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分期或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级水利厅(局)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七条在项目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包括改革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加快水价改革等促使灌区良性运行内容。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八条灌区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共同审查后,于每年7月底前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和投资申请计划。

第九条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申报项目时应提交经审批的以下文件和材料:1. 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规划;2.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建设和改革进展情况调查表(附后);3. 项目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4. 省级有关部门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的承诺文件;5. 国家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5.12.30
•【文号】发改农经[2015]3139号
•【施行日期】2015.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关于印发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
法的通知
发改农经[2015]3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我们对2007年制定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29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2015年12月30日。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大力发展节水灌溉,促进灌区良性运行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抗灾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家从中央水利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以节水为中心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

为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灌区是指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的灌区。

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所做的前期工作、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目标第三条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渠首工程、干支渠(流量在1立方米每秒以上)及其建筑物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

支渠以下渠道及建筑物由地方安排投资建设。

第四条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和水分生产率,改善和适度扩大有效灌溉面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第三章前期工作第五条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管理。

第六条按照经批准的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总体规划,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的有关要求,灌区管理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分期或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级水利厅(局)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

(核审)第七条在项目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包括改革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加快水价改革等促使灌区良性运行内容。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八条灌区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共同审查后,于每年7月底前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和投资申请计划。

第九条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申报项目时应提交经审批的以下文件和材料:1. 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规划;2.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建设和改革进展情况调查表(附后);3. 项目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4. 省级有关部门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的承诺文件;5. 国家要求的其他材料。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11.11•【文号】办农水〔2021〕340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农水〔2021〕3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经商财政部,我部制定了《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21年11月11日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节水优先方针,规范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安排实施的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中型灌区项目)。

本办法所称中型灌区指设计灌溉面积为1万亩及以上、30万亩以下的灌区。

第三条实施中型灌区项目主要目的是完善灌区骨干灌排工程设施,提高供水效率和效益,健全管理体系,提升灌区管理水平,打造“节水高效、设施完善、管理科学、生态良好”的现代化灌区。

中型灌区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渠首工程、骨干输配水(含与高标准农田项目区连接渠道)和排水工程、骨干渠(沟)系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用水量测、管理设施)、灌区信息化等。

因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或受来水条件制约等确需新建、改扩建、除险加固蓄水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源工程、调蓄工程的,应当严格论证并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条水利部、财政部定期组织编制全国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实施方案,滚动实施。

各地应当根据建设任务需求,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

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规程

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规程

3.5
灌溉水利用系数
3.5.1 渠系水利用系数,对于大型灌区不应低于 0.55;中型灌 区不应低于 0.65;小型灌区不应低于 0.75;全部实行井渠结合的 灌区可在上述范围内降低 0.1,部分实行井渠结合的灌区可按井 渠结合灌溉面积占全部灌溉面积的比例降低;井灌区采用渠道防 渗不应低于 0.90,采用低压管道输水不应低于 0.97。 3.5.2 田间水利用系数,水稻灌区不宜低于 0.95;旱作物灌区 不宜低于 0.90。 3.5.3 灌溉水利用系数,大型灌区不应低于 0.50;中型灌区不 应低于 0.60;小型灌区不应低于 0.70;井灌区不应低于 0.80; 喷灌、微喷灌区不应低于 0.85;滴灌区不应低于 0.90。
4
2 在考虑现有技术水平与技术发展的条件下,根据当地水资 源利用实际水平,分析灌区节水潜力及进行改造对缓解水资源供 需矛盾的作用; 3 灌区改造对灌区经济发展、农民收入提高、小康社会建设 的作用; 4 灌区改造对当地以及区域社会经济的影响与作用; 5 灌区改造对促进灌溉管理(包括信息化建设)、增强灌区 服务功能等方面的作用; 6 灌区改造对灌区内及上下游生态系统改善的作用。
3.3
灌溉用水量
3.3.1 灌溉用水量应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和灌溉水源的供水能力相 一致,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3.3.2 作物灌溉制度应依据当地的灌溉试验资料制定;缺少资料 的地区可参考基本条件相近地区的试验资料;也可按水量平衡原 理拟定灌溉制度,参考作物腾发量应按彭曼-蒙蒂斯公式计算。 3.3.3 设计灌溉制度应有利于提高降水利用率,降低灌溉定额, 符合节水、高效和优质要求。 3.3.4 水稻灌溉制度应根据“浅湿”等控制灌溉模式确定。 3.3.5 水资源紧缺地区,灌溉制度宜根据作物不同生育阶段对水 分需求的敏感性和迫切性,采用灌关键水等非充分灌溉方式确 定。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我国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按照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进行,从项目立项决策、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到竣工验收等各阶段都必须遵照基本建设程序的先后次序与步骤开展工作。

随着水利投资的大幅度增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文件,以加强水利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截止到2010年底,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共下达投资534亿元,占规划总投资的41%,这些投资对改善大型灌区工程运行状况、提高用水效率、增加粮食产量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前期工作薄弱、地方配套资金落实难、投资政策不完善、管理改革不到位、整体效益未能充分发挥等问题。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2011年中央1号文件都将大型灌区作为水利建设的重点,明确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任务的目标。

本次培训针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存在或应注意的问题,主要从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要求、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及审批、设计变更及审批、概算调整及审批等方面重点介绍前期与设计工作,同时对项目建设管理阶段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验收制等作一简要介绍,以供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管理单位及管理人员参考。

1 前期与设计工作1.1勘测设计单位资质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编制的勘测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1)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划分根据《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291号),大型灌区是指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的灌区。

因此,30万亩以上的灌区总体建设规模认定为大型。

单项工程的规模可参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确定,灌排泵站和引水枢纽设计流量大于等于50m3/s为大型工程;其他单项工程建设规模可按中型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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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管理规定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沙河槐店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沈丘县沙河槐店灌区建设管理局目录一、工程建设会议制度(一)、建设管理会议1、会议时间:每月25号召开工程建设管理会议,会议由建管局主管领导主持。

2、参加单位和人员:建管局领导、部门负责人,监理人的总监、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的代表,检测单位的代表,可邀请质量监督机构的代表列席。

4、会议程序和内容:会议依次由承包人、监理人、设计代表和建管局相关人员就上阶段进度、质量、安全、合同管理、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情况、存在问题和下阶段计划分别发言,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和下阶段施工计划的目标、要求和指导意见。

5、会议纪要:会议内容经整理后形成纪要,连同会议签到单印发与会单位。

(二)、监理例会1、建管局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由监理人主持的监理例会;2、提出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要求,解答承包人、监理人提出应由建管局解决的问题;3、会后及时解决监理例会纪要中需要由建管局解决的问题。

(三)、专题会议1、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现场突出问题,由建管局或监理人召开专题会议解决。

2、会议参加单位和人员:建管局主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与之相关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

4、会议由主持单位形成纪要,参建各方按形成的纪要落实相关事宜。

(四)、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1、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由建管局组织有关方面的技术人员进行图纸会审。

2、建管局或委托监理人组织进行设计交底,由设计代表进行技术交底,对设计交底过程中提出的问题,由设计代表答复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工程进度管理制度(一)、工程开工审批1、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现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现场施工准备和场地等外部条件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的前提下,建管局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

2、单位工程开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⑴承包人投标承诺的人员和设备已按计划进场并报监理人核验;⑵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已报监理人审查批准;⑶单位工程主要工序和关键环节的施工措施计划已经编制并报监理人批准;⑷单位工程施工用地已经征用,测量基准已经提供;⑸施工用电、用水、施工道路交通已具备开工条件;⑹主要工程材料、用款计划已经落实。

3、单位工程开工,必须由承包人提出开工申请,经监理人批准方可开工建设。

4、监理人发布开工令须符合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

(二)、施工进度管理1、监理人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总进度计划时,其控制工期和分期进度计划,应满足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合同文件中的时间节点要求。

2、审查监理人审核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季进度计划和月进度计划,必要时对进度计划的审查可以细化到周,根据工程需要,向监理人提出进度计划调整方案。

3、检查工程现场的施工进度情况、承包人的人员、机械和设备的数量及其效率,发现资源投入不满足进度要求,与进度计划有较大偏差时,及时向监理人和承包人提出纠偏要求。

4、审查承包人呈报的进度报表,与进度计划进行对照比较,发现进度滞后时,要求监理人发出赶工指令。

审查逾期违约金的扣罚金额并报建管局主管局长批准。

5、每月按规定期限向上级主管部门等上报进度报表和统计信息。

三、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一)、基本要求1、建立健全建管局自身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监理人的质量控制体系,检查质量管理程序性文件,确保体系有效运行。

2、用于施工的图纸必须经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二)、工程质量检查1、工程开工前,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对进场人员和设备进行报验,监理人对进场的人员、设备进行检查。

2、承包人的进场材料需自检合格并资料齐全,监理人对承包人报验的材料需进行抽检,不合格的原材料禁止使用。

建管局对进场材料的质量进行随机抽查。

3、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重要工序的施工,监理人须旁站监理,建管局对旁站监理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4、要求承包人对工序质量实行“三检制”并向监理人报验,监理人对工序质量进行抽查检验认可;承包人的自检和监理人的抽检必须有相应的检测资料。

建管局对检查结果进行不定期复查。

5、应依实际施工情况,及时填写三检表、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驻地监理亦应及时签署意见。

6、建管局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委托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作为外观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7、建管局要实行不定期抽查方式,检查监理人、承包人的工作质量。

(三)、隐蔽工程验收1、一般隐蔽工程由监理人检查验收,重要隐蔽工程实行联合检查验收。

重要隐蔽工程验收时由建管局质量负责人、设计代表、承包人的技术负责人和终检人员、监理人的监理工程师、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

2、隐蔽工程或关键部位应具备的隐蔽和验收条件是:该工作形象已经完成,承包人自检和监理人员抽检认定为合格。

3、隐蔽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的24小时内,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验收,通知应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时间。

4、监理人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组织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并邀请质量监督单位的代表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或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进行联合验收。

5、联合验收时,要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具,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记录检查数据。

6、检查后由监理人组织召开验收会议,对检查验收的重要隐蔽单元工程或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进行评价,评定质量等级。

7、验收结论允许保留意见,对存在问题提出限期处理意见,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并由参加验收单位的人员签字确认后,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验收合格后通知承包人进行隐蔽。

(四)、工程质量整改建管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的一般工程质量问题,要及时通知监理、承包人进行整改。

1、建管局人员要经常深入工地,检查工程质量,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通病,立即约请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

2、对于质量问题,在通知整改前,要组织监理人、承包人及相关单位,分析质量通病原因,研究处理对策。

3、一般质量问题可采用口头通知方式,由监理人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质量缺陷应进行备案,并按质量缺陷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4、承包人整改后,应通知监理检查验收,监理人将检查验收结果报告建管局。

5、整改完成后,要及时进行总结,防止今后再出现类似工程质量问题。

(五)、质量责任终身制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水利基建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

1、各参建单位要制定工程质量方针,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制定目标责任并落实到人。

2、各施工标段要在明显位置设立工程质量责任公示牌,表明各单位的质量目标、质量责任人。

建管局设立工程质量举报电话并予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举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不良行为。

3、各参建单位的法人代表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4、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各责任人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六)、工程质量评比与奖罚为了保证工程质量,鼓励先进,惩罚后进,追究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建管局每月进行一次检查评比。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立完整的施工记录,实行工序交接签字制度,分清施工人员的施工部位、时间,使每部分施工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2、明确在施工过程中的各级、各类人员的质量责任,确定责任目标。

3、对于在施工过程中不负责任,偷工减料行为,一经发现将给予严重处罚,处罚金额另行制定,责令责任人限期离开本工程现场。

4、对于施工过程中,由于不服从管理或消极对抗、或不按标准、规范及施工方案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严重不良后果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将当事人清除出施工工地,造成重大损失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5、对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每次给予直接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

处罚所收取的罚款作为工程质量奖励基金。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建管局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安全生产建设管理实行责任制,建管局局长对全局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主管副局长和安全生产小组根据相应职责对全局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

1、建管局局长安全生产职责(1)、全面领导建管局安全生产工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领导工作的重要议程,在安排布置全局工作时,同时布置安全工作。

(2)、亲自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定期听取安全小组的工作汇报。

(3)、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4)、在对各部门负责人考核时,同时考核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状况。

(5)、发生重、特大人身伤亡,或一次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应亲临事故现场,负责组织、指导抢救和处理善后工作。

(6)、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主管副局长安全生产职责(1)、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单位安全生产直接领导责任。

(2)、指导、督促安全小组开展工作,定期主持召开安全例会,研究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3)、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各单位和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督促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4)、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时,应亲临现场,负责组织抢救和指导调查事故处理工作,拟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5)、督促检查安全资金的使用和安全设备的配备情况。

3、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1)、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局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对重大安全工作进行决策。

(3)、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研究分析安全形势,掌握安全生产经营情况,经常开展对职工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4)、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对重大隐患的整改提出解决意见和要求。

(5)、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负责组织参与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坚持事故的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6)、组织召开安全例会、经验交流会,以及开展重大的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检查。

(三)、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严格的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

凡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一律不得参与建管局的工程项目建设;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工程项目的管理职务。

(四)、建管局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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