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准与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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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标准与法规的研究对象和战略地位

一、标准与法规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律为其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学科。法规属于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么不难想象法规的研究对象就是法律和法规。具体来讲就是法规的产生、规定要求、实施以及变化的规律等。食品法规就是专门研究与食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如食品卫生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各类食品生产加工技术规范等。

食品标准研究的对象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体系,它与食品标准化研究对象的层次、加工门类和加工过程要素三维空间有着十分重要的必然的联系。

二、标准化的战略地位

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在视察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时指出:“一个好的标准胜过十万精兵”。足见技术标准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说一个专利影响的只是一个企业,而一个技术标准影响的则是整个行业。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论述标准战略地位。

(一)标准化与市场经济

1.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是以企业为主的法人

2.市场经济运行的机制主要依靠标准化

3.市场经济需要进行宏观调控

(二)标准化与市场竞争

(三)标准化与WTO

(四)标准化与市场准入

第二节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研究内容与学习方法

一、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研究内容

食品标准与法规是研究食品与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和配送等全过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一门综合性学科。食品标准与法规研究对象是“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与农产品相关产业链,目的是为了确保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健康的安全、保护自然环境、促进市场贸易、规范企业生产。食品标准与法规是政府管理监督的依据,是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为准则,是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武器,是国际贸易的共同行为准则。食品标准与法规的主要内容有:标准、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的概念、功能和相互关系;技术性贸易措施对市场和贸易的影响;标准的编写与标准化工作

基础;我国的食品标准体系和食品企业标准化工作方法;食品法律法规体系与国内外标准、法规;主要的食品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法规与食品认证。

二、食品标准与法规的学习方法

食品标准与法规是一门综合性管理学科。它既涉及食品与农产品的各个种类,又贯穿于食品与农产品生产流通全过程;即包括法律法规与标准的制定、实施过程,又涵盖了对其进行监督监测和评定认证体系;既规范协调企业和消费者双方又涉及政府、行业组织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测、合格评定等第三方中性机构。因此食品标准与法规学习不只是简单的记忆,更应该注意其复杂性、动态发展性、系统性。

复杂性是指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研究对象、主体、过程及其复杂,涉及到了食品与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整个过程的方方面面,包括作物生产、食品保藏、食品工艺、食品流通、食品质量管理与安全控制、食品分析与监督监测、资源与环境、生物技术、贸易、法学学科等众多自然与人文学科,因此必须对这些学科进行系统的学习与理解。动态发展性是指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等都只是现实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又随着现实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而变化。人类社会是一个永不止息的活动,标准与法规也是一个永无止境的变化发展过程。

系统性是指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不是以孤立的形式存在和作用的而是以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系统性形式存在和作用的。在标准法规的初级阶段,人们常常是为解决某一个具体的问题而制定标准与法规,不仅其内容单一,其存在方式也是个别的、零散的。而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标准法规都积累了几百年以上的成就,无论是企业标准法规还是地方、国家和国际性标准法规,都已形成乐调整和规范食品与农产品各个方面的较为完整的体系,并以系统的方式作用于对象。

第二章标准化与食品标准制定

第一节标准与标准化

食品安全质量标准是企业组织食品生产的主要依据,食品安全水平的高低取决于食品安全质量标准水平。要确保食品质量与安全就必须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标准化管理。质量水平的高低是一个国家经济、科技、教育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已成为影响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的主要因素之一。在2002年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针对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提出,要实施“三大战略”即人才、专利和技术标准战略。首次把技术标准提到了战略高度,我国要通过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来适应未来的国际激烈竞争。三流的企业卖产品,二流的企业卖技术,一流的企业卖专利,超一流的企业卖标准。

一、基本概念

标准: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的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标准化: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际标准组织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区域标准:由区域标准化组织或区域标准组织通过并发布的标准。

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机构通过并发布的标准。

地方标准:在国家的某个地区通过并发布的标准。

产品标准:规定产品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

过程标准:规定过程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

合格评定:有关直接或间接地确定是否达到相应的要求的活动。

技术规范: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文件。

法规:由权力机构通过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技术法规:规定技术要求的法规,它或者直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通过引用标准、技术法规或规程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将标准、技术法规或规程的内容纳入法规中。

二、标准化方法原理

简化原理简化就是在一定范围内缩减标准化对象的类型数目,使在一定的时间内满足一般需要的标准化形式和方法要求。

统一原理统一使标准化的基本形式,人类的标准化活动使从统一开始的。统一原理是指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对标准化对象的形式、功能或其他技术特性所确定的一致性,应与被取代的事物功能等效。统一的目的是确立一致性,是标准化

活动的本质和核心。

协调原理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使标准化对象内外相关因素达到平衡和相对稳定的原理。在标准系统中,协调标准内部各要素的相互关系,协调一个标准系统中各相关标准间的相互关系,以标准为接口协调各部门、各专业、各个环节之间的相关技术的相互关系,从而解决各有关链接和配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优化原理优化原理是指按照特定的目标,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对标准系统的构成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选择、设计或调整,使之达到最理想的效果。

三、标准化活动的基本原则

超前预防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

统一有度原则

动变有序原则

互相兼容原则

系列优化原则

阶梯发展原则

滞阻即废原则

四、标准的特点

1、非强制性

标准虽是一种规范,它本身并不具有强制力,即使所谓的强制标准,其强制性也是法律授予的,如果没有法律支持,它是无法强制执行的。因为标准中不规定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不规定不行使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与其他规范立法程序完成不同。多数国家的标准是经国家授权的民间机构制定的,即使由政府机构颁发的标准,它也不是像法律、法规那样由象征国家权力机构审议批准,而是由各方利益的代表审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此,标准是通过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平等协商到达的,是协调的产物,不存在一方强加于另一方的问题,更不具有代表国家意志的属性,它更多的是以科学合理的规定,为人们提供适当的选择。

2、应用的广泛性和通用性

标准的应用非常广泛,影响面大,涉及各种行业和领域。食品标准中除了大量的产品标准以外还有生产方法标准、试验方法标准、术语标准、包装标准、标志或标签标准、卫生安全标准以及合格评定标准、制定标准的标准、质量管理标准等等,广泛设计人类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

3、标准对贸易的双向作用

对市场贸易而言标准是把双刃剑,设计良好的标准可以提高生产效率、确保产品质

量、促进国际贸易、规范市场秩序,但同时人们也可以利用标准技术水平的差异设置国际贸易壁垒,保护本国市场和利益。标准对产品及其生产过程的技术要求是明确的、具体的,一般都是量化的。因此,其对进入国际贸易的货物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即显形的贸易壁垒。与之比较,技术法规的技术要求虽然明确,但通常是非量化的,有很大的演绎和延伸的余地。因此,其对进入国际贸易的货物壁垒作用是隐性的。

4、标准的制定出于合理目标

除去恶意的,针对特定国家、特定产品而制定的歧视性标准外,一般而言,标准的制定是出于保证产品质量、保护人类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等合理目标。

5、标准对贸易的壁垒作用可以跨越

标准对国际贸易作用多是由于各国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差异造成的,甚至可以认为是一种“客观”的壁垒。这种壁垒由于其制定初衷的合理性不能打破,而只能通过提高产品生产的技术水平、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改善产品的质量以达到标准的要求等方式予以跨越。

五、标准的功能

1、获得最佳秩序

标准是以科学性和先进性为基础的,制定标准的过程,就是将科学技术成果予实践积累的先进经验结合起来,经过分析、比较、选择并加以综合,这是一个归纳和提炼的优化过程。由于其为最佳秩序,才使人们无须任何强制力而自愿遵守。

2、实现规模生产

标准的制定减少了产品种类,使得产品品种呈系列化生产,实现了产品生产的规模经济,从而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

3、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技术标准不仅对产品性能做出具体要求,而且还对产品的卫生安全、规格、检验方法及包装和储运条件等做出明确规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依据标准进行检验,产品的质量安全就能得到可靠的保障。

4、促进技术创新

5、确保产品的兼容性

6、减少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信息

7、降低生产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第二节食品标准分类与基本内容

一、食品标准分类

1、按级别分类

标准的种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的级别来分类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大类、从标准的法律级别上来讲,国家标准高于行业标准,行业标准高于地方标准,地方标准高于企业标准。但从标准的内容上来讲却不一定与级别一致,一般来讲,企业标准的某些技术指标应严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2、按性质分类

根据《标准化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按性质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是强制性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代号是“GB”,推荐性标准的代号是“GB/T”,字母“T”表示“推荐”的意思。我国强制性标准属于技术法规的范畴,其范围与WTO规定的五个方面,即“国家安全”、“防止欺诈”、“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基本上完全一致。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而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总数85%以上的推荐性标准则与国际上的自愿性标准一致。

虽然,推荐性标准本身并不要求有关各方遵守该标准,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推荐性标准可以转化成强制性标准,具有强制性标准的作用。如以下几种情况:(1)被行政法规、规章所引用

(2)被合同、协议所引用

(3)被使用者声明其产品符合某项标准

3、按内容分类

食品标准从内容上来分,主要有食品产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检验方法标准、食品包装材料与容器包装、食品工业基础标准及相关标准。

4、按标准的作用范围来分类

按标准的层次与作用范围可以分成三大类:

(1)技术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技术标准是企业标准体系主体,是企业组织生产的、技术和经营、管理的技术依据。

(2)管理标准:对标准化领域或者企业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管理标准主要是对管理目标、管理项目、管理程序和管理组织所作出的规定。

(3)工作标准:对标准化领域或者企业标准化领域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工作标准是对工作责任、权力、范围质量要求、程序、效果、检查方法、考核办法等所制定的标准。

二、食品标准的基本内容

食品标准的主要内容为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和营养质量要求。但从了解食品标准的全部内容来看还是不够的,由于人们在选择食品时,卫生和营养质量往往难以用肉眼来识别,所以了解食品标志、标签和有关食品市场准入、质量认证的标志也很重要。无论国际标准,还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就食品产品标准的内容来看,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卫生与安全

(2)食品营养

(3)食品标志、包装、运输和贮藏

(4)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三节食品标准的制定

为了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需要,我国标准化工作进行进行乐两项重大改革。一是衡量和评定产品质量的依据,过去都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强制企业执行的统一标准,所有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性能都必须符合该标准的规定。现在改革为由企业根据市场的需求和供需双方的需要,自主决定采用什么样的标准组织生产,产品性能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执行的标准与要求外,由企业自主决定衡量和评定产品质量的依据。二是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过去全部由有关政府部门统一来制定,企业没有制定产品质量标准的权力。现在改为允许企业自己制定产品质量标准,并且鼓励企业根据市场的需要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来满足市场的需要。

标准化的三大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要使标准制定工作落到实处,那么制定标准就应该有计划、有组织地按一定的程序进行。食品产品标准的制定程序一般分为准备阶段、起草阶段、审查阶段、报批阶段和复审阶段。

第四节GB/T 1.1-2000版概述

一、标准的结构

1.通则

在一般情况下,针对每个标准化对象应编制一项单独的标准,并作为整体出版。在诸如下列特殊情况下,可在相同的标准顺序号下将一项标准分成若干个单独的部分:——标准篇幅过长;

——后续部分的内容相互关联;

——标准的某些部分可能被法规引用;

——标准的某些部分拟用于认证。

如果产品的不同方面会分别引起各方(例如生产者、认证机构、立法机关等)的关注,则这些不同方面可被编制成一项标准的若干部分或若干项单独的标准。例如,这些不同方面有:

——健康和安全要求;

——性能要求;

——维修和服务要求;

——安装规则;

——质量评定。

表2-1 层次及其名称

名称编号示例

部分9999.1

章 3

条 3.1

条 3.1.1

段无编号

附录 A

2. 部分的划分

在划分部分时可使用下列两种方式:

a)每个部分涉及对象的一个特定方面,并且能够单独使用。

示例 1:

第 1部分:术语和定义

第 2部分:要求

第 3部分:试验方法

第4部分:……

示例 2:

第 1部分:术语和定义

第 2部分:谐波

第 3部分:解电放电

第 4部分:……

b)对象具有通用和特殊两个方面。通用方面应作为第1部分。特殊方面〔可修改或补充通用方面,因此不能单独使用)应作为其他各部分。

示例 3:

第1部分:一般要求

第2部分:电熨斗的特殊要求

第3部分:旋转脱水机的特殊要求

第4部分:洗碗机的特殊要求

如果采用 b)所描述的方式,则从其中的一个部分引用另一个部分的内容,应引用最新版本。为此,可采用下列方法:

——如果引用部分中特定的要素,则引用文件应注日期;

——如果引用整个部分,在保证所有部分中相应的改变能同步进行时,引用文件允许不注日期;否则,引用文件不允许不注日期,只有从标准本身的角度考虑,可接受所引用文件将来的所有变化时,规范性引用文件才可不注日期。

表2-2 标准中要素的典型编排示例

3、层次的描述和编号

1)部分

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从 1开始对部分编号。部分的编号应置于标准顺序号之后。并用下脚点与标准顺序号隔开,例如,9999.1,9999.2等,不应将部分再分成分部分,部分的名称的组成方式应符合规定,同一标准的各个部分的名称应有相同的引导要素(如果有)和主体要素,而补充要素应不同,以便区分各个部分。在每个部分的名称中,补

充要素前均应标明“第X部分” ( X为阿拉伯数字)。

2)章

章是标准内容划分的基本单元。在每项标准或每个部分中,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从 1开始对章编号。编号应从“范围”一章开始,直连续到附录之前。每一章均应有标题。标题应置于编号之后。并与其后的条文分行。

3)条

条是章的细分,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对条编号。第一层次的条(例如5.1,5.2等)可分为第二层次的条(例如 5.1.1,5.1.2等),需要时,一直可分到第五层次(例如5.1.1.1.1.1,5.1.1.1.1.2等)同一层次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条时才可设条。例如,第10章的条文中,如果没有10.2条,就不应设 10.1条。

第一层次的条宜给出标题标题应置于编号之后,并与其后的条文分行第二层次的条可同样处理。在某一章或条中,同一层次的条,有无标题应统一,例如,10.1有标题,则10.2也应有标题。

4)段

段是章或条的细分。段不编号尽量不出现以下示例所表明的“悬置段”,以避免在引用这些段时产生混淆。新编号(如上面示例),或者将悬置段移到别处。

5)列项

列项可用下述形式引出:一个句子(见示例1);一个句子的前半部分,该句子由分行列举的各项来完成(见示例2),列项中每一项前应加破折号或圆点。如果需要识别时,则在每一项前加上后带半圆括号的小写拉丁字母序号。

示例1:

下列各类仪器不需要开关:

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功耗不超过10W 的仪器;

在任何故障条件下使用 2 min,测得功耗不超过50 W 的仪器;

用于连续运转的仪器。

示例2:

仪器中的振动可能产生于:

转动部件的不平衡;

机座的轻微变形;

滚动轴承;

气动负载

6)附录

附录分为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应按条文中提及附录的先后次序编排附录的顺序。每个附录应有一个编号。附录编号由“附录”和随后表明顺序的大写拉丁字母组成,字母从“A”开始,例如“附录A”。如果只有一个附录仍应标为“附录A”。附录编号

下方应标明附录的性质,即“(规范性附录)”或“(资料性附录)”,再下方是附录标题。每个附录中章、图、表和数学公式的编号应重新从1开始,编号前应加上附录编号中表明顺序的字母,字母后跟下脚点。例如:附录A中的章用“A.1”,“A.2”,“A.3”等表示;图用“图A.1”,“图A.2”等表示。

二、标准的起草

1.资料性概述要素

(1)封面

每项标准均应有封面,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封面是标准的必备要素,标准封面的主要内容有:

标准的类型,标准的标志,中文名称、英文名称、ICs号(国际标准分类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标准编号、代替标准编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标准的发布部门等。如果标准有对应的国际标准,还应在封面上标明一致性程度的标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由对应的国际标准编号、国际标准名称(使用英文)、一致性程度代号等内容组成。如果标准的英文名称与国际标准名称相同时,则不标出国际标准名称。一致性程度的含义及其代号见GB/T 20000.2。

a)标准的种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在封面上部居中位置为标准类型的说明。

b)标准的编号:在标准封面中标准类型的右下方是标准的编号。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例如:

国家标准:GB/T 19000-2000

GB 2760-2006

行业标准:NY 5017-2001

地方标准:DB 44 ××××-2007

企业标准:Q/SYTR 01-2002

如果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则将上述标准代号中的“/T”删去即可。关于行业标准中的具体代号,可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

c)标准的名称:标准的名称是构成标准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包括标准的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在标准的封面上位于最重要的位置。标准的名称是对标准得主体最集中、最简明的概括。标准名称可直接反映标准化对象的范围和特征,也直接关系到标准化信息的传播效果。

标准名称的一般构成要素是引导要素、主体要素和补充要素。这三个要素在名称中的顺序排列是引导要素+主体要素+补充要素。

引导要素:表示标准所属的领域。如果标准有归口的标准化委员会,则可用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作为依据来起草标准的名称的引导要素。引导要素是一个可选要素,可根据

实际情况来确定标准名称中是否有引导要素。

主体要素:表示在上述领域内所要讨论的主要对象。主体要素是标准名称的一个必备要素。

补充要素:表示该主要对象的特定方面,或给出区分该标准(或部分)与其他标准(或部分)的细节。补充要素是一个可选要素。

标准名称的具体结构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段式:只有主体要素,如咖啡研磨机、果味酸奶、速冻野葱、山楂饮料、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等。

二段式:引导要素+主体要素,如“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等主体要素+补充要素,如“食用酒精密度测定”等

三段式:引导要素+主体要素+补充要素,如“叉车钩式叉臂词汇”等

d)标准的英文名称:应尽量在从相应的国际标准名称中选取;在采用国际标准时,宜采用原国际标准的英文名称;涉及到试验方法标准,只要有可能其英文名称的表述按规定方式表述。

e)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示:在引用标准的名称最后给以标示,一般有三种情况:

等同:代号IDT

修改:代号MOD

非等效:代号NEQ

(2)目次

目次为可选要素。如果需要,可设置目次。目次所列的内容和顺序如下:

——前言;

——引言;

——章;

——带有标题的条(需要时列出);

——附录,应在圆括号中标明其性质,即“(规范性附录)”或“(资料性附录)”;

——附录的章和带有标题的条(需要时列出);

——参考文献;

——索引;

——图(需要时列出);

——表(需要时列出)

在目次中应列出完整的标题。“术语和定义”一章中的术语不应在目次中列出。在电子文件中,目次应自动生成,不需手工编排。

(3)前言

每项标准均应有前言。前言不应包含要求、图和表。前言由特定部分和基本部分组

成。在特定部分应视情况依次给出下列信息:

——对于系列标准或由多个部分组成的标准,在第一项标准或标准的第1部分的前言中应说明标准的预计结构。在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或标准的每一部分的前言中,应列出所有已知的其他标准或其他部分的名称;

——说明与对应的国际标准、导则、指南或其他文件的一致性程度,写出对应的国际文件的编号、文件名称的中文译名,并列出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的技术差异和所作的主要编辑性修改.具体方法按GB/T 20000. 2的规定;

——说明标准代替或废除的全部或部分其他文件;

——说明与标准前一版本相比的重大技术变化;

——说明标准与其他标准或文件的关系;

——说明标准中的附录哪些是规范性附录,哪些是资料性附录

在基本部分应视情况依次给出下列信息:

——本标准由xxxx提出;

——本标准由xxxx批准(适用于非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xxxx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需要时,可指明负责起草单位和参加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如果标准分部分出版,则应将上述列项中的“本标准……”改为“本部分……”

(4)引言

引言为可选要素。如果需要,可在引言中给出编制该标准的原因,以及有关标准技术内容的特殊信息或说明。引言不应包含要求。

引言不编号。当需要对引言的内容分条时,条的编号为0.1,0.2等。如果引言中有图、表、公式或脚注。则应从引言开始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编号。

2. 规范性一般要素

(1)名称

名称为必备要素,它应置于正文首页和标准的封面。名称力求简练,并应明确表示出标准的主题,使之与其他标准相区分。名称不应涉及不必要的细节。任何其他必要的详细说明应在范围中给出。

名称应由几个尽可能短的要素组成,其顺序由一般到特殊。通常,所使用的要素不多于下述三种:

a) 引导要素(可选):表示标准所属的领域;

b) 上体要素(必备):表示在上述领域内所要论述的主要对象;

c) 补充要素(可选):表示上述主要对象的特定方面,或给出区分该标准(或该部分)与其他标准(或其他部分)的细节附录I)给出了起草标准名称的详细规则。

(2)范围

范围为必备要素,它应置于每项标准正文的起始位置范围应明确表明标准的对象和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由此指明标准或其特定部分的适用界限。必要时.可指出标准不适用的界限。范围的文字应简洁,以便能作内容提要使用。范围不应包含要求范围的陈述应使用下列表述形式:

——“本标准规定了“……的尺寸”“……的方法”“……的特征”

——确立了……的系统”“……的一般原则。”

——给出了……的指南。”

——界定……的术语。”

标准适用性的陈述应由下述引导语引出:

——“本标准适用于……”

——“本标准不适用于……”

如果标准分部分出版,则应将上述表述中的“本标准……”改为“GB/T XXXXX 的本部分……”或“本部分……”。

(3)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为可选要素,它应列出标准中规范性引用(见 6.6.6.5)的文件(这些文件一经引用便成为标准应用时不可缺少的文件)一览表。对于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应给出年号以及完整的名称。对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不给出年号。不注日期引用一项标准的所有部分时,应在标准顺序号后标明“(所有部分)”及其名称的相同部分,即引导要素和主体要素。规范性引用文件一览表应由下述引导语引出: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对于分部分出版的标准的某个部分,上述引导语应改为: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XXXXX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干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有对应的国际标准,应注明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其标识方法见(GB/T 20000.2)

该一览表不应包含:

——非公开的文件;

——资料性引用文件;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过的文件。

3. 规范性技术要素

(1)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为可选要素,它给出为理解标准中某些术语所必需的定义。应使用下述适合的引导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 xxxxx的本部分”;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只XXXX的本部分”

(2)符号和缩略语

(3)要求

要求为可选要素.它应包含下述内容:

a) 直接或以引用方式给出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等方面的所有特性;

b) 可量化特性所要求的极限值;

c) 对每个要求,或者引用测定或检验特性值的试验方法,或者直接规定试验方法

要求的表述应与陈述和推荐的表述有明显的区别该要素巾不应包含有关索赔、担保、费用结算等合同要求在某些产品标准中,可能需要规定应随产品附带的提供给使用者和安装者的警示或者说明书,月规定其性质。由于这些使用或安装要求并不是适用于产品本身的要求,因此.可将其纳入一个单独的部分或一项单独的标准中。

如果标准只列出特性,其特性值由供方确定而标准本身并不作出规定,则该标准应规定如何测量及如何表述这些特性值

(4)抽样

(5)实验方法

(6)分类和标记

(7)标志、标签和包装

(8)规范性附录

第三章食品法律法规

食品法律法规体系是指以法律或政令形式颁布的,对全社会有约束力的权威性规定。它即包括法律规范,也包含以技术规范为基础所形成的各种法规。具体的食品法规,往往偏重于技术规范。各种技术规范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食品法的制定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食品相关法律文件的活动,又成为食品立法活动。食品法的制定具有权威性、职权性、程序性和综合性。食品法律法规制定是以宪法为法律依据,以保护人体健康为思想依据,以食品科学为自然科学依据,以社会经济条件为物质依据,以食品政

策为政策依据。

一、食品法律法规的实施

食品法律法规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食品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实现的活动。食品法律法规的实施过程,是把食品法的规定转化为主体行为的过程,是食品法律法规作用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食品法律法规的实施主要有食品法律法规遵守和食品法律法规的适用两种方式。

二、食品法律法规的适用

食品法律法规的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食品法律法规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国家权力,将食品法律法规创造性地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专门活动。它包括食品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进行的食品质量安全执法活动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食品违法和犯罪案件的司法活动。狭义的食品法律法规的适用仅指司法活动。

三、食品法律法规的效力范围

食品法律法规的效力范围是指食品法律法规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食品法律法规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适用,包括食品法律法规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方面。

1、时间效力

是指食品法律法规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食品法律法规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我国食品法律法规一般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2、空间效力

是指食品法律法规生效的地域范围,即食品法律法规在哪些地方具有约束力。食品法律法规的空间效力有以下几种情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食品法律,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发布的食品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颁布的地方性食品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食品规章,只在其行政管辖区范围内有效。

3、对人的效力

是指食品法律法规对哪些人具有约束力。食品法律法规对人的效力有以下几种情况: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我国食品法律法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也都适用我国食品法律法规,一律不享有食品特权或豁免权;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以外,原则上适用我国食品法律法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按法律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外,如果侵害我国国家或公民、法人的权益或者与我国公民、法人发生

食品法律关系,也可以适用我国食品法律。

4、食品法律法规的适用原则

上位法由于下位法

同位阶的食品法律法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规定由于一般规定

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不溯及既往原则

四、食品行政执法与监督

1、食品行政执法的概念

食品行政执法是指国家食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执行适用法律,实现国家食品管理的活动。食品行政执法是食品行政机关进行食品管理、适用食品法律法规的最主要的手段和途径。

食品行政执法的特征:

(1)执法的主体是特定的

(2)执法是一种职务性行为

(3)执法的对象是特定的

(4)执法行为的依据是法定的

(5)执法行为是单方面法律行为

2、食品行政执法主体

食品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食品行政执法权力,以自己名义实施食品行政执法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的组织。食品行政执法的主体是组织而非个人。尽管具体的执法行为是由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行使,但是工作人员不是行政执法主体。在有些情况下,食品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组织行使执法权力,但受委托的单位或组织并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执法,后果也仍然由食品行政机关承担,因此,受委托的单位或组织也不是食品行政执法主体。

3、食品行政执法主体的分类

根据执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不同,食品行政主体可以分为职权性执法主体和授权性执法主体两种。职权性执法主体是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在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的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职权性执法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

我国食品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有以下单位和机构:

(1)食品监督管理机关

食品监督管理机关是最新设立的履行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国家行政组织,是最主要的食品行政执法主体。包括国务院食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各级食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

(2)食品卫生行政机关

卫生行政机关是依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规定而设立的履行卫生行政职能的国家行政组织,是最主要的食品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卫生行政机关包括卫生部和各级卫生行政机关。

(3)食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关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它是我国食品行政执法主体之一。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4)工商行政主管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也是食品行政执法主体之一。

(5)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6)联合执法主体

五、食品行政执法监督

食品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有权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对食品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合理进行监督的法律制度。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监督的对象是确定的,监督的内容完整、法定。食品行政执法监督有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食品行政机关的监督和非国家监督四种。

六、食品行政执法与监督行为

(一)食品行政执法与监督行为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食品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行政执法可分为:行政监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四类。从执法行为的直接法律功能出发,食品执法行为可以分为行政赋权行为、行政限权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裁决行为和行政救济行为。

(二)食品卫生行政许可

1. 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的概念

食品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申请,依法准许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行为,通过授予卫生许可证来赋予其生产经营该食品的权利或者确认其具有该种食品生产经营的资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 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的程序

申请人向卫生行政机关申请食品卫生行政许可后,相应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程序、时间、方式等,审查申请人的特定条件,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或者告知不予颁发的决定及理由。

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申请

资料审查

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

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

图3-1 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三)食品卫生行政处罚

食品卫生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依法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权的其他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可行使食品卫生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食品卫生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治安管理处罚外,主要有七种:警告并限期改进;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责令追回并销毁违法食品;责令停业改进;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

所谓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就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体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因此,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包括三项具体制度。

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入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这就从生产条件上保证乐企业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

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销

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这项规定适合我国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能有效地把住产品出厂安全质量关。

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于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这样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和监督,便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生产企业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感。

(五)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1、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坚决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婴幼儿配方乳粉、小麦粉、大米、酱油、醋、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碳酸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方便面、饼干、冷冻饮品、白酒、葡萄酒和啤酒等16类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大力开展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治理整顿,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实行“三员(监管员、协管员及信息员)四定(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三进(进企业、进村、进户)四图(监管总图、分布图、对应图和警示图)”、“两书(责任书、承诺书)一报告(监管报告)”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促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改造,帮扶具有一定生产条件的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建立小作坊食品承诺书制度,禁止使用定量包装,限定区域销售。深入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各省级局要以县为单位,对本省食品生产比较集中及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一地一品、一地多品、多地一品等重点地区,作为开展整治的重点;对确定的重点地区,要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将任务分解落实到负有整治责任的县、市局,县、市局要针对列为重点的整治对象,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整治,在整治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园区、乡镇活动。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严格检查食品小作坊建立使用原料台帐制度。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查处。

到2007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上加贴QS 标志;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基本消除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基本遏止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的问题;建立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实施食品召回。

2、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针对家用电器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行为,大力开展治理整顿。全面普查辖区内10类产品生产企业情况,建立质量档案,加强对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发证要求、生产所使用

《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标准

《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标准 一、课程性质与设计思路 1、课程性质 为切实推行学院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培养出一批“高素质、技能型”的一大批优秀毕业生,通过对现有的国外食品行业状况的分析,食品相关工作岗位的调研,确定开设《食品标准与法规》。 食品标准与法规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营销和贮存以及食品资源开发与利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食品工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根本保障。它是研究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化体系建设与法治管理的科学,是食品科学与质量管理交叉形成的一门新学科。食品标准与法规是食品加工专业的必修课。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食品工业也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但凸显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重视,不得不解决的重大问题,我国的食品工业越来越需要食品标准与法规进行规化的生产和管理,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保障。因此,食品标准与法规这门课程的地位也越来越高。 食品标准与法规的前导课程是《食品化学》、《食品微生物检验技术》、《食品理化分析技术》、《食品工艺学》等。后续课程《食品质量与管理》、教学实习等,衔接合理,共同构成课程体系的有机整体。在掌握部分必要的化学基础和食品安全概论性知识后,通过本课程和《食品理化分析技术》、《食品微生物检验技术》的学习掌握食品检验与质量控制的能力,并为后续的《食品质量与管理》提供具体容支持。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1)掌握国外食品标准与法规基本概念,食品标准与法规之间相互依存关系,掌握食品安全法、相关标准的地位与作用,熟悉法规、标准与市场经济和食品安全体系的关系,并学会制定食品标准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程序和体系文件编制。(2)掌握食品法规的发展趋势以及制定的程序,能够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在食品生产中应用。(3)应具备以下能力:①运用标准化方法进行企业管理的能力;②运用食品标准与法规进行食品生产过程和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的能力;③能够进行有关食品标准与法规的技术培训,并对食品质量与安全事件进行协调处理的能力。

食品标准与法规.pdf

第七节安全农产品质量标准

一、无公害食品标准 (一)无公害食品标准概述 2001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 2002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配合发布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2003年5月14日,农业部专门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具体工作。

该《办法》称: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 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 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无公害产品包装上必须有无公害标志。无公害食品允许使用化学合成肥料、农药、添加剂、激素、转基因技术,但要严格按照各有 关规范、标准的规定执行

截至2006年底,现行使用的标准有273项. 产品质量标准127项 产地环境标准20项, 生产管理技术规范106项 加工技术规程10项 认证管理技术规范12项。

目前我国无公害食品国家标准有9项: GB l8406.1—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 GB l8406.2—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果安全要求》 GB l8406.3—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品安全要求》 GB 18406.4—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

GB/T 18407.1—2001《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要求》 GB/T18407.2—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果产地环境要求》 GB/T 18407.3—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产地环境要求》 GB/T 18407.4—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 GB/T 18407.5—2003《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乳与乳制品产地环境要求》。

食品标准与法规

. 食品标准与法规 1制定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目的 2标准与法规的功能 3技术法规的特点 4、法律法规的分类原则 5、主要的食品法律主要食品法规 6、食品法律法规的实施 8、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什么时候起施行?目的是什么?法律责任包括?适用范围? 10、食品安全法基本内容 11世界卫生组织 12世界卫生组织的任务 13、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 14、粮农组织的主要职能: 15、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法典 16、《食品法典》的成就 17、国际标准化组织简介 18、世界贸易组织与卫生检疫措施协定(SPS)和技术性贸易协定(TBT)19、国际语部分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法律法规基本原则 20、标准的定义 21、标准化定义 22、标准化的基本原理 23、标准化活动的基本原则 根据标准制定的主体分类 25、标准体系与标准体系表 制定标准的原则 27、论述题: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与实行企业标准体系的重要性: 28、食品基础标准 29、食品安全标准的含义和主要内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原则 31、概述 绿色食品标准 33食品生产企业制定和实行企业标准体系的重要性 3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什么时候起施行?目的是什么?法律责任包括?适用范围? 1、制定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目的:食品标准与法规是从事食品工业一切领域(生产、销售、运输、储藏、新产品开发等)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食品标准与法规是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实施政府对食品质量安全与卫生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 2、标准与法规的功能 1)获得最佳秩序 标准是以科学性和先进性为基础,是一个归纳与提炼的优化过程,由于其为最佳秩序,才使人们无须强制而自愿遵守。 2)实现生产规模化、系统化和专业化标准的制定减少了产品种类,使得产品品种呈系列化,促进了专业化生产,实现了产品生产的规模经济,从而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 3)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依据标准进行检验,产品的质量安全就能得到可靠的保障。标准还是生产需求的正确反映,只有将消费者的功能转化为标准中的质量特性,再通过执行标准将质量安全特性转化为产品的固有特性,才能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消费者的需求。 4)促进技术创新 标准使一项科研成果(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能迅速得以推广和应用。 5)确保产品的兼容性 标准确保了产品与产品之间、产品与部件之间的兼容与匹配,使消费者能享用更多的可用产品。 6)减少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性,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信息 借助标准,可以表示出产品所满足的最低要求,帮助消费者正确认识产品的质量,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7)降低生产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标准是降低生产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有

食品法规与标准复习题(附答案)

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标准 为促进最佳的共同利益,在科学、技术、经验成果的基础上,由各有关方面合作起草并协商一致或基本同意而制定的适于公用并经标准化机构批准的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 2、标准化 对标准化的定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 3、计量器具 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 4、测量不确定度 表征合理地赋予被测量值之间的分散性、与测量结果相联系的参数,称为测量不确定度。 5、认证与认可 认证第三方根据程序对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规定的要求给予书面保证(合格证书)。 质量体系认证是认证的一种类型。 认可权威机构对某一机构或个人有能力执行特定任务的正式承认。 6、标准物质 在规定条件下具有一种或多种经确定了的高稳定的物理、化学或计量学特性,并经正式批准可作为标准使用,以便用来校准测量器具,评价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的物质或材料。 7、公证数据 指面向社会从事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为他人做决定、仲裁、裁决所出具的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数据,即除了具有真实性和科学性外,还具有合法性。 8、测试(检测) 测试具有一定试验性(探索性)的测量。测试(检测)只提供一个数据,没有明确的结论。 9、检验 检验是按照严格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的测量,所采用的程序和方法必须法定有效。检验通常要提供一个数据,并要有明确的结论。 10、计量检定 为了评价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所进行的全部工作。11、预包装食品 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12、食品安全指标 一般指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因素而设置的指标。如重金属、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限量等。 13、计量认证 是指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对面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所进行的考核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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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标准与法规的研究对象和战略地位 一、标准与法规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律为其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学科。法规属于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么不难想象法规的研究对象就是法律和法规。具体来讲就是法规的产生、规定要求、实施以及变化的规律等。食品法规就是专门研究与食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如食品卫生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各类食品生产加工技术规范等。 食品标准研究的对象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体系,它与食品标准化研究对象的层次、加工门类和加工过程要素三维空间有着十分重要的必然的联系。 二、标准化的战略地位 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在视察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时指出:“一个好的标准胜过十万精兵”。足见技术标准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说一个专利影响的只是一个企业,而一个技术标准影响的则是整个行业。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论述标准战略地位。 (一)标准化与市场经济 1.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是以企业为主的法人 2.市场经济运行的机制主要依靠标准化 3.市场经济需要进行宏观调控 (二)标准化与市场竞争 (三)标准化与WTO (四)标准化与市场准入 第二节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研究内容与学习方法 一、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研究内容 食品标准与法规是研究食品与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和配送等全过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一门综合性学科。食品标准与法规研究对象是“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与农产品相关产业链,目的是为了确保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健康的安全、保护自然环境、促进市场贸易、规范企业生产。食品标准与法规是政府管理监督的依据,是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为准则,是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武器,是国际贸易的共同行为准则。食品标准与法规的主要内容有:标准、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的概念、功能和相互关系;技术性贸易措施对市场和贸易的影响;标准的编写与标准化工作

食品标准与法规在线作业1讲解

食品标准与法规_在线作业_1 交卷时间:2016-04-21 23:20:19 一、单选题 1. (5分)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 其他卫生标准 B. 地方卫生标准 C. 行业卫生标准 D. 企业卫生标准 知识点:3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2. (5分)()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A. 市 B. 乡 C. 镇 D. 县 知识点:3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二、多选题

1. (5分)以下属于绿色食品标准的有()。 A. 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 B. 绿色食品检验标准 C. 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D.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知识点:2.11 其他食品相关标准 2. (5分)以下()不是《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A.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 B.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进行设 计; C. 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的健康检查; D. 对企业生产的每批食品进行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合 格证明; 知识点:1 绪论 3. (5分)以下属于管理标准的有()。 A. 技术管理标准 B. 管理设备标准 C. 生产经营管理标准

D. 管理基础标准 知识点:2.1 食品包装与标签标准 4. (5分)下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的卫生要求。 A.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 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B. 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C. 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 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 规定的距离 D.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 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 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知识点:1 绪论 5. (5分)标准的特点包括:非强制性、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制定目的不同还包括:()。 A. 标准对贸易的双向作用 B. 应用的广泛性和通用性 C. 标准的制定出于合理目标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测试题及复习资料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测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制定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前提是 A 。 A. 保证食品安全 B.保障食品生产 C.保护食品经营 D.严惩违法行为 2. 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由B 负责。 A. 工商行政部门 B.质量监督部门 C.卫生行政部门 D.农业行政部门 3. 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由A 负责。A.工商行政部门B.卫生行政部门C.质量监督部门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 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由D 负责。A.工商行政部门B.卫生行政部门C.质量监督部门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记录制度 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B 。A.1年B.2年C.3年D.4年 6.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B 。A.1年B.2年C.3 年D.4年 7.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其标签除应当标明《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一款内容外还应当标明 A 。 A.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B.功能主治C.用法用量D.适用范围 8.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 A 。A.药品B.中药材 C.化合剂 D.增白剂 9.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 定的义务在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 A 。A.承担连带责任B.及 时报告事故情况C.应当作出自查报告D.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0.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 B 。A.出口国食品安全标准B.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C.国际食品安全标准D.第三国食品安全标准 11.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最高可受到货值金额 D 处罚。A.2倍罚款B.3倍罚款C.5倍罚款D.10 倍罚款 12.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D 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A.2年B.4 年C.4年D.5年 13.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 由原发证部门 D 。A.给予警告B.责令改正C.处以罚款D.吊销许可证 14.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的由有关部门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依法给予C 处分。 A.警告或记过B.记大过或降职C.撤职或开除D.降级或留用查看 15. 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 决定作出之日起 D 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A.2年B.3年C.5年D.10

食品标准与技术法规复习资料

食品食品标准与技术法规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标准: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的机构批准,共 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标准水平决定食品质量,5年更新一次) 2.标准化: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 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3.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和最值准确可靠的测量。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 测对象量值得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工作计量器具。 4.测量不确定度:表征合理地赋予被测量值之间的分散性、与测量结果相联系的参数,称 为测量不确定度。 5.认证与认可:认证第三方根据程序对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规定的要求给与书面保证(合 格证书)。质量体系认证是认证的一种。认可权威机构对某一机构或个人能力执行特定任务的证书承认。 6.标准物质:在规定条件下具有一种或多种经确定了的高稳定的物理、化学或计量学特性, 并经正式批准可作为标准使用,以便用来校准测量器具,评价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的物质或材料。 7.公正数据:指面向社会从事检测工作的机构为他人做决定、仲裁、裁决所出具的可引起 一定法律后果的数据,即除了具有真实性和科学性外,还具有合法性。 8.测试(检测):测试具有一定试验性(探索性)的测量。测试(检测)只提供一个数据, 没有明确的结论。 9.检验:是按照严格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的测量,所采用的程序和方法必须法定有效。检 验通常要提供一个数据,并要有明确的结论。 10.计量:实现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测量。 11.计量检定:为了评价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12.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13.食品安全指标:一般指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因素而设置的指标。如重金属、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限量等。 14.计量认证:指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对面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 测试能力和可靠性所进行的考核和证明。 15.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16.食品的特性指标:指能反映食品特点并能对其质量起到控制作用的指标。 17.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 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18.法规:由权力机构通过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19.技术规范: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文件。规定技术要求的法规,它 或者直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通过引用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将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的内容纳入法规中。 20.产品: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1.产品质量:指产品满足人们的有权期待的产品明显或者潜在要求的各种特征、特性的总 和。包括产品的实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和经济性的总和。 22.合格产品:指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质量要求或者符合采用的产品标准、产

食品标准和法规答案解析

. .. . .. .. 食品标准与法规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代码填入题干后的括号内) 1.制定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前提是( A )。 A.保证食品安全 B.保障食品生产 C.保护食品经营 D.严惩违法行为 2.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由( B )负责。 A.工商行政部门 B.质量监督部门 C.卫生行政部门 D.农业行政部门 3.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由( A )负责。 A.工商行政部门 B.卫生行政部门 C.质量监督部门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由( D )负责。 A.工商行政部门 B.卫生行政部门 C.质量监督部门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记录制度,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B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6.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B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7.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除应当标明《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一款内容外,还应当标明( A )。 A.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B.功能主治 C.用法用量 D.适用范围 8.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A )。 A.药品 B.中药材 C.化合剂 D.增白剂 9.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义务,在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 A )。 A.承担连带责任 B.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C.应当作出自查报告 D.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0.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 B )。 A.出口国食品安全标准 B.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C.国际食品安全标准 D.第三国食品安全标准 11.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最高可受到货值金额( D )处罚。 A.2倍罚款 B.3倍罚款 C.5倍罚款 D.10倍罚款 12.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D )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13.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 D )。 A.给予警告 B.责令改正 C.处以罚款 D.吊销许可证 . v ..

食品标准与法规讲解

高纲1139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纲 01965食品标准与法规 江南大学编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一、课程性质及其设置目的与要求 (一)课程性质和特点 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是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一门专业课。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是从事食品生产、营销和贮存以及食品资源开发与利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食品工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根本保障。它是研究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化体系建设与法治管理的科学,是食品科学与质量管理交叉形成的一门新学科。本课程要求学生通过学习,能够掌握食品法规、标准,认证等的基本概念,熟悉法规、标准与市场经济和食品安全体系的关系,了解并熟悉我国和发达国家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标准,并逐渐培养学生分析和处理食品违标违法事件的基本能力,为学生今后的学习及工作实践打下宽厚的基础。 (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本课程选用“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吴晓彤、王尔茂编,科学出版社,2010年),全书分九章,教材篇幅适中,通过学习考生应掌握以下的内容。 1. 了解食品法律法规的基础知识,掌握食品法律法规的概念。 2. 掌握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及应用。 3. 了解国际和发达国家食品法律法规,能够借鉴国外先进的法规体系来改进我国的法规体系。 4. 掌握标准和标准化的概念、分类、标准的结构、制定、编写和实施。 5. 了解我国的相关食品标准,熟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保健食品的标准,掌握食品安全生产控制标准。 6. 了解主要发达国家有关食品标准,掌握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和方法,掌握ISO22000和ISO9000及HACCP的联系与区别,了解国际标准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7. 了解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内容和适用范围,掌握质量安全的认证程序,了解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8. 掌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的概念及基本特征,认证的过程和原则,有机农业生产的基本原理,了解地理保护产品的申报。 9. 了解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和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的内容,掌握HACCP 体系,学会实际生产中应用HACCP 体系。 (三)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 本课程先修课程有食品质量控制与管理、食品卫生学、食品工艺学

《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规定

《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四十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 页脚内容1

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页脚内容2

食品标准与法规答案-(1)

食品标准与法规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代码填入题干后的括号内) 1.制定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前提是( A )。 A.保证食品安全 B.保障食品生产 C.保护食品经营 D.严惩违法行为 2.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由( B )负责。 A.工商行政部门 B.质量监督部门 C.卫生行政部门 D.农业行政部门 3.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由( A )负责。 A.工商行政部门 B.卫生行政部门 C.质量监督部门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由( D )负责。 A.工商行政部门 B.卫生行政部门 C.质量监督部门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记录制度,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B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6.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B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7.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除应当标明《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一款内容外,还应当标明( A )。 A.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B.功能主治 C.用法用量 D.适用范围 8.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A )。 A.药品 B.中药材 C.化合剂 D.增白剂 9.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义务,在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 A )。 A.承担连带责任 B.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C.应当作出自查报告 D.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0.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 B )。 A.出口国食品安全标准 B.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C.国际食品安全标准 D.第三国食品安全标准 11.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最高可受到货值金额( D )处罚。 A.2倍罚款 B.3倍罚款 C.5倍罚款 D.10倍罚款 12.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D )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13.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 D )。 A.给予警告 B.责令改正 C.处以罚款 D.吊销许可证 14.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有关部门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依法给予( C )处分。

2020 年《食品法规与标准》试题及答案

2020年《食品法规与标准》试题及答案 单选题 1、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A、2年 B、4年 C、4年 D、5年(正确答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包括()。 A、九章共一百零一条 B、十章共一百零一条 C、九章共一百零四条 D、十章共一百零四条(正确答案) 3、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由()负责。 A、工商行政部门 B、卫生行政部门 C、质量监督部门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确答案) 4、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 A、《产品质量法》

B、《食品安全法》(正确答案) C、《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D、《商检法》。 5、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原则()。 A、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正确答案) B、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C、公平、公正、透明、严格 D、公平、公正、透明、高效 6、25、ISO9000是() A、核心标准(正确答案) B、技术报告 C、小册子 D、技术规范 7、世界贸易组织(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规定:标准是经公认机构批准的、()、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的目的,为产品或其加工或生产方法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业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强制性的 非强制性的(正确答案) 普遍使用的

特殊性的 8、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有关部门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警告或记过 B、记大过或降职 C、撤职或开除(正确答案) D、降级或留用查看 9、以下有关食品添加剂的表述正确的是()。 A、天然食品添加剂比人工化学合成食品添加剂更安全。 B、食品添加剂对身体有害,应该一概禁止使用。 C、三聚氰胺、苏丹红、“瘦肉精”都是食品非法添加物,根本不是食品添加剂。(正确答案) D、发达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我国就可以使用。 10、如果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公布本地方食品安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标准编号。 A、企业标准 B、地方标准(正确答案) C、组织生产标准 D、国家标准 11、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1、《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

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标准与法规标考题与答案汇总

一、填空(共20分,每题2分) 1、食品()是从事食品生产、营销和贮存以及食品资源开发与利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食品工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根本保障。 2、标准从本质上属于()范畴。标准同其他规范一样都是调整社会秩序的规范,但标准调整的重点是人与自然规律的关系,它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之尽量符合客观的自然规律和技术法则,其目的是要建立起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技术秩序。 3、技术法规是由立法机构、政府部门或其授权的其他机构制定的并()的法律法规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技术法规管辖范围内的产品都必须符合技术法规的相关要求。 4、由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所有活动最终表现为产品销售或交付,企业、顾客、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的关注焦点集中表现为产品质量。因此,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的食品标准中,()标准是核心标准。 5、()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食品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6、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包括三项具体制度:①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②()、③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 7、食品的安全性,即“食品应当无毒、无害”。“无毒无害”是指正常人在正常食用情况下摄入可食状态的食品,不会造成()。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 9、我国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主要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进行控制。 1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必要的临时控制措施。

食品标准与法规

食品标准与法规 1制定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目的 2标准与法规的功能 3技术法规的特点 4、法律法规的分类原则 5、主要的食品法律主要食品法规 6、食品法律法规的实施 8、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什么时候起施行?目的是什么?法律责任包括?适用范围? 10、食品安全法基本内容 11世界卫生组织 12世界卫生组织的任务 13、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 14、粮农组织的主要职能: 15、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法典 16、《食品法典》的成就 17、国际标准化组织简介 18、世界贸易组织与卫生检疫措施协定(SPS)和技术性贸易协定(TBT)19、国际语部分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法律法规基本原则 20、标准的定义 21、标准化定义 22、标准化的基本原理 23、标准化活动的基本原则 根据标准制定的主体分类 25、标准体系与标准体系表 制定标准的原则 27、论述题: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与实行企业标准体系的重要性: 28、食品基础标准 29、食品安全标准的含义和主要内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原则 31、概述 绿色食品标准 33食品生产企业制定和实行企业标准体系的重要性 3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什么时候起施行?目的是什么?法律责任包括?适用范围? 1、制定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目的: 食品标准与法规是从事食品工业一切领域(生产、销售、运输、储藏、新产品开发等)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食品标准与法规是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实施政府对食品质量安全与卫生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 2、标准与法规的功能 1)获得最佳秩序 标准是以科学性和先进性为基础,是一个归纳与提炼的优化过程,由于其为最佳秩序,才使人们无须强制而自愿遵守。 2)实现生产规模化、系统化和专业化标准的制定减少了产品种类,使得产品品种呈系列化,促进了专业化生产,实现了产品生产的规模经济,从而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 3)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依据标准进行检验,产品的质量安全就能得到可靠的保障。标准还是生产需求的正确反映,只有将消费者的功能转化为标准中的质量特性,再通过执行标准将质量安全特性转化为产品的固有特性,才能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消费者的需求。 4)促进技术创新 标准使一项科研成果(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能迅速得以推广和应用。 5)确保产品的兼容性 标准确保了产品与产品之间、产品与部件之间的兼容与匹配,使消费者能享用更多的可用产品。 6)减少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性,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信息 借助标准,可以表示出产品所满足的最低要求,帮助消费者正确认识产品的质量,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7)降低生产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标准是降低生产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有效手段。

(完整版)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重点

第一章食品标准与法规概论 食品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加强食品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卫生与安全、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为目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食品标准与法规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法律效力不同;制定主体不同;制定目的不同;内容不同;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力不同;形式不同;食品标准强调多方参与、协商一致,具有相对统一性、民主性和可协调性。食品法规缺乏这种特性,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食品法规相对较稳定,而食品标准常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被修订和补充。 第二章食品标准化与标准的制定 标准化的主要形式:简化、统一性、系列化、通用化、组合化、模块化。 标准分类:按标准效力性质分类、按标准层次分类、按标准内容分类、按标准功能分类。 我国食品标准和标准制定中需要强化的环节? 我国现行的食品标准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企业标准的具体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有效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2)某些标准的制定过程过于草率,或前期研究薄弱,或缺乏对全国性同类产品的调研,或缺少科学依据,导致标准的实用性差,使企业难以遵守。 (3)部分标准之间不协调,存在交叉甚至互相矛盾。 (4)标准更新不及时,标龄过长,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速度,没有起到提高产品质量的目的,特别是某些陈旧的食品标准已经阻碍了企业的发展;部分重要标准缺失,某些重要领域至今尚未制定国家标准。 (5)我国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相对缺口较大,导致对食品安全质量的严重影响。 (6)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时代,特别是国家标准应该能使用户在国家专业网站免费查询,及时了解新标准颁布,以及旧标准更新的信息,以帮助企业发展生产,而不应因为查询困难、不便或收费而造成障碍。 (7)现行标准与国际标准不能接轨,与国际通用标准的要求相比,总体水平偏低。 第三章食品质量与管理 食品质量指标:安全特性、营养性状、外观质量。 食品质量:包括所有影响产品对于消费者价值的特征,影响包括:影响食品质量的特征:如腐败、污染、变色、发臭;应该具有的食品质量特征:如色、香、味、质地以及加工方法。食品安全:是食品中有毒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指预防所有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急性或慢性危害。 食品卫生:为防止食品在生产、收获、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等各个环节被有害物质(包括物理、化学、微生物等方面)污染,使食品有益于人体健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 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的区别: 一、范围不同 食品安全包括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环节的安全。食品卫生通常并不包含种植、养殖环节的安全。 二、侧重点不同

食品标准与法规

一.1、名词解释:食品法律法规,~制定、~实施、~遵守(食品守法)、~ 适用、~效力范围 答:食品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加强食品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卫生与安全、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为目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制定是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食品相关法律文件的活动/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食品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包括食品法律法规的遵守和食品法律法规的适用两种方式/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恪守食品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又称食品守法/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国家权力,将食品法律法规创造性地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专门活动/效力范围指食品法律法规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包括食品法律法规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 2、简述我国食品法规发展历程。 答:(1)第一阶段(20世纪五六十年代)/《清凉饮食物管理暂行办法》(1953)(2)第二阶段(20世纪七八十年代)/《食品卫生法(试行)》(1982)(3)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食品卫生法》(1995)(4)第四阶段(21世纪初至今)/《食品安全法》(2009) 3、我国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答:法律依据:《宪法》/思想依据:保护和增进人体健康/自然科学依据:食品科学工作的客观规律/物质依据:社会经济条件/政策依据:食品政策 4、食品法律法规的适用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答: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同位阶法具有同等效力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不溯及既往原则 5、食品法律法规的效力范围有哪些? 答:时间效力是指食品法律法规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食品法律法规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空间效力是指食品法律法规生效的地域范围,即食品法律法规在哪些地方具有约束力/对人的效力是指食品法律法规对哪些人具有约束力 6、什么是国际标准分类法ICS?它是如何进行分类标识的? 答:国际标准分类法即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Standard,ICS。ICS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编制的,主要用于国际标准、区域性标准和国家标准以及其他标准文献的分类。 国际标准分类法(ICS)采用三级分类、采用数字编号、各级类目之间以下脚点相隔 例:67.220.20 食品添加剂(包括盐、醋、食品防腐剂等) 7、简述食品标准与法规的异同。 答:相同:①一般性(社会和社会群体共同意识)②公开性(制定公开、实施公开)③明确性和严肃性④权威性⑤约束性和强制性⑥稳定性和连续性差异:①法律效力不同②制定主体不同③制定目的不同④内容不同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力不同⑥形式不同⑦稳定性不同 8、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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