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业务工作底稿建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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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底稿管理制度

投行底稿管理制度

投行底稿管理制度一、导则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是为客户提供融资和投资服务的金融机构。

作为专业服务机构,投资银行必须建立健全的底稿管理制度,以确保风险管控和合规经营。

本制度是投资银行内部管理的基础性文件,适用于全体员工,并应严格执行。

二、底稿管理的范围1. 底稿管理范围涵盖投资银行在业务拓展、客户服务、资产管理等方面所形成的各种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报告、分析、文件、合同等。

2. 底稿管理要求全面、系统、规范,确保底稿的质量和真实性,保护公司和客户利益。

3. 底稿管理的程序应经常性、有计划地对底稿进行检查、归档、审计,及时发现和排除存在的问题。

三、底稿管理的主体1. 投资银行的各级管理人员是底稿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提高底稿管理的重要性和有效性,履行底稿管理的职责。

2. 投资银行的部门经理和主管要组织实施底稿管理工作,明确底稿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3. 底稿管理涉及的工作人员应遵循相关制度和要求,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确保底稿管理的科学、规范和有效。

四、底稿管理的原则1. 审慎性原则。

底稿管理要求审慎处理,确保信息真实可靠,无误导性。

2. 保密性原则。

底稿管理要求对保密信息严格保护,防止泄露、篡改。

3. 完整性原则。

底稿管理要求底稿的完整性,不得删改涂抹,保持原始状态。

4. 存档原则。

底稿管理要求建立严格的存档制度,确保底稿记录真实,并能够随时调取。

五、底稿管理的流程1. 底稿的编制。

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在编制底稿时,应严格遵循业务流程,确保底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底稿的审批。

底稿的审批应按照制度规定的流程和权限进行,确保底稿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3. 底稿的归档。

完成底稿编制和审批后,应按规定进行底稿归档,并建立归档清单,确保底稿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4. 底稿的监控。

投资银行要建立定期的底稿监控机制,对底稿进行检查和跟踪,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 底稿的销毁。

底稿管理要求在保留期限届满后,按照规定的销毁程序对底稿进行销毁,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工作底稿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工作底稿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工作底稿管理制度》1.引言为提高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规范底稿操作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下的项目工作底稿管理。

3.管理要求底稿管理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满足以下要求:(1)标准化制作:底稿制作应根据规范模板进行,统一规范标题、编号、字体、字号等格式,确保底稿规范、清晰。

(2)多人核对:底稿制作后应进行多人核对,确保资料准确、完整,及时发现底稿中的错误或不足之处,及时予以纠正。

(3)分类存储:底稿按项目进行分类存储,便于查找和管理,同时确保底稿妥善保管,并有良好的备份措施。

(4)保密管理:底稿应按照保密要求进行管理,确保重要信息不泄露,以免给公司带来损失。

4.工作程序底稿制作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根据项目需要,确定底稿内容和格式。

(2)按照底稿模板制作底稿,并由制作人进行初次核对。

(3)内部审查经过后,提交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和修改。

(4)根据审核情况,对底稿进行修改完善,并由多人进行再次核对。

(5)底稿最终确定后,按照项目分类进行存放,并进行备份。

5.工作要点底稿制作需要注意以下要点:(1)在制作底稿时,应按照项目需要确定出底稿的内容和格式,保证底稿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在底稿制作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语言表达清晰、流畅、明确,体现专业性和严密性,以保证底稿质量。

(3)在审核底稿时,应严格按照审核程序进行,认真对底稿的内容进行一一审核,对需要修改的地方及时给出意见和建议。

(4)在存放和备份底稿时,应按照规定存储,保证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6.工作考核底稿制作的考核应以底稿质量为主要依据,同时考察制作人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

对于提交的底稿必须符合规定的格式和底稿内容,做到准确、完整、清晰。

同时,底稿的制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未按时完成或未按要求格式制作底稿要给予相应扣分或惩罚。

7.总结通过制定底稿管理制度,能够规范底稿制作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保证底稿质量,全面提高公司的工作效益和管理水平。

投行规章制度

投行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银行的经营行为,保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是本行经营管理的根本准则。

第三条本行坚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稳健经营的原则,确保业务发展与社会责任相统一。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本行设立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分别负责公司的战略决策、监督管理和日常经营管理。

第五条董事会对公司整体战略和重大决策负责,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六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工作进行监督,保障股东权益。

第七条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战略规划,确保公司各项业务合规、稳健运行。

第八条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应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本行业务分为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证券经纪业务等,各业务板块应遵循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条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融资、债券发行、并购重组等,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操作。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等,应确保投资者利益优先,遵循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

第十二条证券经纪业务应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证券交易服务,严格规范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十三条本行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督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高级管理层应定期对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本行内部控制制度应涵盖业务流程、财务管理、合规管理、信息技术等方面,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五章合规管理第十六条本行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合规政策,监督各项业务合规操作。

第十七条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建设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建设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建设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0.02.28
•【文号】中证协发〔2020〕24号
•【施行日期】2020.02.2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实施《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管
理系统建设指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0〕24号各证券公司:
为督促证券行业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机制,促进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升执业质量,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建设指引》,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建设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0年2月28日。

工作底稿管理制度

工作底稿管理制度

工作底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员工的工作底稿管理行为,提高工作底稿利用效率,保障信息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工作底稿是指员工在工作中所产生的各类底稿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报告、会议纪要、统计数据、方案设计、项目计划等。

第四条工作底稿管理制度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规定的一部分,员工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

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五条公司制定本制度的宗旨是为了规范底稿的管理、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信息安全。

第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第七条公司将通过内部培训、员工手册等形式,向员工普及工作底稿管理制度,确保员工充分了解制度规定。

第二章工作底稿的管理第八条员工在编写、修改、删除工作底稿时,必须遵循严格的操作规范。

不得私自删除、修改或传播公司的重要工作底稿。

第九条在编写工作底稿时,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的格式要求进行,确保底稿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第十条员工应当妥善保管工作底稿,不得将底稿保存在个人设备中,必须保存在公司指定的存储设备中。

第十一条对于公司的机密性工作底稿,员工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第十二条公司将设立专门的工作底稿管理部门,负责底稿的归档、存储和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工作底稿管理部门会定期对员工的底稿进行统一清理和整理,确保公司的底稿库存储有序。

第三章底稿的使用第十四条员工在使用公司的工作底稿时,必须遵守公司的使用规定,不得私自擅用底稿。

第十五条对于部门之间需要共享的底稿,员工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进行交接,确保底稿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在底稿的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底稿内容有误或者有需要调整的地方,员工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对底稿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后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十七条对于不再需要使用的底稿,员工必须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注销或者归档,确保底稿的安全销毁。

第四章底稿的保护和安全第十八条公司将建立完善的工作底稿保护机制,通过加密、备份等方式确保底稿的安全性。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数据接口规范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数据接口规范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数据接口规范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方面的业务越来越多,因此,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数据接口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主要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数据接口规范进行详细介绍:一、接口规范定义1. 接口定义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数据接口规范,是指证券公司在建立客户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之前,对数据库中的接口进行规范的设计方案。

2. 接口使用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数据接口规范是为了规范数据中心内投资银行类底稿数据的读取和存储,以达到信息的准确传输和存取的效率。

二、支持的接口该接口规范支持三种数据接口:1.流式接口流式接口是指读取底稿数据时,需要通过网络读取,存取非常频繁,相比于集中式接口耗时较少,可以作为投资者实时查询财务状况的接口。

2.集中式接口集中式接口是指在数据库中分离出的接口,这类接口可以按照用户的个性化要求从投资银行类底稿数据中提取出需要的信息,该接口支持投资者快速调取、更新财务状况。

3.结构化接口结构化接口是指将底稿数据重新按照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结构规范重新组织,从底稿数据中提取出用户需要的信息,该接口允许投资者选取感兴趣的元素,对查询信息进行排序或筛选识别。

三、接口设计准则1. 数据质量要求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数据接口规范采用“六边形设计”原则,以质量、价值、可行性、安全性、易用性和可重用性为核心,着力提升数据库中接口的质量。

2.继承接口采用现有的应用结构模型和规范技术,完善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中的接口设计,使接口更简单易用,使客户能够使用较少的时间完成设计工作。

四、接口安全性1.身份认证采用用户认证的基本方法,严格限制未认证的客户访问数据,保障接口数据的安全性。

2.数据保密通过数据加密技术从数据接口中保护数据,防止数据泄露,确保数据接口安全性。

综上所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数据接口规范在保障安全性方面非常重要,它不仅能够提升系统的可用性,还有利于客户的使用,更好发挥数据接口的作用。

工作底稿体系规范指南(征求意见稿)

工作底稿体系规范指南(征求意见稿)

关于《投资银行业务保荐工作底稿体系的规范指南》的起草说明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法规和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保荐工作底稿档案管理指引》等投行业务管理制度的要求,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均应作为保荐业务工作底稿予以留存。

为提高投资银行保荐业务工作质量,控制保荐业务风险,提高保荐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底稿是保荐业务基础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应当成为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市保荐书、发表专项保荐意见以及验证招股说明书的基础。

工作底稿作为保荐业务工作开展的基础,其体系的建立有利于保荐业务工作有条不紊的推进。

(二)发生风险时的免责依据工作底稿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当出现由于相关责任方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时,工作底稿是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予以申诉的要件,工作底稿的完备和完善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或降低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保荐责任风险。

(三)满足日趋严格的监管要求随着境内发行市场的日益火爆,保荐业务蓬勃发展,保荐机构作为保荐制度体系下实质性判断的第一关,承担更多的保荐责任和更大的保荐风险,上级主管部门对于保荐业务工作的监管也越来越严格。

为满足日趋严格的监管要求,保荐业务人员应充分重视工作底稿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从内容和形式上不断加以完善,为消除保荐风险提供充分的尽职和免责依据。

(四)规范工作底稿体系的相关环节投资银行业务保荐工作底稿体系的规范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投资银行保荐业务工作质量,强化保荐业务风险控制,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法规和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保荐工作底稿档案管理指引》等投行业务管理制度的要求,从完善保荐业务工作底稿体系出发,起草本规范指南。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建设指引》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建设指引》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建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机制,促进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升执业质量,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底稿系统”),实现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发行承销、后续管理(包括持续督导、受托管理、存续期管理)等作业过程及质量控制、内核、监管审核等流程中所形成的工作底稿进行电子化管理。

但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是指《内部控制指引》规定的业务种类。

第三条底稿系统至少具备以下功能:能够覆盖投资银行各类业务;能够动态反映项目整个生命周期;能够实现业务流程清晰、控制流程完整、底稿管理严格。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将底稿系统的有效性评估纳入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并根据市场、业务发展、技术、监管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和完善,确保系统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完整、功能完备、运行正常、相关制度健全,能有效提高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风险控制水平。

第五条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实施本指引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督促证券公司持续完善底稿系统。

第二章组织与制度保障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底稿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体系,指定相应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相关工作。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底稿系统电子化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

建立健全岗位分离和监督制约机制,对底稿系统用户实行适当的授权管理。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底稿的扫描、上传、存储等规程,特别是工作底稿的上传规范,防止因底稿文件上传不及时、不准确导致相关风险控制工作出现较大误差,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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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底稿建立规则(试行)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了规范投资银行业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及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政策及本公司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工作底稿,是指投资银行部业务人员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

工作底稿可以由业务人员编制形成,也可以由项目企业或其他第三者提供,经业务人员审核后形成。

前述投资银行业务是指投资银行部目前正从事和将来可能从事的一切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首次发行、发行新股、购并重组、项目融资、财务顾问、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第三条(编制内容)工作底稿应如实反映某项具体投资银行业务全方面的情况,包括在工作中形成的所有重要事项、重要材料。

第四条(编制要求)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资料翔实、要素齐全、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1)内容完整:即一切反映项目、有助于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情况,都应在工作底稿中得到反映。

(2)资料翔实:即工作底稿上的各类资料来源要真实可靠,应有资料提供者的相关证明。

(3)要素齐全:即构成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应全部包括在内。

(4)格式规范:即工作底稿所采用的格式应规范。

(5)记录清晰:即工作底稿上记录的内容要连贯,文字要端正。

第五条(复核)投资银行业务工作底稿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即项目经理、各业务片区分管负责人、质量控制部三级复核制度。

各级复核人在复核工作底稿时,应做出必要的复核记录,书面表示复核意见,并在其复核过的工作底稿上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六条(备案)业务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将所有项目的工作底稿报投资银行部综合管理部存档、备案。

第七条(其他事项)工作底稿中由项目企业、其他第三者提供或代为编制的资料,业务人员除应注明资料来源外,还应实施必要的调查程序,形成相应的记录。

经项目人员申请或质量控制部提出,经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批准,可在必要时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章工作底稿的格式与内容第八条(工作底稿基本格式)业务人员在项目各流程阶段应编制相应的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的基本格式如下:1.工作底稿封面。

工作底稿的封面应载明下列事项:“工作底稿”字样;项目名称;业务人员;所处的工作阶段;日期。

2.工作底稿目录。

目录在工作底稿的封二上排印,包括每部分的标题及相应的页数。

3.工作底稿正文。

正文应包括以下内容:(1)我公司制作的文件、提供的材料;(2)项目企业制作或提供的所有材料和文件;(3)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公司等制作或提供的文件、材料;(4)证券监管部门制作或下发的文件;(5)有关政府部门制作或下发的文件;(6)业务人员制作的各阶段项目总结报告。

第九条(工作底稿内容-项目立项阶段)项目立项阶段的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项目企业提供的材料;(2)业务人员关于项目的情况说明;(3)项目立项申请书;(4)项目立项评审会议记录;(5)其他内容,如项目建议书、竞标书等。

第十条(工作底稿内容-股份改制阶段)股份改制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阶段的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股份改制总体方案;(2)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材料;(3)省级人民政府的批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国有资产评估的确认等政府文件;(4)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材料;(5)股份公司工商登记材料;(6)股份公司法人营业执照;(7)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企业内控制度评价的管理建议书;(9)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土地评估报告);(10)项目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股权转让的各种文件、各种协议、章程;各发起人的材料;各种会议记录、备忘录、公告等;(11)项目人员制作或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工作底稿内容-辅导阶段)辅导阶段的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辅导备案材料,包括辅导机构复印件;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辅导协议;辅导计划;拟发行公司基本情况资料表;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2)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报告》及有关文件;(3)《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辅导验收申请报告》;(4)项目人员出具的股份公司规范运行的专门的意见;(5)在辅导工作中形成的备忘录、会议记录、项目企业及其董事会和中介机构的承诺函、其他重要法律文件等。

第十二条(工作底稿内容-尽职调查阶段)尽职调查阶段的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尽职调查报告:(2)尽职调查提纲;(3)尽职调查计划;(4)与项目企业往来的各种函件、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材料;(5)项目企业按照尽职调查提纲提供的各种材料、文件汇总(应加盖发行人红章);(6)项目企业及其董事会的承诺函(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工作底稿内容-材料制作、内核及证监会审核阶段)材料制作、内核及证监会审核阶段的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内核报告及表、承销商备案材料等;(2)股票发行申报全套材料、证监会反馈意见及相应的补充、修改材料;(3)各中介机构提供的文件及其他材料;(4)有关会议记录、会议备忘录;(5)项目企业及中介机构出具的保证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书面承诺函;(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工作底稿内容-发行销售阶段)股票发行销售阶段的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股票发行方案;(2)股票发行定价的材料,包括询价、审核材料等;(3)股票发行公告文件;(4)有关协议;(5)总结报告;(6)其他。

第十五条(工作底稿内容-上市阶段)股票上市阶段的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股票上市申报材料;(2)上市公告书;(3)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的承诺函;(4)总结报告;(5)其他。

第十六条(工作底稿内容-持续辅导、售后服务阶段)持续辅导、售后服务阶段的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持续辅导计划、辅导工作记录;(2)项目企业提供的资料及重要情况;(3)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工作底稿内容-创业板上市保荐)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期间的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上市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承诺函;(2)工作记录、会议记录、备忘录;(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4)上市公司规范运行的建议及改进结果;(5)业务人员工作总结;(6)各中介机构提供的材料;(7)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工作底稿内容-配股)配股业务的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尽职调查报告、内核报告及表及承销商备案材料等;(2)全套配股申报材料、包括证监会反馈意见及相应的补充、修改材料;(3)各中介机构提供的材料;(4)有关会议记录、会议备忘录;(5)项目企业及中介机构出具的保证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书面承诺函;(6)业务人员的项目总结报告;(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条(工作底稿内容-增发新股)增发新股业务的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尽职调查报告、内核报告及表及承销商备案材料等;(2)全套增发新股申报材料、包括证监会反馈意见及相应的补充、修改材料;(3)各中介机构提供的材料;(4)有关会议记录、会议备忘录;(5)项目企业及中介机构出具的保证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书面承诺函;(6)业务人员的项目总结报告;(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条(工作底稿内容-财务顾问)财务顾问业务的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业务人员制作的各种文件、材料;(2)项目企业提供的文件、材料;(3)各中介机构提供的材料;(4)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等;(5)有关会议记录、会议备忘录;(6)项目企业及中介机构出具的保证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书面承诺函;(7)业务人员的项目总结报告;(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编制与复核第条(编制要求)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及顺序编号。

第条(衔接)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

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条(复核)投资银行业务的工作底稿实行复核制度。

各复核人在复核工作底稿时,应做出必要的复核记录,书面表示复核意见并签名。

第条(复核问题处理)在复核工作中,各复核人如发现业务人员做出的记录存在问题,应指示有关人员予以答复、处理,并形成相应的记录。

第四章保管与保密第条(底稿档案)投资银行业务工作底稿应当进行分类整理,形成工作底稿档案。

第条(档案)投资银行部应建立档案保管制度,以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条(保管期限)工作底稿档案的保管年限,应当自工作底稿报告签发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条(档案销毁)对于保管期限届满的工作底稿档案,可以决定将其销毁。

销毁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条(保密)业务人员应当具有工作底稿保密意识,对工作底稿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

但由于下列情况需要查阅工作底稿的,不属于泄密:(1)法院、检察院及其他部门依法查阅,并按规定办理了必要手续;(2)中国证监会对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附则第条(实施)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投资银行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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