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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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一、背景介绍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参与主体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工程目标,共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存在着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即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个合同内容,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通过口头约定或其他方式达成了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另外一种合同内容。

阴阳合同的效力一直备受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详细讨论。

二、阴阳合同的定义阴阳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个合同内容,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通过口头约定或其他方式达成了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另外一种合同内容。

阴阳合同包含两个层面的合同内容,一个是表面合同,即合同正文中明确约定的合同内容;另一个是实质合同,即双方通过口头约定或其他方式达成的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合同内容。

三、阴阳合同的效力阴阳合同的效力一直备受争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阴阳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合同自愿原则和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当无效。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阴阳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因此应当具有一定的效力。

1. 阴阳合同的无效性观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阴阳合同违反了这两个原则,因为它在合同正文中明确约定了一个合同内容,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通过口头约定或其他方式达成了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另外一种合同内容,这种行为违反了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阴阳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2. 阴阳合同的有效性观点尽管阴阳合同违反了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阴阳合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可能会面临各种不可预测的情况和变化,因此需要通过口头约定或其他方式进行灵活调整。

阴阳合同可以为双方提供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案,使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变化和风险。

因此,阴阳合同应当具有一定的效力。

四、阴阳合同的法律适用对于阴阳合同的法律适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效力探析摘要:建设工程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关于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本文从阴阳合同的定义、法律依据、效力认定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为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一、阴阳合同的定义及产生原因1. 定义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其中,经过招标投标并经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阳合同,实际履行的协议或者补充协议称为阴合同。

2. 产生原因(1)利益驱动:部分当事人为了追求非法利益,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达到逃避税收、非法分包、降低工程质量等目的。

(2)市场环境:建设工程市场竞争激烈,部分施工企业为了承揽工程,不得不接受业主方的不合理要求,签订阴阳合同。

(3)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阴阳合同的规范不够明确,导致部分当事人有机可乘。

二、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1. 适用范围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只适用于经过招标投标并中标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接发包即议标的不适用。

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的前提是中标有效,即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的阳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

2.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招标投标法》第43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3)《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合同法》第30条:有关合同的补充协议,如为主合同的一部分,其内容对主合同具有补充作用,未经备案,不影响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一、背景介绍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为了逃避法律监管或规避税收等目的,故意将合同的实际内容与书面合同内容不一致,从而达到欺骗或获利的目的。

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本协议将对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进行详细探讨。

二、定义1. 阴阳合同:指建设工程合同中,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故意将合同的实际内容与书面合同内容不一致的行为。

2. 建设工程合同:指双方约定的在建设工程领域内进行买卖交易的合同。

三、阴阳合同的效力1. 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的效力由当事人约定。

阴阳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其效力受到法律的限制。

2. 证据效力:阴阳合同的存在常常伴随着虚假的票据或账目,这些证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具备证明力。

3. 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故意订立阴阳合同,损害他人利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四、防范阴阳合同的措施1. 加强合同约束力: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合同的实际内容,确保书面合同与实际交易一致。

2. 完善审查机制:建设工程合同的审查机制应该更加严格,对合同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强化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阴阳合同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五、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00万元,但实际交易价格为120万元。

甲方以虚假发票和账目掩盖实际交易价格。

在纠纷发生后,法院判决认定该合同为阴阳合同,甲方需要支付额外的20万元给乙方。

2. 案例二:甲方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质量达到一定标准,但实际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

甲方以虚假验收报告和证明文件掩盖实际情况。

在纠纷发生后,法院判决认定该合同为阴阳合同,甲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给乙方。

招投标工程阴阳合同效力

招投标工程阴阳合同效力

招投标工程阴阳合同效力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双方为了逃避监管,私下签订的与公开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协议。

通常情况下,阴合同中会包含一些违法的利益输送或不公平的条款。

而阳合同则是表面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合同,用以应对外部审查。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任何合同都必须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如果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明确地说,阴阳合同中的阴合同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因为它通常包含了违法的内容,违背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即使双方当事人都有意愿并且实际上执行了这样的合同,也不能改变其无效的本质。

一旦被查处,相关的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而对于阳合同,虽然它在表面上看起来符合法律规定,但如果实际上是为了掩盖阴合同的存在,那么它的效力也会受到质疑。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深入调查合同的真实情况。

如果发现阳合同只是作为掩饰,那么它同样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参与阴阳合同的企业和个人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甚至刑事责任。

这些严厉的法律制裁,旨在警示所有市场主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平正义的市场秩序。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陷入阴阳合同的风险,企业和个人应当:1. 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确保所有合同条款公开透明。

2.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合同审查机制,防止不正当利益的介入。

3. 提高法律意识,对于任何形式的违法合同都要坚决拒绝。

4. 在遇到可疑情况时,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调查。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一、背景介绍建设工程合同是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由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了双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出现阴阳合同的情况。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在正式签署的合同之外,双方还存在着一份或多份未签署或未正式登记的合同。

本协议旨在明确阴阳合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效力问题。

二、阴阳合同的定义1. 阴阳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之外,双方存在的一份或多份未签署或未正式登记的合同。

2. 阴阳合同的内容可能包括价格、工期、质量标准、支付方式等与正式合同相同或不同的条款。

三、阴阳合同的效力1. 阴阳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一般情况下,阴阳合同的效力受以下因素的影响:a. 未签署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正式合同相同或相似;b. 双方在实际操作中是否按照未签署合同的内容进行履约;c. 未签署合同的内容是否对建设工程产生了实际影响。

2. 若阴阳合同的内容与正式合同相同或相似,并且双方在实际操作中按照阴阳合同的内容进行履约,那么阴阳合同可能具有法律效力。

a. 如果未签署合同的内容对建设工程产生了实际影响,例如价格、工期等重要条款与正式合同不一致,那么阴阳合同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

b. 如果未签署合同的内容与正式合同的内容一致,但未签署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规避税收、逃避法律监管等非法目的,那么阴阳合同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3. 为了明确阴阳合同的效力,建议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规定以下内容:a. 建设工程合同的完整性原则:明确规定只有正式签署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未签署或未正式登记的合同无效。

b. 双方的履约义务:明确规定双方应按照正式合同的内容进行履约,不得以未签署合同为借口拒绝履行。

c. 争议解决机制:明确规定如发生阴阳合同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仲裁解决。

四、风险与建议1. 阴阳合同的存在可能会导致以下风险:a. 法律风险:阴阳合同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从而导致合同无效或受到法律制裁。

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法律对策

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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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接 不 到 项 目而 无法 开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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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企业 的亏 损甚 至 倒 闭 在 争 取 项 目 的时 候 就 会 在 劣势 因 为 供 需 关 系 的不 均衡 所 以就 算投 资 方 会乘机 要 求 施 工 单 位答 应 自 己 的不 合理 要 求 也 会有 建设 工 程单 位 为 了得 到 工 程 答 应 投资 方 的要 求 所 以 就 算施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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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阴 阳 合 同 千 变 万 化 根据 具体 情况 的 变 投 建 双 方可能 会 签订 阴 阳 合 同 以逃 避 法 律 法规 的监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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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的 私 下 商 议达成 的协 议 同 也 未在 管 理 部 门登 记报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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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登 记 备案 的特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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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 阳合 阴阳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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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自建设 工程施 工 协 议的范 畴 中延伸 出 的 “ ” 阳合 同 是 承包方依据 《 招 标 投 标法 》 的有关条 文 在 此基础上签 订 同 时在 行政 主 管 部 门备 用 留 底 的协 议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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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 标 投 标法 》 法 中有关 从 法律 层 面来 说 工 目 测 以 下 两 一 施 项 的检 方 式 有 种 其 是 综 合 测 评法 其 二 是 下 以 在 符合最低成 本价格 的情 况 合理低 价法进 行 测 评 三 建设工 程中 阴 阳 合同 的法律效 力 的认定 根据最 高 院颁 布 的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关 于 审 理建 设 工程施 工 1 条规 定③ 当事 人就 合 同 纠纷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题的解 释 》 第 2

工程中阴阳合同如何认定

工程中阴阳合同如何认定

工程中阴阳合同如何认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所谓的“阴阳合同”通常指的是双方出于逃税、欺诈或其他不正当目的,故意制作两份或多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其中一份合同(阳合同)通常用于对外公开,而另一份(阴合同)则是双方实际执行的秘密协议。

这类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正确认定并防范阴阳合同至关重要。

要准确认定阴阳合同,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其特点。

一般而言,阴阳合同具有以下几个典型特征:1. 内容差异:阴阳合同的内容存在明显差异,如价格、付款方式、工期等关键条款不一致。

2. 隐瞒真相:当事人通常会隐藏真实的交易意图,以逃避监管或减少税费支出。

3. 双方串通:涉及到阴阳合同的双方往往有预谋地串通,共同实施欺诈行为。

4. 法律后果:一旦被查处,相关当事人将面临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避免陷入阴阳合同的风险呢?以下是一个标准的防范范本:1. 签订透明合同:确保所有合同条款清晰明确,无歧义,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审查对方资质:在签订合同前,彻底审查对方的资质和信誉,避免与不良企业合作。

3. 第三方监督: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合同的审核或公证,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正规渠道操作: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流转,避免使用现金或其他难以追踪的支付方式。

5. 保存证据:保留所有与合同相关的文件和通讯记录,以便在必要时提供证据支持。

6. 法律咨询:在签订合同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风险控制。

阴阳合同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还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因此,无论是作为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签订真实、合法的合同,以维护自身权益和市场秩序。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对阴阳合同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一、引言本协议旨在明确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背景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是指在正式合同之前或合同签订后,双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

阴阳合同常见于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变更、补充、解释等方面。

然而,阴阳合同的效力一直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明确其法律效力。

三、阴阳合同的定义阴阳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双方在正式合同之前或合同签订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用于变更、补充、解释等合同条款的约定。

四、阴阳合同的效力确认1. 阴阳合同的效力应符合以下条件:a. 合同双方对阴阳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b. 阴阳合同的内容与正式合同不相冲突;c. 阴阳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a. 双方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阴阳合同,应具备法律效力;b. 双方以口头形式达成的阴阳合同,应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具备法律效力。

3. 阴阳合同的效力范围:a. 阴阳合同的效力仅限于合同双方;b. 阴阳合同的效力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五、阴阳合同的解释与争议解决1. 阴阳合同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原则:a. 阴阳合同应与正式合同相互补充,解释应以合同双方的真实意图为准;b. 如无法确定真实意图,应根据合同的条款、合同目的和一般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2. 阴阳合同的争议解决:a. 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阴阳合同的争议;b. 如协商不成,可以选择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六、阴阳合同的保密性1. 合同双方应对阴阳合同的内容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2.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披露。

七、附则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2.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应经双方书面确认;3. 本协议的效力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八、协议终止1. 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a. 合同双方达成书面一致的终止协议;b. 合同双方履行完毕,没有任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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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如果出现“阴阳合同”即“黑白合同”,应当依据哪份合同结算,在招投标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主张按“黑合同”结算,对方当事人则主张按“白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因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标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有利于《招投标法》贯彻实施。

只有招投标工程才能产生黑白合同。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和2000年5月1日施行的“国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范标准》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为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是否备案是“黑白合同”的区分点,如果招投标合同没有备案就不属于“白合同”,“黑白合同”产生原因主要是标后让利或规避政府监管,其条款、内容、区别主要是计价方法不同。

“黑白合同”主要区别看计价标准与中标确定的有关合同的造价实质性内容是否一致;实质性内容主要指工期,质量和造价,实质性内容的变更需重新备案。

“黑白合同”计价依据,以中标并经备案的“白合同”的约定为准。

所谓“白合同”,应当有两个标准,并且两个标准同时具备。

第一、是经公开招标后,中标后签订的,第二、是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只备案没中标或者中标了但没有备案,则都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不相符,另外有的工程不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必须招投标工程的项目。

不需要招标的,直接发包的工程,那么也就不适用《司法解释》21条规定,不存在“黑白合同”之分。

直接发包的工程即使备案了,依然不属于“白合同”区分,“黑白合同”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

其次《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只是说在“黑白合同”中存在两个结算依据的时候,应以“白合同”结算依据为准,并没有对“黑合同”的效力下结论。

针对“黑白合同”履行中出现了的不同情况,采取的不同司法措施,处理办法如下:一、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垫资合同,政府部门规定一直是不予备案的,在司法解释后政府有关部门开禁,垫资合同给予备案,已能成为“白合同”。

二、当事人签订中标合同后,如果出现了变更合同的法定事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或签订不同协议。

但是合同变更的内容或补签订协议,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而正常合同的变更司法解释19条
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规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文件确定,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此种情况下无需备案,另外合同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正文的内容,如是主合同的一部分,其内容是对主合同的补充并不存在与主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情况,虽未经备案,但不影响效力”。

如果未到有关部门备案,就不能成为结算的依据,如何后续备案也需要有关行政部门及时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黑合同”以补充合同形式出现,但并不因此可以改变“白合同”中对仲裁协议的约定。

“白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仍然可以对补充合同形式的“黑合同”具有约束力。

四、“黑白合同”普遍存在施工企业到底如何应对,司法解释目的是为了与《招标投标法》第46条禁止性规定相一致。

使招投标程序确定的实质性内容落实到合同中去,确保当事人按该实质性内容履行,【应当招标的工程(国发改委)3号令】,至于其他不属于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签订“黑白合同”发生纠纷时,以那一份合同为准,应依《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有时间先后的,以后签订的合同为准,没有时间先后、不能证明时间先后或虽有时间先后但双方履行的是先签订的合同的,则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既无时间先后,又无法证明实际履行情况的,则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五、“黑合同”在“白合同”之前或后签订“黑合同”在中标前、中标时、中标后签署都是违法的,签订在中标之前是串标行为,肯定是无效的,由此签订的“白合同”也无效,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签订在中标同时或中标后都是改变了合同实质性内容,此黑合同无效。

六、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签订了两份合同均未备案无法区分“黑白合同”,计价以哪个为准?未进行招标的,以时间先后确定计价依据。

但施工合同未进行备案,不符合“黑白合同”情况,计价依据要看哪份合同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七、如备案合同(无黑合同情况下)关于工程造价结算违反了招标文件,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由此,此备案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非黑合同。

八、招标文件的约定条件与施工合同的约定条件不一样,应执行招标文件的内容。

如施工合同未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就是违反了《招标投标法》46条“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样的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九、“黑合同”中关于对工程延误的违约责任约定,并不属于工程价款的结算范畴,工程价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违约责任产生的赔偿,不是工程价款的范围,因此在此情况下“黑合同”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结合具体情况,应认定有效。

总结:针对建筑招投标工程中存在的“阴阳合同”(黑白合同),律师只有真正吃透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和一系列规定,无疑为律师拓展专业服务及其具体范围指明了方向。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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