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一、背景介绍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参与主体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工程目标,共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存在着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即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个合同内容,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通过口头约定或其他方式达成了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另外一种合同内容。
阴阳合同的效力一直备受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详细讨论。
二、阴阳合同的定义阴阳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个合同内容,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通过口头约定或其他方式达成了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另外一种合同内容。
阴阳合同包含两个层面的合同内容,一个是表面合同,即合同正文中明确约定的合同内容;另一个是实质合同,即双方通过口头约定或其他方式达成的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合同内容。
三、阴阳合同的效力阴阳合同的效力一直备受争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阴阳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合同自愿原则和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当无效。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阴阳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因此应当具有一定的效力。
1. 阴阳合同的无效性观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阴阳合同违反了这两个原则,因为它在合同正文中明确约定了一个合同内容,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通过口头约定或其他方式达成了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另外一种合同内容,这种行为违反了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阴阳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2. 阴阳合同的有效性观点尽管阴阳合同违反了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阴阳合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可能会面临各种不可预测的情况和变化,因此需要通过口头约定或其他方式进行灵活调整。
阴阳合同可以为双方提供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案,使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变化和风险。
因此,阴阳合同应当具有一定的效力。
四、阴阳合同的法律适用对于阴阳合同的法律适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一、背景介绍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关系,约定了双方在建设工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阴阳合同的影响。
阴阳合同指的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一种内容,但双方实际意图却存在另一种相反的约定。
本协议旨在明确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
二、阴阳合同的定义阴阳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一种内容,但双方实际意图却存在另一种相反的约定。
例如,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质量达到一定标准,但实际上双方心知肚明,工程质量无法达到约定标准。
三、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1. 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涉及到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同成立要素之一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建设工程合同中存在阴阳合同,即双方实际意图与合同约定不一致,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以双方的实际意思为准。
2. 合同条款的解释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还涉及到合同条款的解释。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解释应当根据合同的全部内容进行,而不应将合同的某一条款与其他条款相互分割开来解释。
因此,在解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阴阳合同时,应综合考虑合同的全部内容,包括合同目的、合同条款的逻辑关系等因素。
3. 合同效力的保障为了保障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防止阴阳合同的出现,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明确约定合同的标的物、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关键要素,确保合同的约定明确、具体。
- 建立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 加强合同的约束力,明确违约责任和违约后果,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以提高合同的履行率。
四、阴阳合同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合同中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以下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如果阴阳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一、背景介绍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为了逃避法律监管或规避税收等目的,故意将合同的实际内容与书面合同内容不一致,从而达到欺骗或获利的目的。
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本协议将对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进行详细探讨。
二、定义1. 阴阳合同:指建设工程合同中,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故意将合同的实际内容与书面合同内容不一致的行为。
2. 建设工程合同:指双方约定的在建设工程领域内进行买卖交易的合同。
三、阴阳合同的效力1. 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的效力由当事人约定。
阴阳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其效力受到法律的限制。
2. 证据效力:阴阳合同的存在常常伴随着虚假的票据或账目,这些证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具备证明力。
3. 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故意订立阴阳合同,损害他人利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四、防范阴阳合同的措施1. 加强合同约束力: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合同的实际内容,确保书面合同与实际交易一致。
2. 完善审查机制:建设工程合同的审查机制应该更加严格,对合同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强化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阴阳合同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五、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00万元,但实际交易价格为120万元。
甲方以虚假发票和账目掩盖实际交易价格。
在纠纷发生后,法院判决认定该合同为阴阳合同,甲方需要支付额外的20万元给乙方。
2. 案例二:甲方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质量达到一定标准,但实际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
甲方以虚假验收报告和证明文件掩盖实际情况。
在纠纷发生后,法院判决认定该合同为阴阳合同,甲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给乙方。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一、背景介绍建设工程合同是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由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了双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出现阴阳合同的情况。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在正式签署的合同之外,双方还存在着一份或多份未签署或未正式登记的合同。
本协议旨在明确阴阳合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效力问题。
二、阴阳合同的定义1. 阴阳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之外,双方存在的一份或多份未签署或未正式登记的合同。
2. 阴阳合同的内容可能包括价格、工期、质量标准、支付方式等与正式合同相同或不同的条款。
三、阴阳合同的效力1. 阴阳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一般情况下,阴阳合同的效力受以下因素的影响:a. 未签署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正式合同相同或相似;b. 双方在实际操作中是否按照未签署合同的内容进行履约;c. 未签署合同的内容是否对建设工程产生了实际影响。
2. 若阴阳合同的内容与正式合同相同或相似,并且双方在实际操作中按照阴阳合同的内容进行履约,那么阴阳合同可能具有法律效力。
a. 如果未签署合同的内容对建设工程产生了实际影响,例如价格、工期等重要条款与正式合同不一致,那么阴阳合同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
b. 如果未签署合同的内容与正式合同的内容一致,但未签署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规避税收、逃避法律监管等非法目的,那么阴阳合同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3. 为了明确阴阳合同的效力,建议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规定以下内容:a. 建设工程合同的完整性原则:明确规定只有正式签署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未签署或未正式登记的合同无效。
b. 双方的履约义务:明确规定双方应按照正式合同的内容进行履约,不得以未签署合同为借口拒绝履行。
c. 争议解决机制:明确规定如发生阴阳合同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仲裁解决。
四、风险与建议1. 阴阳合同的存在可能会导致以下风险:a. 法律风险:阴阳合同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从而导致合同无效或受到法律制裁。
建设工程合同阴阳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阴阳合同效力一、阴阳合同的定义及产生原因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通常,经过招投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称为阳合同,而实际履行的对阳合同中实质性内容进行了重大变更的合同称为阴合同。
阴阳合同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法规政策限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等方面有严格的规定,如招投标法、合同法等。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规避这些规定,当事人可能会签订阴阳合同。
2. 利益驱动:阴阳合同往往涉及较大的经济利益。
当事人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可以达到多方面利益的最大化,如降低成本、规避税收、获取不正当利益等。
3. 市场环境:在建筑市场,供求关系、市场竞争激烈,当事人为了在竞争中获胜,可能会采取阴阳合同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4. 管理不善:部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合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等环节把关不严,导致阴阳合同的产生。
二、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多个法律法规。
在实践中,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需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阴阳合同的认定需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阴阳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招投标法、合同法等,那么这类合同应被视为无效。
2.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签订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如果当事人恶意签订阴阳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那么这类合同应被视为无效。
3. 合同相对性原则: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如果阴阳合同得到了实际履行,并且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无异议,那么阴阳合同应被视为有效。
4. 公序良俗原则:阴阳合同的认定还需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如果阴阳合同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这类合同应被视为无效。
在具体案例中,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还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阴阳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阴阳合同效力首先来解析“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有效的合同需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如果“阴合同”中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明文禁止的规定,比如涉及逃税、诈骗保险等,那么该合同自始无效。
即使“阳合同”用于对外公示,但若其内容与“阴合同”存在本质差异,同样可能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视为无效。
进一步来看,签署“阴阳合同”的法律后果。
一旦被查出,不仅相关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参与方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例如,逃税行为可能被税务机关追缴逃税款,并处以罚金;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类行为还会严重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对于如何防范“阴阳合同”,关键在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提高法律意识。
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签订过程透明公正。
同时,加大对员工的法制教育力度,提升员工对法律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在具体操作时,建议由专业律师参与合同的起草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面对“阴阳合同”,企业和个体应当保持高度警觉。
一方面,要严守法律底线,拒绝参与任何形式的违法合同;另一方面,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以免自身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阴阳合同”不仅无效,而且后果严重。
作为合同当事人,必须认清其危害性,依法行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促进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的效力

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的效力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阴阳合同。
在建筑工程领域,阴阳合同通常指建设方和承包方为了规避法律规定,如减少税费支出、逃避招投标程序等,而故意制作的两份内容有差异的合同。
其中一份是对外公开的,另一份则是双方实际执行的秘密协议。
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如果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具体到阴阳合同,由于其本质上涉及虚假意思表示和违法行为,因此其效力受到严格限制。
通常情况下,对于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即对外公示的合同,如果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表面上看似合法有效,但实际上并未反映双方真实意愿,其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
而对于“阴合同”,即双方私下里实际执行的合同,由于其内容往往涉及违法条款,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
在实践中,如果涉及到阴阳合同的纠纷,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发现存在阴阳合同,法院可能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重新制定合同。
同时,如果阴阳合同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或其他第三方利益受损,相关当事人还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中的阴阳合同因其本质上的违法性质,通常会被视为无效。
这不仅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能导致法律责任的追究。
因此,建议建筑行业的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一、背景介绍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商和业主之间就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的文件。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有时会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况,即合同正文和合同附件之间存在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的情况。
本协议旨在明确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
二、合同正文与合同附件的关系1. 合同正文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部分,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具体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2. 合同附件是对合同正文的补充和解释,是合同正文的一部分,具有与合同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3. 若合同正文与合同附件之间存在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的情况,应以合同附件为准,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三、阴阳合同的效力原则1. 一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正文和合同附件应当保持一致,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内容。
2. 优先原则:合同正文和合同附件之间存在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的情况时,应以合同附件为准。
合同附件的约定应优先于合同正文。
3. 补充原则:合同附件应当与合同正文相互补充,对合同正文的解释和补充具有法律效力。
4. 协商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正文和合同附件进行充分协商,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阴阳合同的出现。
四、阴阳合同的处理方式1. 协商解决:当发现建设工程合同中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况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协商,共同商议解决方案。
2. 优先执行:根据优先原则,合同附件的约定应优先于合同正文。
在阴阳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附件的约定执行。
3. 补充约定:当合同正文与合同附件之间存在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约定的方式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诉讼解决:若双方当事人无法就阴阳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五、法律责任1.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法律追究:若合同中的阴阳合同涉及违法行为,相关当事人可能面临法律追究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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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提要]在房地产等产业成为支柱性产业并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的情况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的管理日益加强,与此同时发包人为了节省资金追求利润,承包单位为了承接工程,“阴阳施工合同”便应运而生...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效力随着我国建筑业市场的蓬勃发展,在房地产等产业成为支柱性产业并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的情况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的管理日益加强,与此同时发包人为了节省资金追求利润,承包单位为了承接工程,“阴阳施工合同” 便应运而生。
本文从阴阳合同的成因出发,探究不同阴阳合同的效力及其对建筑市场价值导向的影响。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及阴阳合同的成因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该类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因基本建设工程对国家和社会有特殊的意义,故工程建设对合同当事人有特殊的要求。
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建设质量、建设周期、工程价款等可变因素较多,为减少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法律提倡该类合同的签订采用招标、投标形式进行。
所谓阴阳合同(也叫“黑白合同”,)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基于某种利益考虑(通常是为了实现交易目的同时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对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了价款存在明显差别或者履行方式存在明显差异的两份合同。
其中一份作了登记、备案等公示,并往往通过承诺函等形式明确说明登记、备案的合同仅用于登记、备案而不作实际履行合同,而另一份合同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并实际履行。
其中登记、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所以“黑白合同”并非一个具体的合同,而是指一种交易现象。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有两种黑白合同:一是招标工程的“黑白合同”,一是非招标工程的“黑白合同”。
前者是指发包人与承包单位就同一工程签订两份施工合同,其中一份是经过招投标程序后签订的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另一份合同则是对第一份的修改,是双方实际执行的合同。
后者的概念与前者相比只是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后”的字样。
从根本上讲,阴阳合同是基于两方面原因产生的,一方面建筑市场是卖方市场,建筑施工企业供大于求。
施工企业急于承揽工程项目,只好接受业主条件苛刻的合同条款;另一方面,由于建筑市场尚不规范,竞争秩序还很混乱,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还十分突出。
因此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加大了规范和整顿建筑市场的力度,许多地方人民政府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实施强制招投标制度外,还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工程价款在规定限额以上实行强制招标。
在这种态势下,对发包人而言,一方面须按政府规定对发包工程招标;另一方面,建筑市场供需关系决定在“合理低价”之下还有降价空间,还有许多施工企业愿意在“合理低价”之下承揽招标建设工程项目。
发包人为节省开支,降低成本,常常要求承包人与其签订比中标标底“合理低价”的价款还低、工期还短、质量标准更高、违约责任更大的“阴合同”。
这就是“阴阳合同”产生的主要原因。
建设工程合同中阴阳合同的类别(一)根据阴阳合同形成的时间划分从建设工程是否需要招投标而言,对于黑白合同的成因可以分为必须进行招投标而订立的,以及不以招投标为必备条件而订立的合同。
从合同订立的时间上来看,有的黑合同签订在先,有的白合同签订在先。
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点:1.黑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前招标人在招、投标之前,与潜在的投标人进行实质性内容谈判,要求对工程取费、付款条件、垫资等做出书面承诺;有的已选定了施工者,并签订了包括工程取费、垫资等内容的协议书;甚至有的在实行招标投标之前施工者就已进场施工。
当设定了投标条件或圈定中标人之后,建设方再按照政府部门的监管要求举行招、投标,签订用于备案的合同。
在上述行为之下,招标人在招标之前与施工方签订的协议书,或施工方出具的承诺书,与中标后签订的备案合同肯定有实质差异,于是就形成了一“阴”一“阳”合同,这一行为实质是规避建设工程招、投标,属虚假招、投标。
2.黑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后绝大部分的黑合同是签订在中标之前,但有的黑合同也会签订在中标之后。
根据招标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双方签订一份备案的合同,事后根据双方协商又对备案合同进行实质性内容的更改,签订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
现实中大部分情况下是建设方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迫使施工者接受不合理要求,订立与招、投标文件、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如工程款的结算,工程款的支付时间。
但有时施工者反过来会处于优势地位,施工者千方百计中标取得项目后,利用建设方工期紧等不利情况,在合同谈判中要求对招、投标文件、中标结果进行修改。
于是双方在签订合法的白合同之后,又另行签订黑合同。
还有些时候招标人和中标人为了共同的利益,对原合同进行实质性内容的修改,如降低原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3.“黑白合同”同时签订即双方就招标、投标文件签订一份合同用于备案,而又私下签订一份与备案合同的实质内容有差异的合同用作实际履行,这两份实质内容不同的合同在同一天签订且难以确定先后顺序。
(三)根据是否经过招投标程序划分根据是否经过招投标程序,阴阳合同可划分为依法属于必须经过招投标的阴阳合同和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阴阳合同。
不同类别阴阳合同的效力对于认定阴阳合同的效力,目前我国最明确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1 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院解释”第21 条主要是依据该条的规定而订立。
在目前的情况下,在审理中针对该类案件中不同情况,主要是根据招投标法是否必须进行招投标与否的工程项目的二类情况来认定:其一,对于根据招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案件的认定。
如果建设方与施工方在招投标手续方面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则应当认定备案合同有效,按备案合同的约定确定工程价款等问题。
而对于双方当事人就相同工程内容另行签订的未备案的合同一般则不应予以认定。
但如有下列情况,则应当另当别论。
如当事人为逃避资质问题,而将同一工程肢解为若干个小工程,发包给同一施工人的,此时,就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定性。
或者当事人为了应付政府部门的依法监督和检查,而进行了徒具形式的招投标活动并签订了“白合同”或者直接签订了“白合同”并编造了与之相应的招投标文件用以备案。
在招投标之前,为了规避招投标带来的施工和选择的不确定风险,不少招标人想方设法探知招投标结果,在招投标之前与潜在的投标人进行实质性内容谈判,要求写承诺书,甚至有的在进行招投标之前施工者就已进场施工。
当设定投标条件或固定中标人后,建设方再按照政府部门监管要求举行招投标。
这种行为不仅是严重干扰建筑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55 条规定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当事人进行实质性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虚假招投标,因此签订的“白合同”也无效。
而“黑合同”则由于违反了必须经过招投标的规定,其订立本身也是无效的。
据此,“黑白合同”均应无效。
在此情况下,无论是“黑合同”,还是“白合同”,都应以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当事人之间的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认定其所签订的相关合同为无效。
根据最高院解释第2 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所以此时若两份合同均被判令为无效,则应按无效原则处理,根据实际履行合同的约定来认定工程价款。
其二,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对于已备案的合同以及未备案的黑合同之间关系的认定。
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或者具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施工合同进行备案,在此情况下,如果双方已明确,白合同仅用于办理建设手续之用而不作实际履行合同,这样白合同实际已经变成了黑合同的一部分,在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当事人签订“白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故白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但其效力仅限于当事人的意思范围,即用以办理手续,而不应直接以之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黑合同”是否有效,则应看其是否存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如“黑合同”不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则应认定有效,并据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即以实际履行的黑合同为判案依据。
结语最高院解释21 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从根本上制止建筑市场中的不法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也有利于《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
“黑白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当复杂,不能简单地认定“白合同”有效,“黑合同”无效,否则势必会引起一系列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也可能会影响建设单位的私权自治和契约自由权利的行使。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阴阳合同的不同效力认定给市场主体带来不同的价值导向,同时也给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安全造成很大的不稳定因素.并牵涉到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重大问题。
因此准确分析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法律性质,正确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对稳定建筑市场,保护交易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建筑工程合同当中,如果出现阴阳合同如何认定其合同效力? 首先,我认为阴阳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依法应招投标的工程,以是否通过招投标来判断阴阳合同;第二、地方政府对工程合同有备案或审批规定的,以是否经过备案或审查来判断阴阳合同;第三,不属上述两种情况,当事人先后签订了两份内容不一的合同。
?全文•主合同约定以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而补充协议约定以房屋抵工程款,这是不是阴阳合同?所谓阴阳合同,全国人大在《建筑法》执法检查时的提法叫黑白合同。
我认为补充协议不是黑白合同,而是有效的。
因为,主合同约定以现金支付工程款,在履行过程以补充协议方式改变为以房抵款,这一定是发生一个事由:?全文■相关知识:•“阴阳合同”之风险虽然阴阳合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规避目前交易的部分税费,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双方在合同中做高房价多贷款的行为,是一种的欺诈行为,一旦被发现,贷款银行可申请此贷款合同无效,并要求贷款方赔偿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