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律法规合同签订
202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真题及答案解析

202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真题及答案解析202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真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 【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因此,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要阶段。
2、【答案】B 【解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
3、【答案】A 【解析】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4、【答案】D 【解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二、多项选择题1、【答案】ABCD 【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权首次产生,直接取得无其他权利主体让与的权利。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权利人处取得的权利。
2、【答案】ABCD 【解析】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暂停招标项目资格,情况严重的,依法应当收回招标项目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应当停止招标人的招标资格:(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2)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3)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4)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以上第(1)至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且中标无效的,中标无效。
3、【答案】ABC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民族、年龄、残疾、文化程度等原因歧视劳动者。
但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不受此限。
此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涉嫌犯罪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建施工单位合同规定

标题:二建施工单位合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二建施工单位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是指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施工单位完成甲方建设项目的施工任务,甲方支付施工单位相应的施工费用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第三条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要求,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合同内容第四条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施工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内容和要求;(三)施工工期(包括提前或延期完成工程的约定);(四)施工质量标准和要求;(五)施工费用及支付方式;(六)材料、设备供应责任;(七)安全生产、环保、文明施工责任;(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九)合同的签订、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施工合同中的词语定义和名词解释,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如有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第三章合同签订第六条甲方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确认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能力。
第七条施工合同应当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施工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并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合同履行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施工费用,提供施工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场地,并保障施工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要求。
2024年二建《工程法规》时间、数字考点

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数字、时间考点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题型为选择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其中填空型选择题在历年真题中经常对有关于数字以及时间型的考点进行命题考核,该部分属于较简单的一类,其分数是比较容易拿的。
但是,如果遗漏没有看到相关知识点,也是容易失分的,再则对数字的考核,没什么逻辑推理可言,通常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便于考生记忆,特对法规科目中相较而言重要的数字、时间型考点,依据考试用书的排版顺序,按章节进行提炼汇编。
通常,题点在数字或对时间进行描述的部分,需要抓住关键词来巧记。
第一部分基础知识篇1、营利法人的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2、不动产物权生效: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动产物权生效:自交付时发生3、专利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5年,均自申请日起算4、注册商标: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续展于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6个月的宽展期5、著作权保护期:50年6、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7、抵押权设立:自登记时;抵押权生效:自合同成立时8、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9、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第二部分施工许可篇1、施工许可证开工: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延期:2次(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否则自行废止中止施工: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告恢复施工:应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核验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开工报告开工:6个月内超期:应当重新办理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届满延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资质被撤回再申请:撤回后3个月内,低于原等级同类别(限)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4、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申请:需先继续教育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有效期3年变更手续(变更聘用企业):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申请5、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选),不予注册:(1)按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起算的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不满5年的;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3年的;(2)按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起算的被吊销注册证书,不满2年的;(3)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4)年龄超过65周岁的;第三部分发承包篇1、必须招标的范围同时具备范围+规模两个条件才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单项合同估算价标准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关系公共利益、安全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融资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1)施工≥400万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200万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100万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多项采购,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建法律法规(一)2024

二建法律法规(一)引言:二建法律法规对于建筑行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为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进行阐述,包括建筑工程基本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
正文:一、建筑工程基本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建筑行业标准化管理条例》4.《建筑材料管理办法》5.《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6.《建设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备案管理办法》7.《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备案管理办法》8.《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9.《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二、建筑工程施工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暂行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施工机械管理办法》5.《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办法》7.《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8.《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办法》9.《劳动合同法》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建筑工程质量损失鉴定管理办法》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4.《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5.《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与处理办法》6.《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办法》7.《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8.《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评定办法》9.《施工合同质量保证办法》四、建筑工程安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办法》4.《建筑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规范》5.《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办法》6.《建筑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规定》7.《建设工程施工用火安全监督管理规定》8.《建筑工程施工物料运输安全管理规定》9.《建筑工程脚手架(模板)安全技术规程》五、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合同法》3.《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办法》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5.《建筑安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合同管理办法》6.《建筑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管理办法》7.《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管理办法》8.《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转包管理规范》9.《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与审核管理规定》总结:二建法律法规(一)涵盖了建筑工程基本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等多个方面。
二建法律法规知识点

二建法律法规知识点
一、行政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原则,履行证明、回避、请求行政赔偿等相关内容。
二、经济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的规定,合同违约责任和解除等内容。
三、民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和民事权利等内容。
四、刑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责任的规定,刑法犯罪和故意犯罪等内容。
五、宪法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的组织和权力机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以上是二建考试中重要的法律法规知识点,了解这些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原则,对于考生在二建考试中取得较好的成绩有着重要的帮助。
二建施工合同签订

二建施工合同签订一、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施工合同作为建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施工合同作为施工合同的一种,是指由两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一方的施工行为向另一方提供服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二建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1. 合同主体合同主体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项目的业主或者投资者,承包人一般为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
2. 工程范围和内容工程范围和内容是合同约定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量等。
3. 合同价格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总投资额。
合同价格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确定,如固定价格、变动价格等。
4. 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是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时间。
合同工期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确定,如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
5. 质量标准质量标准是指工程项目的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双方协商确定的要求。
6. 合同履行方式合同履行方式包括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
7.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常见的支付方式有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进度支付等。
8.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9. 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二建施工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1. 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其他合法身份,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明确工程内容和范围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和范围应当明确、具体,避免因模糊不清而引发争议。
二建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拟在市区内建设一栋商业综合体项目,遂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负责提供项目用地,乙方负责施工,工程总造价为1.2亿元,工期为18个月。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进行了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土地存在严重地质问题,导致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乙方多次与甲方沟通,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但甲方以各种理由推诿。
在此期间,乙方为保证工程进度,自行垫付了大量资金,导致公司经营困难。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构成违约?2. 乙方是否可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例分析1. 甲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提供的土地存在严重地质问题,导致乙方无法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甲方未及时解决这一问题,也未采取补救措施,因此甲方构成违约。
2. 乙方是否可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因甲方违约导致施工进度严重滞后,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因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3. 法院应如何判决?(1)确认甲方违约:法院应确认甲方提供的土地存在严重地质问题,导致乙方无法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甲方未及时解决这一问题,构成违约。
(2)赔偿乙方损失:法院应判决甲方赔偿乙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具体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① 乙方为解决地质问题而自行垫付的资金;② 乙方因工程进度滞后而增加的施工成本;③ 乙方因工程进度滞后而造成的信誉损失;④ 乙方因工程进度滞后而增加的管理费用。
二建《法规》30个时间口诀

二建《法律法规》30 个时间口诀分享0 小时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要求同一时间。
仲裁裁决、二审判决立即生效。
对开标的异议要求开标当场提出,当场答复。
1 小时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 小时安监部门逐级上报安全质量事故的时间:2 小时。
3 小时加班时间一般不超1 小时;特殊原因保障健康前提下不超3 小时,每月不超36小时4 小时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不超 4 小时,每周累计不超24小时。
24 小时有关单位应当在24 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质量事故。
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在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48 小时工期顺延48+48暂停施工48+48+483 日(工作日)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 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招标人收到招标异议之日起 3 日内答复。
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投标。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5 日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出售日至停售日最短不得少于 5 日。
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 5 日。
未中标人保证金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
质量监督机构于竣工验收后 5 日内应报送质量监督报告。
劳动仲裁受理: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受理;受理后 5 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10 日内提交答辩状。
7 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 日内。
受理民事诉讼:收到起诉书之日起7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其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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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签订签订合同是全过程索赔的起点。
在激烈竞争的承包市场中,在签订合同前,承包人几乎没有话语权。
投标报价的策略;发包人的不规范行为;黑白合同;合同管理。
第一节投标签约一﹑不平衡报价-承包人早收钱多收钱的关键策略1﹑概念: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在不增加总投标报价的前提下,提高先施工的某些分项的单价同时降低其他分项的单价,或者提高数量可能增加的某些分项的单价同时降低其他分项的单价,这是中标签约后早收钱多收钱的一种做法。
2﹑原理该策略有效运用的前提是中标签约后参照合同单价估价的原则。
3﹑不平衡报价的要点1)要准确预测分项数量的变动2)分项单价变动幅度要合理调整幅度不大于30%,否则发包人以显失公平要求变更单价。
二﹑废标应对-对中标难与难中标的无力抗争1﹑废标的概念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没有满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条件和或没响应招标文件特别约定的要求而被否决,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的资格。
废标情形:1)资格后审不合格。
2)不交投标保证金。
3)无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4)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5)多份投标未声明,一份投标多个报价。
6)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7)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协议的。
8)以他人名义投标﹑串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实弄虚作假9)对投标报价可能低于个别成本,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的投标10)拒不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投标人的投标。
11)未能在实质上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投标2﹑废标的救济被牵强认定为废标后,投标人可以以要求招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被牵强认定为废标后,投标人以招标程序违法为由提出投诉﹑复议甚至行政诉讼。
虽然行政主管部门无权认定废标,但对招标有关主体在认定废标时的违法行为,有权监督。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不能包括预期利益损失,只包括投标人遭受的直接损失,如标书制作费﹑差旅费等。
【典型案例】投标书被生硬认定为废标怎么办?2003年8月,南湖建总获悉九林公司森林公园道路、隧道工程准备招标。
2003年8月2日,南湖建总向九林公司出具介绍信及法人委托书,委托刘某以公司名义参加投标活动。
2003年8月31日,九林公司与建院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2003年9月15日,九林公司以专家库抽取方式组建了评标委员会,共5名成员,包括4名专家和1名业主代表。
2003年9月16日,工程的开标评标会在市建筑交易市场进行,包括南湖建总在内的七家单位参与了投标。
南湖建总向建院监理公司缴纳了10000元投标保证金,1500元图纸押金,工本费350元,制作标书费6000元,差旅花费1342.3元。
同日上午8:30分南湖建总的代表李某、张某在开标会签到簿上签到。
当天,九林公司收到两份南湖建总关于参加开标评标事宜的授权委托书,代表人分别为李某、张某。
在工程开标前由市工商局进行资格预审,市建设局进行资质预审。
在工商局进行资格预审时,建设局提出:"南湖建总的代理人换了,到场的代理人张某在建设局没有备案。
"2003年9月16日,评标委员会做出初审报告,内容为"在对南湖建总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时,发现南湖建总擅自变更法人委托人,又不澄清说明,依据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南湖建总不服废标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首先,变更投标代理人是投标人的权利,未影响招标程序,更没有实质性影响招标文件。
不属于废标情形。
其次,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评标委员会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招标人承担。
第三招标人应评标委员会过错向投标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适用《合同法》第42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赔偿范围不能包括预期收益,只包括投标人遭受到的直接损失,招标人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法院判决:招标人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赔偿投标人遭受到的直接损失。
三﹑中标约束力-不签定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1、中标后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2﹑签订合同前违反招投标文件承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中标后合同签订前可就细节问题进行谈判4﹑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可以拒绝签订黑合同第二节黑白合同白合同:指经招投标签订并备案的合同;黑合同:未招标签订并未备案的合同。
该合同往往是承发包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黑合同不一定无效,比如就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的工程未经招标签订的合同。
黑白合同问题主要涉及价款结算问题,而不涉及合同无效问题。
《最高院工程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一﹑备案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背离的以中标合同为准白合同一般要在招标管理部门备案,但招标备案并非认白合同的唯一依据。
如果是为了办理建设程序或应付检查而编造的,不属于白合同。
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二﹑补充协议-中标合同后为完成工程所签的可作结算依据签白合同后签订的补充协议,如实质性内容不背离白合同,可以和白合同一起,作为结算依据。
否则,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合同可以补充﹑细化。
以下为完成工程所需而签订的补充协议,可作为结算的依据:第一种是按白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如工程变更,价款调整,费用索赔等;第二种按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如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第三种是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合同变更,如额外工程,加速施工等。
三﹑标后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按中标合同结算四﹑标前合同-和中标合同矛盾的宜按实际履行的结算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标前签订的合同黑合同与标后签订的合同均无效。
因为先签黑合同再招标属于虚假招标,如果签订黑合同后走招标程序并确定签黑合同的当事人为中标人则属于串通投标问题,合同无效。
所以也就无所谓按什么合同结算的问题。
按实结算或按承包人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
对于非必须招标的工程,标前合同与标后合同均有效。
两者不一致的,按中标合同解释。
对非必须招标工程,招标前签订的合同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的一致意思表示,如无其他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有效。
而此后发包人招标,承包人投标及据此签订的中标合同,应视为双方经协商对原有合同的变更,也应视为有效。
五﹑多份合同-未签中标合同的宜按实际履行的结算现实中,存在多份黑合同的情形:第一种是非必须招标且实际未招标的工程而签订的多份合同均有效。
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结算。
另一种情形是应招未招的工程。
各份合同均无效,宜按实际履行合同结算。
六﹑结算书-无论依据黑合同还是白合同均应按结算书结算第三节合同解释一﹑有效解释-尽量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二﹑整体解释-探究真实意思与按文件顺序解释合同组成及解释顺序: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附件,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其他。
三﹑法律补充-默示义务的来源但一般不影响效力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才能决定合同效力法律文件一经引用,具有约束力。
四﹑惯例补充-充分运用示范文本维护权益建筑业行业习惯是解决争议的重要依据。
交易习惯是指当事人习惯做法或行业通常做法。
格式合同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一节投标签约一﹑不平衡报价-承包人早收钱多收钱的关键策略1﹑概念2﹑原理该策略有效运用的前提是中标签约后参照合同单价估价的原则。
3﹑不平衡报价的要点1)要准确预测分项数量的变动2)分项单价幅度要合理调整幅度不大于30%,否则发包人以显失公平要求变更单价。
二﹑废标应对-对中标难与难中标的无力抗争1﹑废标的概念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没有满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条件和或没响应招标文件特别约定的要求而被否决,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的资格。
废标情形:1)资格后审不合格。
2)不交投标保证金3)无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4)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5)多份投标未声明,一份投标多个报价。
6)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7)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协议的。
8)以他人名义投标﹑串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实弄虚作假9)对投标报价可能低于个别成本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的投标10)拒不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投标人的投标。
11)未能在实质上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投标2﹑废标的救济被牵强认定为废标后,投标人可以以要求招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被牵强认定为废标后,投标人以招标程序违法为由提出投诉﹑复议甚至行政诉讼。
虽然行政主管部门无权认定废标,但对招标有关主体在认定废标时的违法行为,有权监督。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不能包括预期利益损失,只包括投标人遭受的直接损失,如标书制作费﹑差旅费等。
三﹑中标约束力-不签定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1﹑中标后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2﹑签订合同前违反招投标文件承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中标后合同签订前可就细节问题进行谈判4﹑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可以拒绝签订黑合同第二节黑白合同白合同:指经招投标签订并备案的合同;黑合同:未招标签订并未备案的合同。
该合同往往是承发包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黑合同不一定无效,比如就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的工程未经招标签订的合同。
黑白合同问题主要涉及价款结算问题,而不涉及合同无效问题。
最高院工程合同解释:第21条一﹑备案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背离的以中标合同为准白合同一般要在招标管理部门备案,但招标备案并非认白合同的唯一依据。
如果是为了办理建设程序或应付检查而编造的,不属于白合同。
不作为结算依据。
二﹑补充协议-中标合同后为完成工程所签的可作结算依据签白合同后签订的补充协议,如实质性内容不背离白合同,可以和白合同一起,作为结算依据。
否则,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合同可以补充﹑细化。
以下为完成工程所需而签订的补充协议,可作为结算的依据:第一种是按白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如工程变更,价款调整,费用索赔等;第二种按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如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第三种是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合同变更,如额外工程,加速施工等。
三﹑标后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按中标合同结算四﹑标前合同-和中标合同矛盾的宜按实际履行的结算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标前签订的合同黑合同与标后签订的合同均无效。
因为先签黑合同再招标属于虚假招标,如果签订黑合同后走招标程序并确定签黑合同的当事人为中标人则属于串通投标问题,合同无效。
所以也就无所谓按什么合同结算的问题。
按实结算或按承包人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
对于非必须招标的工程,标签合同与标后合同均有效。
两者不一致的,按中标合同结算。
五﹑多份合同-未签中标合同的宜按实际履行的结算现实中,存在多份黑合同的情形:第一种是非必须招标且实际未招标的工程而签订的多份合同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