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下海运服务贸易的法律问题研究
海商法MARITIMELAW

1、概念和意义: 2、方便旗制度
第三节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的定义和特点 《海商法》ART7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
所有人依法对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 特点: 1、以船舶为客体 2、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3、船舶所有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据WTO发表的2005 年度全球贸易报告显示,中国去年的商品贸易 进出口数额(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分别为6601 亿美元和7620 亿美 元,均排名世界第三,同比分别增长18%和28%,已经分别占据全 球份额的6.1%和7.3%。在进口排名中,美、德分列前两位;而在 出口排名中,德、美则分别占据状元和榜眼的位置。而排名第四 的日本进出口数额,均比中国少1000 多亿美元,差距较为明显。 不过,中国在服务贸易的排名要稍稍逊色一些。中国相关进出口 数额分别为692 亿美元和812 亿美元,分别排名第八和第九,占据 全球份额的3.6%和3.4%,落后于美、英、德、法、日、意等国。
三、海商法的性质和特点: (一)海商法的性质 1、该问题有争议 2、许多航运发达国家将其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3、在我国,《海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二)海商法的特点 1、涉外性 2、技术性 3、特殊性:
四、
(三)国际航运惯例
国际航运惯例:通常指在国际航运中,对同一 性质的问题所采取的类似行动,经过长期反复 时间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的 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向船籍港的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公示的方法
(二)公示的效力
船舶所有权的公示是对抗要件
第三节船舶抵押权
预备知识: 抵押权:《担保法》ART33:“ 本法所称的抵押是指债
加入WTO对中国航运业发展的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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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平 这 ( ) 入 WT 后 ,有 利 于 中 国 航 运 业 的 国际 化 正 、 开 、 等 竞 争 的 市 场 环 境 。 关 系 到 政 府体 制 2加 O
发 展
改革 、 能 转 变是 否 到位 , 律 、 章 是 否 符 合 市 场 职 法 规
运 部 门成 立 了一 个 海 运 服 务 谈 判 组 , 于 19 年 6 元 增 加 到 约 60 并 96 80亿 美 元 。 由 于 我 国 外 贸 货 物 的 运
月完成谈判 。 6月 2 8日, O服 务 贸 易理 事 会决 定 输量 9 %左右 由海运承担 , WT 0 所以外 贸货运量的增幅 20 前 暂 时 终 止 海 运 服 务 业 谈 判 。这 样 , 国加 每年 可达 8 00年 中 %~ 1% , 贸 海 运 量 到 20 年 将 会 增 0 外 05 入 WT 以后 ,对 海 上 服 务 业 来 讲 将 不 会有 太 大 变 加到 65 吨 。外 贸运 量 的增 加 , 我 国 的航 运 市 O .6亿 使
来 挑 战 。中 国航 运要 想 通 过 加 入 WT O获 得 更 多 利 城 市 设 立 了 52 代 表 机 构 , 中 , 北 京 、 6家 其 在 上海 、 大
1 2家 分 公 益, 减少 由此带来的冲击 , 必须研 究现状 , 分析机遇 连 等 地 设 立 了 2 家 外 商 独 资 船 务 公 司 、6
() 2 加入 WT 后 , 运企 业 竞争 压 力 加 大 O 航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中 国加 入 WT 为 中 国 航 运业 提 供 了 一个 良好 经 济 规 则 。这些 都 是 政 府 首 先 要 考 虑 和 下 功 夫 做 的 O,
WTO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中文版

GATS服务贸易总协议全文附件1B 服务贸易总协议本协议各会员:咸认服务贸易对世界经济成长及发展与日俱增之重要性;冀望依透明化及渐进自由化原则建立一以扩展此项贸易为目的之服务贸易规则之多边性架构,并藉此促进所有贸易伙伴之经济成长及开发中国家之发展;期望在适度尊重国家政策目标之同时,透过连续多边谘商谈判,在互利基础上,增进所有参与者之利益,并确保权利与义务之整体平衡,以期早日达成服务贸易渐进式之更高自由化目标;承诺各会员有权为达成国家政策目标而对其境内服务之供给,予以管制并采用新法规,而且在现行各国有关服务业管理法规的发展程度参差不齐下,开发中国家对于行使此项权力尤有特殊需要;冀望能促进开发中国家参与服务贸易活动,并扩展其服务出口,尤其是希望藉由加强其国内服务能力及效率与竞争能力等以达成此一目标;鉴于低度开发国家特殊之经济情况及其发展、贸易与财政方面之需要,特别考虑其所面临之重大困难;兹同意如下:第一篇 范围及定义第一条范围与定义1.本协议适用于会员影响服务贸易之措施。
2.本协议所称服务贸易,谓:(a)自一会员境内向其它会员境内提供服务;(b)在一会员境内对其它会员之消费者提供服务;(c)由一会员之服务提供者以设立商业据点方式在其它会员境内提供服务;(d)由一会员之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呈现方式在其它会员境内提供服务。
3.本协定:(a)称会员所采措施者,谓下列机关及团体所采取之措施:(i)中央、区域或地方政府与机关;及(ii)经中央、区域或地方政府或机关授权行使政府权力之非政府机构。
会员为了履行本协议之义务与承诺,应采取可行之合理措施,以确保其境内区域及地方政府与机关及非政府机构之确实遵循之;(b)称服务者,包括各行业提供之服务,但行使政府权力所提供之服务不在此限;(c)称行使政府权力所提供之服务者,谓非基于商业基础亦非与一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所提供之服务。
第二篇 一般义务及规定第二条最惠国待遇1.关于本协议所涵盖之措施,各会员应立即且无条件地对来自其它会员之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提供不低于该会员给予其它国家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之待遇。
我国对外贸易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我国对外贸易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我国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进出口总额逐年增加,2001年全年进出口总额为亿美元,其中出口额为2661亿美元,进口额为亿美元;2007年全年进出口总额为亿美元,其中出口额为亿美元,进口额为亿美元。
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增长速度持续六年保持在20%以上,进出口总额增长了倍,在世界贸易总额中居于第三位。
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影响我国出口的一些问题。
一、我国对外贸易存在的问题1.服务贸易发展滞后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落伍于货物贸易的发展水平,服务贸易出口与货物贸易出口的比例为1:9,远低于世界平衡1:的水平(美国这一比例为1:)。
(1)我国服务贸易规模偏小,整体水平差。
我国服务业总量不够,2006年服务贸易出口额920亿美元,进口额1008亿美元,贸易逆差88亿美元,在国民经济中比重偏低,服务业落伍使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受到很大制约。
2006年我国服务贸易总额占全球服务贸易总额的%,而同期美国服务贸易总额占全球的%,是我国的倍。
(2)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
①出口的部门结构不合理。
目前我国服务贸易出口主要集中在运输、旅游、建筑等传统服务部门。
②服务贸易的国别(地区)结构不合理。
我国服务贸易的进出口主要集中在香港地区、欧盟、美国和日本,合计约占我国进出口总额的60%以上。
③服务贸易的区域发展不够平衡。
我国的服务贸易主要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其中,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和天津列全国服务贸易出口的前列。
2006年,北京服务贸易占到全国服务贸易总额19%。
(3)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不健康。
我国服务贸易立法危机滞后,直到近年才有较大的改观。
服务贸易的立法未成为体系,相当一部分领域法律处于空白状态,已颁布的一些关于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不仅比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而且立法层次低、缺乏协调,影响到我国服务立法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一些规定与国际经贸规则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4)服务管理体制落伍。
目前,中国对外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存在许多缺陷,如中央与地方在服务业对外贸易政策和规章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服务业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甚至相互掣肘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服务业的统计也不规范,在行业划分标准、服务标准等方面有些地方不符合国际惯例。
WTO航空运输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我国对策

W T 之 服 务 贸易总 协 定 G S 的 航 空 运输 O ( AT ) 服 务 附 件 第 一 句 话 即 开 宗 明 义 的 说 明 :“ 协 定 本 ( GATS 适用 于 影 响航 空 运输 服 务 的 措 施 , ) 不论 其 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航 班 或 辅 助 性 服 务 ” 该 协 定 第 3 条 又 明 。 文规 定 : 本 协 定 适 用 于 : a 飞 机 的 保 养 与 维 修 , 当 “ () 即 1机 未 进 行 飞 行 时 对 整 架 飞 机 或 某 一 部 分 进 行 的 维 毛
修 活 动 , 不包 括 航 线 保 养 ;(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的 销 售 但 b)
提 交 了促使 国际空运服 务进一步 自由化 的建议 报告 。
新 西 兰 、 智 利 、 新 加 坡 提 议 将 涉 及 到 客 运 和 货 运 的 航 空 运 输 各 方 面 纳 入 谈 判 整 体 ; 澳 大 利 亚 希 望 采 取
效 之 日仍 然 有 效 的 双 边 或 多 边 协 议 中 的 义 务 ” 。 因此 , 服 务 贸易总 协 定 GATS 只 将航 空 运输 ( ) 服 务 方 面 的 多 边 规 制 限 定 在 三 个 方 面 :航 空 器修 理
的新一轮空 运谈判应予 审议的参 考内容 。这意味 着 ,
着 ,但 主 要 是 依 据 双 边 或 区域 协 议 而 进 行 。 尽 管 作 为
自由化效 力最高形式的 W 只将十分有限的三个领 TO
“
一
揽 子 ” 方 式 ,将 航 空 运输 完 全 纳 入 多 边 体 制 ;欧
盟 希 望 所 有 成 员方 在 市 场 准 入 和 国 民 待 遇 上 , 就 所 有 的 部 门 达 成 程 度 更 深 、 范 围更 广 的 “ 揽 子 ” 承 一 诺 ;美国和加拿 大虽然倾 向于航 空市 场 开放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于1995年1月,它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解决其成员国家在WTO协定项下各种贸易争端的司法系统,就是人们常说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这个司法系统有其裁判所遵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专门的栽判机构以及保证裁判能够顺利执行的机制。
迄今为止,WTO已经受理了 300多个案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新报告,已经结案的有200件,108件未结案件。
WTO的成员国经过谈判达成的协议,是WT0的规则。
WT0的规则是WT0的核心。
它规定了世界贸易要遵循的国际法律。
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就是争端解决机制要遵循的程序法。
WT0的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重大突破。
本文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沿革、作用和特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等方面简要介绍一下WT0的争端解决机制。
1. WT0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由来目前的争端解决机制遵循的程序和规则是半个世纪以来GATT1947实践的发展,也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
通常而言,《GATT1947》第22条和23条是关贸总协定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规则和法律基础。
第22条规定了缔约方之间进行磋商的权利;第23条规定了提出磋商请求的条件、多边解决争端的主要程序及授权报复等。
但是,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一些严重缺陷。
例如,由于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争端解决往往久拖不决;由于奉行“协商一致”原则,被专家组裁定的败诉方可借此规则阻止专家组报告的通过。
这些缺陷使得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大打折扣。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乌拉圭回合”将争端解决纳入谈判议程,并最终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建立了 WTO争端解决机制。
该机制针对旧机制的缺陷,建立了一套精细的操作程序、严格的时间限制和交叉报复机制,发展了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
DSU是WT0协定的附件2.从DSU3. 1的规定可以看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根据GATT1947第22条和第23条实施的管理争端原则,以及对该原则的进一步详述和修改。
“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竞争力探讨
“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竞争力探讨本人认为长期以来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竞争力相对较弱,具体表现为运输服务贸易存在贸易逆差问题,对外国运输服务存在依赖,国际市场份额低,与我国贸易大国的身份不符。
梳理运输服务业发展状况,发现该行业虽然在规模、技术等方面快速成长,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发展不平衡尤其是海运行业发展滞后,企业现代化管理起步较晚、产业教育、科技、信息资源欠缺。
第1 章引言1.1 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顺利成为WTO 的一员,许多国际资源都开始向我国开放,我国的对外贸易活动也得到了更多的发展机会,目前世界范围内,经济的开放性都在增加,这对于我国服务贸易来说是利好机会。
服务贸易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也将得到进一步体现。
服务贸易行业的不断发展,有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进一步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服务贸易在国际市场所占据的份额也在不断增加,但从总体情况看,我国的运输服务贸易,目前在国际市场上并不具有明显优势,例如我国目前所控制的海运船队数量,距离对外贸易的实际需求仍然有很大缺口;在国际运输服务市场中,我国目前所占的份额,也仍然落后于美国、德国、日本等运输服务强国家,这说明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的总体实力仍然不够强。
在区域化与全球化发展的新阶段,中国提出并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我国与其他国家将有更多的机会进行交流和经济贸易活动,我国对外贸易活动将进入空前繁荣时期。
截止到2019 年12 月,世界上已经有125 个国家以及29 个国际组织,与我国签订了合作协议,也就是说,我国的国际贸易触角已经延伸到亚洲、非洲、欧洲、大洋洲、拉丁美洲等,这为推动沿线国家贸易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此外,我国已经与世界上200 多个国家、600多个港口建立了航线联系,实现了世界范围内的海运畅通。
2013 年,中欧班列一年的开行数量还不到100 列,而到了2018 年已经增加到6000 多列,且近三年内都保持80%左右的增长。
WTO的法律规则框架
WTO的法律规则框架简介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个以维护全球贸易自由为目标的国际组织。
作为一个全球性的机构,WTO建立了一套复杂而全面的法律规则框架,用于协调和规范全球贸易活动。
本文将对WTO的法律规则框架进行详细介绍。
WTO的法律规则WTO的法律规则由一系列协议和文件构成,其中最重要的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协议,如《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和《贸易便利化协定》(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 TFA),用于规范特定领域的贸易规则。
GATTGATT是WTO的前身,自1948年以来一直是全球贸易的重要法律基础。
GATT的目标是促进贸易自由化和贸易规则的稳定性。
该协定规定了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规则。
它还为贸易争端解决提供了争端解决机制。
GATSGATS是WTO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协定,于1995年建立。
该协定的目标是鼓励自由、公平和有益的国际服务贸易。
GATS规定了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如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和市场准入。
它还提供了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并为成员国提供了一系列开放和保护服务市场的政策选项。
TRIPSTRIPS协议于1995年加入WTO,旨在协调和保护知识产权。
该协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国际最低标准,并要求各成员国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知识产权。
TRIPS还为贸易争端解决提供了相应的机制。
TFATFA协定于2013年在WTO第九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旨在简化和加强贸易手续。
该协定规定了自动化和协调贸易手续的原则,并要求成员国建立透明和可预测的贸易程序。
第三章 WTO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WTO的法律制度一、WTO的法律框架多边协议与诸边协议的区别:多边协议约束所有成员;诸边协议只约束签署的成员。
二、WTO的多边贸易规则(“实体法”)(一)WTO规则的基石——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的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 本国(人)最惠国待遇原则——(外国(人)= 外国(人)贸易只有在非歧视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公平和自由,当然非歧视也不是绝对的,也存在着例外。
1、最惠国待遇原则(1)含义:一成员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包含成员国也包含非成员国)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2)特点:普遍性(多边)、自动性(无条件)、相互性、同一性(3)主要的例外:A、以关税同盟(如欧盟)和自由贸易区(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安排;B、对发展中成员实行的特殊或差别待遇;(a)允许发达国家成员通过制定“普遍优惠制方案”,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以非互惠的、普遍的优惠关税待遇。
(b)各协议给予发展中成员以过渡期安排。
(c)某些协议给予发展中成员更优惠的市场准入条件。
(d)要求发达国家成员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员以技术援助和支持。
C、边境贸易中的便利;D、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在WTO建立前已生效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中规定的权利。
2、国民待遇原则(1)含义:对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享有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在WTO 不同领域含义不尽相同。
(2)例外:A、货物贸易领域(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给予同类产品完全的国民待遇例外:(a)政府采购:未参加《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方政府,在为自用或公用目的采购货物时,可优先购买本国产品。
(b )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补贴(但不能违反《反补贴协议》和《农产品协议》) (c )有关外国电影片放映数量的限制B 、知识产权领域(自由化对发达国家有利):除了允许的例外,要求给予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完全的国民待遇。
国际货物海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美国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中国YY船务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海运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某港口运往美国某港口。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种类、数量、包装、运输方式、保险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2018年6月,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运费。
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启航。
然而,在航行过程中,由于遭遇恶劣天气,船只遭遇严重损坏,导致货物部分受损。
货物到达美国港口后,原告发现货物损失严重,遂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2019年1月,原告向中国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货物损失是否属于承运人YY船务公司的责任范围?2. 如果货物损失属于承运人的责任,原告应获得多少赔偿?三、法院审理1. 关于货物损失的责任认定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以下简称“海牙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当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承担责任:(1)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2)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的过失或私谋;(3)火灾,但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由于遭遇恶劣天气,船只遭遇严重损坏,导致货物部分受损。
根据气象记录,恶劣天气是不可抗力因素,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因此,法院认定货物损失不属于承运人YY船务公司的责任。
2.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虽然法院认定货物损失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但考虑到被告在运输过程中未能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货物的损失,法院认为被告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部分损失。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赔偿金额应当根据货物损失的程度、货物价值、市场行情等因素综合考虑。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人民币XX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人民币XX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