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调动基层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的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建设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建设调研报告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广泛社会意义的工作,它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人民和谐发展的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设和管理,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同时完善配套制度,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能力,本文对人民调解工作建设进行了调研。
一、调研目的本次调研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探寻人民调解工作建设的现状,加深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体系和服务水平。
二、调研过程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对各级人民调解机构、人民调解员、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进行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以深入了解每一个环节的情况。
调研结果显示,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在各地得到了良好发展。
各级人民调解机构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得到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化程度逐渐提高。
然而,调研结果也显示出一些问题,如:1.人民调解机构的规模较小,专业化度不高。
2.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不够合理,专业化水平和质量还有待提高。
3.信息化建设仍有欠缺,人民调解工作在信息技术支撑下的水平较低。
4.公众对人民调解工作仍存在一定的误解和不信任。
三、调研结论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了以下建议:1.加大人民调解机构的投入力度,扩大规模,提高专业水平。
2.注重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梯度培养,建立合理的晋升机制,加强后备人才储备。
3.加强信息化建设,引入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4.增强社会宣传力度,加强公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和信任。
四、调研感悟作为一项社会公益性工作,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更加深入地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建设的重要性,并对如何进一步提高其服务水平和效率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认真倾听人民的呼声、采纳建议,用实际行动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为社会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如何调动基层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的调研报告

如何调动基层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的调研报告调研背景基层人民调解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各级人民政府文件设立的一种机构,承担着解决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
基层人民调解员以其灵活、高效、低成本的工作方式,成为人民群众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途径。
但是,全国许多地方普遍存在基层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的情况,导致案件受理、调解效果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调查研究如何调动基层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
调研目的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基层人民调解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的主要原因,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法和建议。
通过本次调研,旨在推进基层人民调解员工作的改进,提高其工作效率和调解质量。
调研对象和方法本次调研的对象是全国各地的基层人民调解员。
调研采取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问卷调查本次问卷调查使用网络在线调查平台进行。
需要调查的内容包括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经验、工作状况、工作积极性等方面的问题。
共发送问卷700份,回收有效问卷467份,有效回收率为66.71%。
深度访谈本次调研采取了随机抽样和主动邀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于基层人民调解员工作较为积极的单位,我们将主动邀请调解员接受深度访谈;对于工作较为被动的单位,则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现场访谈或电话访谈。
共访谈了71名基层人民调解员,涵盖了不同地区、不同年龄、不同工作经验的人员。
调研结果与分析基层人民调解员工作状况从问卷调查结果看,87.32%的基层人民调解员工作在乡镇街道范围内,48.37%的人员每周工作时间在40小时以上,57.19%的人员每年受理的案件数在100宗以下,平均每年涉及纠纷金额在30万元以下。
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出,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量不算太大,但也不算小,虽然需要承担大量的工作,但相对于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来说还是相对比较少的。
从深度访谈中可以看出,很多基层人民调解员对自己的工作还是非常认真负责的。
访谈中,部分调解员表示,“我们的工作就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一环,对于每一起特别是重大纠纷我们都会非常重视,并采取最合适的方式进行调解”。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明确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多年来,人民调解做为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民间纠纷、宣传党的方针与政策、反映社情民意、实现群众自治和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一枝花”。
然而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民间纠纷在形式和规模等方面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原因复杂、主体多元、规模扩大和调解难度大、易激化等特点,给人民调解工作许多带来了新的困难和挑战,那么如何让这朵“东方之花”开得更加绚丽多彩?让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笔者做为一名基层司法所的所长,一名直接参与指导和调处各类的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员,就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并对今后如何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我乡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一)调解组织网络健全。
政和县星溪乡地处城乡结合部,下辖14个村(场),80个村民小组,土地面积206平方公里,总人口1.6万人。
目前,全乡设立乡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行业性调委会4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4个;全乡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2人,兼职人民调解员62人,初步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履盖的基层人民调解网络。
(二)人民调解深入人心。
人民调解已经成为化解基层群众矛盾的重要手段,深受基层群众的欢迎。
它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比,存在着三大的优势:一是群众性。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属于群众性组织,调解员大多来自民间,本乡本土,乡里乡亲,情况较熟,调查起来比较方便,解决问题也相对容易;二是便捷性。
人民调解在调解形式和运用手段上更具灵活多样,不拘一格,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调解的场所也不受限制,即使是田间地头必要时都可以做为调解的场所;三是无偿性。
人民调解 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调研报告《人民调解》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人民调解在中国已经有了相当长的历史,而在现代社会,随着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在纠纷解决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二、调研内容本次调研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概况:了解人民调解机构的设置情况、人员队伍的组成和案件处理的具体流程。
2. 调解效果评估:在已经处理完毕的案件中,调研调解的效果和被调解人的满意度。
3. 调解机构建设:调研目前各地人民调解机构的建设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4. 调解工作法律保障:调研法律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5. 调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调研人民调解工作者的队伍建设和培训情况。
三、调研结果通过调研,发现人民调解工作在实际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解决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人民调解机构建设不够完善,部分地区的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和培训不够到位,导致了工作水平参差不齐。
同时,法律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和约束还有待加强。
四、建议在调研结果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 完善人民调解机构建设,提高基础设施和人员队伍的建设水平。
2. 增加对人民调解工作者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3.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保障,提高其合法性和权威性。
五、结论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认为只有在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和法律保障的同时,才能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稳定和矛盾调解中的作用。
关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人民调解组织是化解社会矛盾必不可少的力量之一,近年来,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从事诉前调解工作的法官数量减少,甚至直接交由人民陪审员进行,面对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应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力量。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制约,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并不均衡,其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一、人民调解组织现状1.指导人民调解,无制度性和规范性文件。
《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意见》颁布实施以来,**法院认真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但并未形成有关人民调解组织的相关制度,亦没有规范化文件。
2.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少,人民调解员发挥作用。
截止目前,**市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很少,仅与工商部门建立了消费者权益调解委员会,与妇联建立了妇女权益保护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组织作用的发挥主要表现为人民调解员参与诉前或诉讼案件的化解,人民调解并未形成专业的组织,多为人民调解员的单兵作战。
3.人民调解组织协助法院解决纠纷的功能弱化。
由于人民调解组织的民间性,缺乏强制效力,当事人认可度不高,加之人民调解组织成员多为兼职人员,调解工作占用时间,且补助津贴也没有专项的经费保障,人民调解组织成员发挥作用并不积极。
4.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情况较少。
对于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社会公众知晓率不高,主动要求司法确认的不多,近五年来,**法院司法确认的案件仅为3件。
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做法**法院针对本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确立了以基层法院为主导,辐射一乡一法庭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原则。
一是中心法庭人民调解室主导。
在各基层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室,邀请条件允许的人民调解员驻法庭调解,或者根据案件特点邀请特邀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
根据案件的类型、地域,邀请案件当事人本村或同族的人民调解员参与诉前调解工作,钝化社会矛盾。
二是一乡一法庭扩大调解辐射范围。
一乡一法庭的人民陪审员对前来法庭咨询的纠纷进行梳理,提前进行调解,对相关法律问题或程序问题向中心法庭法官咨询,确保人民调解的专业性和依法性。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篇一」人民调解工作状况调研报告范文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
如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和优势,以实现调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终极目标,值得深思。
前不久,受省院委托,一行专程到各基层法院进行了调研,下面就调研结果主要发表一下看法:一、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主要做法(一)基本情况近年来,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几个基层法院的统计数字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多在60%至70%左右。
有的是逐步下降;有的是稳步上升;还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
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是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调解的力度被削弱;二是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的调解,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三是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在下降;四是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全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重判决轻调解,或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五是其他社会力量的不当干预,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
(二)主要做法各地法院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即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2、询问被告答辩时的“答辩调”。
即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
3、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即时调”。
4、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的“听证调”。
5、庭审阶段的“庭审调”。
6、发挥双方委托代理律师的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调”。
最新乡镇人民调解情况调研报告

【篇一】乡镇人民调解情况调研报告在乡综治办工作已经一年了,在与矛盾纠纷打交道的同时我们总是在不断的思考和探索着提高调解效率,减少矛盾纠纷的方法,先就此谈几点浅薄的意见。
一、乡基本情况乡素有“楚天茶叶第一乡”和“山歌之乡”的美誉,东邻县城,西接,南临,北出,乡政府机关所在地距县城52公里。
全乡国土面积30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40587亩,辖15个行政村、1个居委会,114个村民小组、8067户、27614人,农村劳动力13605人,29个党支部,1155名党员,上年农民年均纯收入2360元,属典型的革命老区和土家族聚居区。
全乡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16个,其中,乡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村人民调解委员会15个,有调解员112人,制度建设逐渐规范,“大调解”格局基本形成。
XX年以来排查排查矛盾纠纷103起,调处成功76起。
XX年以来排查矛盾纠纷85起,调处成功63起。
矛盾纠纷的发生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造成不良影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危害影响经济发展。
二、矛盾纠纷的特点和产生原因根据年对矛盾纠纷的统计来看,乡矛盾纠纷大致分为由山林土地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婚姻家庭邻里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因修公路等基础建设引发的矛盾纠纷三个大类,在矛盾总数中的比例接近2:1:2。
其中,山林、土地纠纷往往是因为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时期山林、土地界段划分不明确、重合,填写过程中文字表述不准确等原因引起;婚姻家庭矛盾在家庭内部矛盾一般较小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大,多数是因鸡毛蒜皮的小事累积引起的;邻里纠纷产生的原因较多,在家族式地区容易引起群体性纠纷或暴力行为,社会影响较大;因修路等基础建设产生的纠纷大多数涉及占地、线路设计和补偿等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调解和处理好不仅极易影响农民自发修路的积极性,也是引发群体性纠纷的原因之一。
现在对纠纷化解的方式主要是人民调解,但由于社会文化多元化,矛盾纠纷多样化,而调解成功率事实上只有70%左右,已经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因而矛盾纠纷的调处手段和调解方式的改进迫在眉睫。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对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些思考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具有面向基层、贴近群众、服务生活、便民、利民的优势,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得到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与支持。
然而,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各种调解制度在性质、职能、原则、程序、效力等方面的差异,使得人民调解体系存在不足日趋显露。
就此,笔者谨结合基层工作实际提出一些粗识拙见。
一、人民调解与其它几类调解的主要区别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有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两大类。
虽然不论是何种形式的调解,其设置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纠纷,采用的方式方法都是通过说服教育、宣传法律政策、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和解协议,适用的原则基本都包括“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但是,作为一种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以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其它各类调解活动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区别,这主要表现在:(一)范围有所不同。
人民调解仅限于调处民间纠纷;行政调解也限定在各行政机关职能管辖范围的纠纷,如治安调解的范围就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的行为;仲裁调解主要是商务活动中发生的合同纠纷以及劳动争议纠纷;法院调解则囊括了所有纠纷,包括自诉刑事案件。
(二)程序有所差别。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均属诉讼外调解,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除仲裁机关可以作出仲裁裁决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机关是无权对纠纷作出处理决定,也不能依职权移送人民法院审理。
而法院调解则属诉讼内调解,其中离婚诉讼的调解是法定必经程序,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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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调动基层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的调研报告
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逐步推进,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越来越明显,仅XX年1—9月份,全旗广大基层人民调解员调解各类纠纷达805件,调解成功率达97.6%。
为进一步推动全旗人民调解工作,从今年5月,科右前旗司法局基层股以检查、督查、考核的方式在全旗21个基层司法所开展了人民调解专项调研。
发现部分人民调解员在工作积极性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此,就如何调动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此调研报告并供参考。
一、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员在工作积极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范围。
关于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有相当比例的基层调解员工作积极性不高,他们调解纠纷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或是对纠纷当事人的调解申请无法推辞。
特别是嘎查(村)调委会的部分调解员,有时候会对一些纠纷敷衍了事,造成部分纠纷当事人为了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情,从社里到村里,从村里到乡镇,甚至到旗里盟里,上访不断。
一件小事情造就了一个老上访户,究其原因,主要由三个方面:一是基层工作繁杂,一些事情根本忙不过来。
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党
委、政府的所有工作都要靠基层干部去完成。
各调委会一般都没有专职调解员,调解员一般都是由基层干部兼任,在遇到其他工作与调解工作相冲突时,会选择其他工作。
二是调解工作办公经费和调解补贴不落实。
调解纠纷除了误工误时,没有任何报酬以外,自己还要倒贴,这对于经济收入本身就不高的调解员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三是调解积极性不高导致调解质量和效果不好的一个恶性循环。
积极性不高,势必导致在调解工作中有懈怠情绪,一些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势必会让纠纷当事人不满。
这样,调解员本身对调解工作就没有多大激情,自己去劳动和付出后又得不到认可,甚至还可能招来一些当事人的记恨,越想就会越觉得没意思,就越不想干调解工作。
从XX年开始,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和以前相比有了很大提高。
最主要的原因是:从XX年开始村级财政支出预算都由乡镇统一调配,村经济有了很大改善,调解员工资有了一定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长期制约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艰难环节。
另外,党和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也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特别是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法律认可,最高___、司法部出台的《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 ___》让很多基层调解员感受到了自己工作的重要性。
但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仍然没有完全调动起来。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平时的工作安排、工作部署存在拖沓、不落实现象。
二是纠纷的调解多集中在担任村干部的调解员身上,其他更多的调解员调解的纠纷数较少。
三是主动调解纠纷少,被动应付的多,对调解缺乏韧性和耐心,动辄就让
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
四是调解质量不高,在调解一些涉及法律性和政策性较强的纠纷时,含混不清,不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仍然是多方面的。
第一,人民调解员多为基层干部兼任,工作忙时应付不过来。
第二,调解员自身的素质跟不上新时期化解矛盾的要求反过来影响积极性。
第三,没有工作经费。
第四,固有的工作方式与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要求之间的矛盾影响了积极性。
二、进一步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的政策及建议。
一是设立基层人民调解经费,从专项经费投入的角度去调动全旗广大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
由旗财政每年设立一部分专项调解经费,由司法局掌握,按需分配,使每个调解员都能享受到调解纠纷补贴。
为他们解决工作的后顾之忧,改变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局面。
二是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员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自信心。
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人生价值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让自己和别人都感到自己在那个岗位上有用和重要。
同样,人民调解员也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让群众凡遇到矛盾和纠纷都能想到自己,从而对自己每一次成功调解都有一种成就感。
但要做到这一点,最起码最基本的前提是人民调解要具
备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法律、法规知识,掌握调解技巧等。
如果我们的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能达到语言表达侃侃而谈,法律政策分析透彻,调解过程循循善诱,就不愁纠纷调解不成功,不愁当事人不满意,不愁自已在群众中没有地位和威信。
当然,人民调解员要具备这些基本素质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一个比较长期的、渐进的学习和培训的过程。
在培训中,除展开传统的上大课,灌输式地培训方式外,要更多地探索现场观摩调研,个别面对面地指导,联合调解等方式进行培训,让人民调解员在掌握知识,提高素质的过程中感到有意思、有信心,从而不断增强工作积极性。
三是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要循序渐进。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我旗的一部分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时,方法简单,标准僵硬,将一些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说的这也不对,那也不是,批评的体无完肤,严重挫伤了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激情和积极性。
本来,不断规范和严格要求人民调解员工作并没有什么不对,但在要求的同时要讲究方式、方法,要以鼓励、建议为主,少一些批评和指责,更不要一棍子打死,要充分认识到基层人民调解员调解专业知识的渐进性。
四是逐步探索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
要建立一支比较专业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设立势在必行。
在目前,绝大
多数基层人民调解员都是由基层干部兼任的情况下,会形成调解员队伍不稳定,调解水平难以专业化的结果。
比如农村基层干部每三年一换,新上任的基层干部又兼任新的调解员,学习掌握调解专业知识只能又重新开始。
周而复始,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就无法落实到实际,在一些纠纷的调解上,就会永远停留在“和稀泥”的水平上,人民调解员的地位和威信就无法树立起来,积极性就会大打折扣。
设立专职的人民调解员后,其文化、法律、调解技能等方面的素质能得到完善。
全面的培训,通过日积月累,其调解专业性就不断的上台阶,调解的效果就会越来越好。
同时,专职调解员利用专业的调解知识,从事专门的调解工作后,调解经费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集中用在专职调解员身上,从而更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五是将法律人才前移。
可以考虑将部分法律专业人才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如聘请一些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离退休法官、检察官担任人民调解员。
通过专业人员的调解,能够起到骨干作用,能够推动其他调解员对调解职业的崇敬和向往,从而激发他们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六是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考核机制。
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更要在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不能仅从“利”上来吸引人,更要从“责”上来约束人。
可以考虑以调委会为单位,将对矛盾纠纷的调
解成功率情况纳入各单位的考核内容。
比如:对一个村,凡上交一件纠纷,激化一件矛盾各扣多少分,其分值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并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惩办法》的规定,按期对那些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惩。
同时,及时收集和挖掘优秀人民调解员突出事迹,通过各种形式广为宣传报道,从而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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