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

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尊敬的xxx法院:根据我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对xxx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和审查,并收集了以下相关证据。
经过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我对本案无法予以批准逮捕的意见如下:一、案件概述xxx案件涉及犯罪嫌疑人xxx,涉嫌xxx罪。
根据xxx警方对嫌疑人的调查,嫌疑人于xxx年xx月xx日被捕。
经过对现场物证和证人证言的综合分析,以及对嫌疑人的讯问和调查取证,以下是我在审查过程中获得的关键事实:(此处应按照实际情况陈述案件相关事实,尽可能全面准确地叙述)二、证据分析1. 证物分析通过对现场物证的仔细梳理和分析,我发现现场并没有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参与犯罪的相关物证。
尽管警方在案发现场发现了一些物品,但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些物品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并无直接关联。
2. 证人证言分析在审查过程中,我进行了对关键证人的讯问和询问,并对其证言进行了综合分析。
然而,在关键证人的证言中存在着诸多疑点和矛盾之处。
其中有些证人的证言根据性质、时间以及场所都有一定的差异,无法得出一致的结论。
3. 嫌疑人陈述在审查过程中,我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讯问,得出以下结论:嫌疑人的陈述与警方调查所获得的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抵触。
而且嫌疑人的陈述中存在缺漏和自相矛盾的情况,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自由权利,我认为在当前的证据面前,本案无法满足对逮捕起诉的要求。
因此,我坚决主张不予批准逮捕。
四、意见建议鉴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xxx。
同时,建议进一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完善案件调查工作,并根据新的证据情况再行审查。
这是我的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希望xxx法院能依法处理此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做出符合法律和事实的决定。
xxx日期:xxx年xx月xx日。
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关于涉嫌故意伤害罪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市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一审的辩护律师。
该案经市公安局分局侦办,现已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并报请贵院批准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中涉嫌犯罪的事实可以不予逮捕,恳请检察机关对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一、明知他人已经报案并且自愿在现场等待,配合抓捕,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具有自首情节,不予羁押不致危害社会。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六)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七)犯罪嫌疑人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本案中,等人在与被害人发生打斗后,在明知被害人报案的情况下自愿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的抓捕,并且如实供述自身罪行的,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立法本意,故应当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
同时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任何犯罪前科,系初犯和偶犯,此次犯罪也完全是因为饮酒过多导致自我控制能力下降,看到同事与他人争吵打架的情况下,未注意方式方法,与受害人发生了肢体冲突,并且被抓后也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十分后悔,认罪态度较好。
不批捕法律意见书

不批捕法律意见书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不批捕法律意见书,供大家参考!葫芦岛市检察院: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韩桂敏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经过会见时对案情的了解,现就韩桂敏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一、犯罪嫌疑人韩桂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贵院不予批准逮捕。
被害人在到达韩桂敏家后,与韩桂敏的女儿因离婚一事发生激烈争吵,后来韩桂敏的丈夫骂了被害人几句,被害人便上前打了韩桂敏丈夫一拳,双方即发生撕扯,这中间韩桂敏上前帮助丈夫打了被害人一下。
后因双方撕扯谩骂的声音过大,惊醒了在炕上睡觉的韩桂敏外孙子。
韩桂敏害怕孩子看见这种场面害怕,就赶快上炕用一张毯子将外孙子紧紧抱在怀里。
韩桂敏从始至终一直是背对着案发现场,没有目击整个事件发生的经过,也没有参与杀害被害人的行为。
二、犯罪嫌疑人韩桂敏,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建议贵院对犯罪嫌疑人韩桂敏不予批捕。
以上意见,建议贵院考虑!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丁宁八月二十五日XX区检察院批捕科:受苏某某的委托和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我们认为苏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不应对其批捕,理由如下:一、苏某某保管的邵某某2009年1月份交付的回款XX 万和2009年2月份王XX暂放苏某某丈夫处的XX万元,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一)苏某某没有挪用资金的客观表现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XX先生/女士:
我是XX律师事务所的一名从业律师,受您的委托,就您个人案件进行了相关调查研究,并就是否予以批准逮捕您的请求发表意见。
根据我了解的相关事实及法律情况,我认为不应予以您的逮捕。
以下是我对此案的法律分析和理由:
1. 证据不足: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尚无足够证据证明您在涉案事件中有明确的犯罪行为。
在我所了解的情况中,没有目击证人、重要物证或其他明确证据可以证明您的罪嫌。
因此,不应予以您的逮捕。
2. 偏见或歧视:鉴于目前调查中涉及的证据不确定性和不足,予以您的逮捕可能会导致偏见和歧视的产生。
我们必须保持公正和中立的立场,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和合法权益。
3. 其他取保候审措施:如果您的逮捕获得批准,您可能会面临不必要的囚禁,并可能对您的生活、工作和家庭产生不良影响。
相反,鉴于目前证据的不确定性,我们可以提出其他取保候审的措施,如交付护照、定期到派出所报到、限制出境等,以确保您不会对案件调查产生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我认为根据目前的证据和法律情况,不应予以您的逮捕。
作为您的法律代理人,我将竭尽全力保护您的权益,并
为您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请您及时与我联系,以便我们进一步商讨并制定相关的辩护策略。
衷心祝愿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致。
XX律师事务所
日期:
(以上为本律师的法律见解,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以法院判决为准。
如需进一步咨询,请您及时与我联系。
)。
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接受了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该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通过与犯罪嫌疑人会面和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等,本律师在本案中提出了以下意见:一、基本案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本案涉及。
二、律师意见本律师认为,贵院对本案犯罪嫌疑人不应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1、本案是由于。
因此犯罪嫌疑人本身没有主观恶性,客观上也没有社会危险性。
2、本案中。
罪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完全有可能是在厮打之中过失所为,如果是过失导致轻伤,那么就不够成犯罪。
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这些都需要确切的证据予以证实。
3、犯罪嫌疑人现年。
岁。
因此不予逮捕犯罪嫌疑人而是变更为取保候审既不影响本案的侦查,又能维持犯罪嫌疑人一家人的正常生活。
4、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并没有逃离现场,而是主动报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并且犯罪嫌疑人及时拨打了120,对伤者进行了积极的抢救。
因此,犯罪嫌疑人本质上是一个善良的人,不会对社会造成再次的危险。
5、犯罪嫌疑人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没有主观恶性,犯罪嫌疑人保证随传随到、未经批准不离开本地、不干扰进一步的侦查并积极配合。
6、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另外还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XXX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对人民检察院审查前述五种社会危险性规定了明确的标准。
根据《XXX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逃跑的情况下,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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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篇一: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案列)】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惠州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立案侦查的解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现已移送贵院审核批捕。
根据犯罪嫌疑人解某某家属的委托,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起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与办案机关进行了沟通与交流,现向贵院提出不予批捕法律意见如下:1、解某某属于未成年人且系初犯、从犯,建议贵院不予批准逮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九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查明嫌疑人属于未成年人,其从事盗窃自称有三次但查实只有一次,涉案金额5000元数额不大,案发后积极供述全部盗窃事实且愿意退赃,而且属于从犯在盗窃中其次要作用,建议贵院从挽救与帮助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出发,对本案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2、解某某属于刚刚参加工作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对其从宽处理有利于未成年人自身健康成长。
解某某刚刚参加工作,涉世未深,对于工厂内的废旧物品误以为是废弃物品,帮助别人拉到厂外出售,本身就是一种误解产生的错误行为,完全可以通过批评教育予以挽救。
解某某严重缺乏社会经验,又是远离家人从云南山区独自来到广东务工,其盗窃的主观恶意不大,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赔偿方式弥补工厂损失。
解某某一旦因为盗窃被批准逮捕甚至被判有罪,不仅有损工厂的社会形象,而且不利于解某某自身的发展进步,不作刑事案件处理更是对其本人的挽救与对工厂的回护。
法理无外乎人情,建议贵院从对嫌疑人的同情与爱护出发,对本案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综上所述,嫌疑人解某某是一位刚刚参加工作的未成年人,出于误解盗窃工厂废旧物品,主观恶性不大,请求贵院出于对未成年人的挽救与爱护出发,充分考虑到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精神,不予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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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捕法律意见书导读:本文是关于不批捕法律意见书,希望能帮助到您!不批捕法律意见书范文一葫芦岛市检察院: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韩桂敏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经过会见时对案情的了解,现就韩桂敏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一、犯罪嫌疑人韩桂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贵院不予批准逮捕。
被害人在到达韩桂敏家后,与韩桂敏的女儿因离婚一事发生激烈争吵,后来韩桂敏的丈夫骂了被害人几句,被害人便上前打了韩桂敏丈夫一拳,双方即发生撕扯,这中间韩桂敏上前帮助丈夫打了被害人一下。
后因双方撕扯谩骂的声音过大,惊醒了在炕上睡觉的韩桂敏外孙子。
韩桂敏害怕孩子看见这种场面害怕,就赶快上炕用一张毯子将外孙子紧紧抱在怀里。
韩桂敏从始至终一直是背对着案发现场,没有目击整个事件发生的经过,也没有参与杀害被害人的行为。
二、犯罪嫌疑人韩桂敏,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建议贵院对犯罪嫌疑人韩桂敏不予批捕。
以上意见,建议贵院考虑!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丁宁八月二十五日不批捕法律意见书范文二XX区检察院批捕科:受苏某某的委托和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我们认为苏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不应对其批捕,理由如下:一、苏某某保管的邵某某20xx年1月份交付的回款XX万和20xx年2月份王XX暂放苏某某丈夫处的XX万元,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一)苏某某没有挪用资金的客观表现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但邵某某20xx年1月份交付苏某某保管的回款XX万和20xx年2月份王海涛暂放苏某某丈夫处的XX万元,苏某某即未归个人使用也未借贷给他人。
不予以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怎么写?

The greatest happiness of all happiness lies in the contemplation of truth.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不予以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怎么写?导读:不予以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中,律师应当围绕当事人犯罪情节十分轻微、自身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有孩子需要抚养等方面,说明不予批捕的理由,检察院会对意见书中的内容进行核实,的确情况属实的,可以不予批捕而是采取其它强制措施。
一、不予以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怎么写?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X区人民检察院:__Xls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__X的委托,指派__Xls为其依法辩护。
现就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经营一案,是否批准逮捕提出以下法律意见:1、本ls两次会见嫌疑人__X,根据其向ls的陈述,嫌疑人仅系普通的快递员,其从快递公司提取货物后,根据公司规定给收货人派送货物,其不知晓派送的货物系烟草制品,而且其作为快递派送人员,有别于快递收件人员,李某并无扫描货物的设备,仅仅是从外观、根据肉眼上去观察货物,涉案的货物外观上与普通货物无差别。
李某对涉案货物系烟草制品,并不知晓,不明知也不应知。
嫌疑人李某主观上并无非法经营的故意,其派送货物的行为也不构成非法经营。
2、嫌疑人__X涉嫌的非法经营罪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的现实危险性,也非暴力性犯罪,不会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李某未受过刑事处罚,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都较小,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3、嫌疑人__X自从被羁押后,年幼的孩子与其隔绝,老人的照顾、孩子的抚育,都由妻子刘X在独自承受。
原本靠嫌疑人李某从事快递员的收入支撑的整个家庭,现在变得经济拮据,不容乐观。
为此,本ls请求贵院不予批准北京市公安局X分局对嫌疑人的逮捕申请,以维护嫌疑人李某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__Xls事务所__Xls二、哪些情况下不予批捕?1、以下情形不予逮捕:(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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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
*********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侦办的*********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等,本律师现针对本案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案情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本案******************
二、律师意见
本律师认为贵院对本案犯罪嫌疑人*********应该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是由于*********。
所以*********本身没有主观恶性,客观上也没有社会危险性。
2、本案中,*********罪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完全有可能是在厮打之中过失所为,如果是过失导致轻伤,那么就不够成犯罪;*********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这些都需要确切的证据予以证实。
3、犯罪嫌疑人现在已经*********岁,*********,所以不予逮捕犯罪嫌疑人而是变更为取保候审既不影响本案的侦查,又能维持犯罪嫌疑人一家人的正常生活。
4、案发之后,犯罪嫌疑人并没有逃离现场,而是主动报了案,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并且犯罪嫌疑人及时拨打了120,对伤者也进行了积极的抢救。
所以犯罪嫌疑人本质上是一个善良的人,不会对社会造成再次的危险。
5、犯罪嫌疑人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没有主观恶性,犯罪嫌疑人保证随传随到、未经批准不离开本地、不干扰进一步的侦查并积极配合。
6、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另外还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对人民检察院审查前述五种社会危险性规定了明确的标准: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即
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
(四)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者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
可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社会危险性的审查均要求“有一定证据证明”,而在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能够表示*********具有法律规定的五种社会危险性。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的情况不属于上述规定应当予以逮捕的任何一种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犯罪嫌疑人*********,不具有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也愿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完全符合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取保候审制度是公民的一项自由权利,只要申请人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并就该申请依法提供担保,司法机关就应当相信申请人的承诺,如果违背承诺犯罪嫌疑人就会得到更大的法律制裁,司法机关不得借口可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情况拒绝申请人的取保候审申请,我们曾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但公安机关没有同意,我们坚持认为,*********的行为不符合必须逮捕的必要条件,采取取保候审更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贵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以上意见望贵院予以考虑!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律师事务所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