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重点知识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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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复习资料归纳

《房地产法》复习资料归纳

《房地产法》期末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房地产法: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开发、交易及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产业,是具有生产,经营和服务职能的独立行业。

3、房地产法律关系:是指房地产法律规范在调整房地产开发、交易几管理过程中发生房地产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房地产交易法律关系、房地产租赁法律关系、房地产管理法律关系等。

4、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房地产法律关系中一发享有权利(或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或负有职责)的国家房地产管理机关、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公民及其他法人或社会组织。

5、房地产法律关系客体:指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6、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是指调整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土地征用 :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目的,依法强制取得他人土地并给予补偿的一种行为。

8、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9、招标出让:是指在规定的期限以内,由符合招标条件单位或个人,以书面投标的形式,竟投某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由招标人择优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让方式。

10、房地产开发:广义的房地产开发是指在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狭义的房地产开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的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的行为。

11、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12、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13、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受物业管理人(或称之为业主)的委托,对物业进行修缮、养护、经营并为使用人提供多方面的服务的行为。

14、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法律规定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对房地产的权属状况进行持续登记。

房地产基础知识-法律法规

房地产基础知识-法律法规

房地产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房地产基础知识-法律法规1:国有土地使用权1.1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国家所有并由国家出让给企事业单位、个人使用的土地。

1.2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土地出让、划拨、出租、征用、占用等方式。

1.3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根据不同情况,可分为70年、50年、40年等不同期限。

1.4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和抵押,但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2:房地产开发2.1 房地产开发的许可:开发商需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许可证方可进行开发活动。

2.2 房地产开发的合同: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2.3 房地产销售的规定:开发商销售房地产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存在虚假宣传等不良行为。

3:不动产登记3.1 不动产登记的目的:通过登记不动产权利和限制,确保房地产权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2 不动产登记的种类:现登记和预告登记,分别对应房地产权益产生和转让前的登记。

3.3 不动产登记的程序:申请登记、审查材料、公告、备案等程序,需向相关登记机构提交申请。

4:土地征收与补偿4.1 土地征收的程序:土地征收需要经过征地通知、征地补偿协商、土地征收决定等程序。

4.2 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征用土地需要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偿等。

4.3 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土地征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平公正,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5:房屋租赁5.1 房屋租赁合同的要素:房屋租赁合同应包含租金、租期、用途、维修等要素。

5.2 房屋租赁的权益和义务:出租人有提供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有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

5.3 房屋租赁的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租赁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6:附件7:法律名词及注释7.1 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国家所有并由国家出让给企事业单位、个人使用的土地。

7.2 房地产开发许可证:指房地产开发商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颁发的开发房地产的许可证。

(房地产管理)房地产法期末复习资料归纳

(房地产管理)房地产法期末复习资料归纳

(房地产管理)房地产法期末复习资料归纳 (房地产管理)房地产法期末复习资料归纳1. 引言房地产管理是指对房地产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以及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房地产法是指对房地产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督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对房地产法进行复习资料的归纳,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房地产法的核心要点。

2. 房地产法的基本概念2.1 房地产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不动产的总称。

2.2 房地产管理房地产管理是指对房地产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包括房屋租赁、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等。

2.3 房地产法房地产法是以法律形式对房地产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的法律体系。

3. 房地产的权利与义务3.1 权利房地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

所有权:指产权人对房地产拥有完全的支配权。

使用权:指产权人对房地产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他权利:指产权人对房地产的除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3.2 义务房地产的义务包括维护房地产的完整、保护房地产的环境以及遵守相关规定和契约等。

4. 房地产的转让与租赁4.1 转让房地产的转让是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

转让合同:包括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等。

转让手续:包括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办理过户手续等。

转让费用:包括契税、工本费等。

4.2 租赁房地产的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地产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

租赁合同:包括租赁的期限、租金的金额、租赁的房屋状况等。

租金支付:包括按月支付租金、支付押金等。

租赁违约:包括租赁期限的违约、支付租金的违约等。

5. 房地产的开发与管理5.1 开发房地产的开发是指对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进行合理开发,包括土地开发和房屋开发。

土地开发:包括对土地进行规划、分割和配套建设等活动。

房屋开发:包括对房屋进行设计、施工和销售等活动。

5.2 管理房地产的管理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和监督等工作。

维护保养:包括对房地产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和更新等活动。

2023年房地产法规考试知识要点

2023年房地产法规考试知识要点

第一章房地产法规概述1.1房地产1.1.1房地产旳概念房地产旳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理解记忆)自然属性:①房地相对不可分性②不可移动性③经久性④土地旳不可再生性与稀缺性经济属性:①商品性②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旳商品旳二重性③土地自然资源、建筑地段与建筑物有不可分离旳偶性社会属性:①公平性、福利性和社会保障性②建筑物质整体性与产权多元化旳使用分散性③房地产与经济社会发展旳协调性1.1.2土地和房屋房屋构成应具有旳三个条件(理解记忆)①必须有上盖②必须固定于土地上,有建筑基础③必须是合法旳1.1.3地产和房产地产和房产旳区别(理解记忆)①地产可单独存在,而房产离开地产则不能单独存在,没有所谓旳“空中楼阁”。

②房产具有使用寿命,会不停损耗甚至自然灭失,作为一种资产存在折旧率;而地产却可永久运用,一般不贬值,更很少发生物权灭失旳状况。

③地产价格和房产价格旳影响原因不尽相似。

地价明显受级差地租规律旳支配;而房价则取决于建筑成本和地价。

1.1.4房地产旳分类房地产按照不一样分类措施进行旳分类(理解记忆,可以举例)⑴按用途分类①居住房地产:住宅、集体宿舍②办公房地产:写字楼③商业房地产:商业店铺、购物中心④旅游房地产:宾馆、饭店、度假村⑤餐饮房地产:酒楼、美食城、餐馆⑥体育和娱乐房地产:体育场馆、保龄球馆⑦工业房地产:厂房、仓库⑧农业房地产:农场、林场⑨特殊用途房地产:医院、汽车站、教堂⑩综合用途房地产:商住两用楼⑵按经营使用方式分类:销售房地产、出租房地产、营业房地产、自用房地产⑶按开发程度分类:生地、毛地、熟地、在建工程、现房1.2房地产业1.2.1房地产业旳概念房地产业旳定义(理解记忆)房地产业是指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旳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旳综合性产业。

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旳区别(理解)1.2.2房地产业旳构造房地产业旳行业构造(记忆)①房地产开发经营业②房地产征询业③房地产估价业④房地产经纪业⑤物业管理业1.2.3房地产业旳地位和作用房地产作用旳体现(理解,理解)1.3房地产法规1.3.1房地产法旳概念和调整对象房地产法旳概念(理解记忆)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关系旳法律规范旳总称。

自考00169房地产法密训高频考点重点汇总

自考00169房地产法密训高频考点重点汇总

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

相邻关系★★★★★5.《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6.《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7.房地产相邻权的主体可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所有人)。

8.相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不动产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

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

建设用地使用权★★9.(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是城镇房地产法律关系最主要的两种客体)。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是用益物权。

10.在《物权法》(2007年)生效前,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和其他用途的土地使用权一起,统称为(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11.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必须具备(村民资格)。

必须是无宅基地,家庭人口众多确需分户居住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村民。

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12.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13.有效转让,必须满足:(1)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2)受让人为同一农民集体成员;(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情况。

14.特征:(1)只能是本农村集体的成员。

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

(2)只能用于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一户一宅)”。

房地产法考试重点

房地产法考试重点

1、房地产的法学含义:房地产----即具有明确的权属关系,可在不同主体间让渡的在空间上作为统一体的房屋与土地。

作为整体,土地和房屋在空间形态上,价格形成上,权属关系上,市场交易上又可分。

但是房产和地产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具有一定的差异:①从空间形态上,地产可以单独存在,房产则不行。

②从价格形态上,地产无折旧,房产则有折旧。

③从交易市场上,土地可以独立成为交易对象,房产则不可。

2、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房地产关系:人们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使用过程中以及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

4、房地产的特点:多个主体具有多元性,规范内容具有综合性,调整范围具有广泛性5、基本原则:①公有制原则②两权分离原则③市场调节与宏观管理相结合原则④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⑤保障房地产人合法权益的原则6、房地产权利概念、特点、分类:房地产权利:既房地产权利人在房地产财产所能享有的利益。

特点:第一,房地产权利属于财产权第二,房地产权利是众多权利的集合第三,房地产权利的客体包括物和行为7、土地所有权概述、内容:概念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有所有权的一般属性。

《物权法》39条规定“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特点由于土地所有权指向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特点:客体具有稳定性;交易具有禁止性;权能具有分离性。

3内容--a占有权能。

指土地所有权人对于土地的实际控制。

b 使用权能。

指土地所有权人按照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从而实现其利益的权利c收益权能。

指土地所有权人在土地之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d处分权能。

指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的权利状态做出改变如土地的出让、抵押等。

4类型国家土地所有权概念:指国家队全民的土地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①所有权主体的唯一性,国家是土地所以权主体②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③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性国家土地所有权取得方式:①继承②没收③国有化④征用8、房屋所有权:概念是指房屋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房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地产法考点

房地产法考点

一、名词解释1、房地产,是指以土地和房屋作为物质实体所形成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总体上包括有地产(土地)和房产(房屋)两大部分。

2、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不同于建筑业,属第三产业门类。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4、建设用地使用权指权利人依法对国有或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5、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户为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体现农村居民的集体福利6、地役权指为使用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注意不应局限于土地来理解,建筑物役权也包括在内)7、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8、建设用地:指的是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了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9、农用地指的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10、出让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11、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特征:无偿性、行政性、无期性。

12、征收——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通过公权力强制性地将不属于国有的财产转为国有,并依法对相关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13、房地产开发是指以土地和房屋为对象的投资经营活动(形成房地产商品使用价值)。

14、房地产开发企业概念俗称开发商或发展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15、房地产交易是指以房地产(商品)为对象,所进行的转让、抵押、租赁等经营活动或民事流转活动16、房地产转让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17、商品房销售,也称商品房买卖,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的行为。

(房地产管理)房地产法期末复习资料归纳

(房地产管理)房地产法期末复习资料归纳

(房地产管理)房地产法期末复习资料归纳(房地产管理)房地产法期末复习资料归纳房地产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运作,维护公平、有序、稳定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卖房者、租房者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房地产法的重点内容进行归纳,以供期末复习之用。

一、房地产的基本概念和分类房地产按照所处的地位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和土地上的其他建筑物,如公共设施。

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则指的是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包括农民自建住房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的农民住房。

二、购房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房地产市场上购买房屋的常见方式是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购房合同的成立标志着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合同一旦成立,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购房合同中应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价格、交付时间和方式、质量标准、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三、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规定和保障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实施是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开发商在开发住房项目之前,应当依法办理预售许可证,并公示相关信息。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当签订预售合同,合同中应包含房屋的交付时间、交付标准、价格等重要条款。

购房者在按时付款的前提下,开发商应按照约定时间和质量交付合格的商品房,并提供有关的法律保障。

四、住房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终止住房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自己拥有的房屋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住房租赁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购房者和承租人应在签署合同前明确租金、租期、履行义务等重要条款。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应遵守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并保持房屋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合同期满或发生变故时,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进行房屋的交割。

五、房地产的行政管理和法律监督为了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公平和有序,国家设立了相关的部门负责房地产的行政管理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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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重点知识归纳第二章·第二节土地所有权的特征: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以土地为标的物,土地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1、土地所有权是基于我国现实经济情况而产生的法律制度;2、土地所有权反映了土地所有权人与非土地所有权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3、土地所有权通常通过土地所有权权能的分离,使非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享有他物权。

土地所有权的社会功能:1、维护社会安定;2、促进社会发展;3、促进财富的积累。

土地使用权的性质:1、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2、土地使用权是一种他物权;3、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相互关系:1、区别:(1)土地所有权是自物权,土地使用权是他物权;(2)土地所有权为完全物权,土地使用权为限制物权;(3)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具有不可交易性,而土地使用权却可交易。

2、联系:(1)土地所有权决定着土地使用权;(2)土地使用权促进土地所有权发挥其功能。

世界范围内,土地所有及使用制度的类型:1、全民所有,无偿使用;2、土地上、下级所有权并存,土地使用受两个所有权制约;3、土地由私有与各级政府分别所有,各自使用;4、土地由国王名义所有,土地使用权类似于土地所有权;5、土地合作组织集体所有,集体使用。

我国土地所有制度:1、国家土地所有制度2、集体土地所有制度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土地: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5、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所有的特征:1、农村集体土地归一定集体组织内的全体农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形式所有权;2、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独立性,并且与国家土地所有权地位平等;3、国家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通过征收的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制度:1、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2、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1)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2)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3、宅基地使用权制度;4、地役权制度(地役权是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通过设立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

我国国家土地所有制度的特征:1、国家统一所有;2、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分别行使权力;3、国有土地使用收益中央与地方共享;4、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国有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可适当分离,形成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与使用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1、土地社会化:所有权由绝对保护向滥用禁止发展;2、土地价值化:土地权利由以“所有”为中心,向以“利用”为中心发展;3、土地利用立体化:土地空间权理论已经形成并正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章·第三节房屋所有权的特征:1、房屋所有权具有自权性;2、房屋所有权具有完全性和归一性;3、房屋所有权具有恒久性;4、房屋所有权的权能部分或全部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或者其他形式而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并且分离的权能是暂时和有条件的,所有权并不因此而丧失。

房屋所有权的要素:1、主体:在我国,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外国的组织或个人均可成为房屋所有权的主体;2、客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3、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指因法定事实的发生而使不具有某房屋所有权者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1、原始取得:(1)新建取得;(2)国家承继、没收取得;(3)无主房屋取得;(4)添附取得,即在原有房屋上扩建、加层,添附人取得添附房屋的所有权,但添附必须依法进行才能取得所有权;(5)善意取得,即受让人以房屋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即使出让人不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制度;2、继受取得:通过一定法律行为,根据原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的房屋所有权。

其方式包括:买卖、互易、赠与、继承。

房屋所有权的消灭:1、所有权客体的消灭;2、所有权主体的消灭;3、所有权的转让;4、所有权的抛弃;5、所有权因强制手段而被消灭。

第三章·第七节国家征收的条件:(国家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集体或者私人的财产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行为。

)1、应当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2、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3、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国家征收与国家征用的区别:·国家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集体或者私人的财产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行为。

·国家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使用集体或私人财产的行为。

1、适用条件不同。

二者同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国家征用一般是在临时性、突发性等紧急情况下适用,而国家征收只要是出于公共利益依据法定条件与法定程序即可;2、法律后果不同。

国家征用只是临时强制使用集体或私人财产,并不导致集体或私人财产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丧失,一旦紧急状况结束,被征用的财产应当原物返还被征用的人;而国家征收是将集体或私人财产收归国有,集体或私人因此丧失其财产所有权或其他权利。

3、补偿不同。

国家征用只需向被征用人支付适用的使用费用,而国家征收必须依据法定标准给予补偿。

4、适用对象不同。

国家征用的对象包括单位、个人的不动产和动产;而国家征收的对象只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特征:(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因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强制性地将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并对组织进行补偿的行为。

)1、集体土地征收行为是一种政府行为、行政行为;2、集体土地征收行为是一种强制性行为;3、集体土地及征收行为具有一定的补偿性;4、集体土地征收行为是一种引起民事权利变更的行为;集体土地征收应遵循的原则:1、珍惜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4、必须坚持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偿费;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4、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现存问题:(1)土地征收过多、过滥,失地问题严峻,而且征地不用的现象十分普遍,土地大量闲置;(2)开发用地获得困难,成本过高;(3)补偿标准偏低,农民损失严重;(4)补偿方式单一,难以解决农民的长远生计;(5)补偿金发放监管不力,克扣、贪污现象严重。

2、造成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征地的权力缺乏有效制约:(1)土地征收的范围过宽;(2)土地征收程序不健全;(3)征地补偿制度相对滞后;(4)基层民主制度不完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不健全;(5)干部考核机制不和理;(6)土地税费制度不适当。

3、对策:(1)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改革和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2)确定合理地补偿标准;(3)改革现行的地方税费制度;(4)改革和完善地方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制度,完善对土地征收的监督机制,并重点保障司法机关对征地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和最终性。

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房屋拆迁单位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2、客体: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走的房屋及其附属物;3、内容: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1、申请;2、审批;3、房屋拆迁行政公布;4、签订拆迁协议;5、实施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的形式:1、自行拆迁;2、委托拆迁。

拆迁补偿原则:1、拆迁人对被拆除的房屋应当给予补偿,对被拆除房屋的附属物亦应当给予补偿;2、拆迁人对被拆除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3、拆迁人对拆除临时建筑的补偿。

拆迁安置遵循的原则:1、谁拆迁谁安置的原则;2、安置相当原则;3、安置和补偿相分离的原则。

拆迁纠纷的解决:1、行政处理在先;2、不服行政处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3、争议解决之前维持现状。

强制拆迁需满足的条件: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出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必须在有裁决的机关在补偿、安置协议裁决中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拆迁纠纷的原因及对策:1、原因:(1)相关法律规定欠缺;(2)历年积淀的矛盾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原本不该由拆迁解决的问题,被拆迁人却往往希望通过拆迁来解决;(3)被拆迁人对拆迁的期望值过高或对政策有误解。

2、对策:(1)完善拆迁法律规定,从源头上避免纠纷的产生;(2)集中时间清理整顿,解决房屋遗留的问题;(3)依法依德并举,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4)加强拆迁管理,以市场手段解决拆迁中的纠纷;(5)重视拆迁信访,及时调解处理。

第五章·第二节——第六节房地产转让的理解:(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1、主体是房地产权利人,包括房产所有人及土地使用权人;2、客体是房屋的所有权以及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3、形式为房地产买卖、房地产赠与及其他合法方式;4、区别于房地产租赁与抵押等其他交易方式的本质特点在于房地产是将房屋所有权或地产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一旦转让行为成立则原产权人的一切权利均由新产权人享有,原产权人丧失原权利。

房地产转让行为的有效条件:1、主体具有合法资格;(1)自然人主体: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非自然人主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作为权利主体进行房地产买卖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否则行为无效;2、客体符合法律要求;3、形式要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须由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之后,其行为方才有效;4、意思表示要件: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5、不得违反政策、法律和社会公德。

房地产转让的程序:1、申请;2、签订买卖合同;3、评估价格;4、缴纳契税和补交地价;5、登记发证。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和解除的事由:1、土地使用权因使用年限届满而消灭;2、土地使用权因国家提前收回而消灭;3、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消灭;4、土地使用权因国家强制收回而消灭。

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转让的条件: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规定退回或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4、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5、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6、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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