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集团公司管理手册-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和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程序应该是先讨论,后表决。
在各位董事充分发表意见后表决,应分别对每一事项进行表决。
第四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
如果会议决议以传真方式作出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
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到会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作出决议。
必要时,董事长或主持人可启用表决程序对是否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进行表决。
第六条董事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有效、关键的信息和资料,会议议程及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不能太少,也不能冗长,信息和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当2名或2名以上非执行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时,为了详尽了解其要点和过程情况,可要求承办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和询问有关情况说明,以利正确作出决议;第八条对董事会会议审议中发现情况不明或方案可行性存在疑问的议题方案,应要求承办部门予以说明,并退回重新办理,不予表决。
第九条监事和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就有关议题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
监事对董事会成员、经理层人员在制定、执行有关公司方案决议时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董事会议事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时,可提出异议,要求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条董事会讨论重大问题,如有相持意见,由董事长决定是否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公司上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上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一、会议召集与准备1.1 召集人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秘书为会议的召集人。
1.2 召集方式会议的召集方式应当采用书面或者其他电子方式,并且提前适当的时间通知所有董事,确保董事会的参与和决策的合法性。
1.3 会议议题提报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审核并提报会议议题,确保议题的合理性和及时性。
1.4 会议文件准备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前提供相关会议文件给董事,确保董事对会议议题有足够的了解,并能够作出准确的决策。
1.5 会议场所和时间会议应当在适当的场所和时间进行,确保所有董事的参与和会议的进行。
二、会议程序与决策2.1 会议主持董事长或者由董事会指定的人员担任会议主持人,负责组织会议、维持会场秩序等。
2.2 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当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决策和意见,并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
2.3 决策方式董事会的决策方式可以采用表决、讨论、共识等方式,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应当尊重多数意见,并且确保所有董事的权益。
2.4 会议决议的效力董事会的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保存,由董事长签署,并通知公司全体董事;决议的效力应当依法执行,对公司和董事会产生约束力。
2.5 特殊决策程序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董事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特殊的决策程序和流程,确保决策的公正和合法性。
三、会议纪律与规范3.1 准时参会董事应当准时参加会议,确保会议的正常进行和决策的效力。
3.2 文明礼貌董事应当遵守会议纪律,文明礼貌地发表意见,尊重他人的言论和权益。
3.3 保密原则董事在会议期间获取到的公司机密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给外界。
3.4 决议执行董事应当积极参与决议的执行,并按照决议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以上就是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内容,希望能够有效地指导和规范董事会的运作和决策过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董事会应书面报请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董事会每半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或出资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的参会人员:(一)董事会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同时通知非董事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列席;-1-(二)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以电话、传真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同时通知非董事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列席;根据公司实际可将董事会列席人员扩大到全体高管和部门主要负责人。
列席人员可以发表建议意见不具备表决权。
(三)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四)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董事会主要议定事项:(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1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服务类项目和20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类项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事项。
董事会会议事规则(适用上市公司 权威经典)

董事会会议事规则(适用上市公司权威经典) 董事会会议事规则(适用上市公司权威经典)一、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董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规则,确保董事会会议的高效、公正和透明。
二、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包括上市公司的主板董事会和创业板董事会。
三、组织1、主席主席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会议,确保会议的秩序和效果。
2、秘书秘书由公司秘书部指派,负责协助主席处理会议相关事务,包括会议通知、议程安排和会议纪要的记录等。
四、会议前准备1、会议通知董事会会议通知应提前至少七个工作日发送给董事会成员,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所需材料等。
2、会议议程会议议程由主席和秘书共同制定,应明确每项议题的名称、内容、议题提出人和对应的决策方式。
3、会议材料会议材料由秘书提前发送给董事会成员,确保董事会成员充分了解每项议题的背景信息,并做好准备。
五、会议程序1、会议召开主席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会议,并宣布开会。
2、出席确认主席确认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和代理出席的董事人数,确保董事会会议具备合法性。
3、会议记录秘书记录会议的出席情况和会议纪要,确保会议决议的记录准确和完整。
4、议事程序主席按照议程依次提出每项议题,确保会议的议事程序严谨和有序。
5、议题讨论主席邀请与议题相关的董事发表意见并进行讨论,鼓励董事提出不同意见,确保决策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6、决议表决主席邀请董事进行决议表决,决议应当经过多数董事的同意方能通过。
7、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撰写,并经主席审核后,发送给董事会成员,确保董事会成员对会议内容的准确理解。
六、会议记录1、准确性会议记录应准确记录会议的议题、发言和决策,确保会议内容的真实反映。
2、机密保密会议记录属于公司机密信息,应妥善保管,未经董事会授权不得外传。
3、会议纪要审议会议纪要应在下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确保会议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董事会:公司最高决策机构,由董事组成。
董事会及议事规则

董事会及议事规则一、董事会组成1. 公司董事会由若干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若干名。
2.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任。
二、董事会职责1. 决策公司重大事项,确保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制定与实施。
2. 确定公司投资计划,审议并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报告。
3. 审议并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4. 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5. 制定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6. 决定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机构设置。
7. 制定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方案。
8. 股东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董事会议事程序1. 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并附送会议议程及相关资料。
2. 董事会议应当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3. 董事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4. 董事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议事规则1. 董事会议事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董事会议事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3. 董事会议事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董事的合法权益。
4. 董事会议事应保守公司商业机密,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五、董事会决策机制1. 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
2. 董事会决策以投票方式进行,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 对于需要回避的董事,其对应表决权应当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
4. 董事会决策应当形成书面决议,并由全体董事签字确认。
六、董事会会议召开频率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并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如有需要,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七、董事会提案流程1. 提案应由董事会成员提出,并提交至董事会秘书处。
2. 提案应包括提案内容、理由及实施方案等必要信息。
3. 董事会秘书处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提案将列入董事会会议议程。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范例(WORD6页)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会第三条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会秘书一人。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为(或按有关规定设立)独立董事,其中应当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第三章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第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会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3、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4、监事会提议时;5、总经理提议时。
第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正常情况下由董事长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
会议通知由董事长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将通知送达董事、监事、总经理及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时间地点、期限、会议事由和议题。
第八条会议通知必须以书面通知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为准。
正常会议的通知应提前十日通知到人,临时会议的通知应提前五日通知到人。
第九条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条董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
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一天送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可由董事会秘书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董事。
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委托参加何时何地什么名称的会议、委托参加哪些内容的讨论并发表意见、委托对哪些议案进行表决、对每个议案的表决态度等。
集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集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集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机构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人数为单数。
由董事长、董事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业务。
第四条董事由区国资委委派,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从委派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董事因故离职,补选董事任期从委派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董事会按照区国资委决议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投资与决策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和有关法律文件档案及公司董事会的有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可组织人员承办董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权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定公司章程草案和集团公司章程修订案;(二)审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审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集团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行为,提高董事会的议事效率,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公司董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行为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
第二章董事会召集第三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会议材料等内容,并至少提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章董事会表决第六条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特别决议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表决。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结果应记录在案,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确认。
第四章董事会决议执行第九条董事会决议应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总经理应在决议生效后30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第十条董事会决议如涉及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等重大事项,需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记录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内容。
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章董事会决议公告第十三条董事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决议事项、表决结果、董事意见等信息。
第十四条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在决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司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等途径进行。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1. 会议目的公司董事会议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之一,其目的是对公司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本规则的目的是为确保董事会议事的有效和高效。
2. 会议召集1.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会议前至少提前三天通知所有董事。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相关文件的传送方式等细节。
2.如果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董事会议,其他董事可以代为召集,但必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有正式书面通知。
3. 会议议程1.董事长、副董事长或代理人作为会议主席,主持会议。
2.会议议程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需要制订,由董事长和总经理共同确定,之后向全体董事通报。
4. 会议材料和资料1.会议材料和资料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天发送给所有董事,材料包括会议议程、相关文件和可供参考的背景资料等。
2.在会议期间,董事应当携带相关文件和材料以便查阅。
5. 会议记录1.会议记录员应当记录会议的所有议事内容、以及董事在会议期间的各种讨论和建议等。
2.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开始和结束时间、参会董事名单、会议议程、讨论和决策内容、涉及的文献材料名称,以及针对特别议题产生的决议等。
3.会议记录应保留至少五年的时间,以便于董事和管理层对过去的决策和议程进行审查和回顾。
6. 会议规则和权利1.会议应遵守公司章程、法规以及公司治理机制来进行。
2.每个董事都应得到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机会,并应尊重其他董事的意见,避免扰乱会议的正常秩序。
3.对于与会的董事而言,出席董事会议是其作为董事的职责之一,应按时参加。
4.如果董事无法参加会议,应当事先告知会议主席,并协助会议主席安排代理人出席会议。
5.对于公司的机密、保密信息,出席董事应当保持机密和保密,防止泄露。
7. 会议决策1.董事会作出的所有决策应当做出投票表决并被记录在会议记录中,表决结果应当得到统计。
2.会议决策应当依据公司的战略和业务发展需要,在资料充分和讨论充分的情况下进行。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一、会议召开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主持。
2.会议召开地点和时间由董事长确定,并提前至少7天通知各董事。
3.如果董事长无法履行召集职责,副董事长可以代为召集会议。
4.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应符合公司章程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议程1.董事长应在会议前制定详细的会议议程,并在会议前向各董事发送。
2.会议议程应包括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出席董事名单、会议主题、讨论内容、决策事项等。
3.董事可以提议增补议程事项,但需提前至少3天书面通知董事长。
4.如果有非董事成员需要参加会议,需要提前得到董事会的批准。
5.会议开始前,董事长应宣布会议议程,并征得董事会的一致同意。
三、会议记录1.会议应有专人担任记录人员,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和决议。
2.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地反映会议过程和每个决议的内容。
3.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会议议程、讨论内容、决策事项、决议结果等。
4.会议记录由记录人员整理完毕后,应在会议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发给所有董事,并保存于公司档案。
5.会议记录可根据需要进行保密处理,但需经董事会的批准。
四、会议投票1.董事会的决策以多数董事的意见为准,每位董事享有一票。
2.会议投票可以通过手写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进行。
3.对于重大决策事项,董事会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特殊表决方式。
4.对于有利于董事个人利益的事项,董事应声明利益,并在投票时自行回避。
5.投票结果应在会议记录中明确注明,包括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的数量。
五、会议纪律1.在会议期间,董事应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纪律性。
2.会议期间,不得打断他人发言,应尊重他人的观点。
3.会议期间,不得泄露涉及公司机密的信息。
4.会议期间,董事应专注于会议议题,不得进行个人攻击或辱骂等行为。
5.会议期间,董事可以就任何议题进行提问和讨论,以促进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六、会议决议的执行1.会议决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规定和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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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内部机构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受股东大会的委托,为公司常设权力机构,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权第三条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年度投资方案、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审计工作计划;(四)议定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五)议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议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议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八)拟定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的方案;(九)决定公司年度借款总额,决定公司资产用于融资的抵押额度;决定年度对外提供担保总额度;(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收购和兼并其他企业和转让其控股的公司产权的方案;(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资产抵押及担保事项;(十二)决定设立相应的董事会工作机构,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十四)拟订公司专职董事报酬和公司兼职董事津贴的标准;(十五)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六)拟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二十)提出公司的破产申请;(二十一)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董事会的组成第五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三名。
第六条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
除首届董事外,公司在聘任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选举数人;投票结束后按各候选人得票赞成率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二)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三)监事会提议时;(四)总经理提议。
第八条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这些费用包括董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九条董事长应至少提前十天将董事会会议的通知用电传、电报、传真、挂号邮件方式或经专人通知董事。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二)地点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董事会可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但该议案之草案须以专人以邮寄、电报、传真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个董事。
如果董事会议案已派发给全体董事,签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交董事会秘书后,该议案即成为董事会决议,毋须再召开董事会会议。
在经书面议案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董事长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董事会就关联事项进行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董事可以出席会议并阐明意见,但不参与关联事项的表决:(一)交易对方;(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的;(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六)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五条如因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第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及其代理人的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以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会议记录在公司的法定地址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的完整副本应迅速送发于每一位董事。
第十八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章董事长产生及任职资格第十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首届董事长、副董事长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除首届董事长、副董事长外,董事长、副董事长候选人由董事共同提名产生。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任职资格:(一)无违法、违纪记录;(二)推荐单位出具或认为有任职资格的公函;(三)国家法律法规对任职资格要求禁止的其他人员不得担任董事长;第五章独立董事第二十二条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聘请三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节独立董事的选举和聘任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董事会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二十五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六条除《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节独立董事职权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独立董事的提名、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表决等问题上对独立董事施加影响,以致于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三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一)提名、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万元,或者公司的非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六)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应主动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履职过程中需要的信息,包括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外部取证等;独立董事对履职过程中遇到的阻力和困难应主动和监管部门联系,并主动向监管部门获取与公司有关的监管信息;独立董事应主动加强与监事会的沟通和联系。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述职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本年度参加公司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履职过程中的配合情况、自身知情权是否得到保障、到公司实地考察情况、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等。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以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