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重点与难点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②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
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形式民法:指民法典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①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②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不能没有实质民法三、《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国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组成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包括罗马式和德国式两种编纂体例。
《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普通法:是指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领域并且没有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规定的民事制度,或者适用于特定区域,或适用上有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注意:在法律适用的效力上,民事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民事普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1.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涵盖了各个方面的民事关系,规定了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进行全面详细、完整深入的介绍。
2. 民法的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起草和出台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为了加强个人权利保护、推进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颁布一部全面的民法典,以规范和保护民事关系。
3. 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核心,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平等原则:民法保障公民和法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 自主意思原则:民法尊重公民和法人的自主意思,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平等地达成协议,合法合同不受侵犯。
-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倡导当事人诚实守信,禁止欺诈和恶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公序良俗原则:民法要求合同和行为符合公序良俗,禁止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风俗习惯的行为。
- 公共利益原则:民法要求行使民事权利时考虑公共利益,禁止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 民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4.1 人格权人格权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包括了个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民法保护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禁止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同时,民法也规定了对人格权的保护方法和救济措施。
4.2 财产权财产权是民法的基本权利之一,它包括了财产所有权、合法占有权、合同权等。
民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不受侵犯,同时规定了财产继承、赠与、买卖、租赁等各种财产行为的规范和限制。
4.3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民法规定了婚姻家庭的法律关系,包括了婚姻的成立条件、婚姻各方权利和义务、离婚、抚养子女等方面的规定。
民法旨在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维护夫妻双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第2条)二、起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市民法民法(日本)罗马法万民法1911年,沈家本、松冈义正等人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所采用。
三、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第二,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狭义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罗马式:人法、物法、诉讼法民法典德国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
指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概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质的有形的物无形的物个人的内在的(人的各种能力)财产(资源)外在的(信誉、商誉等)经济的(受稀缺法则的支配)自由的(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一切因素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合法性。
(3)、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财产所有关系: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17、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9、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概念包括但不限于:
1.民事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
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包括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3.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4.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5.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律规定,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6.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7.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
果的法律制度。
以上是民法的基本概念,了解这些概念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具体规定和实践应用。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1. 民法: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学:广义的民法学研究一切的民法现象,狭义的民法学不研究商法部分的内容。
3. 形式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4. 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5. 广义民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6. 狭义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7.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9. 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生属性的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0. 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11. 身份关系: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2. 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均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符合法律、公平合理、不偏不倚。
13.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4.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5.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16.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公序,即社会的一般利益。
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
17.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接线。
宪法第51条标准: 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18. 人格平等:指权利主体享有平等的人格,在法律面前,民事交往者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对主体人格利益的保护适用相同的标准。
民法-第一章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之一,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1、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义更为妥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含义2.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2.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2.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3、性质3.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2民法为文明法;3.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3.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3.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3.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3.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4、分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4.1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4.1.1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民法考点整理
民法考点整理1.我国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任务(了解)3.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财产关系)4.民法的特点5.民法的体系(了解)6.民法的渊源7.民法的适用范围(时间、空间、对人)8.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掌握每个原则的含义;重点是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注绿色原则是新加的需要关注))9.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分类10.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掌握其概念)1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意义与分类(其中,准民事法律行为了解即可)1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特征、开始(了解不同学说)、终止(了解我国主流学说、继承中死亡顺序问题)1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划分(完全、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对应判定)14.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了解即可)15.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终止16.监护的概念、监护权的性质(性质需了解不同观点)17.监护人的设定(了解几种设定的方式,其中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协商确定需注意)18.监护权的内容(了解即可)19.监护关系的终止原因20.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和法律后果、撤销21.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撤销宣告死亡22.法人的概念及基本法律特征23.法人的本质(了解不同学说即可)24.法人的分类(了解依据什么标准可以分为哪几类)25.我国现行法上对于法人的分类(掌握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的概念)26.法人成立的条件27.法人设立的原则(了解即可)28.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需注意受到限制)29.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及特点30.目的范围对营利法人的限制(了解不同学说即可)31.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看熟P69页的几个法条)3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概念、理论基础、受到限制的情形)33.法人机关的概念34.法定代表人的概念(P71页相关法条看熟)35.法人分支机构的概念及责任承担36.法人变更的概念及类型(了解。
民法重要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四、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五、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六、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四民法的渊源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六现代民法的发展(一)概述(二)民法形式的发展(三)民法内容的发展1 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2 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3 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4 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5 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6 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7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8 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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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人:管木山
目录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然人
法人
民事权利和责任
案例
目录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特征
基本原则间的关系
基本原则的功能
1、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 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 原则反映了社会主义民法的本质要求,贯穿于 《民法通则》的始终。
相关法理知识
• • • 1,所谓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及全部民法规范 起统率作用的立法基本精神和指导思想. 2,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特征有:(1)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制度的规定 及实施都具有指导作用.(2)基本原则是由法律具体规定所确定下来的. 3,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的民 事主体参与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同等地位;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 平等协商,达成意思一致);(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民 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 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是我国民法的目的. 4,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理解民事法律的依据.(2) 基本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的准则.违返基本原则的行为也就是违反民事法律,法规的违反 行为.(3)基本原则是裁判民事案件的依据. 5,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在法律对某一具体问题尚无具体规定时,法院可否引用民法的 基本原则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基本原则的约束力决定了法院可以依基本原则裁判案件.
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特征
• 1、自然人主体资格具有广泛性。即任何人都要参 加民事法律关系,不论其是否愿意,都要受到民 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 2、自然人主体资格的平等性。民法上的平等是机 会平等,而不是实质平等。所有的人都有平等的 民事权利,有平等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 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即享有民 事权利能力就可以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 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 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地 位和资格。
目录
基本原则的特征
• • • • 一、效力贯穿始终性。 二、强行性。 三、高度抽象性。 四、功能补充性。
目录
基本原则间的关系
平等原则是其整个民事行为成立的逻辑前提, 私法自治原则是整个民法的核心是最重要的原则, 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补充,而诚信原则 与公序良俗原则则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在民法上的 体现,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
8、等价有偿原则 • 是公平原则在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是 指民事主体在实施转移财产等的民事活动中要实 行等价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不得 非法侵害他方的利益;在造成他方损害的时候, 应当等价有偿。现代民法对等价有偿提出挑战, 认为很多民事活动,比如赠予和赡养,继承等并 不是等价有偿进行的,因而等价有偿原则只是一 个相对的原则,不能绝对化。
4、公平原则 •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 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 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 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 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 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 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 (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 务的法律后果。 • (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利为目的。 • (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 (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目录
案例1 案例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案例2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 案例 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 案例3 案例 保险
目录
民事权利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民事权利
•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 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 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简单的说,就是权利主体 对实施还是不实施一定行为的选择权。在理解权 利的概念时,要注意与权能和权限相区分。其中, 权能通常指权利的具体形式;而权限是法律准许 当事人意思发挥作用的限度范围 • 民事权利包含以下含义: 1、权利是法律关 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 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 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 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 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民事责任
• 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 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 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 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属于法律 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 重要措施。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 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 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目录
•
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解 释的基本依据。 四、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学者研究讨论问题所必须 考虑的主观因素。
目录@
目录
法人的分类
法人应当具备条件
法人与自然人不同的特点
法人分类
• 公法人 • 私法人
7、公序良俗原则,
• 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 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是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少学者认为, 本条规定应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 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秩序。善良风需,是指国 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道德。违反公序良俗 的类型有:1)危害国家公序类型;2)危害家庭关系类型; 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4)射幸行为类型;5)违反人 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 7)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 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10)暴力行为类型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 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 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 构成权利滥用。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 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 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 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案例
• 原告:某县酒厂 • 被告:某市登喜酿酒厂 • 原告某县酒厂于2001年2月9日,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 三角图形天河牌商标一枚,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此酒的瓶 贴装潢上,除印有三角形天河牌的注册商标外,还印有"天河 酒"这一特定名称,被告登喜酿酒厂生产的白酒,注册商标为 三角图形吉庆牌.被告为与原告争夺市场,拿着带有原告商 标标识"天河"酒的瓶贴装潢到某市彩印厂,让其把天河牌注 册商标更换为吉庆牌注册商标,除天河酒的"天"字更换为" 大"字外,其余均仿照印制,被告将印制好的吉庆牌大河酒瓶 贴装满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并大量对外销售.为此地,某县 酒厂以被告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公法人
• 指依据公法而成立之法人者,如众所悉知的国家, 国家所得设立之其他行政主体(如地方自治团体), 以及法律明定具有公法人资格的人民团体(如农田 水利会)等均属于公法人
私法人
• 指依私法(如民法、公司法等)所成立之法人者。依民法第 一篇(总则)规定,以法人设立之基础为标准,可区分为 以下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两大类:社团法人 社团法人-乃多数人集 社团法人 合成立之组织体,其组成基础为社员,无社员即无社团法 人。一般依其性质之不同,又可细分为: 营利社团法人:如公司、银行等。 中间社团法人:如同乡会、同学会等。 公益社团法人:如农会、渔会、工会等人民团体。 • 财团法人 财团法人-乃多数财产的集合,其成立基础为财产,若 无财产可供一定目的使用,即无财团法人可言。财团法人 并无组成分子的个人,不能有自主的意思,所以必须设立 管理人,依捐助目的忠实管理财产,以维护不特定人的公 益并确保受益人的权益。其基本上一律属于公益性质,如 私立学校、研究机构、教会、寺庙、基金会、慈善团体等 均属之。
法人应当具备条件
• • • • (一) 依法成立; (二)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与自然人不同的特点
•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 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 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 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 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 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 有这一属性。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 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 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 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 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 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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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 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 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 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 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 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 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