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信委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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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第一批市直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第一批市直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第一批市直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滕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滕政发〔2018〕51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第一批市直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滕政发〔2018〕5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8〕14号)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2018年第一批调整行政权力事项968项,其中取消20项、承接43项、增加3项、调整优化1项,明确由属地实施行政权力事项901项;将“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等2项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不再纳入《滕州市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管理。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

市直部门(单位)负责对取消的事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将承接、增加的事项制定衔接落实方案,纳入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和行政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要求编制公开有关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确保审批和执法合理、规范;相关事项涉及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抓紧修改。

明确属地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由相关市直部门(单位)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局要结合“一窗受理”工作,分别牵头制定涉及养老、教育、医疗等社会民生领域具体事项“全链条”办理流程图,调整服务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今后,要进一步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动态调整行政权力清单,确保清单准确性、权威性。

附件:1.2018年第一批市直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2.2018年第一批明确属地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表3.涉及养老、教育、医疗领域“全链条”梳理事项情况表4.清理规范后不再纳入《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滕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30日附件12018年第一批市直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一、取消行政权力20项附件22018年第一批明确属地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编制市直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编制市直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编制市直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7•【字号】遵府办发〔2015〕60号•【施行日期】2015.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编制市直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5〕60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及中央、省驻遵有关单位:现将《编制市直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7日市直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29号)要求,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全面梳理政府部门行政职权及对应责任,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科学配置行政权力,依法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努力构建权界清晰的政府职能体系,为贵州实现“科学发展、后发赶超、推动跨越、同步小康”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职权法定。

严格按规定对部门行政权力及相应责任进行梳理界定,部门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对等。

2.坚持简政放权。

加大放权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强化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有效发挥基层政府贴近群众、就近管理优势,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3•【字号】盐政发〔2015〕66号•【施行日期】2015.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盐政发〔2015〕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市政府对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清理,55个部门单位共上报行政权力事项6539项,经审核清理,保留1727项,取消、转移、下放、整合或者实行备案管理的4812项,并形成了《盐城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权力运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正确行使行政权力,没有列入清单的行政权力一律不得实施或者变相实施。

对列为常用权力的行政权力,各部门要正确履行职能,规范行使权力;对列为取消、转移、下放等项目的权力事项,各部门要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好相关业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能够正常有序开展。

二、实行动态管理未经市政府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任何部门不得设定新的行政权力事项,确需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须严格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对行政权力清单明确的权力事项,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须按照程序报市编办和市法制办备案。

三、强化监督制约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提出切实可行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监管体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

要强化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监管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问责。

盐城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3日附件:盐城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1盐城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盐城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3盐城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4盐城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5盐城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6。

市经信委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

市经信委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

实施对象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公民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承办机构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济运行处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济运行处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改造科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改造科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改造科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改造科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改造科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改造科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改造科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改造科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改造科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改造科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改造科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改造科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改造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向社会公开 向社会公开 向社会公开 向社会公开 向社会公开 向社会公开 向社会公开 向社会公开 向社会公开 向社会公开 向社会公开 向社会公开 向社会公开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廉政风险点 三级1个 三级1个 三级1个 三级1个 三级1个 三级1个 三级1个 三级1个 三级1个 三级1个 三级1个 三级1个 三级1个 三级1个 三级1个
向社会公开
0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三级1个



即时
区县属地管理
行政处罚 市经济 和信息 化委
18
对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的处罚
1

企业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力科
向社会公开
0
三级1个



即时
市、区县属地管理
市经济 和信息 化委
行政处罚
19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 1 处罚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包头市行政权力梳理和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包头市行政权力梳理和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包头市行政权力梳理和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1•【字号】包府办发[2014]219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包头市行政权力梳理和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14年09月01日包府办发〔2014〕21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事业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行政权力梳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4〕80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本级行政权力梳理和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通知》(包府发〔2014〕77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成立包头市行政权力梳理和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徐德林(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高志勇(市委常委、副市长)郝光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任福(副市长)安润生(副市长)张世明(副市长)乌云(副市长)成员:郝俊星(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刘琨(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李洪树(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家安全局局长)雷殿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王秀莲(市发展改革委主任)郭甫欣(市经信委主任)鲁性瑜(市教育局局长)王志杰(市民委主任)李志斌(市公安局副局长)云港(市民政局局长)段志雄(市司法局局长)刘素梅(市财政局局长)邬军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程民(市城建委主任)王旭东、(市规划局局长)邵文祥(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刘学武(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周志刚(市水务局局长)陈华(市农牧业局局长)李丹夫(市林业局局长)杨占明(市商务局局长)李占峰(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X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高亚军(市体育局局长)巴晓雯(市统计局局长)刘彪(市粮食局局长)吕惠斌(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于宝生(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哈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闫化冰(市金融办主任)赵峰云(市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白春光(市人防办主任)迟煊(市档案局局长)王子义(市地震局局长)刘永恒(市国税局局长)贾平(市地税局局长)袁宏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祁云海(包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孙毅(包头海关关长)杨经培(市气象局局长)刘永(市烟草专卖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于宝生兼任,副主任由王建平(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偶燕来(市编办副主任)、张高明(市财政局副局长)、张开宏(市法制办副主任)、陈建明(市政务中心副调研员)担任。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6〕61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6〕61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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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商政办发〔2016〕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市级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市发改委等33个市级部门行政职权共4257项。

其中:市级保留事项3132项、属地管理事项1027项、审核转报事项73项、取消下放交由社会组织管理事项25项(详见附件)。

二、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清单行使职权,对保留事项要进一步优化运行流程,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对取消事项不得随意设定条件或扩大范围,不得截留或变相实施;对下放事项要确保放到位,并指导做好承接工作。

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自由裁量权,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努力维护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三、市监察局、市编办要严格纪律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积极推进工作落实,确保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推行顺利,取得实效。

附件:市级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审核汇总表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
——结束——。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11•【字号】德政字〔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积极稳妥推进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试点工作,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激发发展活力,全力打造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引领区,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关于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鲁发〔2019〕14号)部署,市政府决定赋予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部分行政权力事项行使权限,形成了《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事项清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赋权事项范围《事项清单》涉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统计、地方金融监管、城管等14个领域,共计1217项行政权力事项。

其中,行政许可43项,行政处罚927项,行政检查93项,行政强制25项,行政奖励14项,行政确认6项,行政征收4项,行政裁决1项,行政给付1项,其他权力事项65项,公共服务38项。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承担以上行政权力事项市县两级的直接实施责任。

二、确保赋权落实到位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事项清单》,主动与市直有关部门对接,扎实做好赋权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明确承接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行政权力事项衔接到位。

市直有关部门要指导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相关行政权力事项,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确保赋权事项落实成效。

对市政府尚未赋予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仍由市直有关部门行使,防止接放脱节、权力真空、监管空白、推诿扯皮等现象发生。

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表一)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拟订重大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全市重大生产力合理布局,推进全市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高科技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指导全市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发展。
(十六)承担市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指导全市粮食储备体系建设。提出地方储备粮总规模及市级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收储、轮换、动用计划建议并组织实施,制定市级储备粮管理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协助在绵中央、省储备粮及国家其他政策性临时储存粮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贯彻实施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全省粮食储存、运输技术规范。负责全市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质量安全,负责库存原粮卫生监督管理。指导全市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和抢险救灾。指导全市农村科学储粮工作。
(二十)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和执行价格调整改革规划,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督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证等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统筹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和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负责全市投资宏观管理和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安排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和资源开发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项目。引导民间投资方向,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指导国外贷款项目实施。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淮政〔2014〕66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2014〕2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政府职权清理,推行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坚持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原则,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建立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实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

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层级、部门之间的关系,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流程优化、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为建设“精致淮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工作任务按照省政府要求,2015年3月1日前公布并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

其主要任务是:(一)确定权力清理范围。

行政权力清理单位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行使行政权力的市其他有关单位。

行政权力清理的事项,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及其他权力等。

行政级小微权力清单

行政级小微权力清单1. 背景介绍行政级小微权力清单是为了明确小微企业所拥有的行政级权力,以便提供便捷和透明的管理和监督。

该清单将列举小微企业在行政事务中可能涉及的权力,并规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以确保合法、公正和有效的行政处理。

2. 权力清单2.1 注册和许可证办理小微企业在创办、变更及终止的各个阶段需要通过行政程序进行注册和许可证的办理,包括但不限于:- 工商注册- 税务登记-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注册等。

企业在进行这些事项时,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相关办理资料。

2.2 日常行政审批- 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各类行政审批,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立项审批- 融资审批- 建设项目审批- 雇佣劳动力手续审批- 企业资质认证审批等这些审批事项需要小微企业按规定程序办理,提供相应的审核材料,并遵守审批机关的工作要求。

2.3 经济补贴和扶持政策申请- 小微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申请各类经济补贴和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技术创新资金补贴- 发展奖励资金申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农村产业发展资金申请等企业需要按照政策要求,递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遵守审批机关的工作要求。

2.4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如企业对政府行政决定存在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企业的权益。

-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企业需要咨询律师,准备相关证据和申请材料,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申请。

3. 权益保障- 小微企业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有权享有以下保障:-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公平、公正、公开的行政程序- 获得及时的行政决策结果- 享受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 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4. 监督与责任- 为确保小微企业行政权力的合法、公正和有效行使,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行政权力的授权和限制- 行政决策的公开和透明- 行政行为的监督和追责机制- 及时处理企业的投诉和申诉以上为行政级小微权力清单,旨在提供对小微企业行政权力的明确和规范,以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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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 市经信委节 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 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能监察中心 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 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 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 市经信委节 实相关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 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 能监察中心 到要求的处罚 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下罚款。”
市经信委行政权力清单 (市级保留的权力事项 共29项) 序号 一 二 类别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共0项 共14项 实施依据 实施主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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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 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 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 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 市经信委节 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 能监察中心 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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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违法未设立能源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 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 市经信委节 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 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 能监察中心 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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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 市经信委 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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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预拌混凝土企业未按规定使用散 预拌混凝土企业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散装水泥使用率未达到90%以上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 装水泥的行政处罚 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
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水泥制品企业未按规定使用散装 水泥制品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散装水泥使用率未达到90%以上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 水泥的行政处罚 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水泥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虚报袋装 水泥量,或者漏缴、少缴、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应缴 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处以违反规定金额20%的罚款,但罚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可以 的行政处罚 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第5号)第二十二条“各 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行政执法与 处罚工作。”
市经信委散 装水泥办公 室(市新型 墙体材料革 新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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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散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建筑工程项目单位 装水泥办公 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不及时足额缴纳或拒缴专项基金的,由盟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委托代征单位责令补缴或申请法 室(市新型 基金的行政处罚 院强制执行,并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三条给予警 墙体材料革 告,并处不缴或少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新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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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散 装水泥办公 室(市新型 墙体材料革 新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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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市区 程,擅自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 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 按照每立方米80元的标准对建筑施工单位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5000元”。商务部、财政 土的行政处罚 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散装水泥管理办 法》(2004年第5号)第二十二条:“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 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行政执法与处罚工作。”

行政强制措施
共4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水泥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虚报袋装 加收逾期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水泥量,或者漏缴、少缴、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应缴 滞纳金 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处以违反规定金额20%的罚款,但罚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可以 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抽样取证 市散装水泥 办公室(市 新型墙体材 料革新办公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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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 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 市经信委 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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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时报送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市经信委节 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 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能监察中心 实,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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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 市经信委节 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 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能监察中心 罚 元以下罚款。” 市经信委散 装水泥办公 室(市新型 墙体材料革 新办公室) 市经信委散 装水泥办公 室(市新型 墙体材料革 新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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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 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市经信委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 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市经信委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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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 市经信委节 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 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能监察中心 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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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节 能监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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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散 装水泥办公 室(市新型 墙体料革新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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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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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市经信委 。 共0项 共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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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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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第十四条“水泥 市经信委散 市本级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征收 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下列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一)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 装水泥办公 、使用和返退 水泥按每吨1元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每吨3元缴纳散装散装水泥专 室(市新型 项资金。” 墙体材料革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凡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 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工程项目单位,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市散装水泥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工程项目属地原则征收。各盟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本行 办公室(市 市本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中央和自治区所属的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工作。 新型墙体材 征收、使用和返退 第九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采取预征收和实征收两种方式。建筑工程项目单位可以选择具体 料革新办公 的征收方式。” 室) 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预征收,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 面积以及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30日内,办理新 行政给付 行政监督检查 共0项 共3项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应当加强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节能监察体系,强化日常 节能监察 节能监察工作。”第二十五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开展节能监督检查,被 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 审查 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 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第六条:各级散 装水泥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本办法的 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编制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 对散装水泥的生产、使用情况的 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教育、信息交流、人员培训 监督检查 、统计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 推广应用;(六)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七)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水泥市场的 执法检查工作。 行政确认 共0项 市经信委节 能监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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