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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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任务是:加强医疗器械的注册审批、备案登记、生产监督、经营监督、使用监督、不良事件监测和评价、信息发布、技术评价、质量控制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进步,加强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开发,提高国产医疗器械的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医疗器械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成果,提升我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水平。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注册审批第六条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是指制定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法定程序,确保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可靠。

第七条医疗器械注册审批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科学和便利的原则,为申请人提供良好的审批服务。

第八条医疗器械注册审批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类别、用途、功能等特点,采取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医疗器械注册审批应当审查医疗器械的技术文件、临床试验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评价其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发放注册证书。

第三章医疗器械的备案登记第十一条医疗器械备案登记是指将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产品的基本信息登记备案,便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备案登记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备案登记应当提供医疗器械产品的名称、型号、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生产地址、经营地址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备案登记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备案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登记,并向备案企业发放备案证书。

第四章医疗器械的生产监督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的生产监督是指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口医疗器械的行为。

第三条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应该科学、公正、严格、高效的原则,根据医疗器械的不同特点和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口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不得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医疗器械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提升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生产和销售第七条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小额贷款手续,注册登记,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

第八条医疗器械的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具备一定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取得《医疗器械销售许可证》,并按照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销售。

第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条医疗器械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点明显位置设置医疗器械销售许可证的标识,严禁销售未取得许可证的医疗器械。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和误导性的宣传内容。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意见,并向监督部门报告医疗器械发生的不良事件和质量问题。

第三章医疗器械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医疗器械管理人员,负责医疗器械的购买、验收、存储和使用。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器械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测,确保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医疗器械的定期检验和维修计划,及时检验和维修医疗器械,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发生的不良事件和质量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监督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版)(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进行调整。

制定、调整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引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监管,我国修订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本文档将介绍这一新修订的条例。

背景医疗器械是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疾病,以及对人体结构、体格、功能进行补充或修复的设备、器具、材料和其他类似物品。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民健康需求的增加,医疗器械市场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

然而,一些低质量、假冒伪劣的医疗器械给人们的健康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为了维护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我国制定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主要内容1. 法律地位和监督机构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该部门负责对医疗器械的注册、上市许可、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2. 医疗器械分类和分级管理新修订的条例对医疗器械进行了分类和分级管理。

根据医疗器械的用途、风险等级等因素,将其分为三类。

一类医疗器械是高风险的,需要进行最严格的监管;二类医疗器械是中风险的,需要进行中等程度的监管;三类医疗器械是低风险的,监管相对较松。

这种分类和分级管理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风险级别的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需求。

3. 医疗器械注册和上市许可新修订的条例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和上市许可进行了详细规定。

医疗器械需要经过注册和上市许可程序,才能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这样可以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防止低质量、假冒伪劣的医疗器械流入市场。

4. 医疗器械生产和销售新修订的条例对医疗器械的生产和销售进行了规范。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需要获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遵循相关的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

医疗器械销售企业需要获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并遵守相关的销售管理规范。

这样可以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5. 医疗器械使用和监督新修订的条例对医疗器械的使用和监督进行了规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3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3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目标是防范和控制医疗器械的风险,提高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和风险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分类管理是指依据医疗器械的风险等级,进行不同层次的监督管理;风险分级管理是指根据医疗器械的危害性和风险程度,对其进行评估和管理。

第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准入许可制度。

凡属需要许可的医疗器械,必须经过准入许可后方可进入市场。

第二章医疗器械准入许可第六条医疗器械准入许可实行前置管理制度,首次申请准入许可,申请人应提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得准入许可。

第七条医疗器械准入许可的审查内容包括: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生产工艺的合规性;医疗器械的性能和安全性;临床试验结果等。

第八条医疗器械准入许可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

第九条对于属于低风险的医疗器械,可以采取简化审查程序,但仍需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评价。

第十条医疗器械准入许可的申请人应该具备相应的生产和研发能力,同时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认证。

第三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质量管理要求进行生产,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准入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期限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临床试验数据、销售数据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的流通环节应当按照规定经过备案,并建立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及上市后监管要求

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及上市后监管要求

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及上市后监管要求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及上市后监管要求引言医疗器械是医疗卫生领域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对保障人们的健康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监督管理。

其中,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医疗器械生产及上市后的监管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的医疗器械生产和上市后监管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要求根据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要求:1. 合法合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合规经营,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范围和条件进行生产。

2. 生产设备和场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并保证其在技术性能、安全性能等方面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生产场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并设有符合要求的净化区、洁净区等。

3. 生产人员: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配备具备医疗器械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员工,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4. 生产过程控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有效的生产管理体系,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出厂的整个生产过程进行控制,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要求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医疗器械上市后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产品备案和注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上市前必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产品备案或注册,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才能上市销售。

2. 产品标识和说明:医疗器械上市后必须在产品标识上明确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必要信息,并提供产品说明书,使用户能够正确、安全地使用医疗器械。

3. 抽样检验和监督抽查:监管部门将对上市的医疗器械进行抽样检验和监督抽查,以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对不合格产品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 不良事件和召回:医疗器械上市后,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披露和上报与医疗器械使用相关的不良事件,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召回处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2年新修订)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2年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2年新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正确运输、合理配置和管理。

第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便利的原则,加强监督执法,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提高医疗器械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性。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一律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人员第六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相应的医学、生物医学工程、药学以及公共卫生等相关专业知识;(三)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四)具备必要的监督管理工作能力。

第七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定期进行学习和进修,提升专业能力。

第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人员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第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章医疗器械生产第十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有效性的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更新换证。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职责和制度;加强生产现场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的合规性和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注册的医疗器械名称、规格、型号和标志等生产医疗器械,并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产品检测,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的投诉和意见,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用于人体、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补偿;(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五)妊娠控制;(六)医疗器械的消毒或者灭菌;(七)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医疗器械的作用主要通过声学、光学、电学等物理的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其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式、使用状态等可能对人体产生的风险,将医疗器械分为三类:风险程度较低的为第一类医疗器械;风险程度高的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如植入人体或者用于支持、维持生命的医疗器械等;风险程度界于第一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之间的为第二类医疗器械。

第五条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24年修正)引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旨在规范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使用。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分类和风险等级管理第二条根据医疗器械的用途、结构和其他特点,将其分为三类: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和三类医疗器械。

第三条对不同类别的医疗器械,应根据其潜在风险和使用范围进行风险等级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技术要求、注册和备案制度。

第三章生产和经营许可管理第四条医疗器械的生产和经营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四章技术要求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医疗器械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技术要求和相关标准。

第七条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有明确的技术标准,并进行相应的认证和检验。

第五章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第八条根据医疗器械的风险等级,对一类和二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对三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医疗器械注册和备案的申请材料、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售和使用。

第六章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第十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对不合规范要求的行为或问题,应按照要求整改。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十三条违法行为属于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条例自(日期)起实施。

同时废止(旧版条例)。

第十五条其他与本条例有关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发布。

注:本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

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简介医疗器械作为医疗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有着重要影响。

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的权益,我国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进行了修订并颁布了新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本文将对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进行详细介绍。

主要内容一、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监督管理机构和其职责。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地方各级市场监管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还设立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专门机构,负责医疗器械监督检查、执法监督等具体工作。

二、医疗器械分类和注册管理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医疗器械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各类医疗器械的注册管理要求。

根据医疗器械的风险等级,将其分为特殊管理类、高风险类、中风险类和低风险类。

其中特殊管理类医疗器械需要经过更为严格的注册管理,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条件和要求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条件和要求。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要求其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设备设施和人员素质,并按照GMP标准进行生产。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要求其具备一定的经营资质,并按照规定销售合格的医疗器械。

对医疗机构和个体医生,要求其在使用医疗器械时遵守规定,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四、质量监督和不良事件报告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还强调了对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

对医疗器械的生产和经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在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时,必须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违法行为和处罚对于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新修订的条例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将面临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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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用于人体、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补偿;(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五)妊娠控制;(六)医疗器械的消毒或者灭菌;(七)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医疗器械的作用主要通过声学、光学、电学等物理的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其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式、使用状态等可能对人体产生的风险,将医疗器械分为三类:风险程度较低的为第一类医疗器械;风险程度高的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如植入人体或者用于支持、维持生命的医疗器械等;风险程度界于第一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之间的为第二类医疗器械。

第五条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八条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者诚实守信,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了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医疗器械产品管理第十条国家对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

第十一条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备案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该医疗器械的风险分析资料;(二)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三)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报告;(四)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及标签;(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六)保障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所需的其他材料。

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以及该医疗器械产品的临床资料。

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技术审评机构开展技术审评,并在技术审评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材料。

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注册申请材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应当立即组织技术审评机构开展技术审评,在技术审评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定,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具体分类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制定、调整并公布。

对通过监督管理措施可以保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医疗器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该医疗器械调整为风险程度较低的类别。

第十五条境内医疗器械的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的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以及其他强制性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在该企业内部适用。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本要求应当制定为医疗器械国家标准,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管理。

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药典没有规定而其他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的事项有规定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注册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但是,医疗器械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一)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二)通过非临床性能评价,能够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三)通过对同类产品临床试验或者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能够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

第十九条国家对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条件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定,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公布具有资格的临床试验机构名单。

第二十条开展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具有资格的临床试验机构名单中选择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中,第三类医疗器械中具有较高临床风险的品种的临床试验,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综合分析拟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的设备、专业人员等条件,该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以及临床试验实施方案等;对可以保证临床试验中人体安全的,应当予以批准;对不能保证临床试验中人体安全的,不予批准,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需要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负责临床试验审批和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和备案的情况向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人应当保证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能够自动记录并显示使用频次、使用期限。

第三章医疗器械生产管理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医疗器械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拟生产的医疗器械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拟生产的医疗器械品种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人员及检验设备;(三)拟生产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规定的其他要求。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拟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生产企业凭《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申请注册时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或者备案材料载明的(以下称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国家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生产质量管理,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原材料采购、验收、投放等原料控制要求;(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要求;(三)原材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要求;(四)运输、交付控制要求;(五)其他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应当具有通用名称,并在医疗器械注册、备案时予以明确。

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

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应当具有中文的名称、说明书、标签,其名称、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中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通用名称、型号、规格;(二)生产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及联系方式;(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四)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五)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六)医疗器械产品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七)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九)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十)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

实行注册管理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和持证单位名称、地址。

第二十九条委托生产医疗器械,受托方应当按照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组织生产,并将接受委托生产的情况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委托方应当加强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实施生产。

委托方对所生产医疗器械的产品质量承担法律责任;受托方对不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

禁止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品种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章医疗器械进出口管理第三十条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产品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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