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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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条件鉴定书》

《航空运输条件鉴定书》

《航空运输条件鉴定书》为了运输的安全,航空运输、公路运输、铁道运输、水路运输都必须了解货物的运输危险性,航空运输条件鉴定书。

货物运输条件鉴定就是对货物的运输适宜性作出评价和建议。

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一般依据iata危险货物规章(dgr)2005、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第xx版、gb12268-xx《危险货物品名表》、gb6944-xx《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以及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等标准,对货物作出鉴定。

具体包括:1.普通货物及化工品鉴定业务:根据客户的需求,谱尼测试中心依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橙皮书)、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导则》(icaoti导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规则》(iatadgr)、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等相关国际规章对运输的货物进行危险性分类检测,自我鉴定《航空运输条件鉴定书》。

如果筛分结果表明该货物不属于九类危险品的范畴,谱尼测试中心将出具适合于空运、海运、铁路、公路、邮政以及快件的中英文对照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并注明该货物为普通化工品,以期为空运、海运等相关部门的进出口业务的高效开展提供权威的技术支持。

2.危险品鉴定业务:依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橙皮书)、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导则》(icaoti导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规则》(iatadgr)、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268-xx《危险货物品名表》等相关国际规章对运输的货物进行危险性分类检测,并出具适合于空运、海运、铁路、公路、邮政以及快件的中英文对照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的规定,危险品分为以下九大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9类。

货物国内运输规则-[84]民航局字第328号

货物国内运输规则-[84]民航局字第328号

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正文:---------------------------------------------------------------------------------------------------------------------------------------------------- 货物国内运输规则(<84>民航局字第328号文公布自198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则的依据和适用范围本规则是根据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法令,结合航空运输的具体情况制定的。

它是规定航空货物国内运输的运输条件、权利、义务和确定经济责任的基本依据。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及人其代理人都应该严格遵守。

根据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货物的始发,经停和目的地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运输,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组织货物运输的原则航空货物运输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经营方向,认真贯彻国家的经济建设方针,体现“人民航空为人民”的宗旨,做到安全、迅速、准确、经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际交往和人民生活服务。

承运人要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合理运输”的原则组织货物运输,积极调查组织货源,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加强运输组织,挖掘运输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和运输服务质量。

第三条规则的颁布、修改和解释本规则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并颁布,其修改和解释权属于中国民用航空局。

第二章货物运输第一节货物托运第四条托运条件(一)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凭单位介绍信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写货物托运单(格式见附录一),向承运人办理托运手续。

(二)货物托运单的填写要求:(1)托运人应当填写办理托运和收货的具体单位或个人的全名及详细地址;(2)货物名称:必须具体、真实;(3)货物件数和包装:按包装种类写明件数;(4)货物价值:写明货物的实际价值;(5)货物保险:写明是否投保航空货物运输险;(6)托运人附记事项:填写货物的特性、储运注意事项、是否办理急件运输及其他要求。

航空公司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航空公司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航空公司货物运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空公司货物运输管理,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货物安全和航空公司利益,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航空公司货物运输活动,包括内部货物运输和外部货物运输。

第三条航空公司货物运输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效率优先、合规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货物运输管理机构,明确部门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第五条航空公司应加强对货物运输人员的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航空公司应依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保护货物运输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货物运输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

第八条航空公司应建立货物运输安全监管机制,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及时发现和处理。

第九条航空公司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正常运作。

第十条航空公司应建立货物运输信息管理系统,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货物运输流程管理第十一条航空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货物装卸检验制度,对货物进行细致的检查和确认。

第十二条航空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货物包装和标识规范,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航空公司应建立定期检查和维护货物运输设备的制度,确保设备正常运作。

第十四条航空公司应建立货物运输保险制度,保障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第十五条航空公司应加强对货物运输中的危险品的管理和监控,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航空公司应建立货物运输追踪系统,确保货物的准确到达和交接。

第十七条航空公司应建立货物运输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运输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八条航空公司应建立货物运输服务评价制度,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十九条航空公司应建立货物运输费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费用标准和收费政策。

第三章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第二十条航空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建立完善的货物运输安全监管机制。

第二十一条航空公司应加强对货物运输人员的背景调查和教育培训,确保其诚实守法。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一、核心概念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是指航运公司为了保障船舶及其船员的安全,避免环境污染和保护货物的安全,所必须遵循的一系列规定、标准和程序。

这些规则一般由国际海事组织和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以确保船舶在航行中能够遵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法规。

二、深度探讨1.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基本要求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包括航运公司必须建立和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编制要求、船舶安全操作规程和航运公司的内部审核等内容。

这些规则的基本要求在于确保航运公司能够在航行过程中全面遵守各项安全标准和法规,从而保障船舶、船员和货物的安全。

2. 审核发证的程序和流程审核发证的程序和流程通常包括船舶安全管理审核、国际安全管理证书的发放和监督审核等环节。

航运公司需要与相关的航运管理机构合作,进行全面的安全管理审核,以获取国际安全管理证书。

航运公司还需要接受定期的监督审核,以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

3. 国际海事组织的作用和影响国际海事组织作为全球航运业的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有着重要的影响。

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各项公约和法规,对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要求各国家的航运管理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其规定进行审核和发证。

三、个人观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严格执行对于航运业的发展和航行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确保航运公司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全面遵守各项规定和标准,才能保障船舶、船员和货物的安全。

国际海事组织的严格监督和规范也是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总结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是航运业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船舶、船员和货物的安全至关重要。

船运公司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和标准,建立和实施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与国际海事组织合作,并接受其严格审核和监督,以确保航运安全的有序进行。

通过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全面评估与深度探讨,相信我已经对这一主题有了更全面、深刻的理解,并且能够更好地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试行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内运输部门、收用货单位发现空运进口危险货物包装不符合我国有关规定和《国际空运危规》,应申请商检机构检验。

八条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人员须经国家商检局考核并取得国家商检局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准从事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局、中国民航总局、国家计委、外经贸部1995年1月5日颁发)第一条为了加强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保障旅客、货物和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规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空运危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航空运输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和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主管全国航空运输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局在各地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和办理本地区航空运输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工作。

第四条航空运输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包括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其检验、鉴定方法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标准和《国际空运危规》的要求。

未经检验的包装不准用于盛装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各航空运输企业货运部门(以下简称航空货运部门)负责核查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证单和使用鉴定证单,并对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查验。

第二章检验第六条已取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的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对其产品厂检合格后向商检机构申请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并须提供产品标准、工艺规程和厂检合格单,对盛装液体的包装容器还须提供每个包装容器气密试验合格单。

当改变产品设计、材质或加工工艺,须及时重新申请检验。

第七条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对包装容器的使用情况自检合格后,逐批向商检机构申请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并按使用鉴定规程规定提供有关的证明报告。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ISM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NSM规则”)的实施,规范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及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主管机关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及授杈的认可组织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证杈限开展审核发证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主管机关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及其管理活动。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组织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办法,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条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经主管机关认定的审核员资格。

第五条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的审核种类包括:临时审核、初次审核、年度审核、换证审核、跟踪审核、附加审核;对船舶的审核种类包括:临时审核、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附加审核。

第二章公司审核发证第六条公司应当向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公司审核发证申请材料。

第七条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公司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公司其管辖机构。

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充材料。

第八条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审核组对公司进行审核。

第一节临时审核与发证第九条申请临时审核的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新建立或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在“符合证明”上增加新的船舶种类;(三)已做出在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6个月内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安排;(四)申请人如为“(临时)符合证明”因故失效的公司,则还应当满足距前一“(临时)符合证明”失效日巳超过6个月。

化学品货物运输条件鉴定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理

化学品货物运输条件鉴定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理

国内统一刊号CN31-1424/TB2016/6 总第256期化学品货物运输条件鉴定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理陈黎明 李永利 刘莉 /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0 引言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和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化学工业的迅速发展,化学试剂的种类和产量大幅度增加,化学品的广泛使用正日益深刻地影响和加速人类现代化的进程。

危险化学品作为特殊的商品极大地改善了人们的生活, 但其固有的危险性也给人类的生存带来威胁。

危险化学试剂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试剂和其他化学试剂,在其运输、装卸和存贮保管过程中,如果管理不善, 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会给社会和环境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最近几年,危险品在物流中不断发生安全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危险化学品经常发生事故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许多承运人或托运人没有提供阐明化学品危险特性以及对使用者的健康可能产生危害的文件MSDS(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对所承运或托运的化学品危险性不了解,将危险品混同普通物品,致使操作人员误将其按普通物品操作而导致事故发生。

货物在进行航空运输、水上运输、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时,为了保证运输的安全必须了解货物的运输危险性。

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是MSDS 的简化形式,但又不完全等同于MSDS,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货物名称及其企业标识、主要理化特性、被运输物的危险特性、鉴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紧急处置方法等,目的是为运输单位提供与运输安全性直接相关的信息。

货物运输条件鉴定对于用户在危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的过程中进行防护,并预防危险事故的发生发挥着重要作用。

1 货物运输条件鉴定安全防范危险化学品共分为九大类[1-4],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气体(包括易燃气体、非易燃无毒气体和毒性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热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第五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七类:放射性物质;第八类:腐蚀性物质;第九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环境有害物质。

公共航空运输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框架及清单

公共航空运输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框架及清单
17
《危险品航空运输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AC-276-TR-2016-02)
18
《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指南》(MD-TR-2016-01)
19
《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管理办法》(AC-276-TR-2016-03)
20
《锂电池机上应急处置指南》(MD-TR-2017-01)

团体标准
6
《中国民用机场服务品牌建设指南》(2020)
7
《民用机场无障碍服务指南》(T/CCAATB 0002-2019)
二、集团及机场管控层面标准清单
序号
名称

服务理念
1
中国机场服务宣言
2
XX省民航机场集团服务宗旨
3
XX省民航机场集团服务理念
4
XX省民航机场集团服务承诺

服务质量目标
1
XX省民航机场集团年度服务质量目标
9
《关于旅客手提行李程序的咨询通告》(AC-121-20)2006
10
《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管理办法》(AC-276-TR-2018-01)
11
《危险品航空运输批准和豁免管理程序》(AP-276-TR-2017-01)
12
《危险品航空运输事件判定和报告管理办法》(AP-276-TR-2016-05)
4
《关于印发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信息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24 号)
5
《关于修订印发航班备降工作规则的通知》(民航规[2020]7号)
6
《航空器重量与平衡控制规定》(AC-121-FS-135)
7
《大型机场运行协调机制(运管委)建设指南》(MD-TR-20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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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
编 号:AC-276-TR-2014-03
下发日期:2014年1月30日 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的鉴定活动,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管理,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营人对鉴定机构的认可和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活动(以下简称“鉴定活动”)是指依据现行有效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 9284 AN/905,以下简称《技术细则》)、《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及其他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的国际和国内法律、法规、规章与标准,判定航空运输货物或其样品是否属于危险品,对危险品进行分类、识别,并说明其航空运输条件等活动。

 
第四条 经营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托运人提供物品安全数据说明书或者经营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符合航空运输条件的鉴定报告。

 
第五条 经营人应当确保所认可的鉴定机构满足
CCAR-276-R1及本办法的要求,并将认可的鉴定机构报民航局备案。

 
第二章鉴定机构的认可和备案
第六条 经营人应当确保认可的鉴定机构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与鉴定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实验室,实验设备通过计量检定、校准或相应的检验; 
(三)持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认可证书,证书载明相应的能力; 
(四)具有与其鉴定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专业技术人员,上述人员应接受《技术细则》要求的第一类人员培训并合格; 
(五)建立样品准确性识别程序及样品保存程序; 
(六)已投保赔偿额度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的责任险。

 
第七条 经营人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鉴定机构认可实施细则,明确认可条件和程序,认可的相关文件保存时间不少于认可期限。

 
第八条 经营人将认可的鉴定机构报民航局备案时,应当提交填写完整的《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认可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备案表》可以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局政府网站(http://www.caac.gov.cn)下载,或到民航局领取。

 
民航局应当在收到填写完整的《备案表》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备案并对外公布,备案表填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补充填写。

 
第九条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经营人应当在二十日内报民航局备案。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 鉴定机构应按照符合要求的质量体系开展鉴定活动,出具的鉴定报告具备防伪识别功能,并可通过网络查询鉴定报告真伪。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报告所提供的试验数据和结论的准确性负责,鉴定申请文件、鉴定过程记录及鉴定报告副本保存两年(含)以上。

 
第十二条 经营人应当对认可的鉴定机构实施监督,确保其持续符合本办法要求,发现认可的鉴定机构存在以下
情形的,应当取消认可并报民航局变更备案信息: (一)鉴定活动超出认可鉴定范围的; 
(二)因鉴定错误导致危险品事故、事故征候或其他不安全事件的; 
(三)相关人员培训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四)出具虚假的实验数据或鉴定结论的; 
(五)未按其质量体系开展鉴定活动的; 
(六)从事影响鉴定结果客观性、公正性的商业活动的; 
(七)不满足本办法其他要求的。

 
第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取消认可的鉴定机构,自取消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恢复认可。

 
第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监管经营人对鉴定机构的认可活动。

 
民航地区管理局发现鉴定机构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民航局,由民航局通知经营人该鉴定机构的认可备案失效并取消对外公布的备案信息。

 
第十五条 发生危险品事故、事故征候及其他不安全事件时,应当将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一项调查内
容;需要对货物或样品重新鉴定的,由民航局指定权威机构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危险品航空运输鉴定专项培训,掌握国际和国内最新的危险品航空运输知识。

 
第十七条 中国民航危险品运输管理中心为鉴定机构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不适用对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及国家另行规定的物质进行鉴定的机构。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自实施之日起2007年8月6日发布的《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管理办法》(AC-276-02R1)同时废止。

 
附录: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认可备案表 
附录 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认可备案表 
经营人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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