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法理念看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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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的独立性分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调整对象独立性、内部独立性、外部独立性等。

根据不同的标准有多重不同的分法。

1、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自经济法诞生之时起,争议就从未停止。

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多流派及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可分成两派-否定派与肯定派,否定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

2、因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和,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则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依据,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干预说”、“协调说”等多种观点。

3、但均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但具体到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各派则各执一词,尚未统一。

扩展资料: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浅析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摘要: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理论是经济法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最近几年来经济法理论界的学术理论所讨论的热点话题。

经济发责任的理论问题的探究是对构成经济发理论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我国引入经济发观念之后,经济法在我国蓬勃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尽管学者对经济法法律责任有着深入的研究,但是法律责任在独立形态问题上却一直存在着争议。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责任、理论体系一、简述经济法责任内涵经济法法律责任,简单的说,就是公民在行使经济权利的时候违反了经济法中所提及的公民的义务和责任而要当事人所承担的具有法律效益的法律代价。

经济法中的经济主体和经济客体的责任和发展是利用国家的微观调控和宏观调控实施的,目的是能够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为主体的市场交易中,经营者要合法经营,不得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因此,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是具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经济发学界对经济法责任的内涵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刘文华在其编著的《新编经济法学》以及张宏森、王全幸编著的《中国经济法原理》中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由于经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次,石少侠在其编著的《经济法新论》阐述,在经济法中主体违反了经济法的义务或者经济法主体出现不当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要由法律主体当事人承担一切后果;最后,丁关良的《经济法》一书中提及,违反经济法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对国家或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而笔者认为,经济法的法律责任通俗的理解是当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中规定的相关义务时主体所应承担的惩罚和代价。

而经济法中规定的义务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经济主体对市场所遵循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从而能够实现社会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而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主体也就是经营者就要依法经营,不得有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行为。

二、经济法责任的分类与地位经济法责任根据其自身特点和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其分类也都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与微观调控而分类,都具有其自身价值的特点,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责任的内容和责任的主体的主观过错对经济法所做出的的分类。

论经济法的特殊性

论经济法的特殊性

摘要:经济法是一个独立部门法,别的部门法不能代替经济法,经济法也不能代替别的部门法,从经济法的法律渊源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原则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这四个方面就可以看出经济法的特殊性是客观存在的。

关键词:经济法;特殊性;独立的部门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里所指的国家调节,指的是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的一种调节机制和调节活动,是国家直接介入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参与和倡导,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中的障碍,并积极促进和引导其朝着国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和轨道运行,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从以上经济法的定义中就不难看出经济法这一部门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它有其自己的特殊性。

具体讲,经济法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经济法法律渊源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原则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等几个方面。

一、经济法法律渊源的特殊性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有多种方式和手段,纵观历史,特别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的经验,国家调节经济大致运用了三种方式。

从国家调节经济的三种基本方式可以看出经济法的三个基本法律渊源的特殊性。

1.国家经济强制法的法律渊源是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

国家强行禁止、限制或命令社会经济主体从事某些经济行为,以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意图。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后,国家的这种做法主要表现为反对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

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这就是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

例如美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反托拉斯法”;英国有《垄断与限制性行为调查与控制法》等等。

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是现代国家调节经济最早采用的一种基本方式,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是为保障国家调节而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是现代经济法体系中国家调节经济所采用的强制方式的法律渊源。

2.国家经济参与法的法律渊源是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直接参与某些经济活动,以达到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目的。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基本特征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基本特征

在 一边 ,那 么所 产 生 的预 期 利 益 和现 实 利益 就 不 能 够得 到 法 律 的 承认 与保 护 ,甚 至会 付 出相应 的代价 。
经i 斋与 i 去
试论经济法责任 的基本特征
一 王佑 灵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 摘 要 】 经济 法责任 在经 济 法学 中是 一 个基 本概 念 , 目前 学术界 对 经济 法责任 的看 法还没 有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在 结合各 家观 点的基 础 上 ,提 出了经济 法责任 的概念 。在探 讨 经济法 责任概 念的基 础之 上 ,时经 济法责任 的基 本特征 进行 了探 讨 ,认 为 经济 法基本特 征 包括 了
二 、经济法责任的基本特征
经 济 法是 同行 政 法 和 民商 法 等具 有 传 统 意 义 上 的法 律部 门所
经 济 法 的主 体 由于 实 行 了违 反 经 济 法律 中所 规定 的行 为而 必 须 承 并 列 的较 为新 的 法律 部 门 ,因 为我 国 经济 法 从 开 始到 正 式 的确 立 担 的 相应 法 律 后果 ,也 可 以这 样 说 ,经 济 法 主体 由于侵 犯 了经 济 时 间 才 只有 2 多 年 ,经 济法 责 任 是传 统 法 律责 任 形式 基 础 上逐 渐 0 法 中所保 护 的 法律 权 益 ,经 济 法 主体 必 须 对 这种 违 法 行 为而 接 受 发 展起 来 的 ,并且 将 传 统 的 责任 形 式 和相 关 的 内 容加 以创 新 。形 法律 的制裁 。 候 ,是 从 “ 任 论 ” 和 “ 果 论 ” 这 两 个 方 面 出 发 来 加 以界 定 责 后 的 。 将 法 律 责 任 认 定 为 是 一 种 否 定 性 的评 价 ,其 优 点 主 要 表 现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责任承担的非过错性
2、责任追究的积极性
• 特点:其一,依主体地位而非行为标准判断责任的产生; 其二,依现实风险而非损害结果判断责任的内容; 其三,依调制机关的积极性而非司法机关的消极裁判为平台促导责任的实现。
3、责任主体的绝对性
首先,经济社会中危害具有很强的传导性和连锁性; 其次,在经济法领域,受害人与违法行为人的关系有时候很难再以传统私法或公法上的法律关系进 行判断; 最后,某些行为甚至不存在传统法律关系上的相对方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3、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是国家调制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市场规划主体依法享 有的直接限制经营主体权利,或者增加经营主体义务的权利。 在内容上包括的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对所有市场统一适用的规制,主要指对竞争行为的规制; 第二层次:基于社会公益性目的所实施的规制权,即社会性规制权; 第三层次:基于效益和倾斜性规制目的所实施的规制权,即经济性规制权。
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2、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承担的责任有权利必然承担义务。在经济法视野下,调制受体 的义务,主要是指经营者的义务,其义务构成依据其面对的经济法主体类型的 不同而存在区别:针对消费者,经营者具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针对其他 经营者,经营者具有公平竞争的义务;针对调制主体,经营者具有依法接受调 制的义务。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3、依法接受调制的义务
• 经营者相对国家调制主体还具有依法接受调制的义务,这既包括依法接受市场 规制的义务,又包括依法接受宏观调控的义务。
• 经营者具有依法接受调制的义务,也并不意味着其在国家调制经济过程中仅作 为一个规制的接受者而存在。
• 经营者在国家调制过程中有权获取与调制经济有关的政策与法规信息,并积极 参与到调制规则制定过程当中,发表意见和进行监督。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引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法对违法行为者的责任追究具有独立性和与其所涉及的法律无关的性质。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社会利益的多样性给经济法责任的确定带来了困难。

为了确保公正和公平的法律系统,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显得尤为重要。

一、经济法责任的意义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着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强制力。

它不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必要手段,也是经济活动的稳定和有序进行的保障。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还能够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点1. 获取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原则和规定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的,例如法院对违法行为的判决和处罚。

2.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法律无关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要求不受其他法律的影响。

即使其他法律对违法行为者提出了其他要求或者制定了其他规范,也不能削弱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确保对违法行为者的一致追究,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经济活动相关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具有直接关系和适用于经济活动的特点。

经济活动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根据不同的经济活动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对于财务造假行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三、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难点和对策1. 难点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存在以下难点:•涉及的经济活动复杂性和多样性导致责任确定的难度增加;•制定和执行经济法责任需要考虑市场利益、法律尺度和社会公众的期待等多重因素;•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和协调问题。

2. 对策为了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共同应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挑战;•深化经济法的研究和制定,不断完善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制度,以适应经济活动的发展和变化;•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培养公民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认识和尊重。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特点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特点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特点概述经济法责任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相关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规定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特点是多样的,既有其相对的稳定性,也有其灵活性。

本文将简要介绍经济法责任的几个主要特点。

一、经济法责任的稳定性经济法责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法定性经济法责任是由国家法律予以设定和规定的,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无特别规定,依法推定”,这个法定原则,使得经济法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2.适用性经济法责任适用于所有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无论其是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形式,都必须遵守经济法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为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保障。

3.相对稳定的责任形式经济法责任一般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这些责任形式在经济活动中相对稳定,并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区分和适用。

二、经济法责任的灵活性除了相对稳定性外,经济法责任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定的灵活性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和程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的需要进行调整和变化。

例如,经济法律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可能会给予不同的处罚措施,使得对不同情况进行个别化的处理成为可能。

2.自主约定的灵活性有些经济法责任可以由当事人通过自主约定进行规定,如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这样的灵活性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更好地适应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三、经济法责任的特点总结综上所述,经济法责任具有稳定性和灵活性的双重特点。

其稳定性主要表现在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和适用性上,而灵活性则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和当事人自主约定的灵活性上。

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经济法责任的基本特征和运行机制,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若想深入了解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内容和应用细则,可以进一步学习相关经济法法规和法律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正确理解和遵守,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

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

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经济法主体具有特殊性,表现为规制主体、被规制主体的二元结构。

根据相关法律,规制主体的经济责任可归纳为经济侵权责任、经济补偿责任;被规制主体的经济责任可归纳为强制履行义务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经济惩罚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方式大致有仲裁、诉讼、专业性第三方机构审核评级,其中在我国运用最广泛的是诉讼。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仲裁与专业性第三方机构审核评级这两种方法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一、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一)经济法责任的概念目前,经济法责任在经济法学界有不同的词汇表示。

其中以“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法责任”表达的居多。

“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律责任”的不同在于一个是违反经济法义务,另一个是违反经济法律义务,造成混肴的原因实际上是对经济法与经济法律的混淆。

关于经济法责任,目前有“代价论”、“后果论”、“责任论”等学说。

“代价论”认为,经济法责任是人们的行为违反了经济法所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即“代价论”。

经济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法定义务或者不正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后果论”。

主张“责任论”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其进行了经济违法行为或者未能完成经济法义务时,所应承受的处罚责任,即“责任论”。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由法律规定的某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即“义务论”。

本文认为,依照法理,“代价论”与“后果论”的表述更为准确,更能体现经济法自身经济方面的等价交换、自主性等特点。

理由是“代价论”中的主体不准确——应当将“人们”换为“经济法主体”。

“人们”不是严格的法学概念,更不是法律概念,而在这里本来应当表示出市场参与主体的意思,换为“经济法主体”更为妥当。

结合上述两种说法,经济法责任应当是——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点经济法责任就与经济法立法目的有关,即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市场主体各方主体的责任固定下来,从宏观上实现有效促进市场经济有序、高效、健康地运行,同时兼顾市场各方主体的利益,从而实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个体利益的协调统一,以缓解“两个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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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法理念看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一直以来,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是法学界关注和争论不休的话题之一,经济法理论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当前学界普遍认可经济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法律部门。

在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经济法责任相关理论是其中的重中之重,也是学界争议最大的部分,即便学界都认可了经济法本身独立的地位,但是对于有无独立的经济法责任迄今仍然没有定论。

在当前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研究经济法律责任对于完善经济法理论,从而更好地调节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攻坚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确保“十三五”规划的全面落实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概述责任,在古今汉语中都是一个语义非常丰富的概念,总结起来,责任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其一,由于自身身份原因应当做的事;其二,因为特定的事情发生而应当做的事,其三,因为没有做好上述两项事情而承担的义务和后果。

我们常说的担保责任和举证责任就属于前两者,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则是后者的应有之义。

而对于法律责任的理解,当前很多人将其误读为法律义务,认为法律义务就是法律责任,这其实将二者混为一谈,也让法律责任一词变得没有存在的意义。

所以我们认为,上述现代汉语中对于责任的解释并不能照搬到法律层面,法律责任在概念上更加严苛,其指的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实产生的在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即更加偏向于上述第三种含义,指的是因为基本的法律事实而导致了一定的损害,对损害进行补偿、强制履行或者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我们一般认为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某些观点认为法律责任还应当加上违宪责任。

学界一直对经济法律责任是否应当成为独立的法律与传统的三大或者四大法律责任并立有极大的分歧。

支持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区别于一般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其主要是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属于公法范畴,主体的地位也并不平等。

所以学者据此认为经济法律责任也是独立的法律责任。

但是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律责任其实并没有脱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范畴,其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也与传统三大法律责任有所差别,但是其根本上并不具有独立性。

笔者倾向于两种观点的结合,认为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也应当具有独立性,但是在现实条件下还不具备独立的条件,还需要一定时间的研究和发展。

二、经济法责任一般原理(一)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经济法责任主要由四个方面构成,其内容如下:第一,主体。

从经济法理论上来说,经济法责任主体分为调节者和被调节者,但是由于这种主体身份并不固定,所以主体之间的调节和被调节关系并不具备一定的对应关系。

我们归纳起来,经济法责任主体主要有经营者、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固定主体和社会中间层。

第二,归责原则。

学界对经济法的归责原则具有较大的争议,主流的观点有因果关系责任、公平责任、严格责任和“天平归责原则”几种。

当前我国倾向于严格责任,但是由于经济部门法的不完善,当前应当确立的经济法责任为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过错推定责任为补充的综合归责体系。

第三,行为的违法性。

经济法责任要求行为是违法的。

这是毫无争议的,不违法的行为不能要求其承担经济法责任。

但是对于违法的认定,当前依然存在争议,形式违法和实质违法,实质违法中的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是当前争议较大的内容。

第四,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

学界的主流观点是,经济法责任不以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为必要,行为即便未造成损害后果,只要有危害行为,就应当追究行为人的责任,那么这种情况下讨论因果关系也就毫无意义了。

(二)主要的经济法责任类型当前主要的经济法责任主要包括有八种,分别是:政府经济失误赔偿、改变或者撤销政府经济违法规定和行为、信用减等、资格减免、引咎辞职、实际履行、办法禁止令和惩罚性赔偿,其中惩罚性赔偿包括了罚款。

上述八种责任承担方式是在对传统法律部门责任承担方式的继承和借鉴同时研究经济法特有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前提下进行的归纳总结。

我们可以看出,从字面上来看经济法责任与行政法责任、民法责任是很类似的,但是还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

例如政府经济失误赔偿,政府承担经济法责任既不因为违约,也不因为侵权,更不是其他违法行为,而只是决策失误,这种义务也并不违反法律的义务,不能以民法和行政法责任区要求政府承担,这种责任类型从经济法角度去分析才是正确的。

三、从经济法理念看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一)经济法理念解析“理念”一词是绝对的舶来品,它是西方哲学中的重要内容,在不同国家哲学观点中代表不同含义。

例如,在拉丁文中该词语的涵义是大量的智慧,而在德语和英语中,该词语则是思想、见解的意思。

我们所要研究的“理念”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常用到的该词语有一定的差别,其不仅仅限于观点、想法、看法等含义,还应当包含追求、理想和目标之内涵。

根据对“理念”一词的解读笔者认为,法的理念指的是人们对法的认识、立场、态度以及目标和追求,它是人行为的最高准则。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很容易知道经济法理念指的就是人们对于经济法的认识、态度以及追求。

其内容包含有两个方面:其一是经济法的宗旨,指贯穿于经济法中的人们创制和实施经济法所要达到的目标,其二是经济法宗旨的实现方式。

在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现实下,经济法理论简单来说就是要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公平正义,具体来说就是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保障国家的而经济安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进步等等。

(二)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上文中我们已经提到经济法责任由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四个重要的方面构成,那么我们讨论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也应当从这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从责任主体上来看,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都有一定的差别。

民事法律责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刑事法律责任体现的则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其实与部分经济法责任主体较为类似,是上下级的关系,但是行政法律责任中不存在平等主体;而经济法责任主体相对来说较为复杂。

一般来说,经济法律责任的主体是不平等的,大多数情况为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当然,也有部分经济法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

其次,从归责原则上来看,民事法律责任中绝大多数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少数情况下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很少用到严格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中非常强调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要么故意,要么过失,一定有过错;行政法律责任同责任主体一样,也与经济法责任类似,适用的是严格责任。

再次,从违法行为上看,四种责任的要求是一样的,基本上都要求有违法性。

最后,从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来看,民事法律责任一般来说强调需要有损害事实和后果,没有事实及后果一般不追究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不必然地强调损害事实,但是却注重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这一方面,行政法律责任与经济法责任也非常类似,都不强调因果关系,但在明确要求有损害事实的前提下,需要考虑因果关系。

从上述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学界之所以不承认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正是因为其在构成上与行政法责任非常类似,基本上我们可以说其是行政法责任为主,民法责任为辅的综合性责任。

但是我们要知道,由于当前经济法责任缺乏对经济法责任规范本身的系统的实证分析,所以才会让人产生缺乏逻辑基础的疑问。

经济法责任归责的原则应当确定为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过错推定责任为补充,那么严格意义上我们不能够说其是行政法责任和民法责任的合一,而是独立的责任类型。

(三)从经济法理念看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首先,经济法理念与民法理念、刑法理念和行政法理念是不同的,这就要求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应当有其独特的法律责任形式。

民法的理念相对较多,我们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私权神圣、身份平等、意思自治等等;刑法的理念就是惩治犯罪、保障人权;行政法的理念是宪法至上、依法治国,而经济法的理念则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保障国家的而经济安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进步等等。

由于上述四大部门法的理念是有差别的,那么在不同的理念下,如果将经济法责任的归纳和追究与行政法和民法混为一谈,势必会造成法律逻辑上的混乱,不利于经济法律部门的长远发展。

其次,很多经济法责任的内容与三大法律责任是相悖的。

一般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持反对意见的学者都是人为经济法责任是复杂的行政法和民法责任的结合,一般来说不会考虑其与刑事法律责任由一致性。

那么我们就来看经济法责任和民法责任与行政法责任的区别。

在经济法责任中,有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惩罚性赔偿,这项制度起源于英美法,在当前主要应用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侵权。

由于行为人一般来说在社会中占据着较多的社会资源,其滥用权力就会给其他人造成损害,所以惩罚性赔偿就是很好的责任追究方式。

但是惩罚性赔偿它不是民法责任,因为其与民法的基本理念是相悖的。

民法是救济法,其只有补偿性而并不会具有惩罚性;惩罚性赔偿也不属于行政责任,因为惩罚性赔偿仅仅是给受害者得到补救的权利而并没有赋予其处罚他人的权利;自然,其更加不会是刑法责任。

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承认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就会让惩罚性赔偿这一责任变得没有法理基础。

从上述两点我们可以看出从经济法理念上来看经济法责任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

经济法最初建立是因为法学家在法学理论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和实践过程中发现某些行为用民法很难解释清楚,很多行为如果纳入到民法的调整范围中就会让整个民法的逻辑基础产生动摇。

所以经济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被认为是民法的补充,是民法为了克服自身的局限性才会产生的。

而经济法律关系也应当主体之间的不平等,经常与行政法律关系相提并论。

但是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是有本质的区别的,因为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一般来说侵害的法益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国家正常的经济管理秩序,另一方面则是个体利益。

民法责任中只有补偿,没有惩罚;刑法和行政法中的惩罚一般来说最终都会归国家所有,例如刑事罚款和行政罚款最终都归国家所有。

但是经济法领域的罚款最终是要补偿被侵害的社会整体利益的,不能够说归国家所有,所以其责任背后所要体现的目标是不同的,换句话来说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理念是不同的,这也就要求经济法律责任的确定要与其他几种法律责任相区别开来。

四、结语综上所述,笔者从经济法理念作为解读的突破口,认为当前经济法责任并不能够说是绝对独立于传统三大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独立的新型的法律责任,但是其与上述三种责任相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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