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特点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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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制度对资本市场韧性的影响——基于国际资本市场的经验证据

投资者保护制度对资本市场韧性的影响——基于国际资本市场的经验证据

投资者保护制度对资本市场韧性的影响——基于国际资本市场的经验证据投资者保护制度对资本市场韧性的影响——基于国际资本市场的经验证据摘要:资本市场韧性作为衡量市场稳定性和恢复能力的重要指标,直接影响着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运行。

投资者保护制度作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和提高市场透明度的重要机制之一,对资本市场韧性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通过对国际资本市场的经验证据进行分析,探讨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在提升资本市场韧性方面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引言资本市场作为经济体系中重要的资源配置和融资渠道,其稳定运行对整个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等问题,资本市场常常面临着不确定性和波动性。

为了提高市场的稳定性和韧性,各国纷纷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制度。

本文旨在通过对国际资本市场的经验证据进行分析,探讨投资者保护制度对资本市场韧性的影响。

二、国际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现状不同国家在投资者保护制度方面的设立和实施程度存在差异。

以美国为例,其资本市场法规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健全,包括证券法、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定,为投资者提供了较强的法律保障。

相比之下,某些新兴市场国家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相对薄弱,存在信息披露不透明、执法不力等问题。

三、投资者保护制度对资本市场韧性的理论基础1. 提升市场透明度:投资者保护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信息披露,使市场参与者能够全面了解市场情况,减少不确定性,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市场的韧性。

2. 降低投资风险:投资者保护制度规定了合理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如投资者救济机制和监管机构的设立,降低了投资风险,提高了投资者信心,促进了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3. 减少投资者损失:投资者保护制度可以有效监管证券市场中的不正当行为,减少投资者损失,提高市场的韧性。

四、国际资本市场实证研究通过对国际资本市场的实证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一些结论:1. 投资者保护制度与资本市场韧性呈正相关关系:研究发现,投资者保护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往往能够更好地应对金融危机和市场波动,资本市场韧性较高。

各国经济救济措施对国际贸易和中国的影响及启示

各国经济救济措施对国际贸易和中国的影响及启示

3 .% 4 2 。据英 国海 关与消费税局统计 ,2 1年 1 月,英国 0 0 ~8
货 物 进 出 口 比 上 年 同期 增 长 1 .% 其 中 , 出 口增 长 84 。 2 .% 12 ;进 口增 长 l. % 贸 易逆 差 1 9 . 亿 美 元 , 增 长 65, 065
了。一般地 说一 国总 是针对 自己直接 、强劲 的竞争对 手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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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里
对国际贸易和中国的影响及启示
曾 滢
( 北京 师范 大学,北京 1 0 0 ) 0 0 0

要 :2 0 年 的 国际金 融危机 爆发 两年 多来 ,世 界上主要 国家都 采取 了相应的救 市措 施和 产业振 兴 计划 ,而 大多数 国 08
家为缓和 本 国就业 矛盾 、降低进 出口赤 字 ,恢 复本 国经 济 ,在 已经 出台和拟 定的刺 激经济政 策 中,都 隐含 着贸 易限制措 施 ,具有 明显 的 自顾性 ,全球 贸 易摩擦 日益加剧 。 虽然到 了后金 融危机 时代 ,但世界 经济依 旧十分脆 弱,新 国际贸易保 护主 义盛行 ,这 对世界 经济的 复苏构成 了严 重威胁 。
机 以来 的情 况正激 发 了各 国的贸 易保 护主义情 绪 。保护 贸 易 政策是指 政府采 取各种措 施 限制 商品和服 务的进 口, 以 保护 本 国的产业和 市场不受 或少受外 国的竞争 。 同时 ,政
救助计 划 ,将 以第一 轮金融 救援计划 相 同的方式帮 助法 国
收稿 日期 :2 1一 9 1 修 回 日 :2 1— 0 0 01O— 4 期 0 1 1— 5 基金项 目:重庆户籍改革下农民意愿度探究 。 作者简介:曾滢 ,本科 ,曾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的D B R 教材资料 收集和初步 编写工作。

英国金融申诉专员服务制度之述评

英国金融申诉专员服务制度之述评

英国金融申诉专员服务制度之述评
英国金融申诉专员服务制度是英国金融行业推出的一个独立、免费、快速且有效的客户申诉机制,旨在帮助客户在遇到银行、保险、投资等金融服务时解决争议。

该制度由英国金融行业监管局(FCA)承认的金融申诉专员服务(FOS)提供。

优点: 1、客户可以免费使用,并且不需要担心律师费用。

2、处理过程快速有效,可以帮助客户尽快解决争议,减少客户的损失。

3、申诉专员服务拥有强大的法律权威性,能够公正、公平地处理客户的争议。

缺点: 1、只能处理小额的申诉,超过500,000英镑的申诉无法处理。

2、处理结果由申诉专员服务提供,没有法院的判决,客户难以拿到公正的裁决结果。

西方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及其启示

西方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及其启示
监管模式 。
业 的规 范 运 作 和 健 康 发 展 ,提 高 保 险业 整 体 素 质 。我 国 尚未 建 立 完 善 的 、全 国性 的保 险 自律 组 织 系统 , 北京 、 仅 上海 、 大连 建 立 了地方类 似机构 , 其它地方 基 本上 忽视 了这 种 自律 组 织 的建设 。保 险 自律组织 的缺乏对 我 国建 立统 一 、规 范 的保 险
强。
2. 美国保险监管制度 。 美国对保险业实行联
邦 政 府 和州政 府 双 重监 管 制度 ,联 邦政 府 和州政 府 拥 有 各 自独 立 的保 险立 法 权 利 管 理 权 。联 邦 保
险局 负责 联邦 洪 水保 险 、 邦农作 物保 险 、 邦犯 联 联
罪 保 险 等 特定 义 务 。美 国各 州 有 自己 的保 险 法 , 各 州保 险局 在州 管辖 范 围 内行使保 险监管权 ,以
一 、 方 国家主要保 险监管 制 度 西
1. 英 国保险监管制度 。 国的保险监管制度 英 采用 “ 公开性 自由” 原则 , 实行 由议会立法 、 贸工部 全 面监 督 管理 和保 险 同业 公 会 自我 管理 相结 合 的
管 理 体 制 。 英 国 保 险 业 以 高 度 的 行 业 自律 为 特 色 ,保 险业 自律 组 织 负 责 各 自不 同 的 管 理 范 围 。 行 业 自律 的 主要 机 构 有 : 劳 合 社 理 事 会 、 国经 纪 英
市场 ,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起 到了一定 的制约作
用。
3. 加 强 行业 自律 。 国保 监会 应 主动协 助保 我 险业 界成立 包 括外 资保 险机 构在 内的全 国性 的保 险 自律 组织 。 借鉴 国外 经验 , 保监会 可授 予 其某些 监 管权 , 以提 高其 权 威性 , 发挥 行业 自律 、 自我 管 理 的作 用 。 此 , 议授 予保 险 自律组 织 以下监 管 对 建

浅析中外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浅析中外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浅析中外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与启示作者:程琳来源:《活力》2016年第02期社会救助是国家和政府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居民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与公共服务的一种制度安排。

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诸多的问题与不足,若要完善该制度还需要借鉴先进的经验与模式。

本文将美国的生活救助、英国的医疗救助及日本的灾害救助与我国的相应制度进行对比,以期对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中美生活救助制度的比较与分析生活救助是为保障弱势群体在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基本需求而提供一定的现金或服务的救助项目。

美国的生活救助的项目主要包括:食品券、贫困家庭临时救助、补充保障收入等。

食品券是美国联邦政府为穷人提供的一种用于购买食物的票券。

这种票券只能在政府指定的商铺里购买食物,不能调换成非食品类的物品,也不能出卖。

可接受食品券的人群必须要接受经济调查。

一般家庭的毛收入不能超过贫困线的130%,家庭资产不超过2000~ 3000美元;“贫困家庭临时救助”旨在帮助那些单亲家庭或是父母双方当中有一人无劳动能力或是长期失业的家庭。

其经费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承担,一般来说联邦政府的支出能占到总投入的50%-80%;“补充保障收入”是一项针对特殊人群的救助项目。

它是由政府出资,给那些年龄在65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盲人等提供基本的生活服务的救助项目。

其经费来源于联邦政府的拨款。

各州可以根据实际的操作需要进行一定的增补。

目前,我国统一性的基本生活救助项目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农村的“五保”供养制度。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群体是那些没有劳动能力、生活来源的贫困群体,以及那些虽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是人均收入标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国家对农村中的缺乏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以及残疾人员,在生产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有所安葬。

英国混合经济模式的概况和对我国的启示借鉴

英国混合经济模式的概况和对我国的启示借鉴

英国混合经济模式的概况和对我国的启示借鉴【摘要】混合经济的迅速发展,股份制在经济生活中的突出作用,成为搞活国有企业的重要途径,要充分认识混合经济本质和特征。

发展混合经济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和国企改革的重要出路,有利于国企和私营经济的优势互补。

本文主要分析英国的混合经济模式,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对我国现行经济体制的改革及其发展提出看法和措施,在此基础上来提高我国的经济快速,有效和平稳的发展。

关键词:混合 经济模式 福利制度 启示借鉴引言众所周知,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它带动了建立在地区经济合作基础上的区域经济集团化的发展。

各国、各地区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经济依存日益加深。

然而,现有的经济体制中存在着市场饱和,经济增长动力不足,以及经济结构不均衡等现象,原有的经济模式已很难满足在全球一体化进程迅速加快下的现代经济增长的需求,这势必要求各国家和地区进行产业结构调整。

因此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体制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已显得尤为必要,通过加强经济合作,规避经济发展中的劣势,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的现有体制改革提供帮助,使我们少走弯路。

以切实有效的方式带动我国经济的长足发展,甚至带动整个世界经济的前进。

一、 混合经济的概述1、混合经济的由来混合经济的最早提法出现在西方社会,主要是指企业股权的混合状态,即多种所有制经济能够融为一体,形成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形式。

当今,它已成为市场经济国家企业非常重要的组成形式,相当具有生命力。

那么,什么是混合经济呢?所谓混合经济,就是在所有制上,实行公有制与私有制混合;在分配制度上,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混合;在经济运行方式上,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混合。

其中,最核心的是所有制的混合,因为,只有做到了所有制混合,才有可能做到分配制度与经济运行方式的混合。

具体来说,混合经济就是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这是一种资本社会化、产权多元化的企业组织形态。

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比较及启示(精)

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比较及启示(精)

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比较及启示□游桂云张连勤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起步比较晚,而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业务和保险制度已经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并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本文介绍了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并进一步分析了这些国家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以便对我国环境保险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借鉴经验。

一、西方主要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状况环境责任保险是指在发生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时,保险人基于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代被保险人向受损害的第三人支付赔偿金的保险。

西方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由"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它随着环境恶化的严峻形势逐步确立。

世界范围内的环境责任保险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

70年代,公民环境权理论出现以后极大地推动了环境侵权理论的发展。

环境责任保险的内容涉及环境权的各项权能,如清洁空气权、宁静权、安居权、清洁水权等。

目前,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和保险制度已经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并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业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它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末推出了环境责任保险。

随后英国、瑞典、德国、意大利、芬兰等国也纷纷以不同模式迅速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二、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比较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污染的产生方式等各不相同,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模式也各异。

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模式,大体分为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两种。

两种制度在投保自由、盈利性、道德风险等方面都不相同,如表1所示。

表1强制责任保险与任意责任保险的区别区别强制责任保险任意责任保险投保自由无投保自由有投保自由盈利性无盈利性有盈利性道德风险较高较低逆选择较低较高资料来源: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P401具体来讲,目前西方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一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以美国和瑞典为典型美国采用专门承保机构承保环境责任保险,其强制保险制度主要适用于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

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与制度保障

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与制度保障

效的救济途径。
加强监管力度,提升执法水平
强化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加强其对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市 场公平、公正、透明。
提升执法水平和效率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法 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加强跨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
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 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投资者分类
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投资者可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两大类。个人投资者是以自然人身份进行投资,而机构投 资者则是以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进行投资,如证券公司、基 金公司、保险公司等。
投资者保护重要性
01
02
03
维护市场公平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 保市场公平、公正、公开 ,防止各种欺诈和不当行 为的发生。
责任。
行政监管措施及处罚
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采取多种行政监管措施,如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 ,对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于严重违法的行为,证券监管机构还可以采取更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业务许可证等。
行政监管措施和处罚不仅可以惩罚违法行为人,还可以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外投资者保护现状
许多发达国家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有着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例如,美国通过《证券法》、《证券交易 法》等法律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保护;英国则通过金融服务监管局(FSA)等机构对金融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德国 则建立了完善的投资者赔偿机制。
02
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
证券法相关规定
信息披露制度
03
投资者保护制度保障
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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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投资者保护是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基本职责,虽然投资者保护涉及范围很广,但是整个投资者保护体系中最为核心的部分是设计和建立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

所谓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就是提供投资服务的金融企业在违规、违法、过失或疏忽行为、或者无力偿还债务而使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后,投资者可以要求金融企业或相关责任机构对受损利益进行补偿。

在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体系由三种运行的制度构成:金融企业纠纷投诉处理制度、金融督察服务制度(FOS)和金融服务赔偿制度(FSCS)。

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从三个层面维护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和补偿:第一个是在金融企业层面,通过监管部门强制规定金融企业建立起投诉纠纷处理制度,争取在第一时间内妥善解决客户的投诉纠纷;第二个层面是设立带有行政仲裁性质的金融督察服务有限公司,以第三方的身份处理解决金融企业与客户之间无法解决的纠纷;第三个层面是在金融企业倒闭后,由金融服务赔偿制度有限公司对投资者予以有限的赔偿。

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是建立在国家法律和监管机构法规基础上,由金融监督局FSA统一监管,FSA和制度执行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和要求发挥作用,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保护救济制度的链条。

保护救济制度的实施使中小投资者树立起对金融体系的信心,让他们认为为他们服务的金融企业出现服务问题或财务问题时,他们的权益受到(至少是部分受到)监管部门一种制度上的保证。

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良性效应十分明显,推动了英国金融业竞争力的增强,同时也是对金融监管制度的有力补充。

当然,英国体制也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是过度的保护造成过度维权的问题以及市场风险约束机制和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法则效力降低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不够完整,只是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还缺少企业投诉处理制度和诉讼外第三方纠纷处理制度这两个重要的制度链条,与此相关的法律空白还很多。

除此之外,两国在投资者保护的理解、保护救济制度的范围、赔偿制度的运行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研究英国体制对我们带来许多启示,一是要以新的视角思考我们的投资者保护理念;二是要加紧建立健全我们的纠纷解决和补偿制度;三是要对现行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进一步完善。

目录前 言 (1)一、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概况 (2)(一)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的含义 (2)(二)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的法律依据 (4)1、建立在国家立法基础之上 (4)2、建立在监管机构行政规章基础之上 (4)(三)英国投资者救济补偿制度的基本架构 (5)1、统一的监管机构 (5)2、多层的执行机构 (5)3、保护救济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 (6)二、英国证券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的运行 (8)(一)金融企业投诉处理制度 (8)1、制定金融企业内部投诉处理制度的目的 (8)2、金融企业建立内部投诉处理制度的主要原则 (8)3、对金融企业处理投诉的程序规定 (9)4、处理投诉纠纷的责任制度 (10)5、关于投诉处理时限的规定 (10)6、对投诉者补偿的规定 (11)7、投诉处理报告制度 (11)8、投诉档案保管规定 (11)9、其它方面规定 (11)(二)英国金融督察服务有限公司(FOS) (12)1、FOS的起源和性质 (12)2、FOS的受理范围和程序 (15)3、处理案件的原则和赔偿的规定 (19)4、FOS制度的特点和运行效果 (21)(三)英国金融服务赔偿制度有限公司(FSCS) (25)1、现行赔偿制度的起源 (25)2、赔偿制度的基本规则 (27)3、赔偿的条件和范围 (30)4.FSCS工作处理程序 (32)5、FSCS的收费制度 (33)6、FSCS的债权追索政策 (36)7、欧盟国家金融企业与英国的赔偿制度 (38)8、FSCS制度的特点 (39)三、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的特点 (41)(一)欧盟有关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的规定 (41)1、欧盟关于解决消费服务纠纷的规定 (41)2、欧盟关于投资者赔偿制度的规定 (41)(二)欧盟成员国的保护救济制度情况 (43)1、欧盟国家关于投诉处理情况 (43)2、欧盟国家赔偿制度情况 (43)3、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与欧盟国家相比的特点 (44)4、对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机制功效的评价 (45)四、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对我们的启示 (47)(一)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与我国相关制度的比较 (47)1、相同性 (47)2、差异性 (47)(二)英国体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49)1、用新视角思考我们的投资者保护理念 (49)2、着手建立健全我们的纠纷解决和补偿制度 (50)3、完善现行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51)参考文献及资料来源 (54)前 言投资者保护是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一个重要的话题,而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是其中最为核心的部分之一。

如何设计和建立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英美等发达市场较早地进行了探索和实践,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可资参考的经验。

综观国内的研究状况看,对美国的制度已经有了多方面的探讨,而研究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的文献还鲜有所见。

英国经过近二十年的建设,建立起较为完整的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

与英国制度相比,我国目前的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还不够完整,在制度理念和实践方面,两国存有许多不同。

研究英国体制对我们完善自身的保护救济制度可以带来新的视角和诸多启示,这就是本文选题的依据和意义所在。

本文是一份描述性的研究。

主要资料来自国外学者对相关课题的研究文献和国外相关机构网站,研究的重点放在对英国监管部门和相关机构的法规的分析上。

文章内容分析介绍了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的构成和特点、制度形成的背景以及实践过程中所取得的效果,并与我国现行的制度进行比较,试图总结出对我们有益的改进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方面的一些建议。

受资料来源、研究经验和篇幅字数所限,本文选用的与英国进行分析对比的对象较为有限,因此还不能断言英国的制度就一定具有超越其他国家的优越性。

文章在结构上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的概况;第二部分具体描述英国相关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运行方式;第三部分是在欧盟背景下分析英国保护救济制度的特点;第四部分通过把英国制度与我国制度进行对比,提出改进完善我国现行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的建议。

一、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概况(一)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的含义投资者保护是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基本职责,投资者保护制度具有广泛的含义,涉及金融市场的各个方面,包括保障投资者公平获取金融证券信息;保障证券交易的公平秩序,禁止内幕交易等不法交易行为;完善公司治理制度,确保中小股东和海外投资者行使股东的基本权利;建立投资者保护救济机制,在规定范围内及时有效地补偿投资人损失;通过打击证券犯罪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等等。

虽然投资者保护涉及范围很广,但是上述制度建设中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最为直接相关的还是投资者保护救济机制,因为只有这个制度直接对投资者的受损利益给予补偿,可以有效地弥补投资人损失,直接降低投资风险,而其它制度的目的都是与预防、制止和惩戒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行为相关。

没有投资者保护救济机制这一必要的制度环节,投资者保护是一句无底的空话。

可以说,整个投资者保护体系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就是设计和建立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

何为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就是提供投资服务的金融企业在违规、违法、过失或疏忽行为、或者无力偿还债务而使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后,投资者可以要求金融企业或相关责任机构对受损利益进行补偿。

在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体系由三种运行的制度构成:金融企业纠纷投诉处理制度,金融督察服务制度(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FOS)和金融服务赔偿制度(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FSCS)。

这三个制度相互独立运行,从低到高,由点到面,从三个层面维护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和补偿:第一个是在金融企业层面,通过监管部门强制规定金融企业建立起投诉纠纷处理制度,争取在第一时间内妥善解决客户的投诉纠纷;第二个层面是设立带有行政仲裁性质的金融督察服务有限公司,以第三方的身份处理解决金融企业与客户之间无法解决的纠纷;第三个层面是在金融企业倒闭后,由金融服务赔偿制度有限公司对投资者予以有限的赔偿。

金融企业纠纷投诉处理制度本质上是对投诉者的救济制度,其特征为有过失的机构自我纠正并自愿给予补偿。

当然,金融企业纠纷投诉处理制度的含义和涉及范围更加广泛,包括金融机构改进服务水平等等,但最关键的内容是对投诉者的救济和补偿。

金融督察服务制度(FOS)从本质上讲也是一种救济制度,因为FOS受理投诉的前提是投诉者蒙受了实际损失,FOS干预的结果是纠正相关金融机构的过错并对投诉者给与救济和补偿。

而金融服务赔偿制度有限公司(FSCS)的赔偿救济性质更是显而易见的。

按照英国监管法规的解释,英国上述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金融服务消费者”。

金融服务消费者的概念含义相当广泛,范围包括了我们理解的一般意义上的投资者,因为投资者是通过金融企业即金融服务提供者为中介开展投资活动,从本质上讲他们消费了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因此通常意义上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实际上就是金融服务消费者。

英国之所以将受益于保护救济制度的中小投资者称为“金融服务消费者”,是有其考虑的:因为救济制度的保护条件和范围是特定的,是针对作为服务提供者的金融企业的过失、疏忽或倒闭给接受服务的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如果提法是对投资者赔偿,在概念上难以与因市场风险或投资决策失误的损失区别开来,容易误导中小投资者。

英国目前实行金融混业制度,英国提供投资服务的金融企业范围很广,包括银行、信用社,住房信贷合作社、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等,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可以向客户提供某种或多种形式的投资活动服务,比如开立投资帐户、提供投资咨询、进行投资结算等。

英国金融企业总数有两万五千家,提供投资服务的金融企业形态规模各异,大到资产规模上千亿美元的银行、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中到由若干合伙人组成的投资服务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小到由一个人组成的独立财务顾问、个体证券交易商,他们都要从金融监督局FSA申请经营许可,都被称为金融企业,而小规模的金融企业如独立财务顾问、个体证券交易商等占据了英国金融企业两万五千家数量的90%以上。

同英国金融混业经营和统一监管制度相一致,英国设立的是跨越整个金融体系的统一的保护救济制度。

虽然本文着重讨论的是投资者的保护救济制度,在英国的体制下,不太容易将投资者与其它类型的“金融消费者”区分开来讨论,所以本文涉及的是英国整个金融服务保护救济制度体系,介绍整个体制运行的特点,自然包含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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