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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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三章律师办理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律师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提供法律服务第39条当建筑区划内入住率等达到规定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时,应提示业主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示业主按照相关规定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40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成后,律师为筹备组提供法律服务。

40.1筹备工作的主要内容为:(1) 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2) 确认业主身份;(3) 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4) 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和产生办法,组织业主自荐或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5) 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等文件。

(6) 其他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准备的事项。

40.2帮助草拟或审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等需要在大会上通过的文件。

第41条业主大会与业主大会会议41.1业主大会是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参加,依法成立的自治组织,是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

41.2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的条件由法律法规或业主议事规则规定。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41.3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41.4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业主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经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经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通过。

41.5业主人数及面积的具体计算如下: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一、背景介绍非诉讼法律业务是指在解决法律争议时,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包括调解、仲裁、协商等方式。

为了规范和统一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操作流程,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法律机构和相关人员。

三、操作流程1. 接受委托1.1 律师接到委托后,应与委托人进行初步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1.2 律师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调查研究2.1 律师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2.2 律师可以委托调查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收集更多的证据。

2.3 律师应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和整理,为后续的处理提供依据。

3. 调解协商3.1 律师应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寻求解决争议的途径。

3.2 律师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3.3 律师应协助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将协议书面化。

4. 仲裁申请4.1 如果调解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律师可以帮助委托人提起仲裁申请。

4.2 律师应准备仲裁申请书,并提交到相关仲裁机构。

4.3 律师应代表委托人参加仲裁听证,并提出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5. 仲裁裁决执行5.1 律师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寻求对仲裁裁决的履行。

5.2 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律师可以帮助委托人申请强制执行。

5.3 律师应协助执行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程序,并追踪执行情况。

6. 结案6.1 律师应与委托人进行结案沟通,总结案件处理情况。

6.2 律师应向委托人提交结案报告,包括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6.3 律师应妥善保管案件相关文件和资料,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四、注意事项1. 律师在处理非诉讼法律业务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律师应与委托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3. 律师应保护案件的机密性,不得将案件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4. 律师应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提高非诉讼法律业务的专业能力。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流程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流程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流程民事案件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案件。

律师在办理民事案件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下面将详细介绍律师办理民事案件的流程。

1.案件受理阶段。

律师在接到委托后,首先需要进行案件受理。

在此阶段,律师需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据。

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初步分析,判断案件的可行性和风险,并告知委托人可能的诉讼结果。

2.调查取证阶段。

在确认受理案件后,律师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这包括收集相关证据、调取相关资料、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等。

律师需要通过调查取证,为后续的诉讼工作做好准备,确保案件有力的证据支持。

3.诉讼准备阶段。

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律师需要进行诉讼准备工作。

这包括起草诉讼材料、准备诉讼费用、确定诉讼请求等。

律师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为诉讼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4.诉讼阶段。

一旦诉讼准备工作完成,律师将代表委托人进行诉讼。

在诉讼阶段,律师需要进行庭前准备工作,包括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准备庭审材料等。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需要进行充分的辩护,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执行阶段。

如果诉讼胜诉,律师需要进行执行工作,确保委托人能够获得应有的利益。

这包括申请执行、监督执行程序等。

律师需要全程跟进执行工作,确保委托人的权益得到最终保障。

6.结案阶段。

最后,律师需要进行结案工作。

这包括整理案件材料、总结经验教训、向委托人交代案件情况等。

律师需要及时向委托人反馈案件进展情况,确保委托人对案件的结果满意。

总之,律师办理民事案件需要经过案件受理、调查取证、诉讼准备、诉讼、执行和结案等多个阶段。

律师需要全程跟进案件进展,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解决。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律师办理民事案件的流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3•【文号】•【施行日期】20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买卖合同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目录总则第一编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非诉讼法律服务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审核与调查第二节商品房销售广告--要约与要约邀请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购书与定金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一节合同对商品房基本情况的约定第二节合同对商品房面积和价格的约定第三节合同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约定第四节合同对质量标准与维修的约定第五节合同对精装修标准与样板房的约定第六节合同对付款方式与付款期限的约定第七节合同对设计变更与规划变更的约定第八节合同对商品房交付条件、交付程序及权属登记的约定第九节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第十节合同对争议解决的约定第十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三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情形第四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让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第五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终止第五章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同类型商品房的区分及要点第六章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按揭第七章商品房交付时间、交接(交付程序)与初始登记(大产权证)、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一节商品房交付时间第二节商品房交接(交付程序)第三节初始登记的办理 / 554第四节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五节物权取得风险(商铺、住宅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第八章诉讼、仲裁前的调解第九章律师为开发商提供法律服务时自身风险的防范及相关内容第一节律师与委托方签订、履行委托协议及相关内容第二节律师为委托方提供法律服务时的操作程序第三节律师为开发商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模式及内容第四节律师执业风险提示第二编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诉讼与仲裁的一般规定第一节诉讼第二节仲裁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阶段纠纷及其处理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与成立时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中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五节商品房交付与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取得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六节不同类型商品房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七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按揭纠纷及其处理第三章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执业风险提示及相关内容第一节诉讼委托合同的签订第二节律师的执业风险提示附则总则第1条制定目的为更好地维护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指导全国律师办理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非诉讼和诉讼法律服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在总结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城市更新项目法律服务业务操作建议流程

律师办理城市更新项目法律服务业务操作建议流程

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城市更新项目法律服务业务操作建议流程(本操作建议流程是本会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业务研究资料,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目录总则第一节 制定目的第二节 概念界定第一章前期准备第二章前期调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调查工作程序第三节 调查的内容和基本要求第三章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第四章补偿安置第五章复建房建设第六章竣工交付与回迁第七章附则— 71 —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1条为提高我省律师承办城市更新法律业务的服务水平,指导、帮助我省律师办理城市更新法律业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结合我省城市更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建议流程。

本操作建议流程供律师在办理城市更新法律业务中参考和借鉴,并不是律师执业或办理城市更新业务的强制性规范。

第二节概念界定第2条相关概念界定如下:2.1 本操作建议流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政府部门、土地权属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按照“三旧”改造政策、棚户区改造政策、危破旧房改造政策等,在城市更新规划范围内,对低效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盘活利用以及对危破旧房进行整治、改善、重建、活化、提升的活动。

2.2 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2.3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4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 72 —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2.5 违法建(构)筑物,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6村民委员会,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法律服务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本所律师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二章咨询、代书第一节咨询第四条法律咨询分口头咨询、书面咨询、特邀咨询和连续咨询。

第五条法律咨询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叙述,根据事实、情节,依法逐一进行解答。

第六条负责咨询的律师应对咨询意见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疑难或没有把握解答的问题,应经研究讨论后,再向当事人解答,切忌草率解答。

第七条咨询人所要解答的问题不属于法律咨询范围的,应向咨询人告知不能解答的原因,或告知其应找相关的职能部门咨询。

第八条解答法律咨询,应综合考虑问题的难易、耗时的长短等因素,按规定向当事人收费,并由本所开具正式票据。

第九条解答咨询后,应填好法律咨询服务登记表,归档备查。

第二节代书第十条律师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所陈述的事实依法代写,并做到叙事清晰,表达准确,引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

第十一条代写法律文书时,应认真听取、分析当事人的陈述,并应视情况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力求把好事实关和法律关,不得盲目代书。

第十二条代书应按规定收费,并由本所开具税务发票。

如需减、免费的,应经本所主任同意。

第三章担任法律顾问第十三条法律顾问分常年和专项两种。

其中常年法律顾问是指本所接受聘方(委托人)聘请,由本所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提供常年的综合法律服务。

专项法律顾问是指本所接受聘方聘请,由本所指派具有相应专业水平的律师组成服务团队,就委托人的某一项目或某一项专门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方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草拟、修改、审查法律文件、参与诉讼、调解及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担任法律顾问必须由本所统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并统一按规定收费。

律所执行案件办理流程

律所执行案件办理流程

律所执行案件办理流程
一、案件受理
1. 客户委托我所办理执行案件,我所律师进行案件受理,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

2. 律师核对委托材料,包括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基本信息等。

3. 形成案件档案,立案进入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
1. 根据执行依据,向执行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应当载明请求执行的依据、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执行标的等内容。

2. 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定形式后,法院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三、执行阶段
1. 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 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3. 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划拨、拍卖等财产强制执行措施及限制出境、拘留等人身强制执行措施。

4. 在执行过程中,我所律师依据法律规定,积极配合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四、执行终结
执行标的已被完全履行的,或者依法不能继续执行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并向申请人送达执行终结通知书。

五、异议申诉
被执行人对执行程序存在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

我所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或者执行抗诉,维护客户权益。

以上简要概括了律所办理执行案件的基本流程。

在执行过程中,律师将积极采取各种法律措施,高效推进执行进度,确保客户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律师事务所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事务所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事务所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为规范律师办理行政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律师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听证、行政裁决等其他行政案件的代理。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师接受委托前的准备工作1.律师应认真细致地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并做好接待谈话笔录,笔录的内容应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简要的案件事实经过,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和要求。

2.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活动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依法独立执业,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3.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代理原告的,告知原告对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在起诉被告人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代理被告应诉的,应告知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并且告知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将被认定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4.律师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审查下列事项:原告有无诉权;行政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应当先申请复议的,审查当事人是否已经申请复议;诉讼主体是否准确;有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有否有相关的事实证据;管辖的法院是否正确;被告对于原告的起诉是否合法、有理;针对原告起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否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律师经审查后分别下列不同情形作如下处理:⑴委托人陈述的事实证据确实,请求合法合理的,应当接受委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合同权利义务,包括收费等事项,并让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代理期间;⑵情况属实,请求合理,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依法不能接受委托,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⑶依法必须先行复议的案件,应告知委托人依法先申请行政复议;⑷对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起诉的,应告知委托人,该起诉可能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⑸对被告一般应当接受委托,在发现法院管辖不当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⑹诉讼请求显然无理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⑺诉讼请求部分有理、部分无理的,应说服当事人放弃无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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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执业律师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的规化,限制不正当竞争,防执业风险,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房地产业务,主要包括:涉及房屋土地为标的物的建设、买卖、租赁、使用、物业管理、金融、修缮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方面的法律顾问、非诉讼及诉讼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述的各项业务的从业主体,须为已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

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独自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但可协助执业律师工作。

第四条执业律师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本操作规程旨在为执业律师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提供最基本的指引,执业律师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及完善各项业务操守。

第二章公司法律顾问业务第六条公司法律顾问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各项:(一)常年法律顾问:指执业律师接受房地产公司或房地产中介公司、建筑公司、拆迁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并通过书面合同确定的、为期一年以上的,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二)项目法律顾问:指执业律师接受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拆迁公司或房地产项目法人或项目投资者等的委托,并通过书面合同确定的,专为指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第七条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审查委托人合法持有的下列文件原件:(一)公司法律文件(通用):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通用)2、企业资质证书;(通用)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注册资本金或投资的验证报告;(通用)4、公司章程;(通用)5、董事会;(通用)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通用)(二)业务法律文件:1、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项目类)2、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项目建设许可证或(项目类)3、土地使用人已缴清出让金的发票或(项目类)4、土地使用证或相应的权属证明或(项目类)5、房地产权证(房产已建成并通过确权的);(项目类)6、房地产项目使用验收的各项合格证;(物业管理类)7、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管理类)8、物业移交确认文件;(物业管理类)9、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资料;(物业管理类)10、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类)第八条从事常年法律顾问业务的,应建立律师业务档案,每次工作的工作记录应归档备案,每月应有工作记录或拜访委托人的工作情况记录。

第九条从事项目法律顾问业务的,应建立律师业务档案,并将每次工作的工作记录归档备案。

第三章其它非诉讼法律业务第十条业务围非诉讼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出具法律意见书;2、代理仲裁;3、代为起草合同、参加合同洽谈;4、见证商品房的预售、买卖;5、代理房地产交易;6、代办房地产抵押;7、代理房屋租赁;8、代理房屋拆迁;9、受委托协调各类涉及房地产的纠纷。

第十一条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一)从事该项业务的一般程序:1、详细阅读委托书所列的委托事项(委托事项如不明确、具体,要求委托人修改);2、发出律师费报价单;3、委托人确认律师费报价;4、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5、审阅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6、进行必要的调查;7、对所涉重大争议问题进行研究;8、起草及出具《法律意见书》;(二)法律意见书一般应具备下列容:1、受托事项;2、受托时间;3、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4、律师实际进行的调查情况;5、法律依据及法律意见;6、律师执业证编号及其亲笔签名;7、律师事务所盖章。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前应详细阅读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四)出具法律意见只能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依据。

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和政府主管部门实际执行状况应当作为备注说明,不得作为提供法律意见的依据。

(五)涉及本市重大项目或出具确认项目无效的法律意见时,应征得本所所务会或指导合伙律师的书面批准。

执业律师本人认为有需要的,可提请律协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进行研讨。

第十二条代理仲裁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订的《律师参与仲裁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参加合同洽谈、起草合同(一)从事受托起草合同业务的一般性程序:1、报价及确定律师收费;2、请委托人书面确认其要求合同必备的商业条件;3、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4、审阅委托人提供的商业条件和业务文件(可根据需要,要求委托人补充提供有关文件资料);5、起草合同;6、向委托人提交合同讨论稿并向其解释重要条款。

(二)受托参加合同洽谈前,应准备的主要工作:1、合同草案中各项非商业条款的法律依据;2、合同双方可能有争议的条款及其可能援引的法律依据。

(三)受托参加合同洽谈应注意的事项:1、律师一般仅对涉及委托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不干涉当事人的纯商业条件。

2、律师不仅要注意合同容的合法性,而且要注意可履行性。

合同用语应准确,无歧义。

合同条款之间应环环相扣,没有脱节和遗漏。

3、律师提出建议,而当事人不予接受的事项,亦应作好记录备查。

第十四条合同见证业务(一)从事合同见证业务的一般性程序:1、确定律师收费;2、与要求合同见证的各方签订委托合同,订明委托事项;3、审查及核对合同各方经营文本或个人原件,并留存各方复印件存档;4、要求各方(自然人除外)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存档;5、如非法定代表人(自然人除外)签约,须要求各方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存档;6、审查合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及有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7、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向各方解释合同主要的条款,并做出会议纪要;8、留存签约代表复印件及其签名字样存档;9、亲自目视各方代表(如一方或双方为自然人,应由其本人亲自到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10、向合同各方出具《律师见证书》。

11、留存合同原件一份和合同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存档。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业律师不得出具见证书:1、合同一方或双方不能提供证明其为合法签约人的明文件的;2、合同或合同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况,而当事人拒绝修改合同的。

第十五条房地产的预售合同见证业务(一)执业律师在该项业务中应根据本《业务指引》第十六条审查卖方预售、出售的合法性及其有效法律文件;审查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向合同各方解释合同条款;在当事人或房管部门有需要时,向其出具《律师见证书》。

(二)从事该项业务,执业律师可依据合同约定向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收取律师见证费。

但该收费条款必须向买楼方作特别说明,并由买楼方签字确认。

(三)执业律师从事房地产预售见证业务的,须要求卖方(发展商)提供下列法律文件:1、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凭证或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审批文件;2、土地使用权证书;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按提供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5、工程施工合同;6、有效期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7、资金来源证明;8、委托人的营业执照及其资质证书。

(四)律师还应审查预售物业有无被查封、冻结、抵押等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十六条代理房地产转让(一)一般性程序1、报价及确定律师收费;2、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同时签署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必须明确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由谁负责办理。

(二)执业律师代理委托人从事房地产转让交易业务的,须要求出售方提供能证明证实下列情况的法律文件:1、房地产证或权属证明书;2、属于预售房屋,应要求售楼方提供权属证明书或本《业务指引》第十七条(三)所规定的法律文件;3、代理收楼的应向开发商索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与售楼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相核对。

4、转让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三)律师应审查转让的房地产有无被查封、冻结、抵押、共有等其他限制转让的权利附着的情况。

第十七条代理房地产抵押(一)一般性程序1、报价及确定律师收费;2、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同时签署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必须明确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由谁负责办理。

(二)代理委托人从事房地产抵押业务的,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法律文件;1、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付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书;2、债的合同或凭证;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明及抵押人部审批同意抵押的证明。

(三)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不得在银行办公场所,或担保公司办公场所、或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立临时性或长久性办事机构、办事点招揽业务。

也不得在上述地点代表抵押权人或担保人设立临时性或长久性办事机构、办事点招揽业务。

(四)审查有无限制和法定不准办理抵押的情形。

第十八条代理房屋租赁(一)一般性程序1、报价及确定律师收费;2、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同时签署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代理委托人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须要求出租人提供下列法律文件:1、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它证明文件;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明;3、租赁许可证。

(三)审查出租房屋有无被限制出租的情形。

第十九条代理房屋拆迁(一)一般程序1、报价及确定律师收费;2、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同时签署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代理房地产拆迁业务时,律师须要求拆迁人提供下列法律文件:1、在有效期的房屋拆迁许可证;2、委托拆迁的委托书及拆迁;3、拆迁工作人员的拆迁工作证;4、拆迁公告;5、永迁房的产权证明;6、临时安置房的租用证明或产权证明。

第四章诉讼业务第二十条房地产诉讼一、房地产诉讼的主要类型:(一)、房地产合作纠纷房地产合作者之间因履行合作合同发生纠纷,包括合同效力纠纷、合同条款含义纠纷、合同履行中的违约纠纷等,如无仲裁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房地产拆迁纠纷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2、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应注意,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3、当事人因履行拆迁协议发生纠纷的,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房地产买卖(转让)纠纷1、买卖双方因买卖合同的效力、或因履行合同而在质量、装修标准、期限、面积、配套设施是否完善等方面发生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买卖任何一方认为国家主管机关在颁发证照方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房地产租赁纠纷1、房地产租赁双方因租赁合同的效力或履行租赁合同发生租金、租赁期限、租赁条件、房屋维修等方面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2、涉及转租的,应根据原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的约定确定诉讼当事人;3、国家主管机关不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件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对国家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15日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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