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30问
河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2.07.03•【字号】冀政[1982]146号•【施行日期】1982.07.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冀政〔1982〕146号1982年7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障农业生产的发展和适应村镇建设的需要,根据《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村庄和集镇。
县城和设镇建制的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村镇建设要节约用地,凡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没有荒地可用的,尽量利用坡地、薄地。
要积极改造旧村镇,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镇内空闲地。
第四条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土地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
社员对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只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葬坟、开矿和毁田打坯、挖沙、挖坑、卖土、烧砖瓦等。
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
第二章规则第五条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
规划要按照《条例》和国家建委、农委印发的《村镇规划原则》要求进行,合理确定村镇用地范围,安排好社员的宅基地和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用设施、场院、道路、绿化等用地。
位于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村镇,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制订村镇规划。
第六条村镇内各项建设用地应有合理比例。
集镇和公社驻地,社员宅基地用地面积应占村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占百分之二十五左右,道路和绿化占百分之十五左右;一般村庄社员宅基地用地占百分之七十左右,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占百分之十五左右,道路和绿化占百分之十五左右。
第七条一般村庄的规划由生产大队制订,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社管理委员会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北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8.07.22•【字号】冀建村[2008]438号•【施行日期】2008.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建村〔2008〕438号)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水务局)、林业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水务局)、林业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搞好农村民居建设示范工作的安排部署,省建设厅、省文明办在年初组织开展了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即在全省建立10个以上样板村、推广农村新民居优秀设计方案100套、建设样板房1000套),制定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
目前,各市样板村建设已全面展开,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最近,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就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每个县(市)要抓好一个示范村,本着农民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为切实将有关农村新民居的新要求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搞好农村民居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升。
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民对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愿望日益迫切,农村住房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及消费支出呈现逐步增长的态势。
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引导,传统的住房观念未能得到扭转,民居建设还没有步入现代化、科学化之路,农村民居建设存在的布局分散、结构陈旧、内在质量差、新技术含量低、外观面貌缺乏特色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新民居工程建设搬迁安置和土地补偿办法

冀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衡水湖区新民居工程建设搬迁安置和土地补偿办法为推进衡水湖区新民居工程建设,搞好衡水湖区新民居建设所涉及村庄、村民房屋的搬迁安置和土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房屋搬迁当事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搬迁安置和土地补偿的范围1、搬迁安置范围:衡水湖区新民居工程建设规划范围以内的13个村庄(前赵、后赵、前冢、后冢、孙郑李、北八里、臧冢、北冯家庄、刘家埝、北岳家庄、常家宜子、王家宜子、邢家宜子)。
2、土地补偿范围:上述13个村庄的村庄占地及湖区10个村的所有土地。
二、搬迁安置和土地补偿的原则1、按照“水市湖城”规划,实施新民居工程建设;坚持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维护群众利益;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操作;对被搬迁村民统一进行住房安置,对生产企业根据用地性质和规模给予异地安置或货币补偿,对地上附着物给予货币补偿。
2、土地补偿费由村委会申请,从财政局土地补偿费专户中分年度支取。
三、搬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及标准搬迁补偿方式实行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村民自行选择。
(一)产权调换方式1、置换标准(1)地上房屋。
居民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结合房屋结构、成新标准,按照有关法规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公司评估确定,给予货币补偿。
(2)宅基置换。
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1.5亩)以上的平原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33平方米。
被搬迁户合法宅基(233平)范围内,按1:0.45置换砖混结构楼房(置换框架结构楼房按砖混结构楼房的1:0.85计算,下同),一套住宅超出宅基面积的,超出部分按1:0.4置换。
宅基面积确定以《宅基证》为准,证外面积宅基归村集体所有,不予置换。
(3)一户多宅。
对一户多宅的(指有合法宅基证的),只允许其中一套执行以上标准,第二套按以上标准折算置换面积后另乘以90%置换;第三套按以上标准折算置换面积后另乘以80%置换;第四套按以上标准折算置换面积后另乘以70%置换。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6.21•【字号】冀建村[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建村〔2013〕25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沧州市、秦皇岛市城管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实施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的意见》(冀发[2013]10号),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牵头负责的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规划设计、农村危房改造、现有住宅改造提升、传统村落保护和特色村落建设、推行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建立以及加强相关管理等工作,促进农村面貌配套改造、整体提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的认识实施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是千百万农民的强烈愿望,是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的重大举措,也是统筹城乡发展、扩大内需的重要途径。
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八届五次全会部署为指导,紧紧围绕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环境整治、民居改造、设施配套、服务提升、生态建设”五大工程,指导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规划设计,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引导现有住宅改造提升,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和特色村落建设,推行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促进全省农村配套改造、整体提升,加快打造“环境整洁、设施配套、田园风光、舒适宜居”的现代农村。
二、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是一项系统工程,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点负责以下工作任务:(一)指导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规划设计。
指导村庄搞好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规划设计,对实施“五大工程”作出总体安排,并结合村庄实际编制“民居改造、道路硬化、垃圾处理、饮水安全、厕所改造、污水处理、村庄绿化、土地整理、秸秆处理和厨房改造、新能源利用、村民中心建设、标语广告整治、村庄标识设计建设、公墓建设、传统文化保护开发”15项专项规划设计。
关于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几个问题

关于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几个问题第一篇:关于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几个问题关于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几个问题一、组织推动农村新民居建设的两个目的1、集约节约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增加耕地(保18亿亩耕地红线),或者将节约出的建设用地置换到城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从总量上,以减少对农用地的占用,使农用地总量不减少)。
2、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村容村貌,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
二、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主要动力1、政府的动力。
(1)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必须集约节约使用土地资源;(2)推进现代化,必须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
而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必须占用土地资源。
在国家土地资源固定且农用地越来越少的硬性约束条件下,如何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同时,又要为工业化、城镇化提供土地资源,就只能向农村建设用地主要是村址占地找出路。
把农民的房屋摞起来、盖楼房,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是唯一出路;(3)从政治的角度上,要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就必须要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村容村貌,促进整个经济社会和谐建设与发展;(4)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
把农村建设用地通过征用为国有土地,再通过“招拍挂”市场运作,地方政府可以从中获得级差地租和土地增值收益。
“经营土地”,即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又可解决项目落地和城镇建设问题,政绩由此突破一举夺得,是地方政府的冲动和动力源泉之一。
2、企业的动力。
房地产开发商、投资企业在城市拿地越来越困难,成本越来越高,如果农村房地产市场在政策保护下能够打开口子,同样是可以有利润可赚的一个市场。
只要有利润,资本就会逐利。
只要政策允许,投资商、开发商、建筑商就会有积极性进行开发、建设新民居。
3、村集体的动力。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虽归集体所有,但却不能资产化、资本化,不能化作财富和资金,不开发就不能实现其增值价值。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建设指导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建设指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5.26•【字号】冀建村[2010]269号•【施行日期】201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建设指导工作的通知(冀建村〔2010〕269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意见》(冀办发[2010]4号)和全省统筹城乡发展暨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科学指导、有效推进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的规划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总体要求:以统筹城乡发展为主线,按照“规划先行、分类指导、注重特色、集中连片、提升水平”的思路,坚持新建与改旧相结合,积极引导村庄适当合并,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人口集中居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引导农民群众建设具有现代功能、体现本地特色、方便生产生活的农村新民居,不断改善乡村面貌,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进程,促进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
目标任务:按照《河北省镇、乡、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内容深度和要求,9月底前完成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修订完善;5月底前完成省级2000个新民居示范村规划编制工作;做好农村新民居设计、施工指导,开展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和村镇污水处理试点工作,推动示范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
二、工作安排(一)修订完善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
将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合二为一,编制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作为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一步合理确定县(市)域镇村空间布局,补充完善村庄迁并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确定中心镇、中心村、保留村庄和迁并村庄。
自建房政策30问引言

自建房政策30问引言
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2.农村宅基地在土地分类中属于哪一类?
3.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4.哪些主体可以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5.什么是“一户一宅”?
6.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7.现行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什么?
8.农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
9.目前国家对农村宅基地主要有哪些法律政策规定?
10.农村宅基地制度经过了哪些发展演变?
11.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是指什么?
12.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如何?
13.什么是农村“两权”抵押试点?
14.宅基地“三权分置”指什么?
15.农村村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宅基地?
16.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
17.农村宅基地审批主体是谁?
18.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是什么?
19.农民建房能否使用农用地?
20.农民转让宅基地后,是否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2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是什么?
22.进城落户的农民能否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
23.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能否继承?
24.什么是“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
25.宅基地确权发证有什么好处?
26.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27.对历史形成的超标占用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28.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
29.村民“一户多宅”问题怎样处理?
30.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7.08•【字号】•【施行日期】1992.07.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1992年7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村居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通用于本省农村居民的宅基地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畜禽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第四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
农村居民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房屋,以及因规划等原因调整宅基地,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在三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制定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规划时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规则的宅基用地标准应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条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安排完之前,不得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
农村居民建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建造楼房。
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村镇规划调整村内空闲地,但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应服从统一安排,不得干扰和阻挠。
第八条农村居民不得在自留地、承包地上建造住宅。
农村居民承包开发荒废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建造用于存放生产工具和看守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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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30问日前,省国土资源厅将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30个问题编印成册,为我省干部群众解惑答疑。
这30个问题如下:1.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答:其核心内容为: 在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经批准新民居建设可先占一部分农用地进行周转,待村民入住新居后,将旧村址复垦,归还周转用地。
其二是按照旧村址复垦规划,增加的耕地在归还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其余部分可作为土地转置换指标,置换城镇建设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2.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是什么?答:适用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范围是:已列入省级新民居示范村。
2009年和2010年省级示范村可适用。
属于多村联建的,其中有2个村列入省级示范村也可适用。
除此之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使用周转用地的示范工程,旧村址要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扩展边界外。
这是因为城镇扩展边界内的村庄属城镇规模控制区,需要按城镇的规划要求进行拆迁建设,不适宜复垦为农用地,周转用地就不能归还。
2) 对于石家庄、唐山、邯郸、保定、张家口、秦皇岛6个城市的允许建设用地区不适用新民居用地政策中的土地置换。
上述6个城市有条件建设用地区可以适用。
原因是6个城市的允许建设用地区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批准,按我省的新民居用地政策,周转用地和土地置换分别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政府批准。
3.周转用地有什么特性?先占后补的含义是什么?答:周转用地具有先占后补性质。
批准使用周转用地既解决了农用地的转用、占用,又解决了新民居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的问题,且不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周转用地可以“先占后补”,即允许先占地建新、后拆旧归还,但是一定要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不是先占地开工、后补办审批手续。
周转用地“先占后补”,属于指标在先,归还在后的行为。
4.周转用地使用的面积标准是什么?答:一般在原村址实施滚动拆迁分期建设的示范村使用周转用地面积不超过50亩;整村迁建或多村联建的示范村,可按实际要求,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周转用地。
需要说明的是多村联建使用周转用地,不是按每个村50亩累计,而是按新村规划需要占用农用地的面积计算。
5.周转用地的批准权限是如何规定的?答: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下的(含50亩),占多少、补多少,不需要用旧村址复垦的土地进行置换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需要进行土地置换和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6.周转用地归还标准和归还时限是如何规定的?答:面积复垦首先要归还周转用地,归还的面积标准为占用周转用地面积的1.2倍。
按1.2倍归还,主要考虑消化农村违法占地和完成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目标。
周转用地要在4年内归还。
到期不能归还的,按使用周转用地的2倍扣减示范村所在设区市、县(市)下半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7.哪些周转用地需要征收?征收后采取哪种供地方式?答:示范村新村选址在城镇建设用地区的,周转用地经批准后,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示范村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按现行供地政策执行。
示范村住宅用地也可以参照《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支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十条措施》中“村民自愿采用出让方式提供安置用地的,可按政府确认评估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执行。
8.新民居建设过程中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如何使用?答:在新民居建设中,要将旧村址复垦为耕地,归还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其余部分可作为土地置换指标,转换城镇建设用地。
土地置换指标,也属于先占后补性质,待周转用地使用、归还方案经批准后即可使用,不需要等旧址复垦验收后使用。
置换城镇建设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9.土地置换指标的使用数量、范围、方向等方面有什么要求?答:置换指标的使用,每年不超过三分之一。
置换指标可以有偿转让,原则上县域范围转让。
对确需在市区市范围内进行置换的,必须经省政府批准。
置换指标的使用要把握好用地结构和比例,统筹安排房地产开发、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和其他产业项目用地。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要有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
新民居建设节余出来的土地,不能用于“小产权房”。
10.土地置换指标如何归还?答:因土地置换指标属于先占后补性质,所以使用土地置换指标要按使用数量到期归还。
有于归还置换指标的土地,是旧村复垦后节余出来的土地。
土地置换指标归还的期限同时也是旧村址完成复垦的期限,在批准周转用地使用、归还方案之日起4年内归还。
到期不能复垦归还的,按置换建设用地面积的2倍扣减示范村所在设区市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同时,置换到城镇的建设用地所在设区市、县(市)还必须补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省国土资源厅还要进一步适时研究防止建新不拆旧现象发生的措施。
11.新民居建设中腾出的土地能否建商品房?答: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允许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商品房。
需要在新民居建设中节余出来的土地上建设商品房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2.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方案由谁组织编写?如何上报?答: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使用、归还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和新民居建设改造方案组织人员编写。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意见。
将文件规定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和纸质卷宗报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以县(市)为单位分批申报。
1批可以包括1个用地项目,也可以包括几个用地项目,但方案要分别编写。
13.新民居建设不使用周转用地但需要将旧村址复垦出的土地用于置换的如何报批?答:省级新民居示范村不使用周转用地,但需要将旧村址复垦出的土地用于置换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和新民居建设改造方案组织人员编写旧村址复垦方案,按新民居周转用地报批程序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14.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没有完成能否申报使用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答:对尚未完成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县(市)可以申报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但需要县(市)政府作出承诺,将该示范村纳入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确定的保留居民点范围。
15.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从全局的、长远的利益出发,对区域范围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复垦、保护等在时间和空间上进行统筹安排的战略性规划。
其目的在于加强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土地产出率,促使思经济协调发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实施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我国目前广泛开展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按行政区域进行的,分为全国、省级、市地级、县级和乡镇级五个层次。
各层次之间可以根据需要,按自然区域或经济区域,进行跨省、跨市县、跨乡(镇)的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指导下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
16.土地用途是如何分类的?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一)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二)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等。
(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17.什么是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答:(一)土地利用计划是指国家和地方对土地资源开发和利用做出的部署和安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实施。
土地利用计划按照实施时间,分为土地利用中期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行政级别,可分为全国、省、设区市和县(市、区)四级;按管理方式,可分为国家计划和地方计划,地方计划必须服从国家计划。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具体形式。
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指标;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包括土地开发补充指标;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18.什么是土地用途管理?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是如何设定的?答:《土地管理法》所称的土地用途管制,就是在依法认定土地现状用途的基础上,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土地预期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对土地用途的变化进行管制,严格控制胜地,特别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有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有地转用的权限具体分为:(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胜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上述(一)、(二)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9.什么是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答: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一是节约利用土地,即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土地,千方百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利用土地,以合理布局、优化用地结构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为指导,通过增加存量土地投入、改善经营管理等途径,不断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实现更高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
20. 什么是基本农田?答: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是从战略高度出发,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的最低需求量,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为实现粮食基本自给目标所设置的发全低线,是我们的“饭碗田”、“保命田”。
21.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答:《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