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河北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8.07.22•【字号】冀建村[2008]438号•【施行日期】2008.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建村〔2008〕438号)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水务局)、林业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水务局)、林业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搞好农村民居建设示范工作的安排部署,省建设厅、省文明办在年初组织开展了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即在全省建立10个以上样板村、推广农村新民居优秀设计方案100套、建设样板房1000套),制定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
目前,各市样板村建设已全面展开,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最近,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就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每个县(市)要抓好一个示范村,本着农民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为切实将有关农村新民居的新要求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搞好农村民居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升。
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民对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愿望日益迫切,农村住房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及消费支出呈现逐步增长的态势。
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引导,传统的住房观念未能得到扭转,民居建设还没有步入现代化、科学化之路,农村民居建设存在的布局分散、结构陈旧、内在质量差、新技术含量低、外观面貌缺乏特色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冀建村[2010]130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冀建村〔2010〕130号)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为有效指导全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目次1 总则2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1 基本要求2.2 镇村体系规划2.3 村庄迁并与中心村确定2.4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成果3 镇规划3.1 基本要求3.2 总体规划3.3 控制性详细规划3.4 修建性详细规划4 乡规划4.1 基本要求4.2 乡域规划4.3 乡政府驻地规划4.4 乡规划成果5 村庄规划5.1 基本要求5.2 村域规划5.3 村庄规划5.4 村庄规划成果6 附则1总则1.0.1 为指导镇、乡和村庄规划,规范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0.2 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5年左右。
1.0.3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
1.0.4 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镇、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1.25•【字号】冀建村〔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安排,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乡村规划工作加强和改进乡村规划,对于合理配置生产要素,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指导美丽乡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城乡规划部门、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规划工作,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乡村规划,提高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二、组织编制乡村规划工作方案按照到2020年,实现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全覆盖,乡村规划得到有效实施的总体目标,各市城乡规划局要制定2016-2020年乡村规划工作方案,对科学组织编制乡村规划、严肃实施乡村规划作出具体安排。
2016年3月底前,请将工作方案报我厅。
三、做好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各地城乡规划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组织乡村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各县(市)可在已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和镇村体系专项规划的基础上,按照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乡村建设规划专项规划,也可对县域镇村体系专项规划进行修编,充实、完善和深化相关内容,达到指导乡村建设的要求。
县域乡村建设专项规划,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四、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到2020年,在县域乡村建设规划指引下,各地应编制规划的村庄,要全部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农村新民居规划建
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05.09
•【字号】冀建村[2010]238号
•【施行日期】2010.05.09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领导
小组的通知
(冀建村〔2010〕238号)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厅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对全省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经研究,决定成立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省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领导工作。
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朱正举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副组长:桑卫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规划师
成员:王志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处长
吴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处长
程才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处处长
王增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处长
李建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处长
孙冬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材料装备处处长
邢天河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
鲍龙省城乡规划编研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处理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厅村镇建设处,办公室主任由王志强处长担任,副主任由李忠副处长担任。
二○一○年五月九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提高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水平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提高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水平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1.14•【字号】冀建规[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提高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水平的指导意见(冀建规〔2008〕16号)各市规划局、建设局,各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升城市建设品位,塑造城市特色,促进我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现就提高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水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提高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水平的重要性当前,我省城市建设存在品位不高、特色不明显、容貌较差等突出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省规划和建筑设计水平不高。
只有有了高起点的规划和高水平的设计,才能实现高标准的建设。
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提高规划、建筑设计水平为切入点,加快提升城市建设品质、塑造城市品牌、推动城市发展,是目前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针对我省城市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省政府提出了城市面貌“每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的明确要求。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努力提高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水平,为我省城市面貌实现质的飞跃奠定坚实基础。
二、深化和改善城乡规划的编制积极开展总体城市设计。
在加快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提高总体规划编制水平的同时,大中城市要积极组织开展总体城市设计。
总体城市设计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或调整同步进行,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已完成城市总体规划但缺少总体城市设计环节和内容的,应单独编制总体城市设计,作为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总体城市设计要提出改善城市景观形象和空间环境质量的总体目标,塑造富有特色的城市空间形态格局与人文活动的总体框架。
积极开展专项规划,针对商业摊点设置、广告牌匾布置、城市容貌整治等提出改进对策及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3•【字号】办字[2006]86号•【施行日期】2006.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办字〔2006〕8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北省建设厅)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发〔2006〕1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村镇体系,优化空间布局,科学制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指导村庄各项建设,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增强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一)村庄规划是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文明生态村创建活动的综合性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村庄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必须坚持规划先行,确保村庄各项建设在规划指导下有序进行。
加强村庄规划工作,有利于明确农村经济发展定位和产业布局,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引导村庄布局的优化和人口集聚,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有利于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统筹配置,改善人居环境;有利于农村住宅的集中建设和有序改造,节约土地资源。
(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我省村庄建设工作迅速发展,农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改善,农村建设面貌发生巨大变化。
但我省村庄规划总体上相对滞后,编制水平不高,村镇规划体系尚不完善,村庄建设和发展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有些村庄规模小、布局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无法按合理规模配置;有些村庄生态环境恶化,存在生存安全隐患;有些地方“空心村”问题较为突出,无序扩张十分严重;相当多的乡镇和村庄规划管理薄弱,各项建设处于无序状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建设指导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建设指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5.26•【字号】冀建村[2010]269号•【施行日期】201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建设指导工作的通知(冀建村〔2010〕269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意见》(冀办发[2010]4号)和全省统筹城乡发展暨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科学指导、有效推进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的规划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总体要求:以统筹城乡发展为主线,按照“规划先行、分类指导、注重特色、集中连片、提升水平”的思路,坚持新建与改旧相结合,积极引导村庄适当合并,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人口集中居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引导农民群众建设具有现代功能、体现本地特色、方便生产生活的农村新民居,不断改善乡村面貌,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进程,促进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
目标任务:按照《河北省镇、乡、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内容深度和要求,9月底前完成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修订完善;5月底前完成省级2000个新民居示范村规划编制工作;做好农村新民居设计、施工指导,开展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和村镇污水处理试点工作,推动示范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
二、工作安排(一)修订完善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
将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合二为一,编制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作为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一步合理确定县(市)域镇村空间布局,补充完善村庄迁并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确定中心镇、中心村、保留村庄和迁并村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级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村规划和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级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村规划和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7.12•【字号】冀建村〔2010〕368号•【施行日期】2010.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级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村规划和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意见》和全省统筹城乡发展暨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尽快完成省级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村规划和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做好对农村新民居建设的指导,现将省级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和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截止2010年6月底,全省2000个农村新民居示范村完成规划编制的1804个,占总数的90.2%,全省153个需要修编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县(市、区),已有51个县(市、区)完成了规划修编工作,占总数的33.3%。
通过各市、县和规划编制单位的积极努力,规划编制工作总体上取得明显进展。
唐山、保定、邯郸、承德四市已完成省级新民居建设示范村规划,唐山、秦皇岛两市已完成县域镇村体系规划。
目前,两项规划编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进展不均衡,有的市、县进展相对较慢,督导缺乏力度;二是规划资金不能落实到位,严重影响规划编制工作的启动和顺利进行;三是部分示范村由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在空间上不能明确发展方向,从而制约了规划工作的开展。
二、下步要求(一)尽快完成示范村规划编制。
把新民居建设示范村规划编制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加强工作督导调度,确保2000个新民居示范村在2010年7月底前完成。
督导各县(市)对未完成规划编制的村庄明确专人负责,倒排时间,挂图作战,每周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绝不能因规划编制进度拖新民居建设的后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指导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搞好对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的指导,引导农民群众建设经济适用、功能完善、安全美观的新民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部署,坚持城乡统筹,推动城乡一体化、均衡化发展;坚持规划先行,以规划指导农村新民居建设;坚持从实际出发,适度超前,引导农民建设具有现代功能、体现本地特色、方便生产生活的农村新民居,不断改善乡村面貌。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农民自愿。
完善县域村镇空间布局,编制乡、村规划,为农民做好建设技术服务,制定、完善支持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同时充分尊重和顺应农民意愿,争取农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发挥广大农民建设新民居的主体作用。
2、宜建则建,宜改则改。
根据各村庄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经济
水平、农民意愿和发展趋势等情况,对各村庄进行分类指导,采取
-1-
整村迁建、滚动翻建、就地改造、原址建设等多种方式建设,满足不同区域、不同村庄、不同收入水平农户的需要。
3、因地制宜,体现特色。
村庄规划建设应注意利用村庄自然条件,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体现地方特色、村庄特色和民族特色;建筑单体应多样化、农村化,防止千户一面、千村一面和城乡空间形态趋同化。
4、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积极采用节能门窗、外墙保温、非粘土砌块等节能材料和技术,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沼气等新型能源,整合使用村庄内部闲置土地。
5、保障安全,有序建设。
科学评估建筑环境安全,遵守抗震、防火、防洪等设计规范,合理有序地开展规划、设计和建设。
二、关于农村新民居建设规划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乡镇、中心村均应制定相应规划。
开放规划设计市场,引进正规规划设计队伍,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应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规划编制过程中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进行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和选择。
实行村镇规划专家技术审查制度,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
已编制完成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批和备案。
(二)村庄规划应当划定规划区范围,对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绿化、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学校(幼儿园)、
医务室、村民广场、活动中心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设施进行合理布局,提出必要的建设要求,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作出具体安排。
(三)村庄一般应原地规划建设,但处于推行“三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大户集中)的中心城市周边区域、
乡镇所在地和产业扩张能力较强的村,或有可能遭受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洪水等严重灾害的,应当整村迁址新建或并入他村(镇)建设;属于下列情况的,也可以整村迁址新建或并入他村(镇)建设:
1、处于深山区、户数人数很少、生产生活不便,且农户有迁建意愿的;
2、农村集体或村民比较富裕,有能力、有意愿迁建且迁建后村庄原址可以复耕或经有权机关批准改作他用的;
3、有外部力量介入,村民不需要承担迁建费用且迁建后村庄原址可以复耕或经有权机关批准改作他用的;
4、其他经地方政府认定可以整村迁址新建或并入他村(镇)建设的。
整村迁址新建应充分论证,慎重决策。
(四)村庄规划应尽可能保留和利用历史形成的街道骨架、空间形态和原有的地形地貌,因坡就势,灵活布局,避免大拆大建、大动土方、整齐划一。
(五)村庄规划中的农民住宅选型一般应选用庭院式单层或二层住
宅,尽量不选用或慎重选用公寓式多层住宅,以保持农村的传统风
3-
貌和生态环境。
(六)村庄规划中应在宅前屋后、道路两侧、村庄四周等各种空闲地安排绿化,并对古树名木给予保护。
(七)村庄规划中应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街区进行价值评估,划定保护区,对复兴具有本地、本村特色的老院落、老街坊作出安排,对新建筑在尺度和形式上与保护建筑的协调提出要求。
三、关于农村新民居设计
(一)新民居均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为丰富村庄景观,新建民居应一户一图或多户一图、一组一图,避免一村一图。
提倡对符合村庄规划要求、建设年限不长、结构比较安全、尚有使用价值的民居进行改造,改造设计应一户一图。
(二)新民居设计应在充分听取农户意见的基础上,围绕“五改”(改房、改水、改厕、改厨、改能、)和“三新六有”(结构体现新设计、建设采用新材料、外观呈现新面貌和有安全卫生的饮水、有卫生型厕所、有干净整洁的厨房、有沼气或其他清洁能源、有太阳能或其他淋浴设施、有节能取暖设施)等基本内容开展。
(三)新民居设计应采用和传承当地传统的结构形式和建筑风格,不应简单套用城市的建筑模式。
(四)新民居朝向应综合考虑日照、常年主导风向和地形等因素确定,一般应朝阳。
建筑间距应满足当地日照、通风、消防、防震等要求。
平面设计应根据当地习惯和农户要求,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各功能空间互不干扰,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净污分离。
(五)新民居外观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造型、色彩与质感宜简洁明
快,与环境协调。
提倡优先采用坡屋顶,屋顶坡度应根据日照要求、
建筑进深等条件确定,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符合标准要求的日照。
不适合做坡屋顶的,可通过对屋顶、墙身作细部处理达到美观效果。
(六)新民居设计应积极采用新型节能材料和产品,同时应注重就地取材,降低建造成本。
各设区市应编写适用本地的《农村新民居节能材料和产品一览表》,供设计单位和农户选用。
保温隔热效果差的墙体应增加保温层。
(七)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应严格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确保设计质量。
四、关于农村新民居施工
(一)凡农户新建住宅,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和新民居设计要求。
新民居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由村委会集中统一申报,
有关部门现场统一办理。
施工应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单户自建的,由农户委托;村委会统一组织建设的,经必要的民主程序可由村委会委托。
提倡由村委会将民居新建或改旧项目打捆公开招标确定施工企业。
确定施工企业后,委托人应当与其签定施工合同。
(二)施工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设计图纸、文件和
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应进行技术交底,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
每个村庄应有1~2 名监理或技术人员现场监理或检查。
(三)施工企业应当科学组织施工,确保建设进度;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防止高处坠落、物体
5-
打击、触电等多发事故。
搞好施工现场的围护,减少对周围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干扰。
(四)新民居建设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做好建设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五、关于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
(一)村庄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应根据村庄规划、实际需求、群众意愿和承受能力,结合新民居建设积极稳妥推进。
(二)推进村庄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应优先建设供水设施,解决群众吃水安全及方便问题;具备条件时,要同步推进道路硬化和排水、照明设施建设。
(三)积极开展街院净化、村庄绿化工作,并集中收集处理生活垃圾,实现村庄洁、齐、美的目标。
六、关于农村新民居建设技术服务(一)各级新农村建设主管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相关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把各项监管职能向农村延伸,乡镇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建设管理体制。
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减少农村新民居建设审批手续,减免相关收费。
(二)各级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成立规划设计、施工建设、新材料推广等若干技术服务小组,进行技术服务和巡回指导,及时解决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鼓励各县(市、区)与就近城市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互惠共赢的协作机制。
(三)以《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等为主要内容,开展大规模、多层次
6-
的农村新民居建设技术培训。
大力宣传推介农村新民居建设中的好典型、好作法,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全省新民居建设深入扎实开展。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