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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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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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仲裁调解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二○○八年十月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第三条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 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 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 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 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经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 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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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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