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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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报表制度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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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doc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doc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仲裁调解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二○○八年十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

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1一、报表目录二、表样2三、主要指标解释(一) 人社统MA1号表1.集体劳动争议:指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

2.劳动报酬:又称工资,指劳动者付出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包括加班工资等)。

3.社会保险待遇及福利:指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或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4.订立劳动(聘用)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双方之间劳动(人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协商并最终形成的书面协议。

5.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指在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内,由于某种因素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结束劳动(聘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6.辞职、离职、辞退、除名:指事业单位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职工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规定,提出并实施结束人事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正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劳社厅发〔19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近年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各地社会保险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

特别是去年三月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进一步理顺了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对社会保险统计信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全面反映社会业务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修改制定了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现印发给你们,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原《社会保险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劳部发〔1996〕257号)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系。

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
——结束——。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计报表制度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计报表制度

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计报表制度(2014年)一、报表目录二、调查表式(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综合情况表号:人社统LM1号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18号有效期至:20 年月20 年注:本报表上报日期为次年2月底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并纸质报表加盖公章,报送当地人社部门;机构性质和主营业务请在对应□中打“√”。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基本情况表号:人社统LM2号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18号有效期至:20 年月法人单位名称:20 年(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基本情况(续)表号:人社统LM2号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18号有效期至:20 年月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1 年月日注:1、本报表上报日期为次年2月底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并纸质报表加盖公章,报送当地人社部门。

2、逻辑关系式:02=03+04+05;07=08+09+10+11;13≥14;15≥16+17。

三、指标解释(一) 人社统LM1号表1.综合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由政府举办,面向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就业和人才流动配置等各类公共服务的机构。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政府举办,承担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各类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的服务机构。

3.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由政府举办,主要面向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服务,承担公共人才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4.国有性质的服务企业:指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国有企业、地方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职业)服务机构设立的公司性质的机构。

5.民营性质的服务企业:指根据人力资源市场的相关规定,设立的由民间经营、为社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

6.港、澳、台性质的服务企业:指按照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具有港、澳、台资性质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系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系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系统一、背景介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系统是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数据信息而设计的一套报表系统。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问题变得日益重要,因此建立一个统计报表系统有利于政府和企业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相关问题。

二、系统功能1. 数据采集系统可以实现自动化数据采集,收集各地区各部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包括人口数量、就业情况、社会保障覆盖率等方面的数据。

2. 数据存储系统将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整合和存储,建立起完善的数据仓库,在数据分析和生成报表时提供便利。

3. 数据分析系统具备数据分析功能,可以根据用户需求生成各种图表和报表,帮助用户更直观地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

4. 报表生成系统支持报表的自定义生成,用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指标、时间范围和地区生成相应的报表,方便用户进行比较和分析。

5. 报表导出用户可以将生成的报表导出为Excel、PDF等格式,方便与他人共享或制作演示报告。

三、系统优势1. 提高工作效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系统的自动化功能可以大大减少人工采集和整理数据的时间和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2. 提升数据准确性系统的数据采集和存储过程规范化和标准化,减少了数据录入和汇总的错误率,提升数据准确性。

3. 信息共享系统支持报表的导出和共享,可以方便各部门或机构之间及时交流信息,促进合作与协调。

4. 数据可视化系统生成的报表具有直观的数据可视化效果,帮助用户更快速地理解数据间的关系,优化决策过程。

四、未来展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系统将继续完善和优化,提升数据处理和分析的能力,为政府、企业和研究机构提供更加全面、准确、及时的数据支持,为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五、总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系统的建立是我国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一环,有助于提高政府管理效率,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平与可持续发展,是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工具之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4.12.10
•【字号】川人社函〔2014〕1154号
•【施行日期】2014.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川人社函〔2014〕1154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2号)精神,本着精简、效能、统一和适用的原则,省厅对统计报表制度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现将《四川省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印发你们,请按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及时组织填报。

高质量的统计数据是准确判断形势、正确分析问题、科学做出决策的前提条件,是支撑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

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依法开展调查,认真组织填报,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完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报表上报任务。

数据上报后要及时开展统计分析并按要求将统计分析报告报送省厅各对口部门。

本制度具体内容请到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政策文件”栏目(/zwgk/)中下载查阅。

附件:1.相关单位联系方式
2.制度内容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2月10日。

0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指标解释

0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指标解释

四、主要指标解释GS综合部分(一) 人社统GS1号表1. 下岗失业人员:指年初结转和本年新增下岗职工之和。

(二) 人社统GS2号表1.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

其中,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指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局(包括政府原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服务局和原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就业服务局);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机构指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包括政府原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原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中心),以及就业训练中心、创业服务中心、劳动服务企业管理中心、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等专业性服务机构。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依法设立,隶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接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业务指导,具体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专门机构。

包括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业务办理工作的各类组织和机构。

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内设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依法受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事业编制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是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实体化办案机构(仲裁院、仲裁办、仲裁中心等)。

5.职业培训(技工教育)教研指导机构:是指主要承担职业培训和技工院校教学研究和教学方法总结推广、教学计划与课程标准开发、教材开发与推广、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的理论研究及成果转化等工作,并对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设置、校企合作招生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的机构。

6.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指对劳动者职业能力水平进行客观评价和社会认证的机构。

包括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和其它考核鉴定机构。

7.劳动保障基层工作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在街道和乡镇设立的承担劳动保障业务服务和事务管理工作的工作机构,以及在社区和行政村设立的劳动保障服务窗口。

人社部发[2009]117号文件附件

人社部发[2009]117号文件附件

人社部发[2009]117号文件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二○○九年十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

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在统计报表填报过程中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有关规定处理。

目录
一、总说明 (1)
二、报表目录 (2)
三、调查表式 (10)
四、主要指标解释 (140)
五、附录 (181)
六、逻辑关系式 (192)
七、部内统计人员联系方式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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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1
2020年6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仲裁调解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二○○八年十月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第三条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 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 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 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 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

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经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 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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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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