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社会性别分析视角看性别与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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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视角下的性别平等问题

社会学视角下的性别平等问题

社会学视角下的性别平等问题性别平等一直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议题之一。

在社会学的视角下,性别平等问题不仅仅表现在男女在社会地位、待遇和机会上的均等,也涉及到性别角色和社会认知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社会学的角度,探讨性别平等问题的根源、进展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1. 性别平等的根源性别平等问题的根源可以追溯到社会分工的不平等。

传统上,男性被视为家庭的经济支柱,而女性则负责家务劳动和照顾子女。

这种分工模式导致了男性和女性在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以及在就业和教育机会的差异。

同时,性别角色的刻板印象也对性别平等造成了阻碍。

对于男性来说,被强调的是强壮、理性和掌控力;而对于女性来说,被强调的是温柔、关怀和服从性。

这些刻板印象对于个体的发展和权利的实现形成了制约。

2. 性别平等的进展在过去几十年里,性别平等在许多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法律和政策的变革扩大了女性的权益保障,消除了对女性的歧视。

女性在教育领域的参与和就业机会也有了显著改善。

社会的观念也发生了积极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性别平等的重要性,并成为促进性别平等的倡导者。

3. 性别平等的挑战尽管性别平等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仍然存在一些传统观念和习俗的影响,限制了性别平等的实现。

比如,在某些地区,男性仍然被期望承担家庭经济责任,女性则被期望负责家务和照顾子女,这使得女性在职场上的晋升和发展受到限制。

其次,性别歧视仍然普遍存在。

女性面临着工资差距、性别暴力和对权益的限制,这些都制约了性别平等的实现。

此外,性别角色的刻板印象和性别偏见仍然存在,社会认知的改变需要时间和努力。

4. 性别平等的未来发展实现性别平等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努力。

政府应出台更多的法律和政策来保障性别平等的实现。

教育系统也应提供公正的教育机会,鼓励男女平等参与各个领域。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性别歧视和性别角色刻板印象的教育与宣传,以促进社会观念的转变。

对于个体而言,需要主动追求平等权利,发声争取自己的权益。

性别角色在婚姻中的作用与影响

性别角色在婚姻中的作用与影响

性别角色在婚姻中的作用与影响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对于性别角色的分工和期望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性别角色是社会对个体性别所设定的行为准则和期望,它们在婚姻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对婚姻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性别角色在婚姻中的作用与影响。

一、性别角色的分工婚姻中性别角色的分工主要体现在男性和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职责和期望上。

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在很大程度上规定了各自的责任和地位。

男性通常被期望扮演经济支柱的角色,负责家庭的经济来源和决策。

而女性则被期望扮演家庭主妇和母亲的角色,负责家庭的照顾和孩子的抚养。

这种分工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角色定位。

二、性别角色对婚姻的影响性别角色的分工对婚姻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首先,性别角色分工的不平等导致了对婚姻的期望和压力不同。

男性被要求在经济上扮演主要角色,这意味着他们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压力。

而女性则被期望在家庭中发挥主导和照顾的角色,这也使得她们在社会地位和事业发展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这种不平等的分工容易导致沟通和理解的障碍,影响夫妻之间的关系。

其次,性别角色的分工在婚姻中也可能引发权力和地位的不平等。

男性通常被认为是家庭的主要决策者和领导者,而女性则被依赖于家庭和孩子的照顾,这使得她们可能失去了自主权和独立性。

这种不平等的分工可能导致夫妻之间的权力斗争和冲突,削弱了婚姻的幸福和稳定性。

另外,性别角色分工也可能对婚姻的家庭照顾产生影响。

传统上,女性被要求在家庭中发挥主导的角色,负责照料孩子和家务。

这使得女性在事业发展上受到了限制,可能无法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

而男性则被期望在职业上有所建树和成就。

这种分工可能导致女性在家庭和事业之间面临艰难的选择,增加了婚姻中的压力和冲突。

三、变革与挑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变化,对性别角色的期望和分工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越来越多的女性追求事业和独立性,不再满足于传统的角色定位。

同时,一些男性也开始承担起更多家务和子育的责任。

社会性别视野下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

社会性别视野下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
妇 女 的 婚 姻 家 庭 权 利 是 指 妇 女 在 婚 姻 家 庭 中
嫁 的婚姻 观念 根深 蒂 固 , 难在 短 时期 内有 所改 很 变 , 国农 村 婚 姻 住 所 的 决 定 权 大 部 分 仍 然 属 于 我
丈夫 , 行妻 从 夫 居 。大部 分农 村妇 女 没 有婚 姻 实
住所 决定权 , 没有婚姻住所 决定权 的法律意识 。 也 子 女 姓 氏 决 定 权 是 指 子 女 出 生 后 的 姓 氏 由 父 亲 或 母 亲 决定 的权 利 。 行 《 姻 法 》 2 条 现 婚 第 2 关 于 子女 姓 氏决 定 权 的规 定 与 18 年 《 姻 法 》 90 婚 第 1 条 的 规 定 的 精 神 是 一 样 的 , 在 原 来 的 条 文 6 但 “ 女 可 以 随 父 姓 , 可 以 随母 姓 ” 础 上 删 除 了 子 也 基
方 法 和 研 究 视 野 , 于 分 析 联 合 国及 相 关 国 家 政 用
借用 了 gne 一 词表 示 社 会性 别 , 与 生 理性 别 e dr 并

策 、 律对 男 女 的 不 同影 响 。19 年第 四次世 界 法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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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别视野下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
妇 女大 会通 过 的《 动纲领 》 将 社会 性别 主 流化 行 , 确 定 为 作 为 促 进 性 别 平 等 的 全 球 战 略 。 , 0 ” 0 世 2 纪 9 年 代 中 国 的 妇 女 研 究 者 将 社 会 性 别 引 人 中 国 0 的 历 史 和 现 实 领 域 , 始 用 社 会 性 别 分 析 法 研 究 开 我 国的社 会 问题 和 女 性 问题 包 括 婚姻 家 庭 问题 , 并逐渐 成为婚姻 家庭法学 的研究方 法 。

社会学视角下的女性问题

社会学视角下的女性问题

社会学视角下的女性问题在当今社会中,女性问题成为了一个广受关注的话题。

从妇女政治参与、职场性别歧视、家庭和子育等方面,女性固有的性别特征和与男性的不同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探讨。

那么,社会学视角下的女性问题究竟有哪些独特的解读与理解呢?一、性别歧视和男女权利平等性别歧视是社会学领域中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不同领域的社会生活中,存在大量的性别歧视现象。

例如在职场中,女性面临的职场性别歧视问题尤为显著。

女性更难获得高薪职位和晋升机会,更常受到性别歧视和性骚扰等问题的困扰。

此外,女性的贡献和成就常常被忽视或过度标榜。

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女性也普遍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压力,包括对专业和学业的期望、对个人容貌和身材的严格要求、家庭角色和子育等压力。

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从社会结构、文化习惯、政策法律等多方面入手,切实促进男女权利平等。

例如从政策层面实现国家、企事业单位职场性别平等,政府加大女性劳动力参与和职业提升的支持力度等,从文化层面减少对女性的性别标签,推广男女平等教育和职场文化等,能够从根本上改善女性的处境和权利保障。

二、生育和女性自我实现女性与男性之间的生理差异,在孕育生命、孩子成长、母爱营造等方面也产生了很大的区别。

众所周知,生孩子对女性的心身健康、职业发展和生活压力都有很大的影响。

为此,社会应该给予女性更多的理解和支持,为她们创造更加友善的产子环境。

同时,也需要倡导“个体自治”的观念,让女性得以自由选择生育与否、母乳喂养或配方奶粉、在家带孩子或继续足迹职场等方面。

只有让女性有合理的选择空间和自我决定权,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她们的自我实现。

三、女性的社会行动女性的社会行动也是女性问题的重要方面。

社会行动不只包括妇女争取权益、女性进步和性别平等运动,还包括各种各样的行动和发声活动,包括发起公益项目、参与慈善活动、支持女权运动、发表相关观点等。

通过这些行动,女性能够真正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诉求,扩大女性的社会影响和话语权,促进女性问题的解决和女性地位的提高。

夫妻人身关系法的社会性别分析

夫妻人身关系法的社会性别分析
中地 位 平 等 , 从社 会 性 别 视 角 观 察 , 妻 人 身 关 系法 中有 但 夫 些 规 定 未 能 充 分体 现 社 会 性 别 平 等 的 要 求 , 实 施 结 果 并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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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谷景志(9 0 )男 , 1 8 一 , 河南睢县人 , 讲师, 法学硕士 , 主要从事民法学、 婚姻家庭法学 的教学 - 究。 9研
7 4
河 北 软 件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夫 妻 人 身 关 系法 的社 会 性 别 分 析
谷 景 志
( 安阳师范学院 政法 学院 , 河南 安 阳 4 5 0 ) 50 2
摘 要 :社 会 性 别 分 析 方 法 要 求 充 分 考 虑 女 性 和 男 性 面 对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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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促 进性 别 平 等 的全 球 战 略 , 合 国经 社 理 事会 联 19 97年 通过 决 义 , 国家在 任 何 领 域 各 个层 面 上 的 任何 一个 行 动 计 划 , 括立 法 、 策 , 需 要 分 析 包 政 都 其 将 会 对 妇 女 和男 性 产 生 的影 响 , 测 其 实 施 可 预 能会 给两 性 带 来 的 不利 效 果 , 时 在政 治 、 济 、 同 经 社 会 各领 域 中设 计 、 执行 、 跟踪 、 评估 法 律 、 策 时 政 要 把 男 女 两 性 不 同 的关 注 、 历 作 为 必 须 考 虑 的 经

我国夫妻关系法的社会性别分析及完善

我国夫妻关系法的社会性别分析及完善


所 谓 社 会 性 别 , 指 “ 女 两 性 在 社 会 文 化 的 是 男
进行实 质意义 上 的平 等保 障”2。 『 ] 社 会性 别作 为一 种 法 律 分 析方 法 . 目前 已在 立法与 决策 中被 普遍 采 用 , 会性 别 主 流化 已被 社 联合 国确定 为促进 性别 平等 的全球 战略 。根据联 合 国经社理 事会 1 9 年 通过 的定 义 , 97 国家在任何 领域 各个层 面上 的任何 一个行 动i  ̄ , 括立法 、 - ,包 kJ 政策 , 都需要 分 析其 将 会对 妇女 和 男性 产 生 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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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下形 成 的性 别 和差 异 , 即社 会文 化形 成 的对 男女差 异 的理 解 , 以及在 社 会 文化 中形 成 的属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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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或 女性 的群体 特征 和行 为方式 ”[ 。通常 认 1 ] 为, 社会 性别 是在 二十世 纪 七 十年 代 西方 女 权 运 动第二 次高潮 中由激进女权 主义学 者发展 起来 的
的变迁 远 未结束 , 相关 立法仍需 进一 步修 改完善 。
现从社 会性 别 视 角 对 夫 妻 关 系相 关 立 法 进 行 探 讨, 以期 促进婚 姻 家 庭领 域 男女 两 性 的真 正 平 等 和实质正 义 的进一步 实现 。 作 为 法 律 分 析 方 法 的 社 会 性 别
社 会性 别作 为一 种 法律 分 析 方法 , 重法 律 注 的社会 语境 和实 施 的法 律 后果 , 考虑 同样 的法 律 在实践 中给 男 女 两 性带 来 的结 果 和影 响 是 否 相 同 , 用 这 种 分析方 法 有利 于 识 别 、 析 、 运 分 批判 表 面上 看似 中立 的法 律规范 隐含 的性别歧 视和 性别

社会学视角下对婚姻家庭问题的分析

社会学视角下对婚姻家庭问题的分析

社会学视角下对婚姻家庭问题的分析婚姻家庭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社会学对于这个问题的分析更是深入和系统的。

本文将从社会学视角出发,对婚姻家庭问题进行分析。

婚姻是一种法律、道德和社会习惯所确认的关系。

它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是社会生活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在目前的社会中,婚姻的观念和形式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

自由恋爱、晚婚、单身、同居等观念和行为方式的出现,使得传统的婚姻模式逐渐变得不再适用。

这种变化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人们对婚姻的观念出现了一些改变。

传统的结婚对象通常是异性,而异性婚姻被认为是最正常的。

然而,现代社会的婚姻观念已经不再局限于异性恋。

同性恋婚姻的出现,挑战了传统的家庭观念和社会既定的价值观念,同时也反映了社会的多元性和包容性。

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接受并支持同性婚姻,这意味着传统的婚姻观念正在被颠覆和改变。

其次,婚姻和家庭的功能也发生了变化。

传统婚姻的主要功能是传宗接代和家族延续,而现代婚姻的功能则更多地强调了个人的感受和需求。

婚姻不再仅仅是为了传宗接代和延续家族,更多的是为了个人的幸福和满足。

这也导致了家庭的作用发生了变化。

传统家庭主要承担着照顾孩子和老人的责任,而现代家庭则更多地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和彼此支持。

家庭成为了一个让人们放松和放松心情的地方,也成为了一个让人们觉得温暖和舒适的地方。

第三,婚姻家庭问题的加剧也很影响着社会的稳定。

离婚率上升、家暴事件不断发生、家庭关系破裂等问题的发生,都给社会带来了不健康的影响。

这些问题的出现,源于现代社会的不安全感和压力感。

现代人面临着更多的经济压力和生活压力,这使得他们的情感生活更加的脆弱和不稳定。

如果不能得到关注和处理,这些问题就有可能进一步恶化,最终危及整个社会的稳定。

最后,现代婚姻家庭问题需要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婚姻家庭问题与社会各方面密不可分,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政府需要制定更加完善和合理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家庭和婚姻的稳定和健康;教育机构需要加强婚姻家庭教育,帮助年轻人更好地了解婚姻的意义和作用;媒体也需要对于婚姻家庭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报道,提高社会对于这些问题的关注度。

婚姻法中存在的性别歧视问题

婚姻法中存在的性别歧视问题

婚姻法中存在的性别歧视问题婚姻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

它关乎个体的生活与幸福,也关乎家庭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然而,在婚姻法中,我们不可避免地发现了一些存在的性别歧视问题。

这些问题体现在法律对于婚姻中的男性和女性在权利和义务上的不公平对待,这种不公平对于实现男女平等与婚姻幸福都构成了障碍。

首先,婚姻法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男性优势。

传统观念中认为,男性在婚姻中常常扮演着家庭的经济支柱和决策者的角色,而女性往往被赋予照顾家庭和孩子的责任。

尽管随着社会的进步,这种观念正在逐渐改变,但是在婚姻法中,男性仍然享有更多的权利。

例如,婚姻法中对于财产分配的规定倾向于保护男性的利益。

根据现行法律,一方在婚姻中赚取的财产,如房产和股票等,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为夫妻共同财产,将被视为赋予原有财产所有者,通常情况下,这一角色由男性扮演。

这导致了女性在婚姻结束后往往处于不利地位,经济上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受到了限制。

其次,婚姻法对于女性在婚姻中的权利保护还不够完善。

尽管现行婚姻法中规定了一些保护女性权益的条款,如禁止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等,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有待明确,导致了在实践中的执行困难。

其次,对于婚内强奸的认定也存在模糊的情况。

在此之外,女性在家庭事务中的参与和决策权也常常受到限制。

婚姻法中对于家务劳动的分配和育儿责任的规定,未能完全体现女性在家庭中的权利与平等。

这使得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和权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害。

除了上述问题,婚姻法对于同性婚姻的态度也需要审慎考虑。

在现行婚姻法中,只允许异性之间的婚姻合法化,而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这也是一种性别歧视的表现。

同性恋群体享有与异性恋群体相同的权益和幸福追求的权利,他们也应当能够在法律上获得相同的保护和支持。

因此,婚姻法需要反思是否能够包容和接纳多元的性取向,并采取更加开放和包容的态度对待同性婚姻。

要解决婚姻法中存在的性别歧视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加强性别意识的普及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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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社会性别分析视角看性别与婚姻法
作者:李凯
来源:《知识文库》2016年第16期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颁布实施,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争议和激烈的讨论,有学者把它称作是“男人的法律”。

“解释(三)”中的一些条款如第七条、第十一条等与中国的传统习惯相背离,特别是有关房产的条款更是与中国人从古至今的习俗相去甚远,使得原本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群体的权益无法得到合理保障。

从长远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某种程度上将削弱女性对家庭财产的控制权,引发妇女整体地位的下降。

回顾中国历史,父子传承的财产继承制度是夫权和父权的牢固的经济基础,而财产权的缺乏是妇女地位卑下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女子在父家和夫家都没有财产继承权,对家庭财产没有处置权,无法在社会上独立生存,只能借助婚姻或血缘关系依附于男子,这种状况一直到1949年后才发生彻底改变,新中国成立后妇女在经济上摆脱了旧式家族的控制,生产资料转为社会所有,妇女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女子经济上可以自食其力,不再依赖于丈夫和父亲由于男女双方经济地位较为平等,妇女也在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拥有了较多发言权。

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私有经济的迅速发展,男女两性占有的社会资源和财富数量的差距迅速拉大,而新的司法解释又进一步强化了男性在家庭中对家庭财产的掌控,其结果必然是降低妇女群体的地位,并且损害了妇女的生存发展权。

一、社会性别理论的起源及内容
社会性别的产生源于西方的女权主义。

女权主义(Feminism),又称女性主义、女权运动,来源于法国,十九世纪起逐渐在欧美国家发展起來。

女权主义从女性经验出发,来进行不同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

女权主义思想对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女权主义被运用到法学领域,便产生了女权主义法学。

女权主义法学,作为西方后现代法学的一个分支,其认为法律按照男性的标准规定女性的权利对女性是不利的因此主张立法应当充分考虑男女性别差异,保护女性的正当利益,实现男女权利实质之平等。

社会性别理论一般包含以下方面:
1、性别独立权。

男女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社会个体,不论身份还是财产,女性
都不再屈从于男性,女性不再依附于男性而存在。

女性应当完全脱离父权和夫权而独立生活,成为真正的社会主体。

2、性别平等权。

反对性别歧视,反对性别中性。

虽然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女性的权利不断得到实现,但是在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依然存在着对女性的显性或者隐性歧视。

很多看起来中立的立法,其实是以男性利益为出发点的。

政治上,女性的参政比例依然保持在较低的水平;经济上,就业歧视现象依然大量存在;文化上,女性还是色情文艺的被消费者,等等。

3、性别发展权。

女性的独立不应当仅仅是物质上的独立,还应当包括精神上的独立。

社会性别理论更加关注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自我价值的实现,关注女性的精神世界,充分发挥女性的创造力,以实现女性更好的发展。

两性平等的核心是权利的平等,权利平等有赖于立法的确认。

将社会性别分析方法运用到法学研究领域,可以弥补阶级分析方法的不足。

因此,社会性别分析成为女权主义法学的重要研究方法。

二、社会性别与婚姻法
从2001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到2011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体现出的显著特征就是解决夫妻财产问题越来越成为婚姻法的核心任务。

婚姻家庭纠纷中越来越多的问题开始依靠财产手段来处理,比如婚外恋、家庭暴力等都变得可以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形式来解决。

而《婚解(三)》更是集中对家庭中的财产问题进行了规定,特别是公众十分敏感的房产问题。

以社会性别视角纵观婚姻法这六十年,不难发现,20世纪的婚姻法在追求男女形式平等上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但21世纪这十年形式平等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婚姻的要求,追求实质平等对婚姻法提出了新的挑战。

《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是这一规定同时也把女性定位为保护关系的消极主体,以规范性的男女平等否定了男女平等的自然性质而在夫妻财产关系问题上,一方面,女性独立地位的实现和权益的保障依赖于婚姻关系的财产化规定,另一方面,婚姻关系财产化程度和方式又无法全面保障女性的期待利益。

这一矛盾在《婚解(三)》中尤为突出。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所言,“没有哪部法律能够像婚姻法那样引起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没有哪个司法解释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能像《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这样吸引人们的积极参与和热议。


(作者单位:陕西中医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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