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运作指引差异分析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创业板成为了吸引大量创新型公司上市的首选之一、而作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如何规范运作,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市场透明度,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稳定资本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制定一套规范的运作指引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来说尤为重要。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指引。
1.加强公司治理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有效的公司治理是其发展的基石。
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制度,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公司应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明确各自的权责,实现有效监督和管理。
同时,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提高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风险防范能力。
2.加强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尽的义务之一、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包括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事件等内容。
信息披露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范,不得有虚假、误导性的信息。
同时,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和流程,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加强股东权益保护股东是公司的重要利益相关方,公司应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公司应建立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和机制,明确股东权益的保护范围和方式。
公司应加强对股东大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股东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时回应投资者的疑问和关注,增强投资者的信任感和参与度。
4.加强社会责任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公司应承担起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应建立社会责任制度,明确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内容,积极履行环保、公益慈善、员工福利等方面的责任。
公司应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增强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
5.加强内部管理公司内部管理是公司运作的基础,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实现有效的内部协作和沟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为了规范主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主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不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总体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健全治理机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股东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保障重大信息披露透明,依法运作、诚实守信。
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为众多企业提供了重要的融资和发展平台。
为了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以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这份指引对于中小板上市公司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份指引的背景和目的。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中小板上市公司的数量和规模逐渐扩大。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公司可能会出现运作不规范的情况,如信息披露不准确、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影响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因此,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指引对中小板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提出了明确要求。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运作的基础,一个合理、有效的治理结构能够保障公司的决策科学、透明。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形成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机制。
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
监事会要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公司的运作合法合规。
在信息披露方面,指引要求中小板上市公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的重要途径,也是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包括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公告等。
对于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必须进行充分的披露,让投资者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和内幕交易的发生。
中小板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也是指引关注的重点。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的审批和监督。
对于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也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投资者保护机构的监督与维权
投资者保护机 构:负责对上 市公司规范运 作进行监督, 确保上市公司
合规运作
维权:当投资 者权益受到侵 害时,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提 供法律援助, 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
监督措施:投 资者保护机构 可采取多种措 施,如现场检 查、专项核查 等,对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进
行监督
维权途径:投 资者若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违 规行为,可向 投资者保护机 构投诉举报, 寻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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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汐
汇报时间:20XX/01/01
06.
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的未来展 望
单击添加章节标题内容
01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性
02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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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股东权益:规范运作有助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 能够公平地参与公司决策。
添加项标题
降低风险:规范运作有助于降低公司经营风险,提高公司的稳定 性和可持续性。
添加项标题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践与案例分 析
05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践经验
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
求
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体系
规范信息披露 制度
强化风险管理 意识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阿里巴巴的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 案例二:腾讯的企业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 案例三:京东的供应链管理与物流体系 案例四:拼多多的市场营销与品牌建设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要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 信息,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状况,增强市场信心。
添加项标题
增强竞争力:规范运作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为公司赢得更多的商业机会和合作伙伴。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6.12•【文号】深证上〔2020〕499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0〕49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完善创业板自律监管规则体系,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证上〔2015〕65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年12月修订)》等十五件制度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3.深圳证券交易所废止创业板部分规则目录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6月12日附件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本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修订基于以下背景:一是《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继修订完善,需要对上位规则变化予以衔接落实;二是做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制度建设,结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修订,全面整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和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应条款内容,构建简明高效的规则体系;三是近年来上市公司发展环境和市场情况出现较大变化,结合创业板公司特点、监管实践及形势变化优化有关条款。
项目管理制度明显规范性差

项目管理制度明显规范性差然而,有些项目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的规范性差,这不仅影响了项目的实施效果,也对组织的运营产生了不良影响。
因此,有必要对项目管理制度进行及时的修正和优化,以提升其规范性和适用性。
一、项目管理制度明显规范性差的表现1. 流程模糊不清有些项目管理制度在流程设计上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例如未能明确项目的立项流程、变更流程、决策流程等,导致项目执行过程中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指导。
2. 责权不清一些项目管理制度中未能明确项目各阶段的责任人和相关权力,导致项目执行中责任不明、权责不一,容易出现决策混乱和责任推诿的情况。
3. 规范性差有些项目管理制度在具体操作规范方面存在不足,例如制度内容陈旧、不符合实际需要,或没有及时跟进行业标准和规范的最新变化,造成项目执行中的瑕疵和不适应。
4. 信息沟通不畅部分项目管理制度在信息沟通机制方面存在问题,未能明确信息传递的渠道、频率、内容和形式,导致项目执行过程中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准确,进而影响决策和执行效率。
二、项目管理制度明显规范性差的影响1. 项目执行效率低规范性差的项目管理制度导致项目执行中流程不畅、责权不清、信息传递不畅等问题突出,从而影响项目运作的高效率和高质量。
2. 风险控制不力规范性差的项目管理制度容易导致项目执行中的风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可能导致项目变更频繁、成本超支、进度延误等负面情况。
3. 绩效评估偏离实际项目管理制度规范性差可能导致项目的目标设定、绩效评估和成果验收存在偏差,质量无法保证,进而影响项目的成功实施和运行效果。
4. 组织形象受损规范性差的项目管理制度可能导致组织形象受损,影响员工和外部利益相关方对组织的信任和认可,对组织未来的发展和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
三、改进项目管理制度的建议1. 重新梳理项目管理流程对项目管理制度的项目管理流程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明确项目的立项、实施、评估等各项流程,以确保项目执行过程中条理清晰,规范有序。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讲解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讲解一、公司治理其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独立董事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并且公司应定期披露内部控制情况。
最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强调了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上市公司应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公平、公正地获取信息。
二、财务管理其次,上市公司应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包括对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等进行监控和管理,以降低财务风险。
最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同时,上市公司应配备专业的内部审计人员,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三、投资者保护其次,上市公司应加强对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包括对股价敏感信息的披露、对内幕信息的披露等,以保证信息的公平公正。
最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公司建立健全的公司债券发行与管理制度,保证公司债券的安全与稳定,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四、市场秩序其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强调了禁止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上市公司应加强监督和管理,杜绝内幕交易的发生。
最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对投资者进行及时、真实、准确的回应。
总结起来,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出台,对于规范上市公司的运作行为、加强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上市公司应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进行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环境。
标准操作流程与实际不符的原因

标准操作流程与实际不符的原因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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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差异分析制作备忘录依据规范性文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主板指引》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中小板指引》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创业板指引》一、公司治理(一)独立性1、人员独立性(1)《主板指引》和《中小板指引》原则性要求: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2)《创业板指引》除上述原则性规定外,还细化为: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2、业务独立性(1)《主板指引》和《中小板指引》原则性要求: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2)《创业板指引》除上述原则性规定,还详述为: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二)资金等财务资助的限制性规定1、对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限制性规定①《主板指引》规定主板上市公司不得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或通过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②《中小板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不得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或通过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③《创业板指引》中无上述该规定。
2、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特殊限制性规定①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资金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或者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主板指引》:2.1.6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如其他股东中一个或多个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②《中小板指引》中无上述该规定。
但规定:董事在审议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或财务资助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或是否按股权进行同比例担保且条件同等。
③《创业板指引》中无上述该规定。
但规定:董事在审议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或财务资助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或是否按股权进行同比例担保且条件同等。
二、股东大会(一)股东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权1、《主板指引》无该规定;2、《中小板指引》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对独董的质疑或罢免权利:《中小板指引》2.2.2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3、《创业板指引》无该规定。
(二)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大会内容的范围1、主板市场(1)主板市场的规定《主板指引》2.2.7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股东大会表决制度。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证券发行;(二)重大资产重组;(三)股权激励;(四)股份回购;(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十)投资总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或依公司章程应当进行网络投票的证券投资;(十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十二)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三)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2)主板市特有的范围①投资总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或依公司章程应当进行网络投票的证券投资;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2、中小板市场《中小板指引》2.2.8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股东大会表决制度。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证券发行;(二)重大资产重组;(三)股权激励;(四)股份回购;(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一)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3、创业板市场(1)《创业板指引》2.2.6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股东大会表决制度。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六)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2)创业板特殊内容①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②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③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三)董事监事的选举方式1、主板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必须采用累计投票制《主板指引》2.2.10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选举中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2、中小板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必须采用累计投票制《创业板指引》2.2.12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本所鼓励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实行差额选举,鼓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
3、创业板公司董事监事选择方式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四)对股东提名董、监人数的规定1、《主板指引》无规定2、《中小板指引》作出可选择性规定《中小板指引》2.2.13 上市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成员中由单一股东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不超过半数。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3、《创业板指引》无规定。
三、董事会(一)对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规定1、《主板指引》作出了可选择性规定《主板指引》2.3.4 董事会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2、《中小板指引》作出了必须性规定《中小板指引》2.3.4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3、《创业板指引》作出了必须性规定《创业板指引》2.3.4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
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4、中小板与创业板的差异中小板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薪酬与考核委、提名委创业板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薪酬与考核委、无提名委的设置要求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任职与离职1、担任董、监、高的限制性规定①《主板指引》规定了三种情况:A 《公司法》一百四十七条B 证监会的市场禁入期未满C 交易所公开认为其不是合适担任该职②《中小板指引》规定了五种:除上述三种情形外还有两种:A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是公开谴责B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董、监、高出现如①的三种情形,需在一个月内离职。
③《创业板指引》共规定了五种A 最近三年内受证监会行政处罚B 最近三年内受证监会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C 市场禁入期未满D 交易所公开认为不适合E 无足够的时间和精力2、离职核查①《中小板指引》规定:董事长、总经理任职期间离职,独董要对离职原因进行核查②《主板指引》、《创业板指引》无该规定(二)董事长的引咎辞职规定1、《创业板指引》规定公司或本人收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董事长应引咎辞职。
2、《主板指引》、《中小板指引》无该规定。
(三)独立董事行为1、对于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规定①《主板指引》和《中小板指引》规定: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②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2、独董发布独立意见的规定①《主板指引》、《中小板指引》均规定了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独董要发布独立意见。
②《创业板指引》未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独立意见发布作出规定。